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检测法规
成都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防火检测规范DB510100T_088-2012
c)其他业态的检测人员不应少于4人。
5
5
重要程度
本标准检测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测项目在整个消防系统中,对消防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技术要求中每项按其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各类的含义分别为:
a)A类:系指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存在的致命缺陷以及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显示要求:具有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器应能显示建筑总平面布局图、每个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系统图、疏散路线图、各类消防设备位置图。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图应能用一个界面完整显示。用图标表示各个消防设施(设备)的名称时,应采用图例对每个图标加以说明。
火灾报警系统在正常监视状态下,用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施加烟气作用于探测器,观察报警确认灯状态,记录报警确认灯动作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的时间。
A
当探测器连线短路或与底座脱离断路,应输出故障信号,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100 s 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C
表2 (续)
项 目
技术要求
检测数量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
子项
技术要点项
火灾探测器
火灾探测器报警功能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情,其响应值达到预定值时,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警信号,火灾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动作,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警信号,并显示报警区域或部位,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的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的,按实际安装总数的10%抽检,但抽样总数不得少于20只。
主、备电转换试验: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控制器的主电源,使控制器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电源状态的显示情况。
消防维保检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消防维保检测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维保检测小组,负责消防维保检测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消防维保检测小组的职责:(一)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检测、检验工作;(二)负责消防维保检测记录的填写、整理和归档;(三)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更换、保养提出建议;(四)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消防维保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可靠。
第三章维保检测范围与周期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保检测:(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三)消火栓系统;(四)防烟排烟系统;(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六)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七)其他消防设施、器材。
第八条消防维保检测周期如下:(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每半年检测一次;(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每季度检测一次;(三)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根据使用情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检测周期。
第四章维保检测程序第九条消防维保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了解被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型号、规格、性能及使用情况;(二)准备检测工具、仪器和检测标准;(三)熟悉检测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消防维保检测程序:(一)检测人员到达现场,对被检测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外观检查;(二)使用检测工具、仪器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功能检测;(三)记录检测数据,对不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进行标记;(四)分析检测数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五)填写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审批。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周期性检验工作,包括建筑消防水系统、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系统、建筑排烟系统、建筑泡沫灭火系统等。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严格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章检验内容第六条建筑消防水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防水泵和室外消防接水设备等。
检验内容包括消防水源、供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泵、阀门等的检测和试验。
第七条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水幕、喷洒管道、控制器和喷头等。
检验内容包括喷头灵敏度、管道泄漏、泵站运行情况等的检测和试验。
第八条建筑灭火器系统包括灭火器和灭火器架等。
检验内容包括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期是否到期、灭火器架是否牢固等的检测和试验。
第九条建筑排烟系统包括排烟通风管道、排烟机组和控制系统等。
检验内容包括排烟通风口是否通畅、排烟机组运行情况等的检测和试验。
第十条建筑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发生器、泡沫管道和控制器等。
检验内容包括发生器喷射范围是否覆盖全部区域、泡沫管道是否通畅等的检测和试验。
第三章检验标准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包括《建筑消防设备检验评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与使用管理规定》等。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水系统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备检验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保证消火栓正常供水、管网不泄漏、泵站正常运行等。
第十三条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备检验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保证控制器正常、喷头灵敏、管道不泄漏等。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主要依据及内容
消防法规关于检测的内容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资料: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
在有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中、质检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要有消防大队出具的:建筑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否则不予备案及验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02-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消防检测资质的相关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消防检测资质的相关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的规定: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现资格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执业范围及资格要求如下: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测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一级资质条件(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申请临时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北京市于2014年7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开展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查和技术人员资格审核工作(附件二)。
临时资质的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安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措施有关问题解答中》(附件三)明确,临时一级资质的申请时间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但临时二、三级资质没有申请截至时间。
附表一GA1157-201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消防设施年度检测依据
消防设施年度检测依据
消防设施年度检测依据是确保建筑物和场所内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的
重要步骤。
以下是根据任务名称描述的消防设施年度检测依据的内容需求:
1. 检测计划:制定一份详细的年度检测计划,包括检测的时间、检测的范围和
检测的方法。
计划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来确定。
2. 检测设备:确保检测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符合标准要求,并经过合格的
校准和验证。
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检测内容:年度检测应包括消防设备的全面检查。
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喷淋
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紧急照明系统等消防设备的功能性和可用性检测。
此外,还应检查维修记录和紧急预案的完备性。
4. 检测报告:对每个被检测的设备或系统,制作一份详细的检测报告。
报告应
包括设备的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检测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5. 问题处理: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
时按照纠正措施进行修复。
修复后,应重新进行检测,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6. 记录保存:所有的检测计划、报告和相关文件应妥善保存,供以后的参考和
审查使用。
通过以上的依据,消防设施的年度检测可以在合理的计划和有序的过程中进行,确保消防设备的稳定运行和高效性能。
这对于预防火灾的发生以及保障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关于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的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检测法规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消防检测方案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5.《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GB50074-2014)
6.《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B/T 29837-2013)
7.《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GB 25201-2010)
2.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其他消防设施设备,应根据设备特点和实际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测。
3.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消防控制室及相关设备,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4.特殊情况或重大活动期间,应增加检测频次。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消防检测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检测经费,保障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8.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
四、检测流程
1.成立检测小组: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组成,明确各成员职责。
2.制定检测计划:根据检测范围、检测依据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
3.检测前准备:检查检测工具、设备、仪器等是否齐全、完好,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4.现场检测:按照检测计划,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逐项检测,记录检测结果。
第2篇
消防检测方案
一、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消防检测方案。本方案旨在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
二、检测目标
1.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
2.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提高设施设备运行可靠性。
消防法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与年检
消防法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与年检《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节选)负责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按GA503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前言为了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福建省制定了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测。
检测内容和周期消防水系统1.灭火水泵及其控制设备:每年检测一次,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运转是否正常、防护及散热措施是否良好等。
2.消火栓、湿式喷雾灭火系统、干式喷雾灭火系统:每年检测一次,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源、管道、阀门等设施是否完好,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3.消防水池:每年检测一次,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池内水质是否清洁,水位是否正常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定期检查探测器、电源、控制面板和阀门的状态和操作。
2.定期测试喷水系统,包括确保水流指示器和报警装置正常工作以及测试喷嘴和管路,以确保它们不会被堵塞。
给排烟系统1.定期检查风机、烟道、防火阀、电气控制等设施的状态和操作。
2.定期清洗烟囱及排烟道,确保其无积尘、无异味等。
3.定期检查消防电梯出入口处的闭锁装置是否完好。
停车场消防设施1.定期检查消防水枪、泡沫灭火器等设施是否正常。
2.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有过载或短路等现象,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3.定期检测火灾排烟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
检测机构和人员要求1.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国家、行业等相关法律法规。
2.检测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特别是消防设施方面的检测将涉及到较高的风险,因此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前培训和岗位证书。
3.检测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检测手段和方法,以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其他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
各建筑单位在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测时,应严格按照本规程的内容和周期进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模版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模版1. 概述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是确保建筑物的电气系统和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以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文旨在制定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的规则模版,以提供统一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电器消防设施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楼、办公楼、工业厂房等。
3. 检验人员检验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4. 检验内容4.1 电气系统检验4.1.1 检查建筑物的电气线路和设备,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4.1.2 检验电气设备的接地和绝缘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4.1.3 检查电气系统的配电箱、断路器等设备,确保其运行良好。
4.1.4 检测电气线路的电流和电压,确保其稳定可靠。
4.2 灭火系统检验4.2.1 检查建筑物的消防水源和消防水管网,确保其正常供水和压力。
4.2.2 检验建筑物的消防泵站、水池等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2.3 检查消防设施的喷淋头、喷水喉、灭火器等装置,确保其完好有效。
4.2.4 检测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确保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4.3 防排烟系统检验4.3.1 检查建筑物的排烟口和排烟管道,确保其通畅无堵塞。
4.3.2 检验排烟风机和排烟系统的风量和排烟效果,确保其满足要求。
4.3.3 检查建筑物的防烟门和防烟窗,确保其完好可用。
5. 检验周期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周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设施的特点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一次。
6. 检验记录每次检验应做好详细的检验记录,包括检查项目、检验结果、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等,以备后续参考和审查。
7. 检验结果与处理7.1 如果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应出具合格证明并将其归档保存。
7.2 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和要求,应及时向建筑物管理者或责任人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整改建议。
7.3 建筑物管理者或责任人应按照整改建议,及时修复和改正存在的问题,并重新进行检验。
消防检测维保规章制度
消防检测维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场所的消防检测维保工作,对火灾防范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消防检测维保工作应当按照防范化、预防为主、整体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第四条消防检测维保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配备专业齐全的人员,及时对建筑物进行消防检测和维保工作。
第五条消防检测维保单位应当与消防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火灾防范工作。
第六条消防检测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消防检测维保工作。
第七条消防检测维保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培训,加强员工的消防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八条消防检测维保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或管理单位报告消防检测维保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共同维护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消防检测维保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对于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建筑物,消防检测维保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章消防检测第十一条每个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消防检测应当包括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查、试验和维修。
第十三条消防检测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等。
第十四条消防检测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及时记录检测数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消防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有关部门和建筑物业主或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消防检测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进行复检,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第三章消防维保第十七条每个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消防维保,保障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长期可靠性。
第十八条消防维保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的清洗、润滑、检修及更换。
第十九条消防维保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消防维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维护台账,记录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保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主要依据和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主要依据和内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消防法规关于检测的内容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资料: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
在有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中、质检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要有消防大队出具的:建筑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否则不予备案及验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二、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消防设施检测法规与维护规范
消防设施检测法规与维护规范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对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范,对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进行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消防设施检测法规和维护规范,并对其重要性进行探讨。
一、消防设施检测法规1. 烟雾探测器检测法规烟雾探测器是最基本的消防设施之一,其主要作用是在火灾发生时及早发现烟雾并发出警报。
根据法规规定,烟雾探测器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功能检测,包括烟雾感应器的敏感度测试和一致性测试等。
此外,还需要定期更换电池并进行电池的功能测试。
2. 消防喷淋系统检测法规消防喷淋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喷洒水雾,有效控制火势的蔓延。
根据法规规定,消防喷淋系统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水流量和喷射强度的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同时,喷淋头还需要定期清洗和维护,以确保喷洒正常、无堵塞。
3. 消防疏散系统检测法规消防疏散系统是指火灾发生时保证人员尽快撤离楼层的自动声光报警系统。
根据法规规定,消防疏散系统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试,包括声响强度测试、灯光亮度测试和紧急广播测试等。
测试时同时要检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门是否正常打开等。
二、消防设施维护规范1. 日常巡检维护规范每个建筑物都应有专门的消防设施巡检员,定期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
巡检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性、标识清晰度、灭火器是否过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进行维修和更换。
2. 定期保养维护规范消防设施需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保养内容包括消防设备的清洗、润滑、防锈等。
特别是对于液压和气压设备,应定期检查压力、泄漏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3. 备用设备和备件维护规范消防设施的备用设备和备件应常备,以备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更换。
备用设备应定期进行功能测试和维护,保证其随时可用。
备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尘的地方,定期检查其完好性和适用性。
三、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的重要性1. 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消防设施检测法规与维护规范
消防设施检测法规与维护规范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消防设施作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使用和维护要符合相应的法规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消防设施的检测法规以及维护规范,以期提高人们对于消防设施的认识和正确运用。
一、消防设施检测法规1.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条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条例是我国对于消防设施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规。
其中规定了各类建筑物应配置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同时明确了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要求。
按照该法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并确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消防设施检测标准消防设施检测标准是根据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条例制定的,用于指导消防设施的检测工作。
该标准包含了各类消防设施的性能参数及检测方法,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
在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时,必须依据相应的标准进行操作,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要求为了保证消防设施检测的专业性和可靠性,我国对相关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规定。
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持有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才能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这些机构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以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二、消防设施维护规范1. 日常维护检查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是确保其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
在日常维护检查中,必须对消防设施的各个部分进行细致的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存在的故障和隐患。
例如,对于灭火器的维护,应检查其压力是否正常、灭火剂是否存在泄漏等。
2. 定期检修除了日常维护检查,消防设施还需要定期进行彻底的检修。
定期检修包括对设施内部的零部件、控制设备等进行更换、清洁和校准等操作,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工作状态和性能达到要求。
定期检修的频率和操作要求应根据设施的类型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3. 故障维修与紧急处理在使用过程中,消防设施可能会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消防设施检查频率法规
消防设施检查频率法规消防设施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消防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中,定期的检查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消防设施检查频率法规的详细介绍。
1. 消防设施的检查频率根据《建筑设计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并确保其能在火灾发生时发挥作用。
具体的检查频率如下:①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维修保养。
②消防栓:每年检查一次,每三年进行维修保养。
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年检查一次,每三年进行维修保养。
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每半年检查一次。
2. 检查的内容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应涵盖设备的正常运行状况、灭火器的有效期、疏散通道的畅通等。
具体内容如下:①灭火器: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期、压力是否正常、卡扣是否完好等。
②消防栓:检查消防栓的阀门是否正常、压力是否符合要求等。
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喷头是否正常、水流是否通畅等。
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检查指示标志是否完整、照明灯是否正常等。
3. 消防设施的维护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定期检查、日常保养和维修。
在检查和维护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消防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
4. 工作责任人及罚则对于完善消防设施并保证其良好运行状况负有责任之人员,一般为业主、物业、单位等。
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若消防设施资料不齐、检查检验不符合要求等都将受到相应的罚款等惩罚。
无论是建筑设计还是在生活中,消防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
遵守以上消防设施检查频率法规,并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是保障人员安全、减轻火灾损失的重要措施。
消防第三方检测内容的依据
消防第三方检测内容的依据消防第三方检测内容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国家规定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市政工程和居民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抽查或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合规性。
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减少管理成本,消防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消防设施检测法规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有七大项: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消防供水系统;3、室内消火栓系统;4、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5、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6、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7、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气检测内容有六大项:1、变压器室;2、高(低)压配电装置;3、低压配电箱(盘);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5、电气照明装置;6、开关、插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检测法规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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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有七大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供水系统;
3、室内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
5、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6、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7、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电气检测内容有六大项:
1、变压器室;
2、高(低)压配电装置;
3、低压配电箱(盘);
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
5、电气照明装置;
6、开关、插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检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三、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八、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第61号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