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发文日期2008-12-18文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生效日期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大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人社发〔2011〕129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2010年1月1日以后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为职工和居民提供退休后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统筹和补贴。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为职工和居民提供基本医疗费用报销的制度。
我国的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三大类。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统筹和补贴。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和就业援助的制度。
我国的失业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失业保险两大类。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失业保险由政府负责统筹和补贴。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的人员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的制度。
工伤保险主要由单位缴纳。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为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前、产后医疗费用报销等一系列保障的制度。
生育保险主要由单位缴纳。
除了以上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外,我国还有其他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衡政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1日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属于上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我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实施“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风险调剂”,在全市建立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风险调剂金制度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原则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河南医疗保险政策
河南医疗保险政策河南省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解读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
新建单位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制度,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统筹地区。
行政区域较大、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异的市地,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地区。
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不以区为统筹地区。
以县(市)为统筹地区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市地级统筹。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含中央驻郑省级主管机构)和郑州市执行同一政策,分别管理。
郑州铁路局、省电力系统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地区和行业后另定。
(三)缴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08年9月13日,市政府出台了《荣成市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对原政策规定进行了全面调整和完善,并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2005年2月市政府颁发的《荣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哪些人可以参加医疗保险?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凡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为什么要对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作为全国第二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城市,我市于1997年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2000年初又进行了调整完善。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广大职工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满意度也稳步提升。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已达到14万人,并以每年1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增。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现行的政策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广大职工的医疗消费需求,制度本身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有些规定有失公平、合理,因此,十分有必要对现行的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3、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政策调整?简单地说,主要调整了五个方面的政策:一是调整了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的比例;二是提高了保障水平;三是调整了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四是扩大了实施范围;五是对一些不太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4、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是这次政策调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体现在八个方面:一是调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4万元;二是提高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每年最高支付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36万元,加大了对患大病职工的政策照顾;三是提高大病救助的支付比例。
大病报销的比例由原来的80%左右提高到90%,报销时间也由年底报销改为即时报销,这样有利于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嘉政发[20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立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对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嘉兴市本级(包括秀城区、秀洲区)和五县(市)分别作为统筹地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政策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分别制定暂行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二)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现有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托管的下岗职工;(四)根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五)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医疗费用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职)、“双缴双保”人员。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谋)职业者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足额缴纳。
北京市社保政策简析
服务及产品 品质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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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急诊费用支付方式
不需要留观 急 诊 费 用
住院前7天 留观 留观) 住院前 天(留观 费用,个人先垫 费用 个人先垫 付出院时按比 例统筹报销
个人帐户
需要留观
出院 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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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服务及产品 品质是生命
2.8 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
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的10%确定(1300元)。 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 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5%(650元)确定。
起付线 1800元 元
个人自付部分
统筹报销
个人自付部分
统筹基金 起付线1300元 起付线 元
北京市最新调整门诊起付线:1800 社区门诊报销比例:90% 非社区门诊报销比例:70%
北京市最新调整住院费用最高限额: 30万,2010.5.1开始实施
19
服务及产品 品质是生命
2.16 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退休
G=( 1%) G=(S×N ×1%)×(C0 ÷ C1)
个人帐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综合性补贴
价格补贴、 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服务及产品 品质是生命 28
3.6 工资替代率
工资替代率: 工资替代率 退休者的养老 金相当于其在 职时工资报酬 的比率。
发达国家工资替代率
国家 工资替代率 57.04% 瑞典 发达工业国家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 49.5% 美国 工资替代率 43.2% 英国 34.4% 德国 41.9% 日本
个人自付部分
30%
起付线650元 元 起付线
服务及产品 品质是生命
21
2.18 老年人和无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
住院费用 包括门诊特殊病) 住院费用(包括门诊特殊病)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概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的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和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四)基本养老保险缴纳1.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已经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2.个人缴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注意:(1)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5)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8年 1960年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 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两个规 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 退职制度。
《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 办法》、《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职工、社员退职、 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职工也纳 入了强制制度化养老范围。
1978年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 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国企职工和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定; 把离休作为退休的一种形式规定下来。
1983年
国家提高了生活困难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水平。
主要特点:这一期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有所扩大,但仍然表现
• 改革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 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 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 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 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 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逐步将 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社区进行管理,提高 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的建立与发展;明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原因与措施;能够对中国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相关分析; 了解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自主的企业年金(过去也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自愿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相结合的制度。
(1)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探索阶 段(1984年—1990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赣府厅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统一规范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的更高要求,遵循保障适度、公平享有、责任分担、制度持续、统筹兼顾、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健全待遇保障和筹资运行机制,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着力解决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不均衡、制度不衔接等问题,2021年1月1日起,经过3年的协同努力,在全省构建起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规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我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内容(一)统一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困难单位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帐 户),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5%比例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工资总额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年均 工资60%,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作 为缴费基数。
3、滞纳金:参保单位逾期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2‰滞纳 金。对欠费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从欠费次月1日 起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期间的医疗费暂由本人垫付, 待用人单位补缴欠费后,按规定予以审核支付基本 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 下列比例按月划入: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 基数,按年龄段按比例划入:45周岁以下(含45 周岁)按3%(含个人缴费部分)划入;45周岁以 上按3.5%(含个人缴费部分)划入;退休人员按 本人退休金总额的4%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 和利息归参保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参保范围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 及其人员: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中、省市直及外地驻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 5、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 定的退休人员。
(4)转外就医报销
①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职工,转院 后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患者出 院后一个月内必须持住院医疗费明细单,住院疾 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和医嘱复印件、IC卡复印件、 医疗保险证复印件及有效报销单据,到医保中心 申报审核。
② 恶性肿瘤放、化疗属于一个治疗周期的只需在 第一转院时办理转院审批,余下疗程只需到医 保监督科备案。只收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2023年最新的关于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
2023年最新的关于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关于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照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暂时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加新农保养老金之后应如何计发我参加了新农保,想问一下,我缴费够15年,达到60周岁后后每月能领到多少养老金你得到的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我55岁了,到60周岁时只能交5年的保费,听说不够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金,我怎么办你对新农保的有关政策没有吃透。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一、参保范围秦皇岛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困难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县、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办理登记所需证件及资料:(一)一般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需带以下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办批文);2、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单位职工用工合同;4、单位职工一寸彩色照片;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困难企业办理参保登记需带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企业职工用工合同;4、企业职工一寸彩色照片;5、企业经营状况(停产、半停产);6、企业人员、财务情况报表;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公示材料。
(三)中断医保关系人员接续参保需要以下材料: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2、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保险IC卡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中断医保关系期间医疗费用单据及复印件。
(四)个体经济组织办理参保登记需带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从业人员一寸彩照1张;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五)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需带以下材料: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参保人员一寸彩照1张;3、个体工商户需要携带营业执照;4、失业人员需要失业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三、缴费(一)一般参保单位缴费由参保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
参保单位缴费标准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之和的6.5%缴纳。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
第三条(略)第四条(略)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市市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略)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企业单位列“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三条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十四条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五条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六条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第十七条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代为收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南府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坚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大劳发[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8〕16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改为街道,原乡镇企业(以下称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从撤镇设街之日起补缴(撤镇设街时间早于1993年1月1日的,从1993年1月1日起补缴)。
职工自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参保前在乡镇企业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2、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3、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改为街道,原农业户籍转为小城镇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劳动年龄内居民(以下称小城镇居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从1993年1月起补缴;小城镇居民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已经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养老保险可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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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疗补助
只适用我市市直及城区(夷陵区除外)已经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国家公务员。 在宜的中央及部省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有足额自 筹资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缴费标准的区别
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有单位的缴费标准)
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的7% 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2%缴纳;
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主要政策
严军
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
什么是社会保险? ----------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五大保险的总称。 简称“生、老、病、失、伤”。 注意: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贵在社会、难在保险、重在操作; 社会保险前进一小步,社会就要向前一大步。
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享受的待遇。 A、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
亡。 B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C、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D 、死亡待遇:
五点说明
1法定退休年龄 2到龄即退,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女儿办退
休,父亲不同意,想多缴多拿)
主要内容: ★二个重要制度;
★五个政策要点;
★八个注意事项;
医保是世界性难题
医院看病难-------患者看病贵 表现在三个不起: ★病不起,医疗费用脱层皮;
★生不起,破腹一刀五千几;
★死不起,丧葬费用吓死你。
我国已经实现了全民医保
全民医保(3十1)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缴费标准
(一)缴纳基数:
分为用人单位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是 工资的应发数;但必须在宜昌市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60%--300%这个范围内(2012年 28697元)
灵活就业人员按宜昌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60%--300%;
(二)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讲历史的,讲现实的)
第一部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主要政策-----
一、养老保险的分类
按参保对象分为---------三个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
保) 按保险作用分为---------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叫企业年
前言
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确实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难点, 也正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更是我们今天学习了解的重点 。
有人会问:
1为什么要在养老、医疗保险前面加城镇职工 还要加上“基本”二字?
2为什么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3我现在不参加,以后再参加行不行? 4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应注意什么? 5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政策难点是什么? 6如何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才划算?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 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 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 计算转移。
八、关于几个热点问题
1、关于补保的问题。应保补保、断保补保和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补保
2、关于出生年月的认定问题。办理退休时出生 年月以职工档案内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10
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 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新人新制度: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 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 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 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 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组成。
个出生年月)
3、关于职工档案管理的问题。没有、遗失了、 损坏了、不知道怎么办?(一中学女老师办退休问----不知道)
4、关于取得高级职称和职业资格证,在退休后 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问题。把养老保险的问题讲清楚了,
那么基本医疗保险又有哪些问题,准备讲哪些内容,休息10分钟再讲。
第二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主 要政策
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职 工人平工资乘以退休人数的7%缴纳;退休人 员个人不缴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
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乘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的 6%筹集。
个人账户的区别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分配
基数: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 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总额为基数;
中人逐步过渡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参 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 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 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国家要求各地按照待遇 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制 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 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 增加的逐步增加。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 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 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 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 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最新政策 规定7月2日下发的)
认定程序
2、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人社部门致函参保人员人事档 案所在地人社部门,并附《申请表》。
3、人事档案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调阅参保人员人事档 案,对其人事档案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填写 认定意见,并于三十日内将《申请表》及主要认定材 料复印件反馈待遇领取地人社部门。
4、待遇领取地人社部门对参保人员养老金进行核定后, 将核定养老金情况反馈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并存入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 用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 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 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 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个人账户可以依法继承
五、领取基本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
比例:未满35周岁的按3%,年满35周岁未满 45周岁的按 3.5%,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 按4.8%,年满60周岁未满 70周岁的按5%,年 满70周岁的按5.2%的比例,从用人单位和职工 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转和补充资金。
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助
基数:以本人缴费工资或退休费为依据 比例:对个人账户补助 未满35周岁的按2.5%; 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3%; 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3.5%; 年满60岁未满70周岁的按4%; 年满70周岁的按4.3 %。
(二)关于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问题
流动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人事 档案所在地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的, 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其人事档案调转至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人社部门 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 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参保人员符合在当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 需对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时,由 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向当地人社部门提 出核查认定的申请,并由参保人员本人填写 《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 申请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
4、城乡居民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一、两个工医保 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医疗补助
---两个办法的三大区别
参保对象的区别
职工医疗保险:适用人群较为广泛,含国有、 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 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 业人员。
3养老保险费应该缴至退休当月 4从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
老金(艾泽金推迟1年退休上访精英) 5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不能虚报冒领
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2006年进行的计发办法改革, 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 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 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 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
老人老办法
199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 属于“老人”, 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 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 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
重点提示:
1决定基本养老金多少的两大因素,缴费年限、 基数。多缴多拿
2怎样缴费才划算:按100%缴费,缴费年限在 25年以上
3只缴费15内,退休费最低 4补缴养老保险对计算退休费有影响 5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6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与缴费年限挂沟
(四)友情提示
1不参保是违法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2参保基数很重要,实行“两表两签字”,对职
工负责 3缴费基数有问题,在两年内提出解决才有效 4在职不参保,退休后吃低保不可取 5农民工或临时工自愿不参保,后果相当严重 6该单位缴费,让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单位
报销是害人害己 7缴费必须是现金(人民币)
金),事业单位叫职业年金; 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只保“基本”
1991年国务院下发文件明确要求: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切实搞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
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 职工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也称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费。 但是,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 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目的 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 不保障吃好、喝好,更不能吃山珍海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