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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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大遗址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目,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

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五)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六)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

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七)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三类,即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或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

总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并通过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预算控制数评审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中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予以实施的

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一条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意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护方案并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一)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其中:(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

表》(见附件二),将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开展。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通知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填报《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十七条国家文物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提出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文物局建议,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情况、部门和地方专项

资金申请情况及其财力状况,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按照规定分别下达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国家文物局,同时会同国家文物局将相关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已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应当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五条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报送《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见附件四)。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见附件五)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见附件六)和项目决算报告,在6个月内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财务

验收申请,经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可以结合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财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程序再次报请验收。如再次不能通过,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报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

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给予

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

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八)不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颁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

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三、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四、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

五、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

汇总表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 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 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 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 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 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1年06月25日公布,共518处。 518处 目录 1 简介 2 名单 简介编辑 国务院已经先后于1961年、1982年、1988年和1996年公布了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次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我国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达1268处。[1] 名单编辑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古遗址(共计144处) 序号名称时代地址 1.金中都水关遗址金北京市丰台区 2.泥河湾遗址群旧石器时代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3.南庄头遗址新石器时代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4.西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5.代王城遗址春秋至汉河北省蔚县 6.井陉窑遗址隋至清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7.元中都遗址元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8.柿子滩遗址旧石器时代山西省临汾市吉县 9.东下冯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山西省运城市夏县10.晋阳古城遗址春秋至五代山西省太原市 11.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唐至明山西省永济县12.曲回寺石像冢唐山西省灵丘县 13.萨拉乌苏遗址旧石器时代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14.岱海遗址群新石器时代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 15.庙子沟遗址新石器时代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16.架子山遗址群青铜时代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17.大井古铜矿遗址青铜时代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18.城子山遗址青铜时代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19.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汉至唐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20.黑山头城址金、元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21.金界壕遗址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盟、包头市,黑龙江省甘南县、龙江县、齐齐哈尔市 22.应昌路故城遗址元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 23.海城仙人洞遗址旧石器时代辽宁省海城市 24.新乐遗址新石器时代辽宁省沈阳市 25.东山嘴遗址新石器时代辽宁省喀左县 26.汉书遗址青铜时代吉林省大安市 27.西团山遗址青铜时代吉林省吉林市 28.万发拨子遗址战国至晋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29.二龙湖古城遗址战国吉林省梨树县 30.罗通山城汉至魏晋吉林省柳河市 31.八连城遗址唐、五代吉林省珲春市 32.宝山-六道沟冶铜遗址唐、五代吉林省临江市 33.塔虎城辽、金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2015年度级及级以上文物保护和抢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

2015年度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和抢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绩效评价结论表 第二部分:青岛市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一、资金和项目基本情况 (一)资金基本情况 1.资金基本情况 2.设立用途 3.设立依据 4.绩效目标 (二)项目基本情况 二、绩效评价结论 (一)资金评价结论 (二)项目评价结论 (三)被评价部门和单位绩效报告与重点评价吻合度 三、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立项方面 (二)资金落实方面 (三)业务管理方面 (四)财务管理方面 (五)项目产出与效益方面 (六)其他方面 四、改进建议

(一)项目立项方面(二)资金落实方面(三)业务管理方面(四)财务管理方面(五)项目产出与效益方面(六)其他方面 五、绩效评价后续工作

绩效评价结论表 一、资金基本概况 资金名称青岛市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和抢救专项资金 主管部门青岛市文物局 计划安排项目数量(个)7 实际完成项目数量(个) 5 计划安排财政资金180 计划自筹资金/ 实际到位财政资金(万元)180 实际到位自筹资金(万元)/ 财政资金实际支出(万元)135.76 自筹资金实际支出(万元)/ 二、资金绩效情况 预期(7个子项目)实际 项目绩效目标及实施计划完成 情况到2015年底完成五大类7个项目: 一、古建筑维修:其中1个项目 二、考古勘探:其中1个项目 三、竖立标识牌:其中1个项目 四、书籍出版:其中2个项目 五、其他:其中2个项目 7个子项目中,除青岛八大关近 代建筑标识工程、编制部分市级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案外,其他 项目均已完成。 三、绩效评价结论 总体评价 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和抢救专项资金总体效果尚可,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起到一定作用。具体项目:古建筑维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文物安全隐患;考古勘探完善了基础资料和信息;青岛八大关近代建筑竖立标识牌项目2015年未完成;编制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案,即编制即墨《雄崖所古城保护修缮方案》未实施。 是否完成绩 效目标 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和抢救专项资金共7个项目有2个项目未达成绩效目标。评价得分依据制定的评价体系得分60.92,级别:合格。 - 1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附件2: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原则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考试 第三条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协会根据考试大纲,建立动态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题库,逐年扩充、调整,考试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三个科目: 1、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是指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等内容。 2、施工通论是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包括规范和标准。

3、工程实务是指按照考试设定的条件,编制或完善文物保护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实务按照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分别考试。 第五条协会组织考试,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报名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协会报名,并提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前一个月发布准考通知。 第八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会发放的准考证。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可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复核试卷总分。 第十三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五类中至少

《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绩效自评报告》

《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绩效自评报告》 一、专项支出项目概况 (一)文管办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拟定南平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文物管理信息、统计工作;2、宣传、贯彻、落实《文物法》等法律、法规;3、负责组织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负责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项目的审批,指导、监督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工作;4、负责监督、指导文物行政执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协助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做好文物、博物馆安全监管和安全保卫督察工作;5、负责推动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和协作;负责文博行业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件精神,保障文物保护工作正常运行及文物保护宣传、培训及专项调查工作。保障文物保护工作正常运行,安排此项目资金。 二、专项支出项目实施基本情况

(—)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 项目组织管理及执行良好,制度管理规范,人员和设施等均保障到位。 (二)项目的财务管理状况 2016年度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专项资金总投入5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一般预算),实际支出5万元。在确保满足项目顺利开展工作所需资金的同时,力求将项目投入控制在成本目标范围内。 (三)主要经济社会效益、环境影响、可持续影响等情况该项目基本完成保障文物保护工作正常运行及文物保护宣传、培训及专项调查工作。 三、专项支出项目绩效分析 (一)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专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及项目计划建设实施。目前,完成了《闽北文物之窗》宣传工作,开展朱子文化和万里茶道文物调,摸清文物资源,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 (二)项目绩效分析 通过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指导辖区博物馆业务工作,抓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基本完成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项目存在问题 该项目存在资金申请进度滞后。 (二)项目改进措施 我办将针对该专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好资金申请与项目进度之间的关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一项探索性创新性工作,我办也将以这次绩效评价为契机,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探索,深入研究解决薄弱环节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下一步将在评价指标体系方面进一步优化,建立更为合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上海的29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你去过几个? 1.上海孙中山故居 位于上海市香山路7号(原莫利爱路29号),1918至1924年间孙中山先生和夫人宋庆龄在此居住。1925年3月25日孙中山在北京逝世,临终留下《家事遗嘱》,将其“所遗之书籍、衣物、住宅等”留给了夫人宋庆龄。此后,宋庆龄继续在寓所内居住,直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离沪移居香港、重庆。抗战胜利后,1945年底宋庆龄回到上海,将寓所赠与国民政府,作为孙中山的永久纪念地。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 位于上海市霞飞路渔阳里(今淮海中路567弄)6号。为两层楼砖木结构石库门建筑。该弄于民国4年(1915年)8月下旬始申请建,约次年至民国8年前建成。坐北朝南,原由戴季陶租用。1959年5月26日,公布为市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鲁迅墓 位于上海市四川北路2288号鲁迅公园(原虹口公园)内西北隅。 1936年10月19日,鲁迅在上海逝世。22日,鲁迅丧仪在万国公墓礼堂举行,后遗体葬于公墓东侧 F区。1956年10月14日,鲁

迅逝世二十周年时,鲁迅墓从万国公墓迁到虹口公园内。1961年3 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 位于上海市望志路106、108号(今兴业路76、78号)。沿街并排两幢两层砖木结构建筑,坐北朝南。该楼于民国9年(1920年)夏秋间建,与左右紧邻4幢同类房屋同时建成,属贝勒路树德里(今黄陂南路374弄)一部分。是为上海典型石库门式样建筑,外墙青红砖交错,镶嵌白色粉线,门楣有矾红色雕花,黑漆大门上配铜环,门框围以米黄色石条。1921年7月23日晚,中共“一大”在此召开。1952年9月,中共“一大”会址修复,建立纪念馆并对外开放。1961年3月4日,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豫园 位于上海老城厢东北部,北靠福佑路,东临安仁街,西南与老城隍庙、豫园商城相连。它是老城厢仅存的明代园林。园内楼阁参差,山石峥嵘,湖光潋滟,素有“奇秀甲江南”之誉。豫园始建于明嘉靖年间,原系潘氏私园。豫园始建于一五五九年,距今已有四百余年历史。它原是明朝一座私人花园,占地三十余亩.园内有三穗堂、大假假山、铁狮子、快楼、得月楼、玉玲珑、积玉水廊、听涛阁、涵碧楼、内园静观大厅、古戏台等亭台楼阁以及假山、池塘等四十余处古代建筑,设计精巧、布局细腻,以清幽秀丽、玲珑剔透见长,具有小中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 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 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 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 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 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 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 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 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 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 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

2016年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资金-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述 文物是传承历史的重要符号,加强文物保护,对于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增强民族凝聚力,建设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文物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阐明“十三五”时期山东省文物事业的发展目标、战略布局和工作重点,并统筹安排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14000万元,用于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建设。其中,各市县项目补助资金12040万元,为本次绩效评价范围;另包含省直项目补助资金1960万元,未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各市县项目共180个子项目,项目内容涉及规划编制、方案编制、古遗址古墓葬保护展示整治工程、古建筑近现代建筑石刻本体保护工程、人防补助、考古勘察、陈列展示、调查科研和乡村记忆工程九个方面。项目主管单位为山东省文物局,各市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配合组织项目的申报、初审、上报以及验收等工作。 本次绩效评价,评价组共抽选其中64个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预算安排5938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818万元,到位率97.98%。64个现场核查项目已支出专项资金2951.54万元,预算执行率为50.73%。截止2018年5月31日,评价组共收到14个地市104个非现场核查项目资料,其余12个项目未提交相关资料。104个非现场核查项目预算安排5608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608万元,到位率100%,已支出专项资金2951.46万元,预算执行率为52.63%。 二、项目绩效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山东省文物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到“十三五”末,山东文物实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山东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格局更加优化。“七区三带”片区保护战略全面实施,齐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形成,博物馆体系建设更加优化完善,文物保护科技手段实现突破,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全面实现文物大省向文物强省的转变。 (二)年度目标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

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所需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及市本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实行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保障重点”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总体计划,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的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做好本辖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本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用于需由市本级政府承担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包括《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规定的市本级政府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对地块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区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对地块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二)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补助。 (三)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的补助。 (四)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 (五)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补助。 (六)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如下: —2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 见附录一);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书 项目名称:江永县上甘棠古建筑一期维修工程项目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工程业主单位(甲方):江永县文化局 工程施工单位(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江永县上甘棠古建筑一期维修工程合同书 工程业主单位:江永县文化局(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上甘棠古建筑群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甘棠村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这一重要文化遗产资源,因风雨侵蚀和年久失修,腐朽严重。现急需对部分公共建筑进行维修,甲乙双方就本维修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永州市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 二、工程内容:1、维修工程包括步瀛桥、忠厚祠、前芳寺、九母庙、一单门、五单门、四单门、九单门、南槽门、北槽门; 2、改造工程包括12号铺面房改造、五单门北侧铺面房改造; 3、排水沟整修及其他房屋零修工程。 三、工程造价、取费及审计依据: 1、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2、工程量:以乙方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经甲方签证为准。 3、有关费率的计取:按原湖南省修缮工程一级企业标准以定额直接费用为基数计取,其费率如下: ①综合费22.42% ②利润7% ③其他直接费2.5% ④远地施工增加费2.35% ⑤税金3.348% ⑥人工工资单价62.00元/工日

4、定额采用1996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明、清分册为依据。 5、工程材料甲、乙双方共同采购,价格以甲方签证为准。 四、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五、工程质量:优良 六、开、竣工日期:本工程于年月日正式开工,要求2010年月日前竣工。(如遇天气、材料不能及时供应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施工,工期则相应顺延)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开工前,甲方尽量为乙方提供施工方便、做好“三通(通电、通水、通路)”,协助搞好施工人员暂住等事宜,其三通费用由甲方承担,人员暂住费用由乙方承担。 2、施工中,甲方派驻同志为工地代表,乙方派驻同志为工地代表,以便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处理现场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甲方代表并对施工的工程量和隐蔽工程及时进行签证。 3、在维修施工中,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严格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坚持使用原来的传统材料和工艺,保存原来的形制结构和外观现状,恢复历史风貌,如乙方在施工中不按有关技术要求施工,或其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返工,其停、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4、施工中,如甲方需变更原约定的修缮内容,由业主、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或批准;但由此造成的误工等损失均有甲方承担。 5、在拆除腐朽构件时,乙方应做到轻、细、准,即轻拆、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 1、博物苑 博物苑位于市区濠南路19号,创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创办人謇。早期建筑有中馆、南馆、北馆、苑事室、藤东水榭、国秀亭、相禽阁等,并有假山、兽室、鸟室、风车、水塔等园林设施及名贵花木。解放前几经变故,遭受破坏。建国后逐步恢复,并将謇故居濠南别业纳入博物苑管理畴。现为综合性地方博物馆。博物苑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博物馆,在我国博物馆史和现代文明史上占有特定地位。1988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謇墓 謇墓原名啬公墓,位于市区东南啬园路。啬公即清末状元、近代民族实业家、教育家謇(1853-1926)。謇墓前竖有铜像、墓道、墓阙,阙楣刻“先生之墓阙”。謇墓陵台左侧有其独子孝若的墓茔。墓侧有青砖粉墙的飨堂、憩堂各一座,现辟为謇生平业绩列室。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归入博物苑。 3、大生纱厂 大生纱厂建于1895年,创办人謇。现存历史建筑、设施有清花间厂房、钟楼、公事厅、纺织专科学校旧址、实业小学教学楼、仓库以及护厂河、大生码头遗址等,基本保持原有的历史面貌和格局。大生纱厂是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发

展史上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是产业工人的摇篮,在旧中国的民族资本中,具有令人瞩目的地位,是研究中国民族工业发展史的活标本。2006年作为博物苑的扩展项目,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天宁寺 天宁寺位于市主城区中学堂街,始建于唐咸通四年(863),是地区最重要的历史遗存,曾被奉为通州九大寺之首,有“一州伟观”之誉。天宁寺现存建筑主要有光孝塔、山门、金刚殿、大雄之殿等,大雄之殿的包镶法瓜楞柱为全国罕见。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2007-10-28]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三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93]财文字第73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2月9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3.11.15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5日(93)财文字第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

项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现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收购等项经费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重要考古发掘、珍贵文物征集和国家重点博物馆维修的补助经费。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的分配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具体项目文物价值的大小和急需抢救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第五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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