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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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

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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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19 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一、制度沿革 (一)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1997 年 4 月 1 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园区公积金制度是园区借鉴新加坡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经 验, 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趋势和园区实际而建立的一 项综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 险和住房保障等一揽子的社会保障内容。 含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 保障内容 保障的综合保障。以“一金”的模式代替了其它地区 分别单独设立的模式 缴费比例 由单位和个人对等缴交,综合缴费比例远低于全国 统一的社保制度(约 20 个百分点左右) 个人账户为主,具有“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 账户设置 特色,与以统筹账户为主的全国统一社保制度存在 着很大差异 充分考虑了会员在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年轻时, 账户用途 可大部分用于购房支出;年龄偏大时,则增加了对 养老、医疗的保障支出,与我国通常的“六金”比例 固定的模式相比,具有弹性更大的特点 园区公积金制度自 1997 年 4 月 1 日实施以来,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共经历了 4 个发展阶段: 阶段 1997 年 4 月-1998 年 12 月 1999 年 1 月-2001 年 6 月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
(综合业务)
说明:
1、本表需如实填写完整,一式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

2、甲、乙类参保人员因单位原因报错的,请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加盖单位章)、劳动合同报送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学校或社区原因报错的,请提供学校或社区情况说明(加盖学校或社区章)。

3、如遇姓名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非升位性变更的,需另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的有效证明原件,其中因曾用名而需要变更的可提供有此曾用名的户口簿。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证明业务经办规程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证明业务经办规程

苏州⼯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参保证明业务经办规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参保证明业务经办规程⼀、开具单位参保证明1、实施范围园区社保(公积⾦)参保单位可以打印单位参保证明,⽤以说明该单位在园区为员⼯缴纳社保(公积⾦)的情况。

2、经办流程①⽤⼈单位正常为在职员⼯缴纳园区社保(公积⾦)。

②⽤⼈单位公积⾦负责⼈携带单位介绍信⾄中⼼本部(单位服务科)或者乡镇办事处柜台办理。

③中⼼审核该单位介绍信,开具《单位参保证明》并盖业务专⽤章。

3、经办要点①单位介绍信应当写明办理业务的单位公积⾦负责⼈(或经办⼈,下同)信息、单位信息及单位参保证明⽤途等。

仅限介绍信指定公积⾦负责⼈开具,并验证其⾝份证。

②单位证明按档案编号与介绍信同时归档。

4、证明模板(⼀)单位参保证明XXXX(苏州)有限公司,代码 (012345),⾃2003年10⽉⾄2012年12⽉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包括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育保险、失业保险、⼯伤保险、住房保障等。

⽬前共有参保⼈员100⼈。

特此证明。

苏州⼯业园区公积⾦管理中⼼2013-4-1(⼆)附参保单位介绍信格式苏州⼯业园区公积⾦管理中⼼:兹有我单位(单位代码:)经办⼈员(⾝份证号码:),前往你处办理单位参保证明打印的业务,该证明⽤于请接洽!希协助为荷。

参保单位(盖章)年⽉⽇⼆、个⼈参保证明打印1、实施范围员⼯在园区⽤⼈单位就业并交纳园区社会保险(公积⾦)的,本⼈可以打印个⼈参保证明,⽤以说明员⼯本⼈在园区范围内缴纳园区社保(公积⾦)的情况。

2、经办流程①⽤⼈单位正常为员⼯办理参保⼿续,并缴纳园区社保(公积⾦)。

②员⼯本⼈携带个⼈会员卡⾄中⼼本部或者乡镇办事处办事⼤厅⾃助终端打印个⼈参保证明。

③员⼯携个⼈参保证明打印件⾄中⼼本部或者乡镇办事处柜台,中⼼审核员⼯个⼈参保证明后盖业务专⽤章确认。

3、经办要点《个⼈参保证明》仅限员⼯本⼈携个⼈会员卡在⾃助终端⾃⾏打印,中⼼或乡镇办事处柜台不受理柜⾯打印《个⼈参保证明》。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A5及样本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A5及样本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
单位代码:第页/共页
单位全称(盖章):计算单位:元(人民币)
填表人:填表时间:中心审核人‎:中心复核人‎: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中心各一份‎。

2、本表供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时填写。

3、缴费比例填‎写:16%,18%,20%,22%,24%。

4、申报类型一‎栏仅需年度‎申报单位填‎写:选择结算年‎度申报,填写“年度申报”;选择补充申‎报,按照申报情‎况填写“申报增加”、“申报减少”、“基数调整”;如填写申报‎减少,缴费基数需‎填写“0”。

5、缴费年月,以“yyyym‎m”表示,如2011‎年7月,应该录入2‎01107‎。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
(样表)
单位代码:01234‎5 第1页/共1页 单位全称(盖章):
计算单位:元(人民币)
填表人:王五 填表时间:2011年‎7月2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 社保经办机‎构复核人: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本表供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时填写。

3、缴费比例填‎写:16%,18%,20%,22%,24%。

4、申报类型一‎栏仅需年度‎申报单位填‎写:选择结算年‎度申报,填写“年度申报”;选择补充申‎报,按照申
报情‎况填写“申报增加”、“申报减少”、“基数调整”;如填写申报‎减少,缴费基数需‎填写“0”。

5、缴费年月,以“yyyym ‎m ”表示,如2011‎年7月,应该录入2‎01107‎。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
5、园区外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填写在园区参保前的最后
一个社保参保情况。如未在园区外就业参保过,则无需填写
园区外参保情况。
6、附本人身份证(或外籍人员护照、台港澳通行)复印件一份。
乙类计划□
缴交住房公积金比例: □16%□18% □20% □22% □24%
缴交住房补贴:□是 □否
进入现工作单位时间:□□□□年□□月
园区外参加过社会保险:□是 □否
园区外社会保险参保地:省市区(县)
园区外社会保险缴费终止时间:□□□□年□□月
联系电话:E-mail:
本人申明:本表所填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所造成的相关影响由本人承担。
本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单位指导员工本人如实填写,单位汇总,新
签合同时统一报劳动合同管理窗口。
2、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应另行参加住房公积金。
3、涉及选项内容,请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打“√”。
4、参保类型、缴费比例栏按照员工劳动合同上约定的
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类型及比例选择。
档案编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代码:
姓名: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
证件类型:公民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台港澳通行证□
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省市区(县)
参保类型:甲类计划□
★缴交住房基金比例: □16%□18%□20%□22%□24%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
用; 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
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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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已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中断人员,下同);
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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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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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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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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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条件和标准:
• 1、赔付条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公立的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千元,即可享受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

劳动合同报送及备案-苏州工业园区

劳动合同报送及备案-苏州工业园区

劳动合同录用退工备案报送流程一、新单位开户提交材料: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一份(加盖公章);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3、公积金单位登记情况表(公积金A1表)复印件一份;流程事项:社保开户后的新办用人单位,至生产经营地劳动合同管理窗口进行合同备案开户。

(具体办理窗口地址参见文末部分)。

二、全报送方式(全程网上报送,推荐)㈠、开通方式:提交材料: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合同网上报送业务开通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CA数字证书(由汇金大厦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流程事项:1、用人单位至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开户成功后,开通网上报送权限。

2、生产经营地在园区娄葑、斜塘、唯亭、胜浦街道的用人单位请至所在街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开通。

㈡、登录方式:1、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 进入网站服务大厅点击“劳动合同管理”→“网上合同”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激活。

2、首次登陆用户名:公积金代码;初始密码:888888。

㈢、报送方式:提交材料:网上数据上传流程事项:1、园区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恢复或者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进行劳动合同网上报送,由劳动合同管理窗口网上审核入库。

审核通过后《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用人单位可自行打印。

2、园区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解除、终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报送,由劳动合同管理窗口网上审核入库,审核通过后《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用人单位可自行打印。

3、园区用人单位逾期未办理劳动合同网上报送的,携带相关资料至劳动合同管理窗口现场进行审核后,在窗口进行手工报送(具体办理及所需材料参照下文窗口报送流程)。

说明:2014年9月1日起,已取消对《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及《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加盖“劳动合同管理专用章”。

三、预报送(窗口报送,包括未及时全报送情况)用人单位至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开户成功后,开通报送权限。

苏州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苏州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转移和提取
社保关系
老 转移

户 个人账户
存量提取
仍按新政实施前的社保转移计算办法 办理
2参保类型公积金a类计划公积金b类计划公积金c类计划参加参加原公积金a类会员原公积金bc类会员新参保人员甲类综合保障计划过渡办法乙类综合保障计划新办法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前保障计划类型调整后保障计划类型参保对象3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阶段缴费比例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单位个人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医疗养老住房特殊补充养老失业大病生育工伤个人补充公积金a计划2222236251502甲类计划28191614住房可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对等缴交上限为缴费工资基数的8阶段缴费比例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单位个人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医疗养老特别养老失业大病生育工伤公积金b计划182182511162502公积金c计划1421402乙类计划20114保障待遇甲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住房保障待遇提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
统筹账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养老 个人 补充
住房
特殊 补充
养老
失业
大病
生育
工伤
公积金 A计划
甲类 计划
22.2 22 2
2
36
2.5
1.5
0.2
28
19 3
2
6 16 14 1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员工,以下所称员工均指甲类计划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用公积金是指员工按规定动用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或租房,以及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

第二章动用公积金购房第四条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房时,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动用公积金的相应账户。

第五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并申请动用公积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限员工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下同)偿还购房贷款:(一)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下同);(四)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

第六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七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苏园劳保〔2011〕25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1、补缴对象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

2、补缴基数(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

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3、补缴比例(一)补缴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统一按21%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二)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三)补缴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四)补缴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五)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员工在办理补缴时参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在补缴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缴费比例按2011年7月1日的缴费比例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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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代码:档案编号:
姓名: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
证件类型:公民身份证□ 护照(华侨)□
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省市区(县)
参保类型:甲类计划□
★缴交住房基金比例: □16% □18% □20% □22% □24%
本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单位指导员工本人如实填写,单位汇总,新
签合同时统一报劳动合同管理窗口。
2、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应另行参加住房公积金。
3、涉及选项内容,请在“□”中打“√”。
4、参保类型、缴费比例栏按照员工劳动合同上约定的
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类型及比例选择。
5、园区外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填写在园区参保前的最后
一个社保参保情况。如未在园区外就业参保过,则无需填写
园区外参保情况。
6、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华侨提供护照)一份。
乙类计划□
缴交住房公积金比例: □16% □18% □20% □22% □24%
缴交住房补贴:□是 □否
进入现工作单位时间:□□□□年□□月
园区外参加过社会保险:□是 □否
园区外社会保险参保地:省市区(县)
园区外社会保险缴费终止时间:□□□□年□□月
联系电话:E-mail:
本人申明:本表所填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所造成的相关影响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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