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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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局属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
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是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是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局严格落实总局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口岸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储存场地(库)企业、服务行业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保障了口岸公共卫生和食品、饮用水安全。但随着天津口岸辖区的不断扩大和我局机构设置的增加,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出现了分工不明、责任不清、衔接不到位和工作不规范、不一致的现象和问题,严重影响了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就加强和规范天津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口岸卫生监督的对象和责任分工
天津口岸卫生监督的对象包括海港和空港口岸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服务行业,口岸储存场地(库),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其相应的码头(停机坪)、作业区等。针对卫生监督对象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各分支机构的实际,明确各分支机构卫生监督的责任分工如下:
1、南疆办
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出入境船舶、供船食品饮用水、天津港码头及延伸作业区、船舶服务单位和客运候船厅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除东疆保税岛和临港工业区以外的供船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
2、东疆局、临港办
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船舶、供船食品饮用水、天津港码头及延伸作业区、口岸储存场地、船舶服务单位和客运候船厅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供船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
3、机场办
负责机场范围内出入境航空器、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口岸储存场地、口岸服务单位、停机坪和候机楼的卫生监督工作。
4.静海局、新港办、北疆办
静海局负责所辖进境废物原料集中查验场(库)的卫生监督工作;新港办负责所辖振华、港强集中查验场(库)和出口食品场库(不含集装箱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北疆办负责天津港国际物流集中查验场(库)的卫生监督工作。
5.空港局、开发区局、保税办、宝坻局、武清办、北辰办等
空港局食卫处负责天津市内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发区局、保税办、宝坻局、武清办、北辰办等负责所辖区
域内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
6. 东港局
负责所辖进境废物原料集中查验场(库)和口岸其它集装箱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
按照上述分工,涉及我局卫生检疫行政许可业务的口岸储存场地的具体卫生监督职责划分见附件。
二、口岸卫生监督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内容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内容包括卫生管理、环境卫生、媒介生物防治状况、垃圾管理等,具体参照《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卫[2004]193号)文件。
2.卫生监督频次
对每家单位每季度至少1次,4—10月每季度至少2次,对进出口食品储存场地和出入境废旧物品储存场地适当增加监督次数。
3.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3.1《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见附件2),每次卫生监督必须填写。
3.2《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件3),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量化评
分时填写。
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对于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影响较小时,可以口头通知被监督单位整改。当发现问题比较严重时,应填写《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并让被监督方签收。对于签发《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的,应在整改期限结束时组织再检查,并填写《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对于没有在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单位,应通报卫生检疫监管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暂停其业务经营、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等措施。
(二)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内容
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包括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现场的卫生监督。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具体内容参照《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88号令)。应加强口岸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经快速检测筛选出的阳性样品或可疑样品要及时送实验室进行常规检测,并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填写监督意见。
2.卫生监督频次
对航空配餐企业、供船食品饮用水单位和候机楼内餐馆的卫生监督每月至少1次,对其他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季度一次,5—10月适当增加卫生监督次数,对开展食品
分级管理单位的卫生监督频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为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的食品饮用水的现场卫生监督频次,应结合供应单位的卫生状况、报检情况等由各有关分支机构决定。
3.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3.1《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每次卫生监督必须填写。
3.2船舶食品供应单位的卫生监督只填写《船舶食品供应单位日常卫生监督评分表》(见附件6)。船舶饮用水供应单位的卫生监督只填写《船舶饮用水供应单位日常卫生监督评分表》(见附件6)
3.3需要采样的填写《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见附件7)。
3.4需要实施分级管理的口岸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填写《出入境口岸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在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发现的不合格情况的处理同上述(二)、4。在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现场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食品饮用水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况,应按规定采取采样检验、强制卸下、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三)出入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内容
检查出入境交通工具客舱、货舱、船员宿舱、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包括微小气候状况)、媒介生物防治情况和防鼠装置、座套和卧具清洗状况,废弃物处理、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卫生、船员和机组人员的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情况。另外,还应检查交通工具入境卫生检疫证,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必要时,可对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实施采样检验。
2.卫生监督频次
相关海港分支机构国际航行船舶的卫生监督频次每月应不少于在该机构所辖码头停靠的电讯检疫船舶和国内港口来船数量的30%,重点加强对以下船舶的卫生监督:电讯检疫船舶、国内港口来船、船龄超过20年的船舶、因各种不合格情况近期曾实施卫生处理的船舶。对实施入境登轮检疫的船舶原则上不再进行卫生监督,国内外出现疫情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当增加卫生监督次数。
出入境航空器的卫生监督频次应根据国内外疫情发展和电讯检疫实施的情况决定,应逐步加大对入境航空器的后续卫生监督力度。一般情况下,每月对各个出入境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不同航空公司实行至少一次卫生监督,国内外出现疫情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当增加卫生监督次数。
3.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3.1《出入境船舶(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定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