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6-EC电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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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6-EC电池指令

2006 66 EC电池指令(中文)

2006/66/EC电池指令(中文) 2006-66-EC电池指令(中文)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9月2日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91/157/EEC的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和第9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以及协调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 协调各国家跟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措施是有利的。这个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指令做出贡献。立法75(1)条。然而,采取基于第95(1)条来协调与重金属含量及电池及蓄电池标识有关的措施也是合适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顺利实施,并避免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2) 欧盟理事会通讯于1996年7月30公布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废弃物处理策略综述为欧洲共同体未来的废弃物政策确立了指导方针。通讯强调了减少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性,指出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在产品及产品制造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规则的潜在好处。通讯还说明既然废弃物的产生是不能避免的,那么废弃物应该在材料或能源上循环再利用。 (3) 欧洲议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关于欧洲共同体抗击由镉引起的环境污染行动计划强调,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镉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镉的使用场合和收集、回收含镉电池。 (4) 欧洲议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使一些成员国在这个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没有完全达到。第1600/2002/EC号制定的第六个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决议和第2002/96/EC号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指令(WEEE)也强调91/157/EEC指令需要修改。因此为了指令的清晰性,91/157/EEC指令需要被修改和替换。 (5) 为了达到环境方面的目标,本指令禁止某些含有汞和镉的电池及蓄电池投放于市场。本指令提高了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水平,还提升了涉及电池及蓄电池生命周期各操作者的环境方面的表现,例如生产者、经销商、使用者,特别是涉及直接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废弃电池与废弃蓄电池的操作者。这些特殊规则是对欧洲共同体目前存在的关于废弃物立法的补充,特别是第2006/12/EC号指令、第1999/31/EC号指令和第2000/76/EC号指令。 (6) 为了制止废弃电池及蓄电池被随意丢弃而导致污染环境,以及避免使用者对不同电池及蓄电池的不同

关于欧盟RoHS指令与电池指令解读

欧盟RoHS指令与电池指令解读 王金良 欧盟RoHS指令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RoHS指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企业如何应对?怎样进行R oHS符合性评价?电池生产商还应执行哪些相关指令?上下游产品标准不一致时到底按哪个标准执行?应业内骨干厂家和部分技术人员的要求,王金良先生对欧盟RoHS指令及与电池相关的环保指令作如下解读,并对其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分析。现转发给各会员单位,请认真学习和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 1 目前涉及电池和蓄电池的欧盟环保指令(主要指令,包括未来可能执行的指令) 1.1 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简称RoHS指令; 1.2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简称WEEE指令; 1.3 废旧车辆报废指令2000/53/EC ; 1.4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指令及其延展指令2004/12/EC; 1.5 含某些有毒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91/157/EEC、延展指令98/101/EC,简称电池指令; 1.6 含某些有毒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修改草案EEC 98号通报; 1.7 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简称REACH法规。 2 RoHS指令和WEEE指令(目前已执行的主要环保指令) 2.1 RoHS指令2002/95/EC RoHS指令是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 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简称。编号为2002/95/EC。 核心内容: 2006年7月1日起,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6种有害物质的最高限量(w%)分别为:铅(Pb):0.1%;汞(Hg):0.1%;镉(Cd):0.01%;六价铬(Cr6+):0.1%;多溴联苯(PBB):0. 1% ;多溴二苯醚(PBDE):0.1%。 2.2 WEEE指令2002/96/EC WEEE指令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简称。编号为20 02/96/EC。 核心内容: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处理报废设备。 2.3 RoHS指令和WEEE指令涉及的产品及适用地域范围 2.3.1 使用电池的电子电器产品 RoHS和WEEE指令涉及的部分使用电池和蓄电池的电子器具包括:空调器等大型家电中的遥控器,电动牙刷、剃须、按摩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等小型家电产品,个人电脑、电话机等IT和远程通讯设备,收、录音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手提电钻、电锯、电动螺丝刀等电子和电气工具,电动玩具等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2.3.2 RoHS 指令可能涉及的高风险零部件及材料 RoHS 指令可能涉及的高风险零部件及材料见附表。 附表 有害物高风险零部件及材料 铅焊料、玻璃、电池、陶瓷、塑料、合金 镉油漆、塑料、焊料、厚膜电路、陶瓷、电池、半导体、电阻、继电器、开关 汞电池、电极部件、电接触器、荧光灯 六价铬金属零部件(包括电池部件)、钝化膜、耐蚀油漆和涂层 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塑料、印刷电路板和电缆中阻燃剂 2.3.3 RoHS和WEEE指令适用地域范围

电池指令(中文版)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6/66/EC 指令 2006.09.06 基于91/157/EEC 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修正 翻译者:上品检测肖红刚 日期:2011年8月20日星期六 https://www.360docs.net/doc/b414195664.html, 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欧盟基础上的条约,尤其是与本指令中4、6 和21 章中有关的175(1)条款和95(1)条款,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协会的意见,考虑到宗教团体的意见,与按照法律委员会2006 年6 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而制定的条约中251 条程序一致,前言: (1)指令要求协调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的计量方式。该指令最初目的是使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对环境的消极影响最小化,并以此来保护、保留和发展环境质量。其法律基础为条约的175(1)条款。尽管如此,指令也适当考虑采取基于条约中95(1)条款的社会水平来协调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重金属含量和标志的要求以保证内部市场的温和行动和避免社会中市场的恶性竞争。 (2)共同体委员会在1996 年7 月30 日通过的的《回顾共同体垃圾管理策略》为未来共同体垃圾政策建立了指导方针。委员会强调了减少垃圾中有害物质的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在共同体范围内对产品和其生产过程中限制相关物质使用的潜在利益。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在常规的污染不能避免时,废品应以原料或能量的方式回收。 (3)欧洲理事会在1988 年1 月25 日通过的关于共同体抗击镉对环境污染的行动程序决议中强调对镉的限制是在没有更好选择、并且电池中所含镉是作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利益的镉控制政策中收集和循环的主要元素的情况下使用。 (4)理事会在1991年3月18日通过的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含有某些危险物质91/157/EEC 要求各成员国在该领域实施相似的法律。尽管如此,该指令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600/2002/EC 指令、理事会于2002 年7月22日通过的《第六环境行动指南》、欧洲议会2002/96/EC 指令、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的《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WEEE)等指令也是根据需要在91/157/EEC基

RoHSWEEE指令及电池指令包装指令的关系

RoHS/WEEE指令与电池指令、包装指令的关系 中国赛宝(总部)实验室刘群兴黄海涛 1.前言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完成并批准了 2002/95/EC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和2002/96/EC 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简称WEEE指令,Directive 2002/9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7 January 2003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官方刊物上公布生效。欧盟这两个指令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简称EEE,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而这些产品又不可避免会使用到包装材料,有不少产品还会使用到电池。电池和包装材料则分别涉及到欧盟电池指令和包装指令。本文就电池指令、包装指令以及两指令与ROHS/WEEE 指令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介绍。 2.电池指令 2.1 电池分类 电池主要可分为如下两类:

第一类为轻便式电池(portable batteries),其重量一般在 1kg以下。包括: a)不可充电的普通电池或蓄电池,如碳锌干电池(carbon-zinc dry batteries)、碱锰电池(alkaline manganese batteries); b)不可充电的钮扣电池(button cells),如锌-空气钮扣电池、氧化银钮扣电池、氧化锰钮扣电池、锂钮扣电池等; c)可充电电池,包括: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第二类为工业用和机动车用电池,其重量一般在1kg以上。 工业用电池如铅酸电池,就占工业用电池总量的96%; 机动车用电池,主要是用于机动车的启动、照明及点火。 电子电气产品中的电池主要为第一类轻便式电池,这些电池或固定焊接安装在电子电气产品印制电路板上,或作为附件随产品销售到用户手中,由用户安装到产品电池盒或产品遥控器电池盒中。 2.2 电池的危害 电池的危害主要体现为废弃后对环境的危害,根据欧盟委员会第2000/532/EC号决议(Commission Decision 2000/532/EC),废弃铅酸电池、汞电池、镍镉电池列为有毒有害废弃物(Hazardous Waste)。 2.3 电池指令及其演化 1991年3月18日欧盟理事会第91/157/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1/157/EEC-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电池指令相关内容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 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2006/66/EC ,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该指令将于2008年9月26日执行限制。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z电池及电池组的定义; z修改了电池中汞和镉的使用限量; z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z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z确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z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z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z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 z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z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2006/66/EC对电池、电池组和便携式电池的定义: 电池(battery)是指任何由一个或多个初级电池(primary battery cells,不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蓄电池(accumulato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次级电池(secondary battery cells,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电池组(battery pack)是指由多个电池或蓄电池互相连接和/或压缩于外壳中形成的完整单元,并且此单元在最终使用时无需分离或打开。 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portable battery or accumulator)是指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任何电池(battery)、钮扣电池(button cell)、电池组(battery pack)和蓄电池(accumulator):1,被封装的;2,可以用手携带的;3,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2006/66/EC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重量比,即5ppm)的电池或蓄 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 2%);

各国电池指令

电池指令 电池指令 电池由于含铅、镉、汞、酸、碱等污染物质,当其任意丢弃在环境中,随着时间推移外层金属的锈蚀,有害物质就会慢慢地从电池中溢出,进入环境,并通过生物链作用,直接或间接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长期蓄积难以排出,从而损害神经、造血功能、免疫能力下降、肾脏和骨骼受害等。因此,对废旧电池的收集与处置非常重要,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目前,电池潜在的污染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世界上各国对电池产品采取的态度,除控制有害物质浓度外,主要以回收为主。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行动起来,制定和实施电池有害物质限制、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以及再生利用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欧盟电池指令 在欧洲,为达到更高的环保水平,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C)引用了数项安全指令,加强控制在不同产品中的化学物质含量。1991年3月18日,欧盟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制定完成。之后,欧盟委员会又于1999年1月5日公布了第98/101/EC号指令,该指令为第91/157/EEC号指令之修订版。最近,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规定欧盟各国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本指令转化为各国法律,并自2008年9月26日开始实施并同时废止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3/86/EEC和 98/101/EEC),由单一项指令取代。 2006/66/EC是欧盟将推行一项与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新指令。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资讯,鼓励他们购买较长寿和环保的电池。电池指令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甚为相似,规定生产商须在有关部门登记,分销商有责任回收旧电池,以及每节电池或蓄电池须达到很高的循环再造率等。此外,该指令要求电器的设计应能令电池易于拆除,以便消费者随时把旧电池交到回收点。新电池指令主要目的是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 冲击、促进环保,并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最高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 新电池指令扩大了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订立了以下措施: > 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 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 禁止将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 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2006/66/EC电池指令的要点如下: 1.指令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及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线电动工具所用的电池及蓄电池除外。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包装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相应标上如图标识,且保证其清晰可见、不易擦拭的标签。如违反以下限值的电池,蓄电池要标注相应元素的符号(如图所示):汞重量>0.0005%;镉重量>0.002%;铅重量>0.004%。当多项元素超标时,标识方法可参考图。

电池和蓄电池新指令200666EC 2008年9月26日生效

电池和蓄电池新指令2006/66/EC 2008年9月26日生效 来源:莱德检测时间:2008-07-28 12:46:54 字体:[大中小] 收藏我要投稿 2008年9月26日,欧盟电池指令91/157/EEC被替代,新指令2006/66/EC开始生效。此后,欧盟市场内的全部电池玩具均需参照新指令。 . 2006/66/EC指令适用于包括除军用,医用和电力工具外的所有其他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AA, AAA, 纽扣型电池,铅酸蓄电池,可充电蓄电池),并制定了电池收集、处理、回收和废弃的条例,旨在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和改善电池在供应链中所有操作环节的环境表现。 . 禁止: 禁止使用含有下述物质的电池或蓄电池(包括那些已经安装在器具中的): -纽扣电池汞含量超过2%,其他电池汞含量超过0.0005%(按重量计算)。 -镉含量超过0.002%(按重量计算)。 标签: 1.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组上需标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 2.2009年9月26日前所有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均需标示出其容量; . 3. 汞含量和镉含量超标或铅含量超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纽扣电池必须标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标志以及相关的金属化学符号标志(Hg, Cd, 或Pb)。重金属标志标示在带轮垃圾桶图案下方,并占据整个图案至少1/4的面积; 4.带轮垃圾桶图案应最少占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面面积的3%,最大不超过5 x 5 cm。若是圆柱形电池,图案应最少占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表面积的1.5%,最大不超过5 x 5 cm 。 5. 若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上的标志大小只能小于0.5 x 0.5 cm,则可以不标记,但必须在包装上打印标志,且大小不得小于1 x 1 cm; 6. 所有标志必须打印清晰易见且不易磨损。 . 说明: 所有电池上都必须附有丢弃说明(可以打印在玩具或进口物品的说明书上)和供参考的图例,包括以下要素: a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存在潜在影响的物质; b不得与生活垃圾一同丢弃; c收集和回收计划详情; d消费者在垃圾回收中的责任; e 十字叉带轮垃圾桶标志和化学标志Hg, Cd和Pb的含义。 . 废旧电池的拆卸: 产品应该在设计上使废电池容易拆卸。即使电池与产品是一体的,也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安全拆除电池的方法进行说明。 电池的回收: 成员国应实现回收和再利用的目标: -在2012年9月26日之前最少25%

第2006 66 EC指令

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9月2日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91/157/EEC 的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和第9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以及协调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 协调各国家跟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措施是有利的。这个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指令做出贡献。立法依据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5(1)条。然而,采取基于第95(1)条来协调与重金属含量及电池及蓄电池标识有关的措施也是合适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顺利实施,并避免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2) 欧盟理事会通讯于1996年7月30公布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废弃物处理策略综述为欧洲共同体未来的废弃物政策确立了指导方针。通讯强调了减少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性,指出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在产品及产品制造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规则的潜在好处。通讯还说明既然废弃物的产生是不能避免的,那么废弃物应该在材料或能源上循环再利用。 (3) 欧洲议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关于欧洲共同体抗击由镉引起的环境污染行动计划强调,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镉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镉的使用场合和收集、回收含镉电池。 (4) 欧洲议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使一些成员国在这个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没有完全达到。第1600/2002/EC号制定的第六个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决议和第2002/96/EC号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指令(WEEE)也强调91/157/EEC指令需要修改。因此为了指令的清晰性,91/157/EEC指令需要被修改和替换。 (5) 为了达到环境方面的目标,本指令禁止某些含有汞和镉的电池及蓄电池投放于市场。本指令提高了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水平,还提升了涉及电池及蓄电池生命周期各操作者的环境方面的表现,例如生产者、经销商、使用者,特别是涉及直接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废弃电池与废弃蓄电池的操作者。这些特殊规则是对欧洲共同体目前存在的关于废弃物立法的补充,特别是第2006/12/EC号指令、第1999/31/EC号指令和第2000/76/EC号指令。 (6) 为了制止废弃电池及蓄电池被随意丢弃而导致污染环境,以及避免使用者对不同电池及蓄电池的不同废弃处理产生混乱,本指令应适用于所有投放于欧洲共同体的电池及蓄电池。如此广泛的范围应能确保经济的回收及循环再利用,以及最佳的能源节省。 (7) 可靠的电池及蓄电池是许多产品、设备和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还是我们社会的必要能量来源。 (8) 需要分辨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与工业用、自动式电池及蓄电池之间的区别。要禁止随意丢弃及掩埋工业用、汽车用电池及蓄电池。 (9) 工业用、自动式电池及蓄电池的例子包括用于医院、机场或办公场所应急或储备的电力供应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火车、飞机上的电池及蓄电池,用于油井钻探和灯塔的电池及蓄电池。还有商店、宾馆的手持式付帐刷卡机、商店的条形码识别器、电视台和职业摄影场所的专业视频设备、专业采矿和潜水头盔上的采矿照明灯和潜水灯等专用电池及蓄电池,为防止封闭和夹伤人群的电动门备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仪器使用和不同测量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电池及蓄电池,以及用于连接太阳能、光伏及其他新能源设备的电池及蓄电池。工业用电池及蓄电池还包括用于用电的交通设备,如电车、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飞机和自动运输等设备上的电池及蓄电池。除此之外,任何未经密封的和非自动氏的电池及蓄电池都应被视为工业用电池。

F009-欧盟电池指令--2006_66_EC

歐盟電池指令 91 / 157 / EEC, 98 / 101 / EEC 2006 / 66 / EC 歐盟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已於1991年3月18日制定完成。歐盟委員會又於1999年1月5日公佈第98/101/EC號指令,該指令為第91/157/EEC號指令之修訂版。最近,歐盟委員會於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並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現行之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 新電池指令主要目的為調和各會員國關於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措施,減少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衝擊,因而促進地球環境之維護。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此指令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之措施,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之最高標準。另外,此指令也規定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以及電池易於拆除之設計…等責任。歐盟各會員國應於2008 年9月26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電池指令91/157/EEC & 98/101/EC簡介 涵蓋範圍 此指令規範包含以下所列之乾電池及蓄電池: ? 自1999年1月1日起進入市場之含汞量超過0.0005%(5ppm)之電池與蓄電池。 ? 自1992年9月18日起,進入市場之電池與蓄電池包含下列: o 每個電池汞含量超過25mg (鹼錳電池除外) o 鎘含量超過0.025% o 鉛含量超過0.4% ? 於1992年9月18日起進入市場之含汞量超過0.025% (250ppm) 之鹼錳電池。 禁止銷售 根據歐盟91/157/EEC指令第三條,以及98/101/EC指令第一條與附錄(Annex)中詳加規範禁止銷售,其內容如下: ? 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0.0005%(5ppm)之乾電池與蓄電池(汞含量不超過2%之鈕扣電池除外)。 ? 前述包含1976年7月27日之76/769/EEC指令規定: 1. 自1999年1月1日起禁止再將汞含量超過0.0005%(5ppm)之乾電池與蓄電池投入市 場。 2. 自1992年9月18日起禁止再將下列乾電池與蓄電池投入市場: 汞含量超過25mg/cell(鹼錳電池除外) 鎘含量超過0.025% 鉛含量超過0.4% 3. 自1992年9月18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0.025%(250ppm)之鹼錳電池。 定義

欧盟电池环保指令 EU BattEry DirEctivE 200666Ec

the EU’s 2006/66/Ec, a landmark for eco-friendly batteries Battery products contain pollutants such as lead, cadmium, mercury, acids and alkali, which can be released into the environment when discarded improperly. considering their widespread use, their eventual disposal poses an eminent threat to the ecosystem and the health of people. to counter this,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nd implemented strict measures to limit the amount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found in batteries. Linked to battery recycling and reuse initiatives, these have successfully reduced environmental impacts and pushed manufacturers to reconsider the end of life part of their product cycle. tüv rheinland’s testing services ensure that the batteries you produce or include in your products comply with the EU’s 2006/66/Ec battery directive – the highest standard in the market. Batteries that meet this norm demonstrate conformity with legally accepted thresholds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match the precise quantified content targets for collection and recycling. Our experts can help harmonise safety and accountability of your batteries through proper labelling that lists provisions for disposal and demonstrates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We contribute to making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cleaner. 2006/66/EC,电池环保风向标 由于电池产品含铅、镉、汞、酸、碱等污染物质,当其任意丢弃在环境中,有害物质就会慢慢溢出,直接或间接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限制电池中的有害物质。电池的回收处理以及再生利用可以成功减少其对环境的负面冲击,并推动电池制造商重新考量产品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 德国莱茵tüv 根据欧盟电池环保指令2006/66/EC 为您提供专业的技术检测服务,确保电池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以及电池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废弃符合相关规定。我们的专家帮助您在电池产品上正确标示弃置的要求,不仅保障产品安全,同时展示了制造商的社会责任。 德国莱茵tüv ,您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在电池检测领域拥有超过10年的丰富经验以及专业的项目团队, 为您提供电池产品安全性和性能测试 “一套样品,一站式测试,全球销售”,为您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便捷 有力的支持 权威的检测和认证帮助您降低产品风险,更快进入市场并提升市场 竞争力 tüv rheinland is your reliable partner With over 1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field of battery testing, and professional experts with in-depth knowledge of the latest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markets, we provide you with unparalleled service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your products Our unique service of “one set of sample, one-stop test for global market access”supports you for a convenient market entry Our professional and authoritativ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help you reduce the risk, and add confidence and competitive edge to your product

2006-66-EC电池指令(中文)

2006-66-EC電池指令(中文)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9月2日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91/157/EEC的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和第9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以及协调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 协调各国家跟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措施是有利的。这个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指令做出贡献。立法依据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5(1)条。然而,采取基于第95(1)条来协调与重金属含量及电池及蓄电池标识有关的措施也是合适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顺利实施,并避免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2) 欧盟理事会通讯于1996年7月30公布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废弃物处理策略综述为欧洲共同体未来的废弃物政策确立了指导方针。通讯强调了减少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性,指出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在产品及产品制造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规则的潜在好处。通讯还说明既然废弃物的产生是不能避免的,那么废弃物应该在材料或能源上循环再利用。 (3) 欧洲议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关于欧洲共同体抗击由镉引起的环境污染行动计划强调,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镉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镉的使用场合和收集、回收含镉电池。 (4) 欧洲议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使一些成员国在这个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没有完全达到。第1600/2002/EC号制定的第六个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决议和第2002/96/EC号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指令(WEEE)也强调91/157/EEC指令需要修改。因此为了指令的清晰性,91/157/EEC指令需要被修改和替换。 (5) 为了达到环境方面的目标,本指令禁止某些含有汞和镉的电池及蓄电池投放于市场。本指令提高了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水帄,还提升了涉

欧盟电池测试与电池指令

06年5月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第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要求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 1. 指令的目的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 2. 指令的内容 (1) 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超过0.0005%(汞含量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超过0.002%(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 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 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最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 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超过0.0005%、0.002%和0.004%)。 (5)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3. 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4. 电池指令的修订 2008/12/EC指令(2008年3月11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委员会的权限进行了修订; 2008/103/EC指令(2008年11月19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 涉及的电池及蓄电池市场进行了修订; 委员会决定2008/763/EC:针对最终用户建立一个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销售的通用的计算方法。(

新电池指令解读(泰尔)

新电池指令解读 ——继RoHS指令之后需要引起厂家重视的另一个欧盟指令 中国泰尔实验室刘妍 摘要:本文对欧盟即将推出的新电池指令的草案内容进行了介绍,并与旧电池指令和已实施的RoHS/WEEE指令进行了比较,从而提出了值得厂家注意的新的环保动态。 随着欧盟有害物质限用指令(RoHS指令)以及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指令(WEEE指令)的颁布,所有向欧盟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的厂家都披挂上阵,紧张应对。从产品的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包装销售到回收利用,每个环节都受到了两个指令的重大影响。然而作为手机、PC等电子电气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电池,却似乎成了欧盟法外施恩的安全地带。在WEEE指令中,处理废旧电子电气时,电池则应被取出,不受WEEE指令的约束;在RoHS指令中,电池直接就列在豁免清单里面。但是与电池有关的厂商真的可以放下心来拍额称庆了吗?还不行。一个新的电池指令在2008年已经颁布,它值得所有有出口欧盟业务的厂商的关注。 一、旧电池指令 说起电池指令,其实在欧盟很早以前就有,比如指令91/157/EEC(对于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或蓄电池的指令)、指令93/86/EEC和指令98/101/EC。 在指令91/157/EEC中,主要提出了对于含有汞、铅、镉的电池中的汞的限制要求: ——长寿命的碱电池的汞含量不超过0.05wt%; ——其他碱电池的汞含量不超过0.025wt%。 除此之外还有分类回收的要求,以及标识的要求,要求电池上标注以下信息:——分类回收标识; ——循环利用标识; ——重金属含量标注; 之后,指令93/86/EEC对指令91/157/EEC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比如分类回收的标识的样子,标识大小的规定等等。 指令98/101/EC则是对于指令91/157/EEC的一次修改,其对电池中汞的含量的限制更加严格了,汞的含量不能超过0.0005%。但这一限制要求仍然仅对于包含汞、铅、镉的电池才适用: 不难看出,已往的电池指令仅仅针对的是欧盟指令中定义的危险电池,即包含铅、汞、镉的电池。但是正在酝酿过程中的新的电池指令则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电池,并且一旦新的电池指令正式采用,旧的电池指令将被废止,完全由新的电池指令取而代之。因此无论是用在手机里面的锂电池、装在无绳电话里面的碱性电池等等都需要满足新的电池指令的要求才能出口欧盟。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新的电池指令的内容。 二、新的电池指令 新的电池指令究竟有哪些要求,它又将如何实施?这是我们最为关心的内容,根据现有的电池指令草案的情况,让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

欧盟指令的基本内容

欧盟指令的基本内容 欧盟议会及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以下简称《WEEE指令》)和《电子电气功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以下简称《RoHS指令》) 表1 RoHS和WEEE管理的产品表

说明:(7)、(8)序号被置括号之中,表示该项目暂不受RoHS指令限制; 《RoHS指令》和《WEEE指令》规定纳入有害物质限制管理和报废回收管理的有十大类102种产品,前七类产品都是我国主要的出口电器产品。 《WEEE指令》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制造商应实现下列目标: (1)对第1类和第10类的WEEE: 回收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 元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率和再循环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75%。 (2)对第3类和第4类的WEEE: 回收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 元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率和再循环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65%。 (3)对第2、5、6、7和9类的WEEE: 回收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 元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率和再循环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50%。 (4)对于气体放电灯、元件、材料和物质的利用率和再循环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 另外,WEEE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废旧设备整机,也包括整机电器的所有元件、部件和消耗材料。 2004年8月13日前,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建立监视《WEEE》指令目标的程序细则,并将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立即通知欧盟委员会。 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生产者提供为回收各环节所需的资金。 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生产者有责任为自己产品的回收处理提供资金。 《RoHS》指令的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气电子设备产品中,禁止或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二苯醚(PBDE)和多溴联苯(PBB)等六种有害物质。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 378 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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