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公共图书馆藏书室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藏书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室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读者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图书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藏书室,包括大型图书馆、小型图书馆等。
第三条藏书室是公共图书馆所藏书籍的存放、管理和借阅场所,是读者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主要场所。
第四条藏书室管理的宗旨是以读者为中心,服务为宗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借阅服务,满足读者的需求。
第五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藏书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确保藏书室管理有序、高效。
第二章藏书室开放与闭馆第六条藏书室开放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等。
第七条藏书室的开放时间应当在图书馆公告栏、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布,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图书馆应当定期检查藏书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读者的安全和舒适。
第九条藏书室在闭馆期间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图书资料的安全保密。
第十条藏书室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临时关闭时,图书馆应当及时发布通知,告知读者闭馆时间和原因。
第三章藏书室借阅管理第十一条读者在借阅图书前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如借书证、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借阅规则,包括借阅期限、续借办法、逾期罚款等。
第十三条读者借阅图书应当按规定时间归还,逾期未还者应当按规定缴纳罚款。
第十四条图书馆应当及时更新图书目录、借阅信息,方便读者查询。
第十五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图书借阅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读者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藏书室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藏书室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乱丢纸屑等不文明行为,违者应当受到警告或处罚。
第十七条藏书室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和读者的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藏书室内应当定期消毒、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第十九条藏书室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进行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藏书室设施设备,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3篇)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公共图书馆所制定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的概览:1. 服务宗旨: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宗旨,例如提供公共借阅服务、知识传播和教育培训等。
2. 开放时间:规定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以方便读者的使用需求。
3. 馆内秩序:规定在图书馆内的秩序和行为准则,例如禁止大声喧哗、损坏图书馆设施等。
4. 借阅规定:规定读者借阅图书的资格、数量、期限等,以及借阅手续和借阅费用等。
5. 图书馆卡管理:规定读者申请图书馆借阅卡的流程、资格和使用规定,以及卡的遗失和补办流程。
6. 图书采购与分类:规定图书馆图书的采购、收录和分类方法,保证图书馆藏书的质量和多样性。
7. 阅览室和学习空间管理:规定阅览室使用的时间、空间分配和行为准则,以保持良好的学习环境。
8. 图书馆设备和设施管理:规定图书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维护责任,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信息技术设备。
9. 罚款和服务中止:规定违反图书馆规定的读者将面临的处罚,例如迟还图书需要支付罚款,严重违规可能导致借阅服务中止。
10. 图书馆服务评估:规定图书馆服务的评估方法和频率,以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此外,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还包括图书馆人员的职责和流程、图书馆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等内容。
这些规定和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有序、高效的公共图书馆,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图书馆服务。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二)公共图书馆是我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获取知识、开展学习教育与文化交流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作用,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图书馆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共图书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读者的知识需求,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管理制度一、引言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读者提供知识和信息的获取渠道。
为了规范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提升读者满意度,制定本《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管理制度》。
二、服务准则1. 平等公正:公共图书馆应以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读者,不论其身份、年龄、性别、种族、宗教或政治信仰。
2. 尊重隐私:公共图书馆应尊重读者的个人隐私权,不得泄露其借阅记录和个人信息。
3. 服务友好: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友善和蔼,有耐心地解答读者的问题,并提供专业的参考咨询服务。
4. 敬业负责: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
5. 安全维护:公共图书馆应保障读者和馆内财产的安全,提供安全的阅读环境。
三、服务内容1. 图书借阅:公共图书馆应提供多样化的图书资源,并建立高效的借阅管理系统,便利读者的借阅需求。
2. 图书馆藏: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馆藏应覆盖广泛的学科领域,涵盖不同读者的兴趣和需求。
3. 阅览服务:公共图书馆应提供安静、舒适的阅览环境,并提供阅览辅助设施,如桌椅、照明设备等。
4. 电子资源服务:公共图书馆应提供电子图书、数据库、期刊等电子资源,满足读者的在线学习和研究需求。
5. 咨询服务:公共图书馆应提供参考咨询服务,帮助读者解答疑问,引导读者进行学术研究或获取所需信息。
6. 学习活动:公共图书馆应定期举办学习活动,如讲座、培训班、展览等,促进读者的知识共享和学术交流。
四、服务流程1. 注册办卡:读者在使用公共图书馆服务前,需办理借阅卡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
2. 借还图书:读者可通过自助借还书机或服务台完成借书、还书等相关手续。
3. 借阅期限:公共图书馆应设定合理的借阅期限,并提供图书续借、预约等服务,方便读者的阅读需求。
4. 罚款管理:公共图书馆应建立适当的罚款制度,以激励读者按时归还图书,同时保障图书馆资源的公平利用。
五、服务评估1. 读者满意度调查:公共图书馆应定期进行读者满意度调查,掌握读者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和需求反馈。
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包括图书馆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服务内容、读者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第二章图书馆组织机构第三条江苏省公共图书馆实行市、县、乡三级管理体制,分别设市级图书馆、县级图书馆和乡镇图书馆。
第四条各级图书馆的组织机构包括图书馆馆长、各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具体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五条各级图书馆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保障图书馆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读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七条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阅服务、咨询服务、网络服务、文献检索等,满足读者的不同需求。
第八条图书馆应当每年定期举办各种文化活动,丰富读者的文化生活,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五章读者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读者在图书馆享有借阅图书、使用馆内设施、参加文化活动等权利,应当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文明有序使用。
第十条图书馆应当保护读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确保读者的借阅记录等信息不被泄露。
第六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各级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图书馆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图书馆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评估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章督导和监督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级图书馆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图书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图书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图书馆主持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为《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内容,欢迎各级图书馆遵守执行,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江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第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差异,其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含PPP等方式)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监管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并对其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
户外无人值守的舞台、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健身步道和户外健身器材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和服务目录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实行免费服务。
鼓励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公共图书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图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图书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提高图书服务质量,维护图书馆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图书馆是社会公共文化设施,为社会提供知识文化服务,收藏、整理和提供图书资料服务。
图书馆是一个公共场所,是为广大读者提供文献资料和阅读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图书馆服务对象是全社会公众,包括各类读者和社会机构。
第四条图书馆的宗旨是普遍服务、共享资源、面向未来的原则,以读者的需求和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为广大读者服务。
第五条图书馆坚持服务理念,以用户为中心,切实满足用户需求,提供专业化、人性化、高效率的服务。
第六条图书馆要积极推广复合阅览,培养读者独立学习的能力,提高读者获取信息的效率。
第七条图书馆应大力加强读者宣传,提倡爱书、爱读,倡导崇尚科学、崇尚文明的读书风气。
第八条读者应尊重图书馆的服务要求和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图书馆的秩序,自觉爱护图书馆的设施和资料。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保证图书馆服务质量,做到服务热情周到,态度礼貌友好,提高服务效率和速度。
第十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素养,热爱图书馆事业,能够为读者提供专业的读书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读者申请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近照,可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在图书馆办理借阅证,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须由其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借阅证,借阅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读者借阅证为临时证,并不代表读者对图书馆资源享有所有权,仅限于使用图书馆的服务。
第十四条读者借阅证遗失、损坏需补办者,需按图书馆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读者应爱护借阅证,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遗失、损坏应及时补办。
第十六条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先办理借书手续,办理借书手续时,应将本人借阅证和所借图书清单交给图书馆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的书数借阅。
第十七条读者借阅的图书,应按期归还,如图书丢失或损坏,应按照图书馆规定程序赔偿。
第十八条读者必须遵守图书馆的阅览和借阅规定,不能自行拆卸、改写、改变图书内容或标示。
江苏省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
图书馆管理制度
一、图书馆需专人管理。
注意防火、防雷电、防盗、防尘、防潮、防霉、防蛀等。
室内定期打扫,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师生到图书馆、阅览室须保持安静。
二、新采编的图书要及时分类、编目、登记、上架。
贵重图书应设立专柜,防止意外发生。
三、保证提供给师生借阅的图书流通量不低于藏书的2/3 。
师生借阅图书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四、校外人员借阅藏书必须主管领导批准。
师生、校外人员损坏或丢失图书应照价赔偿。
五、图书每学期清理一次,及时做好报损报废和增添登记工作,确保账、册相符。
图书馆管理规定(4篇)
图书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读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图书馆应当依法提供图书借阅、查询和咨询等服务,保护读者隐私和知识产权,为读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阅读环境。
第三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自身管理制度,完善资源保护和利用机制,提高图书馆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图书馆应当建立读者教育机制,提升读者的信息素养和阅读能力,使读者正确、有效地利用图书馆资源。
第二章借阅管理第五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图书借阅管理制度,保障读者的借阅权益。
第六条图书馆应当对读者进行实名制登记,获取读者的基本信息,确保图书借阅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借阅规则,明确借阅期限、可借册数和借阅流程等。
第八条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每次借阅不得超过借阅册数的限制。
第九条读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借阅期限归还借阅图书,逾期未归还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相应的逾期罚款。
第十条图书馆应当定期进行图书清点、整理和维护工作,并对损坏或遗失的图书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三章阅览管理第十一条图书馆应当配备足够的阅览座位,保障读者的阅读需求。
第十二条图书馆应当建立阅览室管理制度,做好阅览室的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读者进入阅览室前,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读者在阅览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喧哗或影响他人阅读。
第十五条读者不得将阅览室的图书拆卸、涂画或损坏,不得擅自调整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读者在离开阅览室时,应当将借阅的图书归还至指定位置,并保持桌面整洁。
第四章电子资源管理第十七条图书馆应当提供电子资源的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读者在使用电子资源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复制、传播、销售等行为。
第十九条图书馆应当确保电子资源的正常运行,及时更新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维护。
第二十条读者在使用电子资源时应当保护个人账号的安全,在使用完毕后及时退出。
公共图书馆书籍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公共图书馆是为公众提供阅读和借阅服务的场所,其书籍管理制度是图书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图书馆的正常秩序,保证读者的权利和利益,完善书籍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借书规定1. 借阅对象:凡有有效读者证的读者均可借阅图书馆的馆藏图书。
2. 借阅期限:借书期限一般为30天,部分图书可延期借阅,但不得超过3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借阅期限。
3. 借书数量:每位读者在同一时间最多可借阅5本图书。
4. 借书手续:读者在借书时须出示有效读者证,并填写借书登记表,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借书。
5. 还书规定:借阅期满或需归还图书时,读者应按规定归还,逾期不还将被扣除信用分,并需要按一定规定进行罚款。
6. 图书损坏或遗失:读者借阅期间损坏或遗失图书,应按照书籍的原价进行赔偿。
三、图书种类1. 图书种类:图书馆馆藏图书应包括各个领域的经典著作、文学作品、参考书籍等,以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
2. 图书采购:图书馆应定期对馆藏图书进行清点和检查,针对读者的需求进行图书采购和更新。
四、图书排放1. 图书分类:图书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如分门、分架、分室,使读者更方便查找所需图书。
2. 图书排列:图书应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易于读者查找阅读。
3. 图书标识:图书应贴上标签,标明书名、作者、出版社等信息,方便读者查找。
五、图书借阅和归还1. 借书流程:读者借书时须按规定填写借书登记表,出示有效读者证,确认借书资料后方可借书。
2. 还书流程:读者还书时应将借书登记表和图书一同归还,工作人员检查后确认,登记还书并返回读者证。
六、图书阅览1. 阅览规定:读者在阅览时应保持馆内的安静,不得在图书中划线、做笔记等行为,保护图书的完整性。
2. 杂志报刊:图书馆应定期购买各类杂志报刊,供读者阅读。
读者可在馆内阅览,不得擅自带离。
七、图书推广1. 图书展示:图书馆应根据读者的阅读需求和兴趣,进行图书推广和展示,吸引读者借阅。
公共图书馆服务管理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管理规范第1章总则 (4)1.1 图书馆服务宗旨 (4)1.2 服务对象与范围 (4)1.3 服务原则与要求 (4)第2章读者服务与管理 (5)2.1 读者权益保障 (5)2.2 读者证办理与管理 (5)2.3 读者借阅服务 (5)2.4 读者咨询服务 (5)第3章阅览服务 (5)3.1 阅览室设置与管理 (5)3.2 阅览座位分配与使用 (5)3.3 阅览服务规范 (5)第4章借阅服务 (5)4.1 借阅规则与流程 (5)4.2 借阅证办理与管理 (5)4.3 借阅权限与期限 (5)第5章参考咨询服务 (5)5.1 参考咨询方式与内容 (5)5.2 参考咨询团队建设 (5)5.3 参考咨询协作与共享 (5)第6章阅读推广服务 (5)6.1 阅读推广活动策划与实施 (5)6.2 阅读指导与培训 (5)6.3 阅读推广合作与交流 (5)第7章数字资源服务 (5)7.1 数字资源建设与管理 (5)7.2 数字资源检索与利用 (5)7.3 数字阅读服务 (5)第8章特殊群体服务 (5)8.1 残疾人服务 (5)8.2 老年人服务 (5)8.3 儿童与青少年服务 (5)第9章知识产权与版权服务 (6)9.1 知识产权教育与宣传 (6)9.2 版权服务规范 (6)9.3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 (6)第10章服务设施与环境 (6)10.1 服务设施配置与维护 (6)10.2 环境布局与优化 (6)10.3 安全与应急措施 (6)第11章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督 (6)11.1 服务质量标准与指标 (6)11.2 读者满意度调查与反馈 (6)11.3 服务改进与优化 (6)第12章服务人员管理 (6)12.1 服务人员素质要求 (6)12.2 服务人员培训与考核 (6)12.3 服务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 (6)第1章总则 (6)1.1 图书馆服务宗旨 (6)1.2 服务对象与范围 (6)1.3 服务原则与要求 (7)第2章读者服务与管理 (7)2.1 读者权益保障 (7)2.2 读者证办理与管理 (7)2.3 读者借阅服务 (8)2.4 读者咨询服务 (8)第3章阅览服务 (8)3.1 阅览室设置与管理 (8)3.1.1 阅览室布局 (8)3.1.2 阅览室管理 (9)3.2 阅览座位分配与使用 (9)3.2.1 座位预约系统 (9)3.2.2 座位使用规范 (9)3.3 阅览服务规范 (9)3.3.1 读者服务 (9)3.3.2 工作人员服务 (9)第4章借阅服务 (10)4.1 借阅规则与流程 (10)4.2 借阅证办理与管理 (10)4.3 借阅权限与期限 (10)第5章参考咨询服务 (11)5.1 参考咨询方式与内容 (11)5.1.1 咨询方式 (11)5.1.2 咨询内容 (11)5.2 参考咨询团队建设 (11)5.2.1 选拔与培训 (11)5.2.2 管理与激励 (11)5.3 参考咨询协作与共享 (11)5.3.1 协作机制 (12)5.3.2 共享平台 (12)第6章阅读推广服务 (12)6.1 阅读推广活动策划与实施 (12)6.1.1 确定活动主题:根据不同读者群体的需求,设定具有针对性的活动主题,如儿童阅读、青少年阅读、成人阅读等。
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管理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 (4)1.2 适用范围 (4)1.3 服务原则 (4)第二章图书馆设施与资源 (5)2.1 设施配置 (5)2.1.1 场地规划 (5)2.1.2 设施设备 (5)2.1.3 安全保障 (5)2.2 资源建设 (5)2.2.1 资源种类 (5)2.2.2 资源采购 (6)2.2.3 资源共享 (6)2.3 资源维护与管理 (6)2.3.1 资源维护 (6)2.3.2 资源管理 (6)第三章读者服务 (6)3.1 读者注册与证照管理 (6)3.1.1 注册条件 (6)3.1.2 注册程序 (6)3.1.3 证照管理 (7)3.2 借阅服务 (7)3.2.1 借阅权限 (7)3.2.2 借阅流程 (7)3.2.3 违约处理 (7)3.3 信息服务 (7)3.3.1 信息服务内容 (7)3.3.2 信息服务方式 (7)3.3.3 信息服务质量保障 (8)第四章读者活动与推广 (8)4.1 读者活动组织 (8)4.1.1 活动策划 (8)4.1.2 活动实施 (8)4.1.3 活动评估 (8)4.2 读书推广 (8)4.2.1 推广内容 (8)4.2.2 推广方式 (9)4.2.3 推广效果评估 (9)4.3 社会合作与交流 (9)4.3.1 合作对象 (9)4.3.2 合作内容 (9)4.3.3 合作效果评估 (9)第五章图书馆安全管理 (9)5.1 安全制度 (9)5.1.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10)5.1.2 宣传与落实 (10)5.1.3 定期修订 (10)5.2 安全设施 (10)5.2.1 配备安全设施 (10)5.2.2 维护与管理 (10)5.2.3 应急预案 (10)5.3 安全教育与培训 (10)5.3.1 安全教育 (10)5.3.2 安全培训 (10)5.3.3 培训记录与考核 (10)5.3.4 持续改进 (11)第六章人员管理与培训 (11)6.1 人员招聘与选拔 (11)6.1.1 招聘原则 (11)6.1.2 招聘程序 (11)6.1.3 选拔标准 (11)6.2 培训与发展 (11)6.2.1 培训计划 (11)6.2.2 培训内容 (11)6.2.3 培训方式 (12)6.3 绩效考核 (12)6.3.1 考核原则 (12)6.3.2 考核指标 (12)6.3.3 考核流程 (12)第七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12)7.1 预算管理 (12)7.1.1 总则 (12)7.1.2 预算编制 (12)7.1.3 预算执行 (13)7.1.4 预算监督与评价 (13)7.2 资产管理 (13)7.2.1 总则 (13)7.2.2 资产采购 (13)7.2.3 资产使用与维护 (13)7.2.4 资产处置 (14)7.3 财务报告 (14)7.3.1 总则 (14)7.3.2 财务报告编制 (14)7.3.3 财务报告审查与公布 (14)7.3.4 财务报告分析与改进 (14)第八章服务质量与评价 (14)8.1 服务标准 (14)8.1.1 制定服务标准的目的 (15)8.1.2 服务标准内容 (15)8.2 服务评价 (15)8.2.1 评价目的 (15)8.2.2 评价方法 (15)8.2.3 评价结果应用 (15)8.3 持续改进 (15)8.3.1 改进原则 (15)8.3.2 改进措施 (16)第九章合作与交流 (16)9.1 图书馆间合作 (16)9.1.1 合作原则 (16)9.1.2 合作内容 (16)9.1.3 合作机制 (16)9.2 国际合作 (16)9.2.1 合作原则 (17)9.2.2 合作内容 (17)9.2.3 合作机制 (17)9.3 学术交流 (17)9.3.1 学术交流原则 (17)9.3.2 学术交流内容 (17)9.3.3 学术交流机制 (17)第十章法律法规与政策 (18)10.1 法律法规遵守 (18)10.1.1 公共图书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04【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统筹协调、方便群众的要求,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财政投入与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教育、科技、民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价格、文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互联网融合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信息和文化的需求,维护公共图书馆和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是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机构。
公共图书馆包括省、市、县、乡镇图书馆(室)。
本办法所称的文献信息,是指纸质、声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一切载体形式的知识或者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省人民政府对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通信、公安、消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第五条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设备、资金以及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捐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六条公共图书馆按照本省行政区划分级设置。
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区人口分布情况、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优先安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公共图书馆是所在地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与服务中心。
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应当同时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
其业务工作纳入全省公共图书馆体系,接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苏文社[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文社[2011]22号)各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精神,省文化厅、财政厅在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方案》,并已上报国家文化部、财政部备案。
现将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地根据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免费开放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江苏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方案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江苏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发挥公共文化机构的基本职能作用,增强公共文化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一、前言公共图书馆是为公众免费开放的文化设施,它不仅是知识传播的场所,也是文化交流的平台。
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保障公众的阅读权利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图书采购、读者服务、馆藏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图书采购1.采购原则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地区文化、教育和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读者需求为依据,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制定采购计划,保证采购的书籍、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等内容丰富、品种齐全、质量优良。
2.采购渠道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购买、捐赠、交换、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采购。
其中,购买是主要方式之一。
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开展与出版社、书店等机构的合作,争取购买到更多的新书、好书。
捐赠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公共图书馆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向图书馆捐赠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资料。
三、读者服务1.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合理的开放时间,保证读者有充足的时间利用图书馆的资源。
同时,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增加开放时间,定期开展夜间阅读、周末阅读等活动。
2.服务质量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服务。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咨询台、阅览室、借阅区等服务区域,为读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读者档案,为读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提高读者阅读兴趣和能力等。
3.数字化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服务,为读者提供更丰富的阅读体验。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数字化馆藏,提供电子书籍、数字期刊、网络数据库等资源;开展在线借阅、预约、续借等服务;建立数字阅读室,提供数字阅读设备等。
四、馆藏管理1.馆藏建设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和阅读水平,制定合理的馆藏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的馆藏评估机制,保证馆藏的质量和数量。
2.馆藏维护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馆藏维护机制,加强对馆藏的保养、维修、整理和更新,确保馆藏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同时,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图书修补、翻新等工作,延长馆藏的使用寿命。
图书馆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图书馆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图书馆的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读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图书馆是为广大读者提供阅读、学习、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其宗旨是促进社会文化进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三条图书馆应当坚持以读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优质高效的藏书、阅读环境和服务。
第四条图书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图书馆的财产和资源安全。
第五条图书馆的运营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章图书馆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秉承服务理念,尊重读者,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服从领导安排,严格执行工作任务,保障图书馆正常运营。
第十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读者,耐心解答问题,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引导服务。
第十一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读者信息,严禁泄露读者隐私,维护读者权益。
第十二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协作,积极工作,不得推诿扯皮,确保图书馆运营管理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章图书馆开放时间规定第十四条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时间,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图书馆应当保障开放时间的稳定性,定期公布开放时间表,便于读者参考。
第十六条图书馆应当设立假期、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提供不同时间段的服务,满足读者需求。
第十七条图书馆应当定期评估开放时间的合理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章图书馆藏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善的藏书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整理、存放等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和图书馆定位,精选收藏图书,保证馆藏质量和数量。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1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公共图书馆是为广大读者提供阅读、学习和娱乐服务的文化机构。
为了确保图书馆的正常运营和读者的良好体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包括馆藏管理、借阅规定、开放时间、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
一、馆藏管理公共图书馆的馆藏管理是图书馆工作的核心之一。
为了满足读者的需求,馆藏应当包括各个学科领域的优秀图书,且数量应当充足。
为了保持馆藏的新颖性和多样性,定期的图书采购和更新工作至关重要。
同时,图书的摆放和整理也需要注意,保持馆内环境整洁有序,方便读者查找需要的图书。
二、借阅规定借阅规定是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读者的权益和馆内图书资源的公平利用,借阅规定应当明确规定读者的借阅权益、借阅期限、借阅量限制等。
同时,也可以设立逾期罚款制度,鼓励读者按时归还图书。
为了方便读者的借阅,可以推行自助借还服务,提供更加便利的借阅流程。
三、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到读者的需求和社会实际情况。
在制定开放时间时,可以根据周末、节假日等时段的读者流量进行调整,保证能够服务于更多的读者。
同时,在图书馆开放期间,应当安排专业的图书管理员进行服务和指导,解答读者的疑问和需求。
四、服务质量公共图书馆作为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注重提高服务质量。
图书馆应当聘请专业的图书馆员,具备深厚的图书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为读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和帮助。
同时,还可以开设一些特色的文化活动,比如讲座、展览等,丰富读者的阅读体验。
五、安全保障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读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安全。
在图书馆内设置监控摄像等安全设施,以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要加强馆内的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读者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下进行阅读和学习。
总结: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对于图书馆的正常运营和读者的体验至关重要。
合理的馆藏管理、明确的借阅规定、充足的开放时间、高质量的服务和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将共同构建一个优秀的公共图书馆。
图书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图书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图书馆管理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图书馆的秩序,保障读者的正常阅览和借阅权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第二条:读者必须持有效的借阅证进入图书馆,并遵守图书馆的开放时间。
读者应自觉遵守图书馆的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吸烟、饮食等,保持图书馆的安静和整洁。
第三条:读者借阅图书需要按照图书馆制定的借阅规则办理借阅手续。
每人每次最多可以借阅5本图书,借阅时间不超过30天。
第四条:读者借阅的图书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得涂写、划线、撕裂或弄湿等。
如发现图书有损坏,在归还时应与图书管理员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读者在图书馆内阅读图书时,应将图书放回原位,并不得擅自携出图书馆内。
如需外借,必须按照图书馆制定的借阅程序进行。
第六条:读者须按时归还借阅的图书,逾期归还的,应按照图书馆规定的规则缴纳逾期费用,如连续逾期超过7天未归还的,图书馆有权暂时取消该读者的借阅资格直至归还为止。
第七条:读者如需续借图书,可以在借阅期限到期之前到图书馆办理续借手续。
每本图书最多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14天。
第八条:对于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读者,图书馆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借阅资格、取消借阅资格等。
第九条:图书馆会定期进行图书盘点和更新整理,读者必须积极配合。
在盘点期间,读者不得借阅和归还图书。
第十条:图书馆对于读者的隐私信息将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任何修订,将提前通过图书馆官方网站和通知栏等方式公布。
以上为图书馆管理规定,读者在使用图书馆服务时,请自觉遵守,并配合图书馆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图书馆管理规定范本(2)图书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护和管理图书馆的各项资源,提供优质的图书馆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开放时间和服务范围1.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周六、周日闭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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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信息和文化的需求,维护公共图书馆和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是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机构。
公共图书馆包括省、市、县、乡镇图书馆(室)。
本办法所称的文献信息,是指纸质、声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一切载体形式的知识或者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省人民政府对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通信、公安、消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设备、资金以及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捐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六条公共图书馆按照本省行政区划分级设置。
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区人口分布情况、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优先安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
公共图书馆是所在地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与服务中心。
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应当同时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
其业务工作纳入全省公共图书馆体系,接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省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与服务中心、全省公共图书馆系统网络管理中心与业务协作协调中心。
受省文化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全省图书馆信息资源网络建设,实施对全省图书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全省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研究,组织指导全省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及服务。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公共图书馆不得转让。
因城乡建设确需征用或者拆除公共图书馆,以及改变其功并报上一级必须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用途的,能、.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一般不得小于公共图书馆的原有规模。
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负责。
第三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第九条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以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为依托,逐步建成全省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与服务体系。
第十条公共图书馆享有自主采购权。
公共图书馆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方针,做好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等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省、市、县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依据服务人口数量达到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上限,区域人均藏书量一般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乡镇图书馆(室)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藏书总量。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购置费,保证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资料逐年增长。
其中省、市、县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资料应当分别不低于当年全国新版图书品种总数的25%、10%、2%;乡镇图书馆(室)一般不少于1000册(件)。
应当按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信息资源,第十二条.照国家公布的标准及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加工整序,提供读者使用。
其中:(一)报纸在收到的当天投入借阅;(二)期刊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投入借阅;(三)其他出版物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投入借阅。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护工作,配备保温、隔热、防水、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防阳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防磁、防静电、防虫、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馆藏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的保护和管理,并将适宜公开传播的珍贵历史文献逐步整理出版。
对丧失使用和收藏价值的馆藏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及其文献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呈缴本制度。
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是本省行政区域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各市、县图书馆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出版单位应当将编印出版的出版物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图书馆缴送两册(套、件)样本,特别贵重的缴送一册(套、件)。
鼓励市、县出版单位向当地的市、县图书馆缴送样品。
鼓励省内出版内部出版物的单位以及在省外出版作品的个人自愿呈缴。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十五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设备等。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内外图书馆开展文献信息资源的交换业务。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公共图书馆服务与读者权益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根据效率、平等、开放的原则,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充分保障读者对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省、市、县公共图书馆对馆藏普通书刊的借阅实行免费原则;乡镇图书馆(室)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专题检索、网络资源利用、复印复制等,应由读者承担。
收费标准经地方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一)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检索、阅览、外借、传递;(二)电子与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浏览、传输;(三)依法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复制、加工、开发、研究、参考咨询;(四)开展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五)举办报告会、讲座、展览、学术交流活动;(六)举办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七)发展图书馆分馆,建设区域图书馆服务网络;(八)开展与图书馆职能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
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日告示。
7间,应当提前省、市、县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当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乡镇图书馆(室)每周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40小时。
公共图书馆在法定节假日应当对公众开放。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设计、营造、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采取阅览、外借、流动借阅等方式为读者服务;实行开架或者半开架制度,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随意封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源。
对馆藏珍本、善本等具有文物价值的资料,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读者目录或者馆藏文献资源检索终端,配置电子计算机与网络设备,视听、缩微、复制、视障和老龄阅读、文献消毒等必要的图书馆专用设备,设计无障碍通道,满足各类读者需求。
第二十三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享有下列权利:(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二)免费借阅图书、报刊;(三)获得文献信息资源咨询服务及阅读指导;(四)参加各种读者活动;(五)向公共图书馆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照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四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和公共设施;(二)按期归还所借馆藏文献,超过规定期限归还应当交纳滞还金;(三)遵守公共图书馆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从业人员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与图书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省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设区的市、县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分别由具有副高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公共图书馆实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图书馆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图书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当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选址应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市政配套设施条符合安全和卫生及环保标准,环境相对安静、.件良好的区域。
省、市、县(区)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阅览座位,应当依据服务人口数量达到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上限;乡镇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分馆;县级以下公共图书馆应当在社区、乡镇设立文献资料流通点。
百万以上人口的县公共图书馆应当配置流动汽车图书馆。
省、设区的市和县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国家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和市县支中心,建立具有地域特征和馆藏特色的公共图书馆网站。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网络化发展的要求,在公共图书馆内建设主干网、局域网、信息点组成的网络系统;设置电话系统、电视接收与卫星接收系统,设公用电话;设置安全防盗装置,不断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手段。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阅范围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示的;(三)擅自向读者收取费用的;(四)擅自剔除馆藏文献资料的;(五)任意限制、封存、损毁、变卖、转让馆藏文献资料的;(六)挪用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的;(七)公共图书馆设立、变更、撤消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公共图书馆自主采购权的;(二)侵占公共图书馆馆舍、设备以及馆藏文献资料的;(三)擅自征用、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