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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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建价发[2017]2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县建设局:
为配合我省新一届定额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做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将对各市核定工作进行抽查;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对、核定上报及发放工作。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中规定的申报材料简化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或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产值统计报表;
3、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三、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规费标准的基础标准上调为3%。对于核定值不足基础标准的企业,按基础标准核定。
规费计取标准的基础标准与上限如下表:
四、经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无规费计取标准按基础费率计取社会保障费。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应按规费计取标准的上限或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
五、工伤保险费分为按企业缴纳部分与按项目缴纳部分。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工伤保险仅包含按企业缴纳部分,按项目缴纳部分按实际发生计入规费。
六、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为3月-6月。施工企业原有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只限应用于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以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和市政维修工程定额的工程计价活动。
按新标准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执行新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