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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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新公积金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新公积金政策
阶段 单位 个人 养老 医疗 个人 补充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统筹账户
住房 特殊 补充 养老 失业 大病 生育 工伤
公积金 A计划 甲类 计划
22.2
28
22
19
2
3
2
2 6
36
16 14 1
2.5
1 2
1.5
1
0.2
1
住房可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对等缴交,上限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缴费比例(%)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个人账户 医疗 2.5 养老 11 特别 16 统筹账户 养老 失业 大病 4 生育 工伤 0.2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4-1997年,与苏州市相同的社保制度 1997年4月-2003年,园区公积金制度(区内)和 社会保险制度(区外)双轨制 2004年1月至今,单一的公积金制度,分设A、B、C三类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A类综合保障计划: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保障 B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
园区规定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入个人 账户为主,统筹部分较少 五险混合设置(含住房)
可提可转
结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部分: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述
1、调整思路 2、调整依据 3、调整方向 4、调整原则 5、调整内容 6、调整时间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新政详解(转载)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新政详解(转载)

账 户
个人账户 存量提取
配套细则一:《苏州工业园区原公积金基金管理规定》
返 回
新政前的原公积金个人专户基金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与新政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
原公积金 个人账户 存储余额
原公积金 个人账户 存量
(提取比例不变;提取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清零)
配套细则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1、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2、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
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园区规定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入个人 账户为主,统筹部分较少 五险混合设置(含住房)
可提可转
结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
第三部分: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述
1、调整思路 2、调整依据 3、调整方向 4、调整原则 5、调整内容 6、调整时间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
1.《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5)转移和提取
返 回
社保关系 老 转移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制定园区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会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出工作(劳动)岗位手续时,按照本细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审批手续。

申领养老保险金条件

第三条会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会员年满55周岁);

(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和会员本人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

(三)本细则实施后参加工作并缴纳公积金、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达到当年的最低存款额标准,且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

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的;或本细则实施前已参加工作,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公积金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以上的。

本细则实施前缴纳公积金(含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2008年7月1日后退休,参加A计划的,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达到当年的最低存款额标准;参加B、C计划的,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的。

第四条公积金养老最低存款是保障会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养老最低存款额由以下部分组成:(一)会员养老专户累计存储额;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简介

一、制度沿革 (一)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1997 年 4 月 1 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园区公积金制度是园区借鉴新加坡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经 验, 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趋势和园区实际而建立的一 项综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 险和住房保障等一揽子的社会保障内容。 含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 保障内容 保障的综合保障。以“一金”的模式代替了其它地区 分别单独设立的模式 缴费比例 由单位和个人对等缴交,综合缴费比例远低于全国 统一的社保制度(约 20 个百分点左右) 个人账户为主,具有“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 账户设置 特色,与以统筹账户为主的全国统一社保制度存在 着很大差异 充分考虑了会员在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年轻时, 账户用途 可大部分用于购房支出;年龄偏大时,则增加了对 养老、医疗的保障支出,与我国通常的“六金”比例 固定的模式相比,具有弹性更大的特点 园区公积金制度自 1997 年 4 月 1 日实施以来,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共经历了 4 个发展阶段: 阶段 1997 年 4 月-1998 年 12 月 1999 年 1 月-2001 年 6 月
2
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 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园 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苏州市颁 布市长令,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对原公积金制度进行 调整,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园区将施行社会保险(公积金)制 度新政策。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和基金账户设置,提高缴 费水平。 现对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以下简称“社 保(公积金)”)做以下几个方面介绍: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

1

①园区社保公积⾦

②市区社保公积⾦苏州⼯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

在苏州的⼈都知道园区和市区社保是不⼀样的,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园区社保

好还是市区社保好?今天,苏州微⽣活就帮⼤家分析⼀下。

社保(公积⾦)缴纳⽐例

园区市区

or

市区社保和园区社保,最⼤的区别就在于缴纳⽐例。

其中,社会保险⾦(五险)的部分,市区缴纳的⽐例整体⽐园区⾼出12%,且⾼出的部分基本由企业承担。

园区社保分为甲类和⼄类,甲类本⾝含住房个⼈账户,⼄类住房公积⾦另⾏缴纳。⾃从2011年7⽉1⽇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加⼊社保的⼀律都是⼄类。

缴纳基数:

(甲类)下限2697元/⽉

(⼄类)下限2697元/⽉

缴费⽐例:

甲类的缴费⽐例为46.5%(含16%住房公积⾦)。其中,个⼈缴

费⽐例为18.5%(含8%住房公积⾦),单位缴费⽐例为28%(含

8%住房公积⾦)。

⼄类的缴费⽐例为30.5%。其中个⼈缴费⽐例为10.5%,单位缴

费⽐例为20%。⼄类不强制征缴住房公积⾦,可选择缴纳或不缴

纳,也可选择缴纳⽐例。缴纳分16%-24%五个档次,⼀般单位

都是缴第⼀个档(单位缴纳8%,个⼈缴纳8%)。

缴纳基数:

上限16738元/⽉,下限2697元/⽉

缴费⽐例:

2

①园区社保公积⾦

使⽤优势对⽐

园区市区

or

园区住房公积⾦已扩⼤⾄⼤市范围使⽤;

市区的医保卡可划转阳光健⾝卡。

不管在哪参保,只要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市民卡A卡),就能在苏州

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园区住院医疗报销起付线低于市区。

⾃从2011年7⽉1⽇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园区公积⾦购买房源扩⼤⾄苏州⼤市范围。

苏州园区退休政策

苏州园区退休政策

苏州园区退休政策

苏州园区退休政策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目的是保障园区内职工的退休权益,照顾他们的生活和福利需求。根据相关规定,园区内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具体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退休年龄及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园区内的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职工在园区工作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并且年龄符合退休要求的,可以申请退休。

二、退休待遇

园区内的职工在退休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个人的退休年限、工资待遇和缴费情况,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2.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待遇,报销一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3.园区内提供的福利待遇:根据个人的退休等级和工龄,享受园区提供的各种生活福利和优惠政策。

三、退休申请流程

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和工作年限要求后,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单位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总之,苏州园区退休政策旨在保障退休职工的权益,提高其生活福利水平,体现了园区管理部门对职工的关怀和支持。

园区社保

园区社保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返 回
(1)新老账户管理模式
(2)参保类型
(3)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
(4)保障待遇
(5)转移和提取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配套细则解读
《苏州工业园区原公积金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原公积金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征缴管理规定》
现行缴费比例 区域 缴费类型 合计 单位 个人 合计
个人账户入账比例
养老
医疗
普通
A计划
44.2%
22.2%
22%
40%
2%
2%
36%
B计划 园区
36.2%
18.2%
18%
29.5%
11%
2.5%
16%( 16%(特别) 特别)
C计划
28.2%
14.2%
14%
22%
8%
14%( 14%(特别) 特别)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 2010年10月 10月28日 28日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 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 35号主席令予以 颁布, 颁布,自2011年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至此, 至此,全国各省、 全国各省、市、 自治区( 自治区(港、澳、台地区除外) 台地区除外)从2011年 2011年7月1日起都将 在《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与之相统一的社会 保险制度。 保险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入账方式 门诊 给付比例 列支渠道 自负金额 补助限额 门诊 补助 给付 比例 医院 社区
列支渠道
门诊特定项目
病种 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精神病 白内障 丙型肝炎 尿毒症透析、器官 移植后抗排异药物 治疗、肿瘤治疗期 肿瘤康复期 限额/年 58000 8000 3000 3500 无上限 4万元以内 4万元以上 (无上限) 8000元 给付比例 90% 90% 100% 90% 聚乙二醇干扰素72% 利巴韦林90% 90% 95% 90%
大病住院及大病补充
人员类别 三类医院 二类医院 起付 标准 基层医院 当年第二次 当年第三次及以上 起付点以下 给付 比例 起付点至4万元 4万元至10万元 10万元以上无上限 在职 600元 500元 300元 退休 500元 400元 200元
首次起付标准的50% 统一为100元 医疗个人账户余额足够时全额支付 90% 95% 95% 95%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新政策
生效日期:201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 起实施。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除外) 从2011年7月1日起都将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 框架下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1
老人老账老办法
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 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对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 村人员仍允许“可提可转” 村人员仍允许“可提可转”。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是指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就业的员工享

受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保是指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社会权益,由国家依法确定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面我们将对苏州工业园区社保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苏州工业园区社保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的保障。这些保险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问题而设立的一

种制度。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正式工作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积累个人的养老金,以便退休后能够获得养老金的待遇。养老保险的具体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就医费用问题而设立的一种

制度。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参加工作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便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的具体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失业后生活保障问题而设立

的一种制度。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就业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以便在失业时能够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获得一定的失业救助金。失业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救助金标准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伤害问题而设

立的一种制度。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工作时,如果发生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等级评定、护理费用等。工伤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新政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新政
社会保险制度概况
➢ 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此模式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
➢ 预筹积累制:新加坡、智利等少数国家采取此模式
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 基金的保值增值,新积累的基金存在贬值风险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 1994-1997年,与苏州市相同的社保制度 ✓ 1997年4月-2003年,园区公积金制度(区内)和
4、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全国统一转移。参保人员在未达退 休年龄之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背景资料
主要方面
1、缴费入账 规定
2、保险账户 设置
3、养老关系 处理
国家规定
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 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
园区规定
返回 配套细则三:《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园区内转移
新政前的公积金各账户存储余额予以保留; 新政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各账户存储余额按账户类别分别结转累计。
从园区外转入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养老转移接续政策办理,转入的养老保 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及缴费 年限证明,并可办理医疗个人账户结存额转移手续;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1. 引言

苏州工业园区是中国现代化经济发展的先行区,也是全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为了保障园区员工的福利和权益,苏州工业园区

实行了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将介绍苏州工业园区社保的基本

情况,包括社保制度的范围、参保条件和待遇水平等方面的内容。

2. 社保制度的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制度覆盖了园区内的各类单位和就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不仅园区内的本地居

民可以参保,也鼓励吸引外来人才参保,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

3. 参保条件

参保条件根据不同的社保项目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年龄要求: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

- 参保身份: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公司的规定,对于员工,一般会通过劳动合同与社保缴费进行挂钩;

- 缴费要求: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保费用,不同的社保项目有不同的缴费范围和比例。

4. 社保项目和待遇水平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将对每个项目进行具体介绍:

-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每月的基本养老金,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的缴费历史和缴费基数来决定;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生病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一般根据政府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进行报销;

-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因失业导致经济困难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帮助其渡过难关;

-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报销,并按照伤残程度确定相应的补偿金;

苏州园区五险一金标准

苏州园区五险一金标准

苏州园区五险一金标准

苏州园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之一,其五险一金标准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苏州园区的五险一金标准如下:

1.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8%,单位缴纳比例为20%,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2. 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2%,单位缴纳比例为7%,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3. 失业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0.5%,单位缴纳比例为1%,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4.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0.2%,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5.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1%,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6.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为7%,单位缴纳比例为7%,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

以上为苏州园区目前实行的五险一金标准,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雇主和职工们随时关注最新政策,以便及时调整相关缴纳比例和基数。

除了基本的五险一金之外,苏州园区还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苏州园区也鼓励企业建立员工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福利保障。

总的来说,苏州园区的五险一金标准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支持。希望各企业和职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和管理自己的五险一金,共同促进苏州园区经济的稳步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8.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011年7月执行—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2011年7月执行—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1)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试验的探索期;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试验的探索期; (2)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为园区提供经验借鉴。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为园区提供经验借鉴。
2、客观评价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 客观评价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
(1)合理安排保障基金,满足不同就业年 合理安排保障基金, 龄段职工重点要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 (2)账户设置、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特 账户设置、 色在吸引人才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3)企业缴费比例较低,有利于招商 企业缴费比例较低, 引资, 引资,提升园区投资的软环境
22.2%
个人缴费
包含养老、 包含养老、 医疗和住房
22%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公积金帐户设置与苏州市区对比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医 疗 生 育 工 伤
基本养老 住 房
基本养老 医 疗
社会统筹 工 伤
普 通
(含养老和住房) 含养老和住房)
生育) 大病(生育)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公积金各计划缴费比例与市区比较表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参保类型
取消了原公积金A 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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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保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条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本人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基金;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养老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社会统筹账户入账基金;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园区外转移时,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中扣除的养老统筹账户基金;参保员工办理出国定居或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时,从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

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养老专户储存额仍按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员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之后的余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对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八条参保员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十条参保员工因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在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指参保员工按照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足额养老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计算办法:

本细则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员工在本细则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每月缴费基数,按历年养老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个人账户和养老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统筹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本细则实施前的公积金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员工在本细则实施前的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统筹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参保员工,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省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计发办法核发:

(一)统筹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统筹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员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

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参保员工在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发给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十二条参保员工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部分留足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公积金缴费部分留足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养老最低存款额而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

(一)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本人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最低存款额(含本人公积金养老账户存款额超出养老最低存款额部分)除以180计发;

(二)社会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核发。

第十三条参保员工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本人凭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材料,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人员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养老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个人账户和养老补充账户)储存额和普通专户存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参保员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按月享受病残津贴。

第十七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苏州市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执行。

第十八条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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