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
系统简介
本系统是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用于管理研究生的信息,包括学生信息、学籍信息、学习进度等。
系统实现了研究生信息的统一管理,方便学校管理人员查看研究生的信息,以便更好的管理研究生。
主要功能
* 学生信息管理:管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联系方式等。
* 学籍信息管理:管理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入学时间、学制、专业、年级、学历、学位、毕业时间等。
* 学习进度管理:管理学生的学习进度,包括学习计划、学习
成绩、考试时间、课程安排等。
* 成绩管理:管理学生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末成绩、考
试成绩等。
* 课程管理:管理学生的课程,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授课老师、上课时间等。
* 奖惩管理:管理学生的奖惩信息,包括奖励、处分、惩罚等。
开发环境
* 操作系统:Windows 10
* 开发语言:Java
* 数据库:MySQL
* 开发工具:Eclipse。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学秩序的规范化运行,强化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推动研究生在德、智、体等多方面的全面发展,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以下为规定内容的正式改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依据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和优化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及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紧密围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核心任务,不断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管理。
培养单位应遵循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导的原则,激发研究生的自我管理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遵守宪法、法律及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按照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到者,须向培养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将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对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但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培养单位可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可选择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未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入学,或虽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注册。
硕士学籍管理规定全文是(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学位教育管理,规范培养过程,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尊重研究生的主体地位,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注销第六条新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七条办理入学手续后,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为新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具体学制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有所不同。
第九条研究生在学籍注册有效期内,如因故需要休学、转学、转专业等,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有效期满,未完成学业者,其学籍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注销其学籍:(一)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不归,或者擅自出国(境)逾期不归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复学的;(三)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业,无法继续学习或取得学业的;(四)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第三章学业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专业教育、学术活动等。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当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
第十四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校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毕业,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是一款为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系统,它能帮助研究生完成学籍管理、课程管理、导师指导、科研管理、奖助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并为研究生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和社交平台,为他们的学习、科研、生活提供全方位保障。
一、学籍管理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为研究生提供了完善的学籍管理功能,包括学生档案、学生信息、课程安排、考试成绩、导师评价等内容。
系统通过学籍管理,能够及时、准确的查阅学生的各项信息,并且可以根据不同的学院、专业、学年进行筛选,为相应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提供了方便,也为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了全方位保障。
二、课程管理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研究生进行课程管理,包括课程选择、教师评价等功能。
学生可以在系统中查找课程信息,并进行选课,同时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评价和反馈,帮助教师改进教学质量。
通过课程管理,学生可以更好地规划学习计划,为自己的学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导师指导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提供了导师指导功能。
研究生可以在系统中选择自己的导师,并与导师进行沟通。
导师可以及时地指导学生的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和学术发展等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导师指导,学生可以更好地进行研究,提高自己的学术能力和水平。
四、科研管理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为研究生提供了科研管理功能,包括论文管理、课题管理、研究成果展示等功能。
研究生可以在系统中上传自己的研究成果、论文等信息,并与相关的研究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与互动。
系统可以及时地提醒学生完成科研任务,并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五、奖助管理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供奖助管理功能,包括奖学金、补贴和助学金等项目。
通过奖助管理,学生可以及时了解有关的政策和要求,提高自己的申请和获得奖助的概率,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负担。
六、信息资源和社交平台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和社交平台,学生可以在系统中查找各种资源并进行相应的互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OO八年十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条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努力学习;(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或研究任务;(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院(系)学生工作部门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二、考 勤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及所在学院 (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参加教学、科研活 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 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情节轻重,按照 《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 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 休学手续。
上学期间尽量不要更改姓名,因为这会导致 毕业信息与入学信息不符,以及与学生人事 档案中的姓名不一致,毕业参加工作后出示 档案中相关信息时姓名对不上等问题。
上学期间改姓名的,必须在毕业生电子注册 前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改名证明,内容包含 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 2)同时反映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的 户口卡原件及派出所盖章的户口卡复印件。
② 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研究生出国(境)审批 表》;
③ 将护照签证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 ④ 按时回国并到研院报到; ⑤ 申请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遵照有关规定执
行。
五、研究生学制
研究生学制,硕士生、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硕 博连读一般为五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 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位课程和学位论文者,经学 校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超过二年(包 括休学)。
4、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 假者,超假时间作缺勤处理;
5、研究生一学期请事假累计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6、研究生的寒案。
四、学籍异动—休学与复学、退学、出国
休学与复学:《研究生工作手册》P113 退学: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4 出国: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7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文件(武汉)中地大研发[2017]102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和提升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与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职业化要求的研究生培养类型,其区别于侧重理论与学术研究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旨在培养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是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
第二章修业年限与学习形式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将按照《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而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第四条学习形式:(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具体授课方式及时间安排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培养方式与培养方案第五条采用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第六条培养方案是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应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充分体现“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基本改革方向。
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应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应用能力、适应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中国地质大学 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中地大研字[2014]49号)为了积极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不断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培养目标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成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人才。
具体要求是: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追求真理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敬业精神,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要求硕士研究生掌握本门学科方面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必要的技能,具有从事本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大学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有较强地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在所从事的研究方向范围内,了解本学科发展现状和动向及生产实际问题;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进行专业阅读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作风。
3.坚持体育锻炼,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条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2~3年,超过基本学制的学习期间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学习年限超过5年者,需要重新按年度交费学习(延长期每年缴纳学费标准:按本专业当年同类研究生的年度缴费)。
第三条培养方式1.硕士生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科研相结合的方式,贯彻课程学习与论文并重的原则,既要使之掌握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又要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有较强的知识获取能力、知识应用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2.硕士生培养采取指导教师负责制,提倡系(或研究所)成立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借助有关教师的业务专长,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以利于拓宽硕士生的知识面。
3.提倡鼓励科研单位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与我校合作培养硕士生。
第四条培养方案1.培养方案是实现本学科硕士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它是培养硕士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地大研字[2013]56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第一条研究生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到校办理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为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学年。
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保留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
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直接攻博及提前攻博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病愈后可视本人具体情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条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由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包括:个人信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等,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
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实施总则)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要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为国家培养更多的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各类拔尖创新型人才,对现行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探索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新版《研究生培养方案》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一、基本依据1、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新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简称“2011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我校的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应按照新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
2、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以明确培养目标,加强培养过程管理。
3、贯彻我校“特色加精品”的办学理念和“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紧密结合学校发展战略,大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
以提高培养质量为核心,根据明确目标、分类指导、优化课程、增强弹性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加强研究生获取知识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1、把握学科内涵、突出学科特色、体现学科水平。
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应按一级学科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无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鼓励其按一级学科修订培养方案。
充分发挥院、部在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2、实现分类指导。
关于敦促已达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抓紧毕业论文及相关工作的

关于敦促已达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抓紧毕业论文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研究生及其导师:
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含休学),第三十二条第六款: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予以退学处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提醒2006级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和2008级未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应高度重视自己最后一个学期的学业,并请这些研究生导师及有关学院敦促这些学生在本学期抓紧论文工作并顺利完成学业。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2年2月16日
2006级未毕业博士研究生和2008级未毕业硕士研究生名单。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为研究生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包括入学、学习阶段和离校等不同时期的学生信息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业发展,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研究生入学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入学管理是指我校对申请研究生入学的学生的审核、录取和注册等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的录取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周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研究生录取时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是指我校对在读研究生进行学习过程中的管理,包括课程选修、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如不能按时修完规定学分的课程,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不合格或不及格科目应及时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通过答辩后方可获得学位。
第四章研究生离校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离校管理是指我校对已满足毕业要求或办理退学、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进行档案管理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地大研字[2013]56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第一条研究生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到校办理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为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学年。
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保留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
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直接攻博及提前攻博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病愈后可视本人具体情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条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由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包括:个人信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等,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
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核决定,发文件后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二章个人身份信息异动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各学院须核实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如与《研究生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应及时向研究生院递交学籍信息变更申请书。
第五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允许同时修改。
第六条符合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学生须向研究生院提供以下资料:1.《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并填写);2.到县级或县级以上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身份变更证明,并提供经办警官姓名及联系方式,用以核实变更情况是否属实。
3.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经研究生院审核相关材料准确无误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行文,经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方能更改个人身份信息资料。
作出变更决定后,相关材料要存入学生档案。
此前学籍资料不予更改,此后按批准后的信息进行学籍管理。
变更决定由研究生院报送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保证信息的一致性。
第七条学生申请变更个人身份信息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办理时间与条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每年12月受理符合变更条件的学生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申请。
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申请得到批准以后,若再次提出变更,研究生院将不予受理。
第三章学期注册、考勤与请假第九条研究生实行学期注册。
秋季学期,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到学院办理到校手续,9月底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束后,按照奖学金评定标准履行缴费手续后,持研究生证及缴费收据到所在院(所)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春季学期,研究生在开学两周内持研究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已结束,导师确认其当前学期回原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工作的,应当在开学1个月内到校注册并与导师交流研究工作情况。
第十条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当前学期结束前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院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在研究生院培养部门办理,并在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成行。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出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原单位办理,非假期成行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缓注册手续办理及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缓注册。
(一)不能按时报到并已办理请假手续的;(二)暂时不能交纳学费、住宿费,且不办理助学贷款的;(三)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处理结论的;(四)因学籍变动,学籍信息库未予及时更新的;(五)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缓注册的。
第十五条因上述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向所在学院(部、所)提出书面申请,如获批准,可以办理缓注册手续。
缓注册学生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缓注册”。
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缓注册的学生在缓注册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和权利。
未享受的评优、评奖以及各类补助项目,恢复注册后,学校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缓注册学生必须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缓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到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暂时无力缴清学费,并办理了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必须在缓注册期间与学校结清阶段性经济关系后完成注册手续。
(一)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可以通过学院(部、所)向资助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其政策性减免按国家文件精神执行,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处备案。
学生在缴纳应缴学费、住宿费额度与批准减免学费额度的差额后,持财务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二)拟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经相关单位核定学生贷款额度后报财务处备案。
学生在缴纳应缴学费额度与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的差额后,可持财务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定最长三个月的缓注册期限,超出缓注册期限又无正当理由者,按未注册处理。
第五章未注册学生的处理及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二)应当休学而没有履行休学手续或正在休学期间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未到期者;(四)因出国留学、应征入伍、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暂不注册者;(五)欠缴学费、住宿费而未办理缓注册手续者;(六)超过缓注册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七)按照学校规定应给予退学处理者。
第二十三条未注册学生不能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不拥有在籍学生应有的权利。
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未注册”。
第二十四条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款者,视为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未办理者,在学校发布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后视为自动办理。
第二十五条符合第二十二条其他情形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六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
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1.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2.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3.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原专业学习;4.研究生本人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明显科研成果;5.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不满一学期的;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1.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所)同意,征得拟转入学院(所)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2.转至外单位:一般应在湖北省内进行。
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学校。
接受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研究生院(处)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批准。
转至省外单位的由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外单位转入: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入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从省外培养单位转入的,还须提供转出单位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同意转入的证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所)同意并落实导师,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提出。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学校对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具体规定如下:1.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至3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以硕-博连读形式培养的研究生,基本学制为5年;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前参加学位课程进修班学习达1年以上者,基本学制为2年。
超过基本学制仍未毕业者不再享受公费医疗。
2.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与培养过程的需要,确定本学院各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并汇总到研究生院备案。
3.硕士研究生(包括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各种专业硕士学位等人员)学习年限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包括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学习年限超过7年者,将进行学籍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