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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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
体原因仍然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以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
规定处理。

我国目前仅对职业妇女实行生育津贴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妇女津贴的范围应当进
中国的妇女福利
一 定义:妇女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妇女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而提供的照顾和特殊服务。国
家和社会现在已经确认,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权利,但是权利的享有不等于权利的实现,从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到事实权利往往有很长的路要 走。
二 内容:
1.生育福利
一步扩展,非职业妇女生育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生育补贴。
2.妇女劳动保护福利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
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国务院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主要内容:①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③女职工在月经 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④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 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 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而且,怀 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⑤女职工产 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 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妇女产假方面: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那么,其他国家的女性又是如何休产假的呢?
日本带薪产假为期14周。女职工可以在孩子出生前休假6周,出生后休假8周,如 果是多胞胎还可以适当延长。产假期间的薪水为原工资的60%,此外,父母亲一方还 可以选择休一年的无薪育儿假,如果是父母轮流休育儿假,还可以多延长2个月。
(3)妇女卫生保健方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力等
法律法规,保护妇女健康权利。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卫生保健 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 的违法行为。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将流动人口的孕产妇保健纳 入到流入地的孕产妇保健范围。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卫生服务网 络,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保险对象 范围。
⑥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应给予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⑦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 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 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3.妇女保健福利
女职工保健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前保
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并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 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三 妇女福利问题的解决对策
(1)妇女就业方面。第一,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第
二,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 业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第 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2)妇女教育方面。国家的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
教育的主要目标纳人国家的教育发展规划之中,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各 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 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帮助妇女扫盲。全国妇联开展的以妇女扫盲为目标的 “巾帼扫盲行动”,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妇女福利
选自贝弗里奇报告:家Fra bibliotek主妇只要其丈夫缴费,家庭主妇就可以享受生 育津贴,孀居或离异补助,并可以领取退 休养老金,除生育津贴外,从事有酬工作 的家庭主妇还可以领取13周的生育津贴, 以保证她们在分娩前后不用工作。
外国的妇女福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北欧等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有了新的重大发展, 其实施范围扩及到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妇女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如对 孕妇、产妇、寡妇、离婚妇女都规定相应的津贴,使其享受相应的福利服 务。
在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和《女职工保健规定》中,对女职工保健制度
作了规定:县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各单位进行 业务指导。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 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没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 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的 保健工作。

对于妇女生育发给生育津贴,是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国际劳工会议年会通过的“生育保
护公约”(第3号)的宗旨就是:保证妇女劳动者在产前产后的全部假期内,产妇本人及其婴儿得
到支持和照顾。

许多国家的劳工立法,都规定雇主支付产假工资,如果对妇女没有这种足够的保护,便由社
会保障机构提供。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妇女的特殊福利津贴重点都是围绕生育而提供的。
在英国,社会福利中包括孀妇津贴。规定头26周每周领取50.10英镑,如 供养子女,每人加发7.65英镑。26周后如满50岁、伤残或照料子女者,每 周补助36.35英镑。
在瑞典,社会福利包括对新生儿父母的家长津贴,即孕妇在分娩前一个 月停止工作并领取家长津贴,婴儿出生后,父母可分享6个月的护婴假,并 领取家长津贴,数额与病休津贴相同(一般为基本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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