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自有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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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保障车辆状态正常,确保人员、货物和车辆安全,避免风险与损失。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运输配送业务中自有车辆的管理。
3.0职责
3.1公司物流开发部负责制定《自有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情况;
3.2事业部负责监督所辖单位《自有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
3.3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有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实施和执行,各单位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业务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0主要内容
4.1车辆管理
4.1.1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4.1.2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车辆选型、使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1.3所有运输配送车辆必须由本单位运输配送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运输配送部门要掌握车辆和驾驶员状况,并做好调度记录。单位应确定驾驶员所驾车辆。
4.1.4运输配送部门要对所派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负责,严禁带病机
动车辆上路行驶。
4.1.5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用细则,把车辆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4.1.6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4.1.7内部修理。如果单位内部具备维修保养能力,车辆的维修保养按《设备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4.1.8委外修理。如果本单位不具备维修保养能力,车辆可以交由外部单位修理。
4.1.8.1委外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4.1.8.2驾驶员在车辆维修、保养前必须向车务管理员报告,车务管理员依据审批权限审核、上报。审批同意后,车务管理员应对维修保养质量进行监督,确保修理厂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保养任务。
4.1.8.3驾驶员在车辆指定维修过程中,必须跟班作业,其职责是监督:维修内容按规范落实;更换的零部件为非伪劣品;使用的润滑剂必须在有效期内,质量良好;安装过程零部件洁净无污渍,位置正确紧固可靠;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4.1.8.4驾驶员在车辆维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维修要求,不得降低维修标准,严禁索取回扣。
4.2车辆要求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4.2.1发动机性能
a.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
b.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应能由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起动。
c.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d.柴油机的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4.2.2制动性
a.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b.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对于汽车列车运输机组,若挂车与牵引车脱离,挂车应能产生驻车制动。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够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实施操纵。
c.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d.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600 kPa 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不应大于10 kPa 。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 min ,汽车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20kPa ,汽车列车运输机组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30 kPa 。
e.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75%的额定功率转速下,
4 min(汽车列车为6 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的,按400 kPa计)。
f.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4.2.3悬架特性
a.动力转向(或助力转向)的车辆卸载阀的工作时刻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的有关技术条件。
b.汽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以使车辆具有正常的操纵稳定性。
c.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跑偏,其转向盘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
d.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4.2.4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
a.汽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b.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c.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400 mm,距车箱外侧应小于150 mm。
d.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6 m 的机动车应
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后方150m 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e.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10m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
f.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标志灯,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 ,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 mm。
g.机动车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挂车标志灯(若安装)、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h.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100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3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3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20m 处应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