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中日友好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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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
(一)门诊诊疗费
1.诊疗费票据是4元,医保基金支付2元,给予患者的收据样式什么样?如何购买?
答:相关部门印制新的诊疗费票据,供实时结算后使用。其中部队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总后卫生部的诊疗费收据,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税局的诊疗费发票,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诊疗费使用市财政的定额收据。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诊疗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2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原渠道申领和购买。
2.挂号费中的诊疗费是否单独出具明细?
答:全额交费患者使用现有票据,持卡就医患者使用定额诊疗费票据,不需单独出具明细。
3.特需门诊诊疗费是否纳入支付范围,如何收取?
答:诊疗费超过报销标准的,按医保外上传;诊疗费符合报销标准的,按正常途径上传。
(二)门诊就医的问题
1.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患者挂号后,就诊、化验、检查、取药、治疗、收费等都要刷卡识别身份。使用社保卡后,存在两卡共存状态,不能兼容使用同一读卡器势必给参保患者带来不便,应如何解决?
答:根据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HIS改造完成后,应能够使用社保卡为医保患者在院内提供全程服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2.医院普遍反应,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手中持有多本医疗手册,造成医院不能判断既往治疗、用药情况,有可能发生重复开药、超量等现象,由此受到处罚,医院不能接受,如何处理?
答:医生、患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自己的问题。参保人员应保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查看、书写“病历手册”,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有医生工作站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工作站系统辅助医生诊治,避免同一参保人员在本院的重复就医和取药。
3.门诊持卡结算后,请明确规范哪几类药物可开一个月量?包括社区的慢病吗?高血脂、慢性支气管炎包括在内吗?
答: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未做调整,具体应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文件执行。
4.在实行门诊实时结算之前,是否需将超过起付线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进行上传?
答:无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起付线,所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就诊费用明细均应上传。
5.病历手册与目前医院使用的门诊病历是否一致,用完后如何判断上次就医信息?
答:继续使用现有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就医信息以病人出示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为准。
6.病人就诊时,三级医院所开药物超出常规用量,下级医院是按医嘱使用还是按说明书使用,如何避免引起纠纷?
答:药品的使用要符合药品目录规定,同时符合说明书规定。
7.医保病人的自费药与目录内药能否开在一张处方上,是否必须分开两张处方?
答:必须分开两张处方。
8.晚间就诊时,开药量应按门诊还是急诊执行?系统是否按时间段划分是急诊还是门诊?
答:急诊、门诊的界定应根据医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医保系统不会按时间段划分急诊或门诊。
9.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
答: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
10.信息系统中对于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是否有提示?
答:该问题需通过定点医疗机构HIS升级改造解决,凡进行过社保卡信息与院内就诊卡信息绑定的人员,再次就诊时如未使用社保卡,HIS的显示界面应给操作员相应提示。
(三)门诊特殊病种(启动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执行)
1.门诊特殊病种首次往卡内写数据时是否须写入所有历史数据?
答:参保人员首次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类业务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医保手册”与系统待遇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找原因,确认准确后进行卡激活,数据写入卡中。
2.已办理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的参保人员,发社保卡后是否还需重新办理审批?
答:参保人员持卡后需要到区县经办机构将原手册中的审批信息写卡。
3.门诊特殊病就医的同时发生非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如何办理结算?
答:收费人员可同时采集明细信息,系统自动按普通门诊及门诊特殊病种分开结算。
4.目前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押在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今后门诊特殊病患者如继续押社保卡,在其它医院的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答: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门诊特殊病就医时,无须押社保卡,当场完成结算。
(四)急诊留观(启动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执行)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两类费用是否都需要锁卡和解卡?
答:急诊留观办理入院登记时需要锁卡,完成费用结算的同时解卡;门诊特殊病不锁卡,当场完成费用结算。
2.参保人员急诊留观时,应按次结算还是先预交押金留观结束后一并结算?
答:和普通住院一样,以预交押金的形式,待留观结束后一并结算。
3.按急诊留观操作流程,由于涉及患者最后费用分解问题,在患者就诊时必须明确是留观还是普通急诊。普通急诊与急诊留观如何界定?
答:急诊留观的标准是医疗问题,医保只是支付问题。医生确认患者需要急诊留观,按住院流程办理就医、结算手续;确认为急诊,按普通门、急诊流程办理就医、结算手续。
4.急诊留观新政策开始执行的日期?
答:待市局下发正式通知,确定新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
5.急诊留观转住院,是否需要先结算再转院?
答:需要先结算急诊留观费用,接收医院按转入院办理入院手续。
6.卡结算后,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在急诊留观时已扣除起付线,转入院以后是否需再交纳起付线?
答:如为转入院的,视为一次住院,结算周期连续计算;如为新入院,需重新收取起付线。
7.急诊留观结算是否和住院一样,也按一个年度内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650元计算?
答:急诊留观的结算和住院政策一样,包括起付线和结算期。比如患者第一次就医时为住院,交纳起付线1300元,第二次就医时为急诊留观,应交纳起付线650元。
8.一次急诊留观结束后不到24小时,患者又再次在本院或其他医院急诊留观或住院,是否再扣除一次起付线?
答:急诊留观按住院政策执行,包括起付线和结算期。一次急诊留观结束后完成费用结算,再次收入急诊留观后按新入院办理,需再交纳一次起付线,与留观结束后再次返回医院的时间无关。
9.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在过渡期的急诊留观能否现金结账?
答: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前,急诊留观全额现金结算,事后办理手工报销。
(五)退费的问题
1.如果病人来退费,药品目录或价格已经发生更改怎么办?
答:系统会自动按退费交易原发生时点的目录和价格进行退费计算。
2.由于住院、过敏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退费,退的费用是现金还是个人帐户?患者待遇如何修改?
答:退现金,改待遇,系统自动计算,退费操作必须在网络联通条件下才能办理。
3.患者跨年退费如何操作?
答:退费冲减原待遇,新交易按结算时间计算待遇。
4.医保住院病人退费重新结算不用打印负票,门诊为什么必须打印?如果政策要求必须打印,就意味着对其他公疗自费病人的退费处理也要变成打印负票,否则系统会乱。退费时收回原收据,开出红冲收据不符合财务制度,应如何处理?
答:持卡结算的参保人员办理退费时,必须打印负值票据,因为退给患者金额与患者实交现金数额可能不一致,部分费用可能会退还医保基金。
5.退费界面中退费金额显示的数据是什么?
答:退费机制较为繁琐,退费界面的金额显示应为“核心组件”的反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