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检测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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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测的, 按不超过规定标准的60%计费。
6、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 民政福利单位进行检测,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7、因检测机构的责任需要进行复检,或出具的检 测报告发生差错的,不得收取检测费。
四、产生及发展
由此,消防工作开始逐步推向社会化。1997年2月, 我省首家检测公司---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在杭州成立。此后,全省各地相继成立了多家建筑消 防设施检测单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各种 检测公司40多家,从业人员有400多人,检测服务覆 盖全省各地,服务范围涵盖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前 期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自动设施的年度检测和平常的 安全性能测试等,检测项目包括了建筑固定消防设施 系统运行检测、建筑电气设备安全检测等。
消防自动设施检测 人员培训
吴雪峰 2007.09.03
一、概念
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为市场主 体提供法律和信息咨询以及培训、经纪等各种 服务,并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 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是专门服务消防管理的 中介组织(机构),主要对验收工程和建筑内 部的消防自动系统实施技术检测,为消防监督 机构和建筑业主提供消防自动系统运行情况, 并承担着部分社会消防管理职能的行为。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 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名或 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 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 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 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 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对检测内容作了规定:
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单位受用户委托,利用专 门的仪器设备,对自动报警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送风排烟系统等建筑工程消 防设施设备,或对变配电系统、电器照明装置、开关 插座和线路等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按国家消防 安全规范进行检测、试验,可以按本办法收取检测服 务费。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按国家消防安全规 范进行检测、试验,可以本办法规定收取检测服务费 。 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必须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 合同,规定具体的检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方 法,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五、检测行为的作用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为建筑单位和消 防监督部门提供了大量真实有效的科学数据, 对提高建筑验收合格率,增强建设单位遵守 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发挥了积极作用,收 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该说消防中介组织成 立以来,在提高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确 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遏制重特大火灾 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提高消 防监督机构的行政审批效率做出了一定贡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 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年3月1日起 施行。
第八条 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 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 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 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 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 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 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 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
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三)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浙江省消防设施专 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8 年5月20日发布、试行。
3、对新建(含安装)的变配电、电气照明等电 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测,收费标准为:歌舞 厅、卡拉OK厅及其它娱乐场所,每建筑平方1.5元, 宾馆、饭店的客房、会议室、餐厅等,每建筑平方 1.2元,其它场所每建筑平方1元。对原有电气设施进 行检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费。
4、对静电接地装置(不含避雷针)进行检测, 每支次60元;对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每点10元。
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国务院公布了公 安部第一批取消的37项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 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 ” 。
对开展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 条件作了规定: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 测设备,已取得省级公安消防监督行政管理机关颁发 的消防设施检测许可证;
3、在职能、财务、人事等方面与公安消防监督行政管 理机关脱钩。
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按下列规定 执行:
1、对新建(含安装)的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 测,按附表规定的检测
项目和标准收费。初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检的,只对复 检项目收费;
2、对已投入使用的原有的建筑消防系统实施检测, 按新建消防设施的70%收费(详见附表)。对事故广播 系统、消防通讯系统、事故应急照明、防火门设施、消 防电梯等项目检测不收费。
二、产生的背景
1、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行政审批范围广、 内容多,任务重;消防监督警力不足,影响 了审批效率。 2、推进消防监督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消防工作社会化。 3、消除建筑工程先天性隐患,提高自动消 防设施使用完好率。
三、产生的依据
(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和发展纲
要 》(国办发[1995]11号),1995年2月20日颁布、实 施。
“积极促进消防服务工作社会化。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允许建立一些代理、服务性质的中介组织,向业主提 供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 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接受消防监 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
《纲要》的颁发为消防中介机构的产生提供了初步依据
6、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 民政福利单位进行检测,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7、因检测机构的责任需要进行复检,或出具的检 测报告发生差错的,不得收取检测费。
四、产生及发展
由此,消防工作开始逐步推向社会化。1997年2月, 我省首家检测公司---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在杭州成立。此后,全省各地相继成立了多家建筑消 防设施检测单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各种 检测公司40多家,从业人员有400多人,检测服务覆 盖全省各地,服务范围涵盖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前 期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自动设施的年度检测和平常的 安全性能测试等,检测项目包括了建筑固定消防设施 系统运行检测、建筑电气设备安全检测等。
消防自动设施检测 人员培训
吴雪峰 2007.09.03
一、概念
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为市场主 体提供法律和信息咨询以及培训、经纪等各种 服务,并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 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是专门服务消防管理的 中介组织(机构),主要对验收工程和建筑内 部的消防自动系统实施技术检测,为消防监督 机构和建筑业主提供消防自动系统运行情况, 并承担着部分社会消防管理职能的行为。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 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名或 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 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 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 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 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对检测内容作了规定:
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单位受用户委托,利用专 门的仪器设备,对自动报警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送风排烟系统等建筑工程消 防设施设备,或对变配电系统、电器照明装置、开关 插座和线路等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按国家消防 安全规范进行检测、试验,可以按本办法收取检测服 务费。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按国家消防安全规 范进行检测、试验,可以本办法规定收取检测服务费 。 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必须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 合同,规定具体的检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方 法,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五、检测行为的作用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为建筑单位和消 防监督部门提供了大量真实有效的科学数据, 对提高建筑验收合格率,增强建设单位遵守 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发挥了积极作用,收 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该说消防中介组织成 立以来,在提高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确 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遏制重特大火灾 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提高消 防监督机构的行政审批效率做出了一定贡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 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年3月1日起 施行。
第八条 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 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 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 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 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 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 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 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
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三)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浙江省消防设施专 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8 年5月20日发布、试行。
3、对新建(含安装)的变配电、电气照明等电 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测,收费标准为:歌舞 厅、卡拉OK厅及其它娱乐场所,每建筑平方1.5元, 宾馆、饭店的客房、会议室、餐厅等,每建筑平方 1.2元,其它场所每建筑平方1元。对原有电气设施进 行检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费。
4、对静电接地装置(不含避雷针)进行检测, 每支次60元;对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每点10元。
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国务院公布了公 安部第一批取消的37项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 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 ” 。
对开展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 条件作了规定: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 测设备,已取得省级公安消防监督行政管理机关颁发 的消防设施检测许可证;
3、在职能、财务、人事等方面与公安消防监督行政管 理机关脱钩。
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按下列规定 执行:
1、对新建(含安装)的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 测,按附表规定的检测
项目和标准收费。初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检的,只对复 检项目收费;
2、对已投入使用的原有的建筑消防系统实施检测, 按新建消防设施的70%收费(详见附表)。对事故广播 系统、消防通讯系统、事故应急照明、防火门设施、消 防电梯等项目检测不收费。
二、产生的背景
1、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行政审批范围广、 内容多,任务重;消防监督警力不足,影响 了审批效率。 2、推进消防监督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消防工作社会化。 3、消除建筑工程先天性隐患,提高自动消 防设施使用完好率。
三、产生的依据
(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和发展纲
要 》(国办发[1995]11号),1995年2月20日颁布、实 施。
“积极促进消防服务工作社会化。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允许建立一些代理、服务性质的中介组织,向业主提 供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 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接受消防监 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
《纲要》的颁发为消防中介机构的产生提供了初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