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办案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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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办案指导全书

加入WTO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完善趋向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形态,将因市场主体的多元性组合其经营行为意识的更加开放、市场资本的多元化配置及其运行方式的千变万化,而产生新的嬗变。

在这一划时代的嬗变中,作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济流通的监管职能和方式,也必须随之因势利导地加以规范和调整。

因为,面对大量涌进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国内、外市场主体——具有不同法律素质和商业道德素质的商品的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业者,面对渐进国际华的中国市场经济秩序,面对多元成分所形式的市场结构形态,面对市场多重资本交融所形成的新的市场运行势太;面对营造世界流通的大的市场环境,面对市场流通调节主体——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因循守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因势利导地以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为重,以法律为准则,规范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要以维权为使命,保护市场主体与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以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己任,惩办和清除一切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扰乱市场经济的违法行为。

要实现上述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要做到:

从主观上调整监管新态市场的意识;

从客观上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制经济。

但是,从目前的工商行政管理体系内的行政执法状况看,至今仍存在着一些既不科学又不规范、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行政执法问题在束缚着这种调整的顺利进行。

不科学、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仅会影响到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对社会消费保护的职能能力的形象。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消费者们依法获得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但保护不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还会侵犯宪法所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

不科学、不规范、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行政,不仅害人(市场经营主体、市场消费主体)害已(追究违法行政责任人),而且也直接影响着新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建立。

存在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的不科学、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往往是因为这些行为的制造者——少数行政执法办案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素质低弱或者执法目的不端所造成的。当然,这其中有不少行政办案人员在制造不科学或者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往往还不知道自己所实施的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正在或者已经产生着上述危害。

与此同时,让人遗憾的是,许多经营者、生产者被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执法行为侵害时,往往由于其不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而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被侵害。这种负面作用,反而助长了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反复出现。

上述危害和负作用,如果不加以及时地纠正和制止,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市场环境的形成;甚至会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影响国际化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成长和小康社会的早日实现。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办案人员要想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需求,首先就得纠正过去那种为行政执法而行政执法,将所有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者视为质疑对象和被监督对象的倾向,并从主观上调整行政监管目的和行政执法意识,使行政监管目的和行政执法的意识调整到:行政执法的第一要务和最终目的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的方向上来。

为此,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者就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以满足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各类市场主体,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好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渴望保护他们合法利益的多种需求。

其次,从客观上要使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适应法制经济的要求,使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加的科学、规范、合法、有效,力求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开透明、恰当统一,以适应和满足正在逐渐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新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秩序对政府行政监管的需求。另一方面,也需要市场经济各类经营主体,在守法经营提高公平竞争意识、模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同时,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素质,从另一个角度来促进政府对市场经济秩序监管的规范,为创造新时期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一定的贡献。

为此,本书除了反映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系统内存在着的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外,还集中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一部分典型案件作为正反面案例展示。并通过作者的审查、评判、对比、点评,给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人员和广大在市场经济中为社会、为国家、为自己的事业奋斗着的企业家、个体工商户们,提供一些行政执法规范和经营行为规范以及权益保护的实例。让大家能够随着对本书的阅读,认知和感悟到时时刻刻发生在他们的生活、工作、创业中的行政执法案件在查办当中的法律、法规运用的得当与不当、证据取得的完整与缺漏、程序审批的合法与违法、定性处罚的恰当与失当、案件事实的清楚与不清楚、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知识。以此实现作者想要通过此书达到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以案警示和以案说法通理的目的。作者愿借此书能够:

使执法者借鉴——规范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执法;

让经营者知法——在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中,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一篇工商行政执法案例解读

第一章以案说法、以案正误规范和增强执法者依法行政和为民执法的意识

案例一:李东销售假冒电池案

行政执法办案人:某市某区执法检查大队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国宇商店

经营者姓名:李东

组织形式:个人经营

地址:某市某大街106号、西排18*号

经营范围及方式:零售:酒,包装食品,日用小商品,日用杂品

一、案情概况

2002年1月22日,某执法检查大队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东正在其国宇商店内,销售南孚牌电池。经随该执法大队检查的南孚电池生产厂家派出的有关人员当场鉴定,李东所销售的南孚电池,系假冒该厂生产的南孚电池包装装潢的商品。于是,该执法大队当场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南孚’牌电池,其行为涉嫌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为理由和依据,给李东开出了《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查扣了李东尚未售出的假冒南孚电池5号的20只、7号的24只。

事后,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又以相同的理由和依据填写了《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经局长批准暂扣强制措施的实施。

结案时,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国宇商店的上述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禁的“销售假冒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对国宇商店作出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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