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各辖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各辖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深司〔2019〕177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各辖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司〔2019〕177号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各辖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19年6月1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各辖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36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2019〕7号)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各辖区管理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依法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各辖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1.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2.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深府办[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从严整治非法营运活动的工作部署,实现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责任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近期,非法营运现象有所上升,社会危害较大,群众反映强烈。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从严整治非法营运行为,综合运用各种执法手段,实现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根本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七大会议中提出的"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依法防范和整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总体要求为指导,以"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惩一批违法从业人员和暴力抗法分子,打掉一批操控非法营运违法犯罪团伙,维护交通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不断好转,为市民群众创造一个交通便捷、治安良好、安居乐业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成立市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思平(市政府)副组长:孙彪(市委政法委)、陈胜兴(市政府)、刘志娇(市交通局)、翟忠泰(市委政法委)、余新国(市公安局)成员:陈志新(市社会治安综治办)、陈惠港(市交通局)、邹从兵(市司法局)、罗烈杰(市委宣传部)、汤暑葵(市财政局)、盘美昌(市口岸办)、张进传(市监察局)、刘凤俊(市公安交警局)、石永旗(市无线电管理局)、戴宣宝(市出租屋综管办)、刘钇(市公安公交分局)、周云昌(福田区人民政府)、张斌(罗湖区人民政府)、王宏彬(盐田区人民政府)、罗育德(南山区人民政府)、XXX(宝安区人民政府)、曾稳高(龙岗区人民政府)、李福民(光明新区管委会)、祁加树(深圳警备区)、郭伟(省边防总队深圳指挥部)、杨清功(武警深圳市支队)、谭录明(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周英强(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市联合整治行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社会治安综治办主任陈志新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局副局长陈惠港、市公安交警局局长刘凤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对讲机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8]4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对讲机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对讲机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8]43号1998年4月29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市无线电事业取得很大的进步。
但同时,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频率管理和无线电设备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擅自占用频率和使用无线电对讲机,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损害了我市的电磁环境,干扰了我市航空通讯、海上急救、供水供电和消防设备等重要通讯业务。
为净化我市的电磁环境,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规定,现就无线电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是全市无线电管理的主管部门,近期将负责对全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和使用频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
主管部门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确需使用而又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多占用频率的,应清退多占部分。
严格控制无线电对讲机总台的设置数量,适当控制对讲机(手机、车机)的数量。
二、清理登记结束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讲机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同时对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设备进行检测,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设备,实行强制报废或维修,不得继续使用不合格设备。
对讲机总台、手机、车机都必须按指配的频率和规定的功率工作。
要锁定频率,不得随意占用非指配给本单位的频率。
无线电对讲机的使用单位涉及保安、物业管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酒楼宾馆、商场、工厂等很多行业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深法制[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的公告(深法制〔2012〕111号)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办对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有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编〔2012〕17号),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现将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和办公地址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畜牧业、渔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电力、节约能源、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商业特许经营、成品油经营、典当业、拍卖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农产品包装标识、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畜牧、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动物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执法的监督指导;(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和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监督管理;(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业、拍卖业的监督管理;(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管理;(十二)负责对违反信息化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三)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深府[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1月20日深府〔2006〕239号)为进一步管好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良好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促进深圳社会经济建设,现就加强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义,增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长期以来,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频率资源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净化电磁环境,维护良好电波秩序,消除有害干扰,保证各行各业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保障公安、安全、民航、海运、广电、交通、气象、救灾、“三防”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无线电通信畅通;为促进无线电行业建设与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突发性意外事件来临之际,确保应急指挥部门无线电信息安全顺畅,为及时正确地预防、判断和处置突发性事件提供准确的无线电监测、测向情报;有效进行深港两地无线电频率协调,确保深港边界无线电通信安全畅通;为重要国事活动和重大节日以及“两会”、“春运”、“高交会”、“文博会”等重大活动的无线电通信提供安全保障。
我市无线电行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无线电频率资源十分紧缺;在无线电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非法生产销售、盗用频率、乱设置台站等违法违规问题屡禁不止;有害干扰和安全隐患难以遏止;依法使用无线电的社会氛围比较缺乏;无线电法制建设亟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行业服务不够完善;管理力量比较薄弱等等。
这些对无线电行业的建设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我们必须增强无线电管理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进一步明确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9•【字号】深法制〔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10月9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深圳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一)依法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对违反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四)依法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五)依法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六)依法对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七)依法对违反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八)依法对违反新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九)依法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依法对违反服务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一)依法对违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二)依法对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三)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十四)依法实施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无线电[2012]1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01【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无线电〔2012〕18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受限。
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法制[2004]25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04年12月2日深法制[2004]253号)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6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政府各部门及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含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进行了审查。
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进展情况,分两批对上述行政执法主体统一进行公告。
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7号),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执法主体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和电力设施进行监管,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电力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依法对我市盐业市场进行监管,对违反盐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楼82107981二、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的授权,依法对我市酒类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酒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楼咨询和投诉电话:83799101三、主要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5、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6、用电检查管理办法7、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8、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8号),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深无线电[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无线电〔2012〕18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01号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受限。
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的公告-深法制[2009]1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的公告(深法制〔2009〕1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此次机构改革涉及主体名称和行政执法职责调整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政府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公告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原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以及市统计局的统计分析、信息发布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行使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储备以及粮食行政管理职责;不再行使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职责。
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行使原市贸易工业局、原市科技和信息局、原市保税区管理局、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但原市贸易工业局承担的酒类市场管理职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行使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储备以及粮食行政管理职责;行使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和监督检查、市民出境就业管理职责。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7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63号)等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监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各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负责市场秩序监管。
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监管广告活动。
2.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
4.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58号)《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挂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
市科技和信息局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与市科技和信息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原市科学技术局加挂牌子的市知识产权局的相应职能,划归单独设置的市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科技、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研究科技、信息化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规划并指导建立全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支持科协开展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承担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归口申报并组织实施国家、省科技和信息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归口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归口申报国家、省电子信息基金和软件基金项目;制定本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法制[2012]11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9.19【实施日期】2012.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的公告(深法制〔2012〕111号)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办对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有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编〔2012〕17号),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现将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和办公地址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畜牧业、渔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电力、节约能源、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商业特许经营、成品油经营、典当业、拍卖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农产品包装标识、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畜牧、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动物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执法的监督指导;(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和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监督管理;(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业、拍卖业的监督管理;(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管理;(十二)负责对违反信息化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三)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7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依法对企业投资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企业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三)规章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政府办公大楼834室(二)咨询和投诉电话:*************。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深法制[2016]7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法制〔2016〕70号)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福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福编〔2016〕13号)等规定,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负责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事项包括:1.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2.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3.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4.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5.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6.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7.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8.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9.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10.根据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11.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12.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13.根据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行为和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14.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15.根据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含标语、招牌)的行为进行查处;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体育局、盐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体育局、盐务局及罗湖等六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法制[2008]16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08.08.21【实施日期】2008.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体育局、盐务局及罗湖等六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法制〔2008〕163号)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体育局、盐务局及罗湖等六区实施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8号),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科学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
依法对违反科学技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或者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等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13、14楼咨询电话:83699671;投诉电话:83699665二、主要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三)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四)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深圳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深圳市体育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