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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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控工作的
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规范、健康、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原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系和主要职责
第二条内控管理实行垂直管理机制。公司内控部门及内控人员
在行政上受本级机构管理,在业务上直接受分公司内控部门指导
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机构内控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2、根据分公司内控部门的要求和授权,开展对本机构范围内的
各项审计、稽核检查、法律事务和质量认证工作。
3、根据本机构领导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4、配合本机构其他部门的工作。
5、检查指导下级机构内控联系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四条公司及地市营销服务部应当配备1名内控专员,县市营销服务部配备兼职内控联系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内控工作,接受
分公司内控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地市营销服务部的内控专员应有本科以上学
历,从事过会计、审计或法律事务工作,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第六条营销服务部内控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过经
济管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联系制度与报告制度
第七条公司各级机构必须支持和配合内控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内控部门在开展审计、检查、法律调研等工作前,一
般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以
突击检查。调查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各机构、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
结束后,内控部门要按时出具报告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在规定的
时间内执行整改意见,并书面反馈,内控部门负责检查执行的有
效性。
第九条公司内控人员向分公司内控部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
工作,包括:
1、每年1月5日前汇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该年度工作计划,上
年度工作总结需附本级机构领导对内控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2、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季度工作总结(二季度报半年
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季度内根据计划开展的审计、稽核
检查、法律事务和品质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根据本机构负责人
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情况,需上报分公司内控部门备案的审计
检查报告,以及下季度工作安排。
3、每月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月预警有关财务数据表。
4、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立即向分公司内控部门和本级机
构领导报告,根据指示来开展工作,随后进行专题汇报。
5、分公司内控部门安排的其他报告。
第五章审计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分公司内控工作计划,公司内控部门及下属各机
构内控人员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并为经营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除向有关领导汇报外,存在问题的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给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职能包括:
1、制定公司各项审计计划和工作制度、程序。
2、开展对公司系统内下级机构的年度、半年度审计。
3、开展公司系统内专项审计。
4、开展对新设机构的开业审计。
5、开展对下级机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的离任、离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6、制定公司预警指标考核办法并实施对下级机构的考核。
7、指导下级机构的审计工作,组织系统内审计工作培训和经验
交流。
8、配合开展总、分公司内控部的审计工作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年
检工作,开展审计工作的对外交流。
9、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公司将根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检查条例》对有
关机构和个人予以严厉处罚。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
1、财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财务
报表和帐册、各类资产/负债项目、收入和支出项目、银行帐户
管理、财务印章/发票管理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
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2、业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单证
管理、业务印章管理、代理协议和业务合作协议管理等)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3、营销服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营销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营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4、行政人事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类合同/印章管理、各类
公司资产的购置和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薪酬福利管理是
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可根据上级公司的部署和
本机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取现场审计程
序或非现场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分公司的要求和公司实际需要,实行专项审计,或突击检查。
第十八条新设机构的开业审计须在正式开业后一个月之内进
行。
第十九条公司对支公司年度审计和半年度审计分别在次年的
一月和当年七月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内控部门和内控人员建立对本级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离司审计制度。
第六章稽核检查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每年至少对系统进
行一次全面稽核检查。专项检查按照分公司的安排和公司的需要
随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