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流程
![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77fa410a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5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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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流程一、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概述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是指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因各种原因未缴纳或未缴纳完全的社保,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补缴的一种方式。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进行概述。
个人补缴社保的适用人群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包括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
这些人群在满足补缴条件后,都可以申请补缴社保。
个人补缴社保的原因个人补缴社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未缴纳社保:部分人群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社保,如未参加社保、中断缴纳等。
(2)未缴纳完全社保:部分人群因单位原因或个人原因,社保缴纳时间不足或缴纳金额不足,需进行补缴。
(3)政策调整:随着社保政策的调整,部分人群需要按照新的政策进行补缴。
个人补缴社保的政策依据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的政策依据主要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
这些文件规定了个人补缴社保的相关政策,包括补缴范围、补缴标准、补缴流程等。
综上所述,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是一种保障个人权益、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方式。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根据政策规定,申请补缴社保,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二、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流程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流程如下:准备材料:首先,需要准备补缴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社保关系转移证明(如适用)以及工资收入证明(如适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ec96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bb.png)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
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b7ba1012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9c.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苏府[2013]49•【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苏府[2013]49)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才优先、民生为本”,改革创新,创先争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各项工作指标继续保持了在全国、全省的领先地位,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发扬成绩,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创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市政府决定授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0家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滕艳等121名同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更大成绩。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典型学习,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苏州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更加优质高效的保障服务,进而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建设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5日附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市公安局政治部干部人事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苏州技师学院市人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劳动监察支队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港市人才中心张家港市南丰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熟市虞山镇常熟市沙家浜镇红石村村民委员会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太仓市沙溪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技能鉴定中心)昆山市张浦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中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和劳动社保局吴中区胥口镇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城区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姑苏区劳动监察大队姑苏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姑苏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姑苏区双塔街道办事处姑苏区三元一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苏州高新区人事局苏州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张家港市:纪新华、季晓春、金雳、李丽、刘秋君、宋建强、袁海燕常熟市:王玉娟、陈雯、刘颂东、沈军、王维萍、沈春芳、张乾明太仓市:陆云芬、杨晓英、殷红云、吴佳、毛耀忠、潘宏明、钱瑛琦昆山市:刘文、唐玉兰、宋福元、李琦、殷瑞红、沈勤华、陈琳吴江区:王海鹰、任芳芳、李雪源、徐健、姚悦蕾、张建荣、周强吴中区:荣伟铭、孙炳泉、顾霞英、王凤全、张文龙、黄雪峰、施杰相城区:朱臻毅、许新艳、周信琦、张皋、陆静、袁美红、姚藕英姑苏区:顾梦慈、刘军、李晨、王斌、吴玉琴、黄红莉、陈学惠、戴平、鲍祎军、黄靖、王燕雯、宋鹏、陈怡、陈琰工业园区:邓勇、张伟、何素英、吴镔、钮华娟、董兆松、沈梅云高新区:任亮、王燕、沈惠芳、陆建梅、葛艳、叶晓中、朱华市级机关及相关部门:滕艳、徐惠、王丽春、陈昌柱、王永学、严志、金玉萍、陈正强、唐晓康、蔡鲁、潘漪、卢宏斌、商德宏、严骏、薛锋、顾勇、杨磊、曹丽英、祝光华、张红、沈旭、陈叙、范顺姬、孙利明、顾青、鲁先开、范佳膺、林天曙、孙文明、魏建华、应晨风、徐明、高阳、徐华、陈鸣、俞学友、范中臣、王晓东、陈伟、崔亚萍、张径、邬学文、罗良保、陈芝琴。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https://img.taocdn.com/s3/m/51ef4a2f0066f5335a812132.png)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社退管…2010‟5号关于2010年度开展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活动的通知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社保经办机构):为了提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社区退管员专业化服务质量,打造出我市优质、高效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品牌”社区,2009年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活动。
一年来,各市、区退管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开展争创活动;各社区积极响应,因地制宜,开拓创新,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使自身平台建设、队伍建设、基本运作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方面有了新的提高,受到企业退休人员的肯定和好评。
实践经验表明:开展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活动,是推动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提升企业退休人员满意度的重要手段。
为此,经研究决定:2010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范围全市范围内已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社区。
二、创建标准按照《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标准》(见附件一),总分达到90分以上。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社区,实行“一票否决制”:(一)走访慰问率、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率、免费健康体检通知送达率未达到100%;(二)未按企业退休人员比例配备专职退管协理员;(三)专职退管协理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基本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工作制度未健全、办事程序未公开;(五)未开展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属地化管理服务工作;(六)未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七)因工作失误或服务态度恶劣,受到退休人员有效投诉;(八)管理服务中弄虚作假。
三、程序步骤各社区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照《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写《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二),并附开展创建活动情况书面材料,报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市(区)负责推荐上报“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名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32dc56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d7.png)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苏人保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
2014年7月1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15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建设的探索与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b39659fbf90f76c661371a4e.png)
作环境 和操 作 界 面 , 教 学 中仿 真 地 进 行 讲 解 和操 作 在
训 练 。结合课 程 内容 , 通过 设 计 相应 的案 例 , 学 生进 让
室” 的平 台 , 供各 位 专任 老 师进 行课 程 的网 络化 辅 助教 学 。为 此 , 社会 保 障基 金 管理 》 程 也 充分 利 用 了这 《 课
与社会保障专业在建设之初就积极主动地拓展与苏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 苏州市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
中心 、 苏州市 劳 动 就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和相 关 区社 保 机 构 的合作 关 系 , 凭着 以往 良好 的互 动 , 实 务 操作 性 最 在 强 的基金 管理 课 程 中特别 邀请 了他 们 的业 务 骨 干来 课 堂进 行讲 课 。这些 实务 部 门 的工 作 人员 有 丰 富 的操 作 经验 和对 社保 政策 清 晰的认 识 , 起课 来 内容 生动 、 讲 贴 近现 实 , 有鲜 活 的案 例呈 现 给学 生 , 且 与 高 校较 为 传 并
“ 保基金 管理 操 作 教 学 软件 ” 模 拟 了社 保 机 构 的操 社 ,
探索之二, 天空教 室 的网络平 台为辅助 教学。 以
随着信 息 网络 技 术 的 发 展 , 程 教 育 的 发 展 也 十 分迅 远 速。 由于 目前本 校 的学 生 在 校 内能够 方 便地 接 触 到 网 络, 学校 网络 与 教育技 术 中心 专 门建设 了一个 “ 空教 天
兴趣。
在 聘请 实务 部 门 的工作 人员 进 行 讲解 的这 一探 索 实践中, 我们 编制 了具 体 的讲 课 时 间 、 章节 和 内容人 教 学 大纲 , 事先 与 讲课 人员 联 系 沟通 , 并 就讲 课 课 件进 行 讨 论完 善 , 这样 最 大 程 度 上 达 成 了需 求 方 和供 给 方 的
2016年苏州市拟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公示九(市
![2016年苏州市拟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公示九(市](https://img.taocdn.com/s3/m/369f8d3b6c175f0e7cd13739.png)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138.1
77.40
73.23
71
李子文
男
101080105804
1994-01
本科
市工商局
01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132.4
72.00
69.10
72
裴文静
女
101000106205
1994-01
本科
市工商局
02
合肥学院
128.1
72.40
68.23
73
崔耀文
男
101031102717
1991-02
硕士研究生
市经信委
01
上海神添实业有限公司
146.3
75.80
74.48
4
庞刚
男
101050505011
1992-08
本科
市经信委
02
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江盛泽中心广场支行
142.7
74.00
72.68
5
高小山
男
202050702126
1986-02
本科
市无线电管理监测站
03
苏州长风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124.8
73.00
67.70
63
戴欣宇
女
101020103608
1994-04
本科
市卫生监督所
03
苏州大学
146.5
70.90
72.08
64
安静
女
101050100205
1988-04
硕士研究生
市环保局
01
待业
133.1
78.00
72.28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公示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0b1f1f5f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62.png)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场监
督检查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
公示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关于建立苏州市财会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州市财政局2022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全面、真实掌握被查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管理的措施,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检查内容和重点:
被查单位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等情况。
三、拟检单位
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四、检查组成员
郑淇(执法证编号JSZF05001528)
薛松(执法证编号JSZF05000605)
周晓阳
万卉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联系人:郑淇,联系电话:0512-********,邮箱:****************,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
苏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
苏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苏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https://img.taocdn.com/s3/m/1d993a0e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52.png)
苏州社保查询个⼈账户苏州社保查询个⼈账户 苏州社保查询个⼈账户有哪些⽅式呢?应该如何查询呢?下⾯是⼩编给⼤家带来的苏州社保查询个⼈账户,希望能帮到⼤家! 苏州市个⼈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址: /szsbzx/ 说明:需要输⼊个⼈编号和⾝份证号码 其他查询办法: 1、电话查询:0512-12333 (苏州社保热线,养⽼、医疗、社会保险各⽅⾯问题解答) 2、办公查询:带上社保卡及⾝份证去苏州社保中⼼查询(具体地址见下⽅) 苏州市查询医保个⼈账户:点击进⼊/szsbzx/ 说明:打开后,在左上⾓查找,输⼊个⼈编号及⾝份证号查询。
其它查询⽅式: 1、拨打0512-********(医疗)声讯电话。
2、登陆苏州社保中⼼⽹站()。
3、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查询。
4、持个⼈编号及⾝份证号码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查询。
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http://www.shttps:///28/l/zhishi/yiliao/47471.html 苏州社保电话查询 苏州社保局社会保险统⼀查询电话:(0512-12333),内容包括:社会养⽼保险⾦缴费基数、⽐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苏州社保窗⼝查询 请携带本⼈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苏州社保局办公⼤厅窗⼝查询。
苏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邮编:215006 电话:0512-******** 传真: 0512-******** ⽹址: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管理中⼼(苏州市企业退休⼈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 地址:苏州市⼗梓街548号 邮编:215006 电话:0512-******** ⽹址: 苏州社保查询⽹址: 拓展:苏州市民卡暨社保卡相关问题答疑 1、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什么样性质的卡? 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由苏州市⼈民政府统⼀发⾏,主要⽤于市民办理⼈⼒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智能IC卡。
1. 苏州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概述
![1. 苏州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01f90047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d6.png)
在英国哲学和新诗歌方面真是有着许多独特见解的作家。
在我看来,编写英国哲学及新诗歌相关内容仍需要更深远地的思考和洞察。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释这个主题。
## 苏州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概述苏州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是用来支付社会保险的一家部门。
它在苏州市领导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险。
其职责是收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险服务。
该中心还需要定期向相关机构报告其工作情况,并确保按照政府规定来管理和分配社会保险基金。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1)提供社会保险政策沟通服务;2)认定社会保险待遇资格;3)组织和协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4)计算和核定社会保险待遇金;5)审核和决定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供的相关事项;6)组织和实施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工作。
##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我来说,对于苏州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概述,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
它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保障,让他们在遇到身体或经济问题时能够得到帮助和支持。
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运作不仅仅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社会保障体系,让城市居民感到安心和放心。
我深信,只有通过社会保险中心的不懈努力,我们的城市才能更加繁荣和和谐。
## 总结通过撰写这篇文章,我更深入地理解了苏州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重要性和职责。
这个主题涉及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和关注。
希望通过文章的撰写和总结,我能够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个重要主题。
苏州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在城市居民的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仅是一个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机构,更是一个为城市居民提供保障和支持的重要组织。
在日常生活中,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承担着诸多职责,其工作内容涉及社会保险政策沟通服务、认定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组织和协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等方面。
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为城市居民提供了社会保险政策沟通服务。
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保险政策的更新和变化,很多城市居民可能对社会保险政策存在疑惑和不了解的情况。
段发生、段云良等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段发生、段云良等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575a4de6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ff.png)
段发生、段云良等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5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军姜雨昊赵芬【审理法官】曹军姜雨昊赵芬【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段发生;段云良;段云凤;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当事人】段发生段云良段云凤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段发生段云良段云凤【当事人-公司】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霍志杰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王岑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殷梦秋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霍志杰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王岑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殷梦秋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霍志杰王岑殷梦秋【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段发生;段云良;段云凤【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院观点】上诉人段发生、段云良、段云凤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段发生、段云良、段云凤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段发生、段云良、段云凤撤回本案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段发生、段云良、段云凤撤回起诉;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行初549号行政判决书视为撤销。
王超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超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945ed3f9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2f.png)
王超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超;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事人】王超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王超【当事人-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范育金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樊道敏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樊荣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育金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樊道敏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樊荣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育金樊道敏樊荣【代理律所】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超【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王超是否符合《28号通知》所规定的老工伤人员的认定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王超是否符合《28号通知》所规定的老工伤人员的认定条件。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凡是2003年12月31日之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工伤人员,均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苏州社保医保开户办理流程
![苏州社保医保开户办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e9c98672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62.png)
苏州社保医保开户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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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证书到期续费
![苏州社保证书到期续费](https://img.taocdn.com/s3/m/7e9e52d0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7b.png)
苏州社保证书到期续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社会保险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苏州市民,我们享受着当地政府提供的一系列社会保障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然而,这些福利并非终身享有,社保证书到期后需要进行续费。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苏州社保证书到期续费的相关事项。
一、社保证书的含义社保证书,全称为社会保险手册,是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持证人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社保证书包含了持证人的个人信息、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待遇享受情况等,是持证人在苏州市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社保证书到期续费的原因社保证书并非永久有效,而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之所以要设置有效期限,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同时,社保证书的到期续费也能确保苏州市民始终享有最新的社会保险政策福利。
三、社保证书到期续费流程1. 查询社保证书有效期:持有社保证书的市民可以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社保证书有效期。
2. 准备相关材料:社保证书到期续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期内社保证书;(2)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支付账号信息;(4)如需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办理续费手续:(1)线上办理: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按照提示进行线上续费。
(2)线下办理:携带相关材料至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续费手续。
(3)代办:委托他人代办时,代办人需携带持证人及自己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窗口办理。
4. 等待审核:社保证书续费申请提交后,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持证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将继续有效。
四、注意事项1. 社保证书到期前,市民应及时办理续费手续,以免影响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结算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结算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b620d8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f6.png)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苏人保医[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结算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医〔2013〕10号)市各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我们制定颁布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护理院医保工作秩序,落实护理院等级管理,完善护理院医保结算,促进医疗护理事业健康发展,从2013年4月1日起,按各护理院等级进行医保结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定点护理院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医疗保险定点规划原则确定定点护理院等级比例,三个等级的护理院比例为一级占25%左右,二级占65%左右,三级占10%左右。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各等级比例范围内,根据考核结果升降定点护理院等级,以便合理分配医疗护理资源:1. 一、二级定点护理院上年度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且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先进定点单位,当年度无较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一级护理院标准的可申请升级。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一次受理升级申请,结合年审并组织现场审核,对符合升级条件和规划要求的护理院准予升级,当年度定额标准按新确定的等级标准结付。
2. 二、三级定点护理院年度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除对照《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作出扣减年度考核款、暂停定点资格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之外,当年度定额标准下调5%,护理院等级下降一级。
3. 一级定点护理院年度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的中标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的中标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a38f14dabceb19e8b8f6bab0.png)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的中标公告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就其拟采购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布: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内部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编号:SZCJ2020-Y-G-007号二、采购项目的简要说明:采购内容: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简要技术内容:具体见招标文件内容总体建设需求:PC端框架升级、PC端功能升级、移动端功能升级、定制功能数据迁移、新增功能开发。
运维服务要求:本项目在建成通过验收后需提供两年的免费质保。
建设周期:本项目在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应切实保障应用系统在中标公告公示后6个月内完成全部开发工作并上线试运行,试运行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所有的功能验收工作。
三、采购公告媒体及时间:公告媒体: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时间:2020年4月23日四、评标信息:开标时间:2020年6月1日14:3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评标委员会名单:项闪飞陈斯韵李德福王亚辛王为光五、中标信息:中标单位: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单位地址:张家港市沙洲湖科创园江帆路8号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元整(¥1060000.00)主要内容清单:项目名称总价(元)备注内部管理信息系统1060000运维服务要求:本项目在建成通过验收后需提供两年的免费质保。
建设周期:本项目在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应切实保障应用系统在中标公告公示后6个月内完成全部开发工作并上线试运行,试运行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所有的功能验收工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5cb693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54.png)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苏人保工〔2016〕7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苏州市区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姑苏、高新、吴中、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与市财政局已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4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参保单位执行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现就苏州市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确定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参保单位进行行业分类。
其中: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行业类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确定;对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工商注册单位,经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其行业类别。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行业类别,按照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征缴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将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对应工伤保险费率书面告知参保单位。
二、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变更参保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工伤保险费率一经确定,已结算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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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苏社基〔2012〕23号
关于做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
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苏人保规〔2012〕16号,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含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下同)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实行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并开展“一站式”服务。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包括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登记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三合一”经办窗口,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以下称用工参保)和退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停保申报(以下称退工停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参保手续。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其中,对在市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对其余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对户籍在市区、尚未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三)对在市区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应提供《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四)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五)对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目前仅指德国、韩国)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对在市区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还应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职工起薪月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处理后,作为职工本结算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退工停保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亡故人员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五、用人单位可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
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上述业务后,有关书面材料和表单不再报送,但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尚未成为“网上申报平台”用户的用人单位,可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受理窗口”办理数字证书申请手续,并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后,开通“网上申报平台”使用功能。
六、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申报期内(每月13日9点至次月7日17点)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
(一)凡由用人单位在每月7日前办妥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办妥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再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
(二)每月8日至12日为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三合一”经办窗口及“网上申报平台”在此期间均停止受理用人单位申报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及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确定当月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未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的,视作当月缴费对象无变化,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月缴费人数进行结算。
(三)用人单位可于每月13日后,至“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或打印
《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
七、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办理退工停保手续之月。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应缴未缴的险种及时间计算应补缴金额后,计入用人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其中: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补缴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缴费基数执行;超过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市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
用人单位可在“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或打印补缴情况。
因用人单位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其他各项补贴的,用人单位应通知职工本人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待遇清退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30日内到“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作变动。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滞后办理退工停保手续的,期间社会保险费继续征缴,缴费截止月按照其实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时所对应的社会保险结算月确定。
八、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
(二)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
在用人单位缴清欠费之前,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及时缴清欠费。
对因欠费暂停业务结算的单位,应在缴清欠费后补办暂停结算期间的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补结算情况,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从缴清欠费并正常缴费次月起恢复享受,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暂停结算期间停发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相应政策规定应予补发的,于恢复正常结算之月补发。
(四)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查询欠费单位名单。
九、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后,应办理以下后续业务: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合一”经办窗口领取并填写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加盖公章后及时交给职工本人,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
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交职工本人;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对市区户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合一”经办窗口领取《苏州市区职业指导通知书》,及时交给其本人,通知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并于办理其退工停保手续后15日内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专设窗口(与“三合一”经办窗口合署办公)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
(四)对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对因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注销登记及亡故待遇申领、退休待遇申请核定等相关手续。
十、《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职工的,一律按《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等手续。
《意见》实施前,在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的职工,《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十一、社保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故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发生死亡、丧失待遇享受条件等情形的,单位应当于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待遇停付、人员注销登记等手续。
因滞后申报造成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负责追回。
注:相关表式从2012年7月23日起可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苏州市区“三合一”经办窗口一览表。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就
业管理服务机构、劳动监察机构。
附件:
苏州市区“三合一”经办窗口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