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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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这三个制度的实施旨在为我国广大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三个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行机制。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在城镇单位就业的职工。

该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和“统筹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账户制度是指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将一部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养老金的积累。

统筹制度则是指将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中起来,由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等。

职工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退休后,职工可以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和社会统筹部分的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市非工作人员和无劳动能力的居民。

该制度实行“全额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模式。

全额财政补贴是指由政府负责支付居民养老保险的费用,居民个人则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但政府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来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居民个人的缴费金额相对较低。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在农村生活的居民。

该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

农村居民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政府也会对其进行一定额度的补贴。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也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似,但由于农村经济和就业条件的差异,该制度的实施相对较为复杂和困难。

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以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认识我国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 的评析及其改革建议
目录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制度创建与 发展
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大体 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一、 二、 三、 四、 五、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1951年—1965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1966年—1977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1978年—1984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1984年—2000年)
资本市场的风险
官办体制的风险
(三)现行制度的缺陷分析
城乡二元分割
覆盖的主体对象是城镇企业 职工,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 数的农村劳动力除了部分农 民工外,广大农民还是被排 斥在外的。 面对养老金支付缺口,各地方 采取“优惠征收”或“打折征 收”等做法为迫在眉睫的当期 养老金发放缺口解套, “拆东 墙补西墙” 。 由于社保统筹基金不能在省 级之间转移,当农民工返回 原籍养老时,其统筹部分还 得由原籍地方提供,间接导 致富的地方更富、穷的地方 更穷,劳动力输出地区形成 养老隐性债务。
4.具有制度范围内的共济(养老金的30%全国统筹) 功能,风险由国家承担。
•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 (1966年—1977年)
1. 负责管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会组 织被解散,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 2. 1969年,支付退休人员所需的退休费由各企业 自行负担,在“营业外项目”列支; 3.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被取消,监督的职能 转移到了地方劳动部门。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阶段(2000年至今)
•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 (1951年—1965年)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 简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中国城镇职工在退休后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老年生活的质量。

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镇职工最主要的养老保障渠道之一。

2. 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以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筹资。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在城镇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正式工作的职工。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对象需要满足一定的参保条件,如年龄、工作时间等要求。

2.2 缴费机制参保对象需要根据自身工资收入大小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

缴费金额和比例由地方政府确定,并按月缴纳。

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根据工资所在缴费基数进行计算。

2.3 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

根据参保对象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因素,养老保险制度将根据一定的公式计算出当地的养老金水平,并按照一定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养老金的发放通常以月为周期。

2.4 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对象可以享受到一系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等。

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相关政策由地方政府制定。

3. 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城镇职工和整个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3.1 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养老收入来源。

这有助于提高城镇职工的生活质量,减轻他们在老年阶段的经济压力。

3.2 缓解养老压力,促进就业稳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缓解养老问题带来的社会压力,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同时,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也可以促进就业的稳定,提升人们对长期稳定工作的热情。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对于陕西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退休后的基本⽣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基本养⽼保险。

从农村招⽤的使⽤期不满⼀年的临时⼯和在本省企业⼯作的港澳台⼈员、外国籍⼈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基本养⽼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我保险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管理与基⾦管理分开、保障⽔平与社会⽣产⼒发展⽔平相适应的原则,实⾏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制度,基本养⽼保险基⾦由企业、职⼯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组成。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保险事业纳⼊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保险⼯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政管理⼯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具体业务。

第⼆章:基本养⽼保险费的缴纳第⼋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商登记注册⼿续之⽇起三⼗⽇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登记⼿续。

第九条:基本养⽼保险费由企业和职⼯个⼈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上年度⽉平均⼯资总额的百分之⼆⼗缴纳;职⼯按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以下统称缴费⼯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九九⼋年起,职⼯个⼈缴费⽐例每两年提⾼⼀个百分点,直⾄百分之⼋。

随着职⼯个⼈缴费⽐例的增长,企业缴费⽐例应当根据养⽼保险的实际承受能⼒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为城镇职工提供老年保障的使命。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背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86年,旨在解决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通过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金和相关待遇。

二、制度内容1. 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包括正式在职的城镇职工,以及跨地区就业的内地农民工。

这一制度的覆盖面广,可以有效地保障大部分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

2. 缴费规定参保的城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

一般情况下,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

3. 养老金发放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享受养老金的发放。

养老金的金额由职工的缴费历史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确保了养老金与职工个人缴费的相关性。

4. 相关待遇除了基本的养老金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为职工提供了一些补充福利,如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

这些待遇可以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生活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养老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进。

1. 养老金水平不高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养老金计算公式,增加职工的待遇。

2. 养老金足额发放的问题目前,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仍然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由于基金规模有限,养老金发放可能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和企业可能存在拖欠养老金的现象,导致职工的待遇受到影响。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我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三个方面。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主要适用于在企业就业的职工。

企业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形成个人养老账户。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便可以领取养老金,用于应对老年生活的各项开支。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国统筹的特点,是由国家规定的,必须参加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国统筹,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确保了养老金的公平和公正。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城镇非职工的养老问题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为城镇居民本人,缴费金额和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类似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要求缴费满足一定年限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照顾那些没有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居民,特别是自由职业者和小微企业主等群体。

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也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养老保障待遇,确保老年生活的基本需求。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

根据当地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村居民可以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来获得养老金。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特点是参保人员基数大、缴费标准低,并且农村居民的负担相对较重,因此政府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补贴差额和提高待遇水平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

总结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是怎样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是怎样的?

城镇职⼯基本养⽼保险条例是怎样的?第⼀条、职⼯应当参加基本养⽼保险,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第⼆条、基本养⽼保险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

第三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资总额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

第四条、基本养⽼⾦由统筹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城镇职⼯基本条例第⼀条 职⼯应当参加基本养⽼保险,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基本养⽼保险,由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养⽼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条 基本养⽼保险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保险基⾦由⽤⼈单位和个⼈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总额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

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资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个⼈账户。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分别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和个⼈账户。

第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参加基本养⽼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保险基⾦出现⽀付不⾜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个⼈账户不得提前⽀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死亡的,个⼈账户余额可以。

第六条 基本由统筹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基本养⽼⾦根据个⼈累计缴费年限、缴费⼯资、当地职⼯平均⼯资、个⼈账户⾦额、城镇⼈⼝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障而建立的。

该制度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对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由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参与构成的。

根据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时需要缴纳一部分工资作为保险金,同时企事业单位也需要按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保险金。

这些缴纳的保险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并运用于各种养老保险支付。

在职工退休后,可以拿到一定的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这种制度的运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基于缴费的制度,职工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险金才能享受养老保险。

其次,该制度是一种互助保险制度,即缴纳保险金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如果城镇职工在缴纳保险金时,出现了意外事故或取消了养老保险参保关系,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该制度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制度,即养老金的发放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相关。

然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城镇职工数量众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较高,导致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资金缺口问题。

其次,由于职工的工资待遇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存在差异,导致个人养老金待遇的差异化,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此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支付压力越来越大,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以应对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综上所述,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这种制度既是一种基于缴费的制度,又是一种互助保险制度,其运行主要依靠职工和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参与。

该制度带来了诸多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养⽼⾦待遇、管理服务社会化、养⽼保险基⾦管理等,关于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内容请阅读下⽂。

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统⼀的企业职⼯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费征缴暂⾏条例》以及部发布的规章、⽂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覆盖范围。

基本养⽼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商户纳⼊基本养⽼保险的覆盖范围。

⼀些地⽅将⾃由职业者也纳⼊了基本养⽼保险覆盖范围。

(⼆)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例,⼀般不得超过企业⼯资总额的20%,具体⽐例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数较多、养⽼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例,应逐步达到本⼈缴费⼯资的8%。

个体⼯商户、⾃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承担,缴费⽐例⼀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平均⼯资的60%⾄300%之间选择⼀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缴费⼯资11%的数额为职⼯建⽴基本养⽼保险个⼈帐户,个⼈缴费全部记⼊个⼈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

随着个⼈缴费⽐例的提⾼,企业划⼊的部分逐步降⾄3%。

个⼈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帐户储存额只⽤于职⼯养⽼,不得提前⽀取。

职⼯调动时,个⼈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或退休⼈员死亡,个⼈帐户中的个⼈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企业缴费划⼊个⼈帐户部分,⼊社会统筹基⾦。

(四)养⽼⾦待遇。

实⾏“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养⽼保险制度后参加⼯作的职⼯,个⼈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发给基本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城镇职⼯基本养⽼保险规定⼀、城镇职⼯基本养⽼保险规定1、职⼯养⽼保险的基本制度(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资总额的20%)+个⼈(个⼈缴费⼯资的8%)(2)统筹基⾦于个⼈账户相结合个⼈账户全部由个⼈缴费形成,个⼈帐号的存储额⽤于职⼯养⽼,不得预⽀;但是可转移、继承。

(3)计发办法26号⽂规定: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帐户养⽼⾦构成。

38号⽂规定:基础养⽼⾦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均⼯资和本⼈指数化⽉均⼯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年发1%;个⼈帐户养⽼⾦以个⼈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数。

特殊规定:A26号⽂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同时执⾏调整。

B26号⽂实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个⼈帐号存储额⼀次性⽀付,终⽌基本养⽼保险关系。

2、38号⽂件的新要求(1)扩⼤覆盖范围所有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都要参加基本养⽼保险;缴费基数统⼀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平均⼯资,缴费⽐例20%,其中8%计⼊个⼈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发放。

(2)做实个⼈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做实试点的具体⽅案。

(3)建⽴调整机制根据职⼯⼯资和物价⽔平,不断调整基本养⽼⾦⽔平,2010年企业职⼯⼈均养⽼⾦超过1200。

(4)提⾼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5)发展企业年⾦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企业年⾦,实⾏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规定新农保制度的创新有两个⽅⾯:1、实⾏基础养⽼⾦与个⼈帐户养⽼⾦相结合的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付最低标准基础养⽼⾦。

2、实⾏个⼈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农村⾮学⽣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筹集(1)个⼈缴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可⾃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8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股份制企业;(四)股份合作制企业;(五)军办企业;(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七)私营企业;(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本规定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其他收入。

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公平和可持续为核心原则的。

该制度通过按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和统筹资金制度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每个职工按照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积累个人账户资金,并享受国家统筹资金的补贴。

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充分保障到了广大职工的基本养老需求,又避免了个人账户制度的单一风险。

其次,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的。

制度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两个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参保人员达到一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则是自愿参保的附加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更高级别的保险那。

这样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保证了不同层次职工的养老保障需求。

另外,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实行了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发放模式。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计算养老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和相应投资收益部分。

而国家统筹资金则主要用于补贴缴费能力较弱的人员、提高养老金的统筹水平和稳定养老金的支付。

这样的模式确保了养老金的支付秩序和支付水平的稳定性。

此外,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中还考虑到了灵活退休的要求。

制度规定了早退休的政策,允许提前领取养老金。

同时,也允许职工延迟退休,尤其是在个别高风险岗位和有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可以推迟退休年龄。

这样的制度设计为了充分体现个体差异和个体选择,使养老保险制度更加贴近现实需求。

总的来说,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在保障城镇职工的养老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了社会稳定性和民生福祉。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国家为了解决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就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一、发展历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50年代至1970年代,我国建立了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单位缴费,实行全员参保制度,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

1980年代至199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福利。

2000年代至今,我国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养老金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内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几个方面。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城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而建立的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政府和个人缴费,主要采取个人账户制和集中发放制相结合的方式。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企业年金是一种企业自愿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

企业年金可以作为职工的退休金或者养老金来领取。

三、未来发展方向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金水平,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针对城镇企业中的职工,建立起来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职工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和谐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安稳的退休保障,让他们在老年时期能够放心安享晚年。

其次,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城镇企业职工的经济压力,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

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向心力。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参保范围和条件、缴费标准和方式、养老金计算和发放等。

1. 参保范围和条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在城镇企业中就业的职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残疾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2. 缴费标准和方式: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般是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的,具体比例根据国家政策而定。

缴费方式一般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双方各承担一定比例。

3. 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参保期满且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养老金福利。

养老金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平均工资以及相应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进行的。

养老金的发放一般是以月份为单位进行,按照一定的金额发放给退休职工。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其一定的优点和缺点。

首先,它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安稳的退休保障,提高了职工的幸福感和社会地位。

其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职工的经济压力,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

然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缴费不足、养老金水平不高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初期,随着国有企业体制的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镇企业职工面临着养老保障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探索并实施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企业、职工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分别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

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制度将为其提供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职工满足一定的退休条件后,就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缴费部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也需要根据自身工资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保障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其次,养老金待遇的确定也是该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制度将为其提供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一般来说,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将能享受到较高的养老金待遇。

此外,制度还对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考虑,确定具体的养老金待遇标准。

再次,养老金的发放也是该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职工满足一定的退休条件后,就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通常情况下,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岁。

在提出养老金申请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养老金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到职工的银行账户。

然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制度的覆盖范围不足,很多农村流入城镇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法参加该制度,缺乏养老保障。

同时,制度的资金运营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养老金支付和投资收益不稳定等。

此外,人口老龄化问题也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总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对于城镇企业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看法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看法

经济管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看法陈琼宇 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摘要:什么叫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就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基本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几大职工保险制度。

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各项保险中涉及人群最广、最早实施的一项保险制度,与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本文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7-0049-02引言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礼记》中也写道过:“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这些古代圣贤提出的浅显的道理,其实就是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分析1.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分析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体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四部分。

我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些问题和看法。

当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统账结合”,我市目前还是社保部门和地税机关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随着社会人口逐渐老龄化,收入相对较高的人群逐渐开始领取养老金,而刚刚参加工作的年青人收入相对较低,且有相当部分的年青人注重拿到手的实际收入,故而参保意识不是太强,这样就会导致支出的养老金数额越来越大,而征收的养老基金却增幅不大,由此造成的收支不平衡,单靠基金的征收已经很难满足基金支出的不断膨胀,因此,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较大,各级财政支出压力较为突出。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N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二)过渡性养老金/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二、举例说明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__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

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77元。

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注:1.本人缴费指数(即公式中的an/cn)=本人缴费工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为城镇职工建立养老金制度,保障他们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个制度的实行,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以确保他们在退休后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通常情况下,城镇职工在工作期间每月都会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费用将用于建立他们的个人养老金账户。

随着工龄的增加和缴费年限的延长,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金额也会逐渐增加。

当职工达到指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这些养老金以月度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给职工,从而保障他们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职工的就业稳定性。

因为在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职工也会享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例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这些保障可以有效降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风险,从而增加对职工的吸引力和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可以促进职工更加专注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另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增加社会公平性也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向养老金账户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城镇职工实际上是为自己的未来老年生活储备资源。

这种方式有利于分散社会养老压力,保证每个职工在退休后都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减少社会失业和社会矛盾。

同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可以缩小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提高全社会的公平性。

最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养老金缴纳和发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其次,应当加强对养老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提高养老金的综合收益率,确保职工的养老金能够跟上通货膨胀的节奏。

此外,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法规,确保养老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发生滥用和浪费的现象。

总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养老金来源,还可以促进就业稳定性、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公平性。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制度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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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
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

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
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

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
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

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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