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指令(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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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指令(中文版)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6/66/EC 指令

2006.09.06

基于91/157/EEC 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修正

翻译者:上品检测肖红刚

日期:2011年8月20日星期六

https://www.360docs.net/doc/3b6004014.html,

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欧盟基础上的条约,尤其是与本指令中4、6 和21 章中有关的175(1)条款和95(1)条款,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协会的意见,考虑到宗教团体的意见,与按照法律委员会2006 年6 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而制定的条约中251 条程序一致,前言:

(1)指令要求协调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的计量方式。该指令最初目的是使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对环境的消极影响最小化,并以此来保护、保留和发展环境质量。其法律基础为条约的175(1)条款。尽管如此,指令也适当考虑采取基于条约中95(1)条款的社会水平来协调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重金属含量和标志的要求以保证内部市场的温和行动和避免社会中市场的恶性竞争。

(2)共同体委员会在1996 年7 月30 日通过的的《回顾共同体垃圾管理策略》为未来共同体垃圾政策建立了指导方针。委员会强调了减少垃圾中有害物质的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在共同体范围内对产品和其生产过程中限制相关物质使用的潜在利益。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在常规的污染不能避免时,废品应以原料或能量的方式回收。

(3)欧洲理事会在1988 年1 月25 日通过的关于共同体抗击镉对环境污染的行动程序决议中强调对镉的限制是在没有更好选择、并且电池中所含镉是作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利益的镉控制政策中收集和循环的主要元素的情况下使用。

(4)理事会在1991年3月18日通过的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含有某些危险物质91/157/EEC 要求各成员国在该领域实施相似的法律。尽管如此,该指令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600/2002/EC 指令、理事会于2002 年7月22日通过的《第六环境行动指南》、欧洲议会2002/96/EC 指令、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的《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WEEE)等指令也是根据需要在91/157/EEC基

础上作出一些修订。因此91/157/EEC 应根据清晰的要求作出修订。

(5)为达到环境目的,本指令禁止某些含有汞和镉的电池和蓄电池在市场上销售。指令还促进废电池和蓄电池的高收集和循环率,并将所有与电池和蓄电池生命周期有关的行为者,例如生产商、分销商和最终使用者,尤其是与废电池和蓄电池处置和回收直接相关的操作者纳入体系中以发展环境表现。一些特殊的法规,尤其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6年3月5日通过的关于垃圾的2006/12/EC 指令、理事会于1999年3 月26日通过的关于垃圾填埋的1999/31/EC 指令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垃圾焚化的2000/76/EC指令等需要作为共同体关于垃圾法规存在的补充。

(6)为防止废电池和蓄电池以丢弃的方式污染环境,并防止最终使用者混淆不同废电池和蓄电池的不同垃圾管理要求,本指令适用于所有的在共同体市场上流通的电池和蓄电池种类。如此大的范围应确保收集和循环的经济规模,并达到最佳原料节约作用。

(7)可靠的电池和蓄电池是很多产品、仪器和服务器的基本安全需要和社会中潜在的能量来源。

(8)指令将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分为一类及自动式电池和蓄电池分为另一类。工业用和自动式电池和蓄电池在填埋站或焚烧方式处置应该被禁止。

(9)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例子包括医院、机场或办公室用于紧急能量供应储备的电池和蓄电池,火车、飞机用电池和蓄电池及海上钻井和灯塔用电池和蓄电池。范围还包括

专门为商店和饭店手式终端付款机、商店阅读显示板、电视频道和专业照相室专用

影碟设备、矿工用灯和进入矿场用潜水灯、为防止人群在电门里拥挤和混乱用的支

持性电池和蓄电池、用于仪器或者多种类测量和仪器设备的电池和连接太阳能板、

照相机电流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设备等设计的电池和蓄电池。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也包

括例如电车、轮椅车、自行车、机场货运车和自动运输车等电力车用电池和蓄电池。

包括以上未详尽列的其他任何非零售的和非自动推进的电池和蓄电池都应归于工

业电池和蓄电池。

(10)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包括所有出售的并且一般人可用手轻易移动的既不是自动推进类也不是工业类电池和蓄电池,例如钮扣电池(像AA 或AAA 型电池)与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无线动力工具、玩具和电动牙刷、剃须刀等家用设备和手提式真空吸尘器(包括用于学校、商店、饭店、机场、办公室或医院用的类似设备)用电池和蓄电池以及任何消费者可能用于普通家电设备的电池或蓄电池。

(11)委员会应采集大量可靠的技术和科学的证据以评估该指令实行的需要。特别是,委员会应实行对解除无线动力工具专用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中镉禁令的评估。无线动力工具包括消费类或专业类用于调整、混合、撒开、碾磨、锯、切、摇晃、钻、打孔、冲压、锤、固定、旋转、磨或相似的对木材、金属或其他材料处理过程以及用于移动、切割或其他园林活动的工具。

(12)委员会应监督、各成员国应鼓励技术的发展以改进电池和蓄电池在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包括通过参加共同体管理组织和审计计划(EMAS)。

(13)为保护环境,应对废电池和蓄电池进行收集。对于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一个以高回收率为目的的收集方案应建立起来。这就意味着,建立一个有利于最终使用者能够方便而免费的丢弃所有废弃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方案。不同的收集方案和财政安排适合于不同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

(14)指令希望各成员国达到一个高的废电池和蓄电池收集和循环利用率以使共同体内的环境保护和材料回收率达到一个高水平。因此,本指令应在各成员国设定一个最小收集和循环利用目标。应根据往年的年平均销售额为基础来计算收集率,并以此为各成员国提供一个参考目标来比较内部的电池和蓄电池消耗水平。

(15)应对含镉和铅电池和蓄电池建立一系列特殊再循环要求以在共同体内获得高水平的材料回收率并避免成员国之间的分裂。

(16)所有利益相关部分都应能够参与到收集、处置及再循环利用方案中来。这些方案的设计应避免歧视进口的、贸易的电池和蓄电池或扭曲竞争。

(17)收集和再循环方案应是优化的,尤其在减少花费和运输中对环境影响消极方面。处置和再循环利用方案应采取最好并且可靠的技术,相关规定在理事会于1996 年9 月24 日通过的关于污染预防和控制一体化的96/61/EC 指令中。再循环利用的定义不包括能量回收。能量回收的概念在共同体的其他声明中。

(18)电池和蓄电池能够以建立在2002/96/EC 指令基础上的内部电池收集方案或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一起的方式来进行个别回收。在接下来的情况里,作为一个最小的法规处置要求,电池和蓄电池应该从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取出。当被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取出后,电池和蓄电池就应按照本指令要求进行管制,特别是在完成收集目标和服从再循环要求方面。

(19)废电池和蓄电池的财政管理原则应建立在共同体水平之上。财政方案应该能够有助于达到高回收和再循环率并采取努力对生产商负责的原则。所有本指令中定义的生产商都应登记。生产商应对所有收集到的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处置和再循环花费再减去出售回收材料所得利润进行预算。不过在某些特定境况下,小生产商在一些个别限制上可区别对待。

(20)为最终使用者提供的指导分类收集信息、实用的收集方案和最终使用者在废电池和蓄电池管理中角色的信息是成功收集的必要条件。应对标志系统作一些诸如向使用者提供透明、可靠并清楚的有关电池和蓄电池中含有任何重金属信息的细节安排。

(21)如果为了达到本指令目的,尤其是为达到高的分类回收和再循环率,成员国应实行与委员会制度相应的诸如利用不同税收率等的经济调节手段。

(22)市场上可靠和能够做比较的有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回收和再循环数量的数据应受到监督,不管是否达到本指令目标目的。

(23)成员国应该制定因违反本指令的适当处罚法规并保证其贯彻实施。这些处罚应是有效、适当且劝戒性的。

(24)根据在改进法律会议上同意的多边制度第34 节,鼓励成员国为他们自己和共同体利益而起草他们自己的法规以便尽可能深入的阐述本指令和转换方法的相关性并将其公开。

(25)本指令执行量度需要采取与理事会于1999 年 6 月28 日制定的与授予委员会练习执行力程序有关的1999/468/EC 决议相适应。

(26)因为本指令声称保护环境和保证内部市场而做出的适当行动的目的不能被各成员国充分完成,并由于行动规模和效果的原因,所以在共同体水平下采取根据辅助性

原则条约第5 章的方法才能更好的被完成。根据比例性原则及上述章节陈述的一样,本指令并不是按照为完成目标的需要而制订。

(27)本指令并不与共同体安全、质量和健康要求相关的法规和共同体废品管理特殊法规、特别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0 年9 月8 日通过的关于汽车报废的2000/53/EC 指令和2002/96/EC 指令相矛盾。

(28)考虑到生产者责任、电池和蓄电池生产者及生产电池或蓄电池的相关参与者在市场上所应有的责任,运用适合且灵活的态度并考虑到已存在的方案,尤其是遵从已提出的2000/53/EC 和2002/96/EC 指令来完成一个反应不同内部环境的经费负担方案以避免双重负担。

(29)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 年 1 月27 日通过的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限制(ROHS)2002/95/EC 指令不适用于电子电气设备中电池和蓄电池。

(30)用于汽车的便携式和工业电池和蓄电池应遵从2000/95/EC 指令,尤其是第4 章节相关内容。因此用于电车中的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中含有镉应该被禁止,除非它们能够根据指令的附加条款Ⅱ得到豁免。

本指令通过以下内容:

第 1 章

主题

指令确定:

(1) 法规重视在市场上流通的电池和蓄电池,尤其是市场上含某些禁止有害物质的电池和

蓄电池;并且一些有关废电池和蓄电池回收、处置、再循环和丢弃的特殊法规补充了共同体相关法令并促进了废电池和蓄电池的高回收和再循环率。

(2) 指令寻求改进电池和蓄电池以及相关活动者对环境的影响,相关者包括那些与电池和

蓄电池整个生命周期有关的经济参与者,例如,生产商、分销商和最终使用者,尤其是那些与电池和蓄电池处置和回收直接有关的操作者。

第 2 章

范围

1. 本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不论其形状、体积、重量、材料组成和使用范

围。指令并不与2000/53/EC 指令和2002/96/EC 指令冲突。

2. 指令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电池和蓄电池:

(a) 保护成员国潜在安全利益、军队、采矿和战争物资,排除那些不是专用于军事目的

产品的设备。

(b) 设计用于发射到太空的设备。

为明确本指令目的,特提供以下定义:第 3 章定义

(1)电池和蓄电池:任何从化学能直接转化产生电能的装置,包括一个或多个原电池组(不可充电型)或由一个或多个二级电池组(可充电型)构成。

(2)电池组:任何将电池和蓄电池连接起来并且/或者将其装入一个外壳箱子成一个整体单元以防止使用者有意将其分开或打开的装置。

(3)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任何满足以下电池的电池、钮扣电池、电池组或蓄电池:(a)供出售的;

(b)可用手携带的;

(c)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自动推进式电池或蓄电池。

(4)钮扣电池:任何直径大于其重量并用于助听器、手表、小的手提式设备和动力支持设备等特殊目的的小式圆形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

(5)自动推进式电池或蓄电池:任何用于自动推进、照明或点火能源的电池和蓄电池。

(6)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任何为专用工业设计的或具有专业用途或用于任何类型的电动机车的电池或蓄电池。

(7)废电池或蓄电池:任何符合2006/12/EC 指令第1 章中(1)a 条款中废品定义的电池或蓄电池。

(8)再循环:对废弃材料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为原始或其他用途材料,但不包括能量回收。

(9)处置:任何2006/12/EC 指令附录ⅡA 中可适用的操作。

(10)处理:任何完成将废电池或蓄电池移交到分类设备、再循环预备或处置准备的活动。

(11)设备:与2002/96/EC 指令中定义相同,任何完全或部分由电池或蓄电池提供能量或具有相同功能的电子电气设备。

(12)生产商:任何在成员国内部,不考虑出售技术的,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7 年5 月20 日通过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在远程贸易中权益的97/7/EC 指令中定义的远程交互方式的电池或蓄电池生产人员,包括在成员国领域市场内第一次在设备或汽车里的专业基础生产人员。

(13)分销商:任何在专业基础上为最终使用者提供电池和蓄电池的人员。

(14)投放市场:在成员国内向第三方供应或提供,包括在共同体领域内向消费者出口可利用的物品,不管此行为是付费还是免费。

(15)经济行为者:任何生产商、分销商、收集者、再循环和其他处理操作者。

(16)无线动力工具:任何用于维护、组装或园艺活动的以电池或蓄电池为能源的手提式设备。

(17)回收率:在指定的年份里,某成员国根据本指令第8(1)章或者2002/96/EC 指令收集所获得的废弃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重量除以在该年里生产商直接出售给使用者或在该年以及前两年里在成员国里运输到第三方以便于出售给使用者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平均重量的百分数。

第 4 章

禁止

1. 为不偏离2000/53/EC 指令,成员国应在市场上禁止下列电池销售:

(a)所有含汞质量百分数超过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不论其是否已固定到设备上。

(b)含镉质量百分数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包括已安装到设备上的。

2. 在以上禁止条例1(a)中不包括汞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2%的钮扣电池。

3. 在以上禁止条例1(b)中不包括专用于以下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

(a)紧急及警报系统,包括紧急照明灯;

(b)医疗设备;

(c)无线动力工具。

4. 委员会应对条例中3(c)免除项展开调查并于2010 年9 月26 日之前向欧洲议会和理

事会提交报告,如果合适,就于报告中提出禁止含镉电池和蓄电池相关建议和观点。

第5 章增加

环境表现

在领地范围内有生产者的成员国应许可研究并鼓励发展电池和蓄电池在整个生命循环周期的环境影响,包括寻找在市场上的含有较小质量的或含有较少污染的物质,尤其是铅、镉、汞的替代品。

第6 章

投放市场

1. 成员国不应使那些对在辖区内投放市场的满足本指令要求的电池和蓄电池的指令、阻

止、禁止或限制搁浅。

2. 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电池或蓄电池不能投放市场或远离

市场。

第7 章

总体要求

成员国应该考虑运输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废电池和蓄电池分类回收最大化且尽量减少电池和蓄电池作为内部混合垃圾丢弃,使所有废电池和蓄电池达到高水平回收率。

第8 章

收集方案

1. 成员国应确保提出适合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适当收集方案,此方案应:

(a)能够使最终使用者在他们附近可达到的收集点丢弃废旧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并考虑到人口密度。

(b)应要求分销商在出售电池或蓄电池时能够免费的回收废旧电池或蓄电池,除非相关评估显示存在另外的选择方案可至少有效的达到本指令的环境目标。成员

国应对此做公开评估。

(c)当使用者丢弃废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时,不应使其交纳费用,也没责任购买新电池或蓄电池。

(d)可与2002/96/EC 指令第5(2)章节要求的方案一起执行。

本节(a)点所提到的收集点不应与2006/12/EC 指令或理事会于1991 年12 月

12

日通过的有关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 指令中限制或允许含量要求相比较。2. 为使所提供方案与第1 节中所列标准相对应,成员国可:

(a)要求生产商建立此方案

(b)要求其他电子操作者参与到此方案来

(c)保持推出新方案

3. 成员国应确保工业电池和蓄电池生产商或其第三方利益代表不会拒绝从最终使用者回

收废弃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不管由什么化学成分和原料组成。独立的第三方也可回收工业电池和蓄电池。

4. 成员国应确保自动电池和蓄电池生产商或其代表建立一个从最终使用者或一个易达到

的并还未按2000/53/EC 指令第5(1)章节实施收集的邻近收集点收集废弃自动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方案。在自动电池和蓄电池用于私人用途而非商业机车用途的情况下,方案不应要求使用者在丢弃废电池或蓄电池时交纳相关费用,也没义务购买新电池或蓄电池。

第9 章经济调节成员国可用经济调节促进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或者促进含

较少污染物的电池和蓄电池

的使用,例如采取不同的税率。如果成员国采取经济调解方式,他们需注意委员会的与调节相关的执行方法。

第10 章

收集目标

1. 成员国应计算关于本指令强制实施后前五年的全年收集率。

与2002/96/EC 相符,每年的收集和销售计划应包括电池和蓄电池以及相关用具。

2. 成员国应完成以下最小收集率目标:

(a)2012 年9 月26 日之前达到25%

(b)2016 年9 月26 日之前达到45%。

3. 成员国应对附件Ⅰ所设置的方案中的以每年为基础的收集率进行监督。在不违背欧洲议

会和理事会在2002 年11 月25 日通过的有关废弃物政策的第2150/2002(EC)限制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在所考虑的公历年的后六个月内,递交一份报告至委员会。报告应描述其怎样获得计算回收率所需的数据。

4. 根据24(2)章节中相关程序:

(a)成员国可制定过渡期安排以着手于处理满足第 2 章中不同的国家环境要求的困难。

(b)应该于2007 年9 月26 日之前建立一个普通的为计算每年向消费者销售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总额的基本方法。

第11 章

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拆解

成员国应确保生产商所设计的设备中废弃电池和蓄电池能够以较容易的方式拆解。当电池和蓄电池是联合起来安装入设备的时候,应显示它们能够被工具安全的分拆开来,如果条件允许,应告知使用者电池和蓄电池联合的类型。出于安全、表演、医疗和数据完整性等原因,以上规定不适用于需要连续能源供应及要求设备和电池或蓄电池永久连接的情况。

第12 章处

理与回收

1.成员国应确保在2009 年9 月26 日之前完成以下事项:

(a)生产商或其利益代表建立一个利用最好的可靠技术,依照保护环境和健康目的来提供处理和回收废电池和蓄电池的方案;

(c) 所有可确认的电池和蓄电池都应按照本指令第8 章或2002/96/EC 指令中要求考虑

到共同体的义务,尤其是健康、安全及废品管理而提供的的处理和回收方案中所设置的最小值来收集。

尽管如此,成员国可以根据相关条约在没有可行的终端市场可利用时候,在填埋场或地下室仓库处理收集到的含镉,汞或铅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成员国也可根据相关条约,在仔细评估了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之后,将在填埋站或地下仓库处理收集到的含镉、汞或铅等重金属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的部分政策逐步淘汰,以显示此处理操作应过渡为循环方式。

成员国应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与1998 年6 月22 日通过的98/34/EC 指令中制定的有关领域内技术标准和规则及社会服务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此做出公开评估并将其草拟方法通报至委员会。

2. 处理应满足附件Ⅲ第A 部分中设定的最小量要求。

3. 当电池和蓄电池与以2002/96/EC 指令为基础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一起收集时,电池和蓄

电池应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拆分出来。

4. 回收程序应在2010 年9 月26 日之前达到附件Ⅲ的B 部分中相关规定的回收效果。

5. 成员国应每年做一个关于是完成回收的水平及是否实现附件Ⅲ中 B 部分的所要求的效

果的报告。

6. 根据24(2)章节中相关程序中考虑到技术和科学的条款,附件Ⅲ可做相应改编和补充。

尤其是以下部分:

(a)关于计算回收效果的细节要求应在2010 年5 月26 日之前增加。

(b)应有规则的并按照第1 段中第2 小节有关发展部分采取最可靠的技术来评估最小回收效能值。

7. 在计划对附件Ⅲ做任何改善之前,委员会应考虑到相关利益者,尤其是生产商、收集者、

回收者、处理操作员、消费者组织及职工协会。并应通知委员会对第24 章作出的相关考虑的结果

第13 章新

回收技术

1. 成员国应鼓励新回收和处理技术的发展,并促进对所有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对环境

影响温和及有成本效益的回收方法进行研究。

2. 成员国应鼓励运用处理设备来阐述已证明的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1 年 5 月

19 日通过的允许志愿者参与共同体的管理群和审计方案(EMAS )组织的第

761/2001 规则(EC)的环境管理方案。

第14 章

处理

成员国应禁止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理废弃工业及自动式电池和蓄电池。尽管如此,那些按照第12 章(1)节要求经过处理和回收的残余电池和蓄电池可以以填埋及焚烧的方式处理。

第15 章

出口

1. 处理和回收可以考虑在成员国或共同体以外进行,有关用船装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

事项应遵从议会于1993 年 2 月 1 日通过的有关欧共体内出入的废品装船的监督和控制的第259/93(EEC)规定。

2. 出口到共同体外的废弃电池和蓄电池应遵循以下条例或规定:理事会通过的第259/93

(EEC)规章及1999 年5 月29 日通过的关于为某些特定的非经合组织国家的特定类型废品的普通装船要求的第1420/1999(EC)程序;以及委员会于1999 年7 月12 日通过的第1547/1999(EC)的控制程序,该控制程序衍生于理事会第259/93(EEC)章程中应用于某些特别的国家最终可不遵从经合组织C(92)39 决议中对某些特殊废品的装船要求,并应按照实践完成的义务和效率来在本指令的附件Ⅲ中进行豁免(只在明显证明其回收操作的发生在本指令的同等要求条件下时)。

3. 本章的细节要求执行应根据程序第24(2)章节相关内容做相应放弃。

第16 章

经费负担

1. 成员国应确保生产商或其第三方利益代表者,以及经费负担净支出由以下几方面而来:

(a)所有根据第8 章(1)和(2)节要求收集到的废弃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处置、循环。

(b)所有根据第8 章(3)和(4)节要求收集到的废弃工业和自动推进式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处置、循环。

2. 成员国应确保在执行第一段要求时,避免生产商在根据2000/53/EC 指令或2002/96/EC

指令中设定的方案收集电池或蓄电池的情况下双倍付款。

3. 成员国应责成生产商或其第三方利益代表负担任何由在废弃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收

集、处置和循环的公共信息活动中的净支出。

4. 收集、处置和循环的花费不应表现出由最终使用者在购买新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来分

担。

5. 工业和自动推进式电池和蓄电池的生产商和使用者可缔结协议规定来安排不同于第1 段

相关要求的经费负担。

6. 本章适用于所有的废弃电池和蓄电池,不论其在市场上的投放日期。

第17 章

登记

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生产商均已登记。登记同样应遵从个各成员国的程序要求。此登记要求应根据第24 章(2)节相关程序来制定。

第18 章

小生产商

1. 成员国应免除在相关内部市场很小范围销售少量电池或蓄电池的经费负担,但从第16

章(1)节中来讲,并不阻止其在第8 章和12 章的基础设置的方案上采取足够的行动完成收集和循环。

2. 成员国应制定一份公共的草拟方法并根据第24 章(1)节向委员会通过委员向其他成员

国对此方法提出广泛建议和修改。

3. 委员会应该在第2 段相关内容通知6 个月内,在核实其于第1 段陈述所考虑的一样并

且对成员国间贸易不存在一个武断的辨别和区别限制方式后,通过或驳回此草案。在决议期间委员缺席,被认为赞成此草案通过。

第19 章

参与

1. 成员国应保证所有经济行为者和能胜任的工作官员可参与到第8 章和12 章中的收

集,处置和循环方案中来。

2. 这些方案也应适用于从第三国进口无差别条件下的电池和蓄电池并应被设计为避免贸

易障碍和扭曲竞争。

第20 章给最终使

用者信息

1. 成员国应确保,尤其是通过信息宣传活动,使最终使用者完全知晓以下内容:

(a)电池和蓄电池所用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潜在影响;

(b)要求不能将废弃电池和蓄电池在当作未分类普通垃圾丢弃并要求他们参与的分类收集以促进处置和循环的进行;

(c)收集和回收方案需要他们合作;

(d)他们为废电池和蓄电池在循环贡献中所扮演的角色;

(e)附件Ⅱ所展示的十字交叉回收车标志及化学符号Hg、Cd 和Pb 标志的含义。

2 成员国可要求经济经营者提供一些或全部与第1 段相关的信息。

3 在成员国要求分销商按照第8 章要求收回废弃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时,他们应确保分

销商通知购买者在可在购买地点丢弃废弃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

第21 章

标志使用

1. 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和蓄电池的包装上适当地方贴上如附件Ⅱ所示的标志。

2. 成员国应确保所有便携式和自动推进式电池和蓄电池容量均在2009 年9 月26

日之前用一可见的、清晰且不易擦拭的标签表示出来。包括测定容量和使用范

围的协调方法等执行本要求的细节规定,应按照24(2)章节的相关程序于2009 年5 月26 日之前制定。

3. 凡是含汞超过0.0005%、镉超过0.002%或铅超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钮

扣电池均也应贴上相关金属的化学符号:Hg、Cd 或Pb 等。描述重金属含量的标志应印刷在附件Ⅱ所示标志的下方并至少覆盖该标志的四分之一面积。

4. 附件Ⅱ所示标志应在电池,蓄电池或电池包装最大面覆盖至少3%的面积,其上

限可达5×5cm 大小。对于圆柱型钮扣电池,标志应至少覆盖电池或蓄电池的表面积1.5%大小,应有5×5cm 最大尺寸(限制)。

5. 当用以上方式贴在电池、蓄电池或电池包装袋上的标签面积小于0.5×0.5cm大

小时,此电池、蓄电池或电池包装袋上不需贴标签但应印刷一个1×1cm 大小的标志在包装上。

6. 标签应印刷得可见、清晰且不易拭去。

7. 本章节的标志要求可根据第24(2)相关章节的程序进行豁免。

第22 章国家

执行报告

1. 成员国应每3 年向委员会递交一份本指令的执行报告。尽管如此,第一份报告应包含

时间段至2012 年9 月26 日。

2. 应在调查问卷或根据第24(2)章节相关程序所建立的概要基础上起草报告。

3 成员国还应报告任何其鼓励发展电池和蓄电池对环境影响后果认识的方法,尤其是:

(a)发展,包括生产商自愿采取措施减少电池和蓄电池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

(b 新回收和处理技术。

(c)经济行为者参与环境管理方案。

(d)相关领域的研究

(e)促进废物预防的方法

1. 此报告应在3 年周期结束的9 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供,或者就第一份报告来说,应不迟

与2013 年6 月26 日递交。

2. 委员会应在接到成员国根据以上第4 段所递交的报告后9 个月之内公开一份关于本指

令执行情况与本指令对环境以及本指令对国内市场的影响的报告。

第23 章

评论

1. 成员国应在收到成员国根据本指令第22(4)章节所提交的报告后对本指令的执行情况

与本指令对环境以及内部市场的影响作出第二次评论。

2. 委员会根据22(5)章节所公布的第二份报告应包括对本指令以下方面的评估:

(a)适当程度的含重金属电池和蓄电池的风险管理措施。

(b)适当的按照10(2)章节所制定的废弃电池和蓄电池最小收集目标,并尽可能介绍来年的目标和考虑成员国所获得的技术进步和实践经验。

(c)适当包括附件Ⅲ中 B 部分设定的回收要求,并考虑成员国所提供的在成员国中获得的有关技术进步和实践经验的信息。

3. 如果需要,对本指令相关的修订建议应提供在报告中。

第24 章

委员会程序

1. 委员会应需求制定2006/12/EC 指令第18 章的委员的帮

助。

2. 当提及到本章制定的相关内容时,1999/468/EC 决议的第5 和第7 章节硬背提供,

并需考虑第8 章节中相关规定。

制定1999/468/EC 决议的第5(6)章节规定所需时间段应设定为3 个月。

3. 委员会应采纳此程序的规定。

第25 章

罚款

成员国应制定适用的因违反国家依照本指令所采取的规定的罚款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规定的执行。罚款必须是有效、合适且具有劝戒性的。成员国应在2008 年9 月26 日前向委员会通报其方法并提前向其告知任何后续的改进要求。

第26 章

转换

1. 成员国应于2008 年9 月26 日起开始强制执行与本指令要求相关的法律、规

章及行政法令。

当成员国采取这些方法时,他们应在官方出版物上公布包含本指令的参考书目

或附带的类似参考书目。制作参考书目的方法应由成员国制定。

2. 成员国应就所有存在的涉及本指令包含内容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法令与委员会

交流。

第27 章

自愿协议

1. 成员国可将第8、15 和20 章的规定转换成以在相关的官员和相关经济行为者之

间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完成本指令设定的目标要求。此协议应达到以下要求:(a)它们应是可实施的;

(b)其指定目标必须符合最后期限;

(c)其必须出版在国家的官方刊物或相同的公众可理解的官方文件上并递交给委员会。

2. 结果的完成必须受到有规则的监督,并将其报告给相关官员和委员会,然后将

协议中条件使公众知晓。

3. 相关官员必须保证签订此协议的过程是受检查的。

4. 在没有依从协议的情况下,成员国应根据法案、修正的或行政的方法执行相关

规定。

第28 章

废止

91/157/EEC 指令从2008 年9 月26 日去其停止生效。

91/157/EEC 指令相关内容应对本指令相关内容起解释作用。

第29 章

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联盟官方杂志上发表之日起生效。

第30 章

发布对象

本指令发布对象为各成员国。

2006 年9 月6 日于斯特拉斯堡完成。

欧洲议会主席理事会主席

(签字)(签字)

依照第10 章收集目标的监控

在年份4 的内出售额(S4)在年份4 内的

收集量(C4)

收集率

(CR4)=3*C4/(S2+S3+S4)

(目标设置为25%)

在年份5 的内出售额(S5)在年份5 内的

收集量(C5)

收集率

(CR5)=3*C5/(S3+S4+S5)

在年份6 的内出售额(S6)在年份6 内的

收集量(C6)

收集率

(CR6)=3*C6/(S4+S5+S6)

在年份7 的内出售额(S7)在年份7 内的

收集量(C7)

收集率

(CR7)=3*C7/(S5+S6+S7)

在年份8 内出售额(S8)在年份8 内的

收集量(C8)

收集率

(CR8)=3*C8/(S6+S7+S8)

在年份9 的内出售额(S9)在年份9 内的

收集量(C9)

收集率

(CR9)=3*C9/(S7+S8+S9)

在年份10 的内出售额(S10)在年份10 内

的收集量

(C10)

收集率

(CR10)=3*C10/(S8+S9+S10)

以此类推以此类推以此类推

电池、蓄电池和电池包装分类收集标志所有的电池和蓄电池分类收集的特征标志均为以下所示的十字交叉手推车:

附件Ⅲ

处置与循环回收的细节要求

A 部分:处置

1. 处置应至少包括分离粘性流体与酸性物质。

2. 处置和任何储存,包括暂时储存,应在具有防漏外壳与合适的防风雨盖子或合适的

容器处置设备里进行。

B 部分:循环回收

3. 循环回收过程应达到以下循环效果:

(a)含铅的酸性电池和蓄电池循环回收率为平均重量的65%,包括运用可行性技术使铅含量回收率达到最高并避免过多花费。

(b)含镍和镉的电池与蓄电池回收率为平均重量的75%,包括运用可行性技术使镉含量回收率达到最高并避免过多花费。

(c)其他废电池和蓄电池回收率为平均重量的50%。

2006 66 EC电池指令(中文)

2006/66/EC电池指令(中文) 2006-66-EC电池指令(中文)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9月2日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91/157/EEC的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和第9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以及协调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 协调各国家跟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措施是有利的。这个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指令做出贡献。立法75(1)条。然而,采取基于第95(1)条来协调与重金属含量及电池及蓄电池标识有关的措施也是合适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顺利实施,并避免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2) 欧盟理事会通讯于1996年7月30公布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废弃物处理策略综述为欧洲共同体未来的废弃物政策确立了指导方针。通讯强调了减少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性,指出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在产品及产品制造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规则的潜在好处。通讯还说明既然废弃物的产生是不能避免的,那么废弃物应该在材料或能源上循环再利用。 (3) 欧洲议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关于欧洲共同体抗击由镉引起的环境污染行动计划强调,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镉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镉的使用场合和收集、回收含镉电池。 (4) 欧洲议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使一些成员国在这个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没有完全达到。第1600/2002/EC号制定的第六个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决议和第2002/96/EC号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指令(WEEE)也强调91/157/EEC指令需要修改。因此为了指令的清晰性,91/157/EEC指令需要被修改和替换。 (5) 为了达到环境方面的目标,本指令禁止某些含有汞和镉的电池及蓄电池投放于市场。本指令提高了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水平,还提升了涉及电池及蓄电池生命周期各操作者的环境方面的表现,例如生产者、经销商、使用者,特别是涉及直接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废弃电池与废弃蓄电池的操作者。这些特殊规则是对欧洲共同体目前存在的关于废弃物立法的补充,特别是第2006/12/EC号指令、第1999/31/EC号指令和第2000/76/EC号指令。 (6) 为了制止废弃电池及蓄电池被随意丢弃而导致污染环境,以及避免使用者对不同电池及蓄电池的不同

关于欧盟RoHS指令与电池指令解读

欧盟RoHS指令与电池指令解读 王金良 欧盟RoHS指令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RoHS指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企业如何应对?怎样进行R oHS符合性评价?电池生产商还应执行哪些相关指令?上下游产品标准不一致时到底按哪个标准执行?应业内骨干厂家和部分技术人员的要求,王金良先生对欧盟RoHS指令及与电池相关的环保指令作如下解读,并对其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分析。现转发给各会员单位,请认真学习和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 1 目前涉及电池和蓄电池的欧盟环保指令(主要指令,包括未来可能执行的指令) 1.1 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简称RoHS指令; 1.2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简称WEEE指令; 1.3 废旧车辆报废指令2000/53/EC ; 1.4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指令及其延展指令2004/12/EC; 1.5 含某些有毒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91/157/EEC、延展指令98/101/EC,简称电池指令; 1.6 含某些有毒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修改草案EEC 98号通报; 1.7 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简称REACH法规。 2 RoHS指令和WEEE指令(目前已执行的主要环保指令) 2.1 RoHS指令2002/95/EC RoHS指令是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 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简称。编号为2002/95/EC。 核心内容: 2006年7月1日起,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6种有害物质的最高限量(w%)分别为:铅(Pb):0.1%;汞(Hg):0.1%;镉(Cd):0.01%;六价铬(Cr6+):0.1%;多溴联苯(PBB):0. 1% ;多溴二苯醚(PBDE):0.1%。 2.2 WEEE指令2002/96/EC WEEE指令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简称。编号为20 02/96/EC。 核心内容: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处理报废设备。 2.3 RoHS指令和WEEE指令涉及的产品及适用地域范围 2.3.1 使用电池的电子电器产品 RoHS和WEEE指令涉及的部分使用电池和蓄电池的电子器具包括:空调器等大型家电中的遥控器,电动牙刷、剃须、按摩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等小型家电产品,个人电脑、电话机等IT和远程通讯设备,收、录音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手提电钻、电锯、电动螺丝刀等电子和电气工具,电动玩具等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2.3.2 RoHS 指令可能涉及的高风险零部件及材料 RoHS 指令可能涉及的高风险零部件及材料见附表。 附表 有害物高风险零部件及材料 铅焊料、玻璃、电池、陶瓷、塑料、合金 镉油漆、塑料、焊料、厚膜电路、陶瓷、电池、半导体、电阻、继电器、开关 汞电池、电极部件、电接触器、荧光灯 六价铬金属零部件(包括电池部件)、钝化膜、耐蚀油漆和涂层 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塑料、印刷电路板和电缆中阻燃剂 2.3.3 RoHS和WEEE指令适用地域范围

电池指令(中文版)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6/66/EC 指令 2006.09.06 基于91/157/EEC 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修正 翻译者:上品检测肖红刚 日期:2011年8月20日星期六 https://www.360docs.net/doc/3b6004014.html, 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欧盟基础上的条约,尤其是与本指令中4、6 和21 章中有关的175(1)条款和95(1)条款,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协会的意见,考虑到宗教团体的意见,与按照法律委员会2006 年6 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而制定的条约中251 条程序一致,前言: (1)指令要求协调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的计量方式。该指令最初目的是使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对环境的消极影响最小化,并以此来保护、保留和发展环境质量。其法律基础为条约的175(1)条款。尽管如此,指令也适当考虑采取基于条约中95(1)条款的社会水平来协调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重金属含量和标志的要求以保证内部市场的温和行动和避免社会中市场的恶性竞争。 (2)共同体委员会在1996 年7 月30 日通过的的《回顾共同体垃圾管理策略》为未来共同体垃圾政策建立了指导方针。委员会强调了减少垃圾中有害物质的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在共同体范围内对产品和其生产过程中限制相关物质使用的潜在利益。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在常规的污染不能避免时,废品应以原料或能量的方式回收。 (3)欧洲理事会在1988 年1 月25 日通过的关于共同体抗击镉对环境污染的行动程序决议中强调对镉的限制是在没有更好选择、并且电池中所含镉是作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利益的镉控制政策中收集和循环的主要元素的情况下使用。 (4)理事会在1991年3月18日通过的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含有某些危险物质91/157/EEC 要求各成员国在该领域实施相似的法律。尽管如此,该指令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600/2002/EC 指令、理事会于2002 年7月22日通过的《第六环境行动指南》、欧洲议会2002/96/EC 指令、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的《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WEEE)等指令也是根据需要在91/157/EEC基

RoHSWEEE指令及电池指令包装指令的关系

RoHS/WEEE指令与电池指令、包装指令的关系 中国赛宝(总部)实验室刘群兴黄海涛 1.前言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完成并批准了 2002/95/EC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和2002/96/EC 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简称WEEE指令,Directive 2002/9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7 January 2003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官方刊物上公布生效。欧盟这两个指令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简称EEE,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而这些产品又不可避免会使用到包装材料,有不少产品还会使用到电池。电池和包装材料则分别涉及到欧盟电池指令和包装指令。本文就电池指令、包装指令以及两指令与ROHS/WEEE 指令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介绍。 2.电池指令 2.1 电池分类 电池主要可分为如下两类:

第一类为轻便式电池(portable batteries),其重量一般在 1kg以下。包括: a)不可充电的普通电池或蓄电池,如碳锌干电池(carbon-zinc dry batteries)、碱锰电池(alkaline manganese batteries); b)不可充电的钮扣电池(button cells),如锌-空气钮扣电池、氧化银钮扣电池、氧化锰钮扣电池、锂钮扣电池等; c)可充电电池,包括: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第二类为工业用和机动车用电池,其重量一般在1kg以上。 工业用电池如铅酸电池,就占工业用电池总量的96%; 机动车用电池,主要是用于机动车的启动、照明及点火。 电子电气产品中的电池主要为第一类轻便式电池,这些电池或固定焊接安装在电子电气产品印制电路板上,或作为附件随产品销售到用户手中,由用户安装到产品电池盒或产品遥控器电池盒中。 2.2 电池的危害 电池的危害主要体现为废弃后对环境的危害,根据欧盟委员会第2000/532/EC号决议(Commission Decision 2000/532/EC),废弃铅酸电池、汞电池、镍镉电池列为有毒有害废弃物(Hazardous Waste)。 2.3 电池指令及其演化 1991年3月18日欧盟理事会第91/157/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1/157/EEC-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电池指令相关内容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 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2006/66/EC ,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该指令将于2008年9月26日执行限制。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z电池及电池组的定义; z修改了电池中汞和镉的使用限量; z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z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z确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z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z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z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 z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z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2006/66/EC对电池、电池组和便携式电池的定义: 电池(battery)是指任何由一个或多个初级电池(primary battery cells,不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蓄电池(accumulato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次级电池(secondary battery cells,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电池组(battery pack)是指由多个电池或蓄电池互相连接和/或压缩于外壳中形成的完整单元,并且此单元在最终使用时无需分离或打开。 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portable battery or accumulator)是指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任何电池(battery)、钮扣电池(button cell)、电池组(battery pack)和蓄电池(accumulator):1,被封装的;2,可以用手携带的;3,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2006/66/EC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重量比,即5ppm)的电池或蓄 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 2%);

各国电池指令

电池指令 电池指令 电池由于含铅、镉、汞、酸、碱等污染物质,当其任意丢弃在环境中,随着时间推移外层金属的锈蚀,有害物质就会慢慢地从电池中溢出,进入环境,并通过生物链作用,直接或间接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长期蓄积难以排出,从而损害神经、造血功能、免疫能力下降、肾脏和骨骼受害等。因此,对废旧电池的收集与处置非常重要,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目前,电池潜在的污染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世界上各国对电池产品采取的态度,除控制有害物质浓度外,主要以回收为主。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行动起来,制定和实施电池有害物质限制、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以及再生利用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欧盟电池指令 在欧洲,为达到更高的环保水平,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C)引用了数项安全指令,加强控制在不同产品中的化学物质含量。1991年3月18日,欧盟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制定完成。之后,欧盟委员会又于1999年1月5日公布了第98/101/EC号指令,该指令为第91/157/EEC号指令之修订版。最近,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规定欧盟各国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本指令转化为各国法律,并自2008年9月26日开始实施并同时废止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3/86/EEC和 98/101/EEC),由单一项指令取代。 2006/66/EC是欧盟将推行一项与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新指令。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资讯,鼓励他们购买较长寿和环保的电池。电池指令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甚为相似,规定生产商须在有关部门登记,分销商有责任回收旧电池,以及每节电池或蓄电池须达到很高的循环再造率等。此外,该指令要求电器的设计应能令电池易于拆除,以便消费者随时把旧电池交到回收点。新电池指令主要目的是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 冲击、促进环保,并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最高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 新电池指令扩大了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订立了以下措施: > 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 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 禁止将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 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2006/66/EC电池指令的要点如下: 1.指令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及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线电动工具所用的电池及蓄电池除外。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包装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相应标上如图标识,且保证其清晰可见、不易擦拭的标签。如违反以下限值的电池,蓄电池要标注相应元素的符号(如图所示):汞重量>0.0005%;镉重量>0.002%;铅重量>0.004%。当多项元素超标时,标识方法可参考图。

电池和蓄电池新指令200666EC 2008年9月26日生效

电池和蓄电池新指令2006/66/EC 2008年9月26日生效 来源:莱德检测时间:2008-07-28 12:46:54 字体:[大中小] 收藏我要投稿 2008年9月26日,欧盟电池指令91/157/EEC被替代,新指令2006/66/EC开始生效。此后,欧盟市场内的全部电池玩具均需参照新指令。 . 2006/66/EC指令适用于包括除军用,医用和电力工具外的所有其他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AA, AAA, 纽扣型电池,铅酸蓄电池,可充电蓄电池),并制定了电池收集、处理、回收和废弃的条例,旨在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和改善电池在供应链中所有操作环节的环境表现。 . 禁止: 禁止使用含有下述物质的电池或蓄电池(包括那些已经安装在器具中的): -纽扣电池汞含量超过2%,其他电池汞含量超过0.0005%(按重量计算)。 -镉含量超过0.002%(按重量计算)。 标签: 1.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组上需标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 2.2009年9月26日前所有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均需标示出其容量; . 3. 汞含量和镉含量超标或铅含量超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纽扣电池必须标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标志以及相关的金属化学符号标志(Hg, Cd, 或Pb)。重金属标志标示在带轮垃圾桶图案下方,并占据整个图案至少1/4的面积; 4.带轮垃圾桶图案应最少占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面面积的3%,最大不超过5 x 5 cm。若是圆柱形电池,图案应最少占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表面积的1.5%,最大不超过5 x 5 cm 。 5. 若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上的标志大小只能小于0.5 x 0.5 cm,则可以不标记,但必须在包装上打印标志,且大小不得小于1 x 1 cm; 6. 所有标志必须打印清晰易见且不易磨损。 . 说明: 所有电池上都必须附有丢弃说明(可以打印在玩具或进口物品的说明书上)和供参考的图例,包括以下要素: a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存在潜在影响的物质; b不得与生活垃圾一同丢弃; c收集和回收计划详情; d消费者在垃圾回收中的责任; e 十字叉带轮垃圾桶标志和化学标志Hg, Cd和Pb的含义。 . 废旧电池的拆卸: 产品应该在设计上使废电池容易拆卸。即使电池与产品是一体的,也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安全拆除电池的方法进行说明。 电池的回收: 成员国应实现回收和再利用的目标: -在2012年9月26日之前最少25%

第2006 66 EC指令

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9月2日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91/157/EEC 的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和第9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以及协调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 协调各国家跟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措施是有利的。这个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指令做出贡献。立法依据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5(1)条。然而,采取基于第95(1)条来协调与重金属含量及电池及蓄电池标识有关的措施也是合适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顺利实施,并避免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2) 欧盟理事会通讯于1996年7月30公布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废弃物处理策略综述为欧洲共同体未来的废弃物政策确立了指导方针。通讯强调了减少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性,指出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在产品及产品制造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规则的潜在好处。通讯还说明既然废弃物的产生是不能避免的,那么废弃物应该在材料或能源上循环再利用。 (3) 欧洲议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关于欧洲共同体抗击由镉引起的环境污染行动计划强调,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镉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镉的使用场合和收集、回收含镉电池。 (4) 欧洲议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使一些成员国在这个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没有完全达到。第1600/2002/EC号制定的第六个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决议和第2002/96/EC号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指令(WEEE)也强调91/157/EEC指令需要修改。因此为了指令的清晰性,91/157/EEC指令需要被修改和替换。 (5) 为了达到环境方面的目标,本指令禁止某些含有汞和镉的电池及蓄电池投放于市场。本指令提高了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水平,还提升了涉及电池及蓄电池生命周期各操作者的环境方面的表现,例如生产者、经销商、使用者,特别是涉及直接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废弃电池与废弃蓄电池的操作者。这些特殊规则是对欧洲共同体目前存在的关于废弃物立法的补充,特别是第2006/12/EC号指令、第1999/31/EC号指令和第2000/76/EC号指令。 (6) 为了制止废弃电池及蓄电池被随意丢弃而导致污染环境,以及避免使用者对不同电池及蓄电池的不同废弃处理产生混乱,本指令应适用于所有投放于欧洲共同体的电池及蓄电池。如此广泛的范围应能确保经济的回收及循环再利用,以及最佳的能源节省。 (7) 可靠的电池及蓄电池是许多产品、设备和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还是我们社会的必要能量来源。 (8) 需要分辨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与工业用、自动式电池及蓄电池之间的区别。要禁止随意丢弃及掩埋工业用、汽车用电池及蓄电池。 (9) 工业用、自动式电池及蓄电池的例子包括用于医院、机场或办公场所应急或储备的电力供应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火车、飞机上的电池及蓄电池,用于油井钻探和灯塔的电池及蓄电池。还有商店、宾馆的手持式付帐刷卡机、商店的条形码识别器、电视台和职业摄影场所的专业视频设备、专业采矿和潜水头盔上的采矿照明灯和潜水灯等专用电池及蓄电池,为防止封闭和夹伤人群的电动门备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仪器使用和不同测量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电池及蓄电池,以及用于连接太阳能、光伏及其他新能源设备的电池及蓄电池。工业用电池及蓄电池还包括用于用电的交通设备,如电车、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飞机和自动运输等设备上的电池及蓄电池。除此之外,任何未经密封的和非自动氏的电池及蓄电池都应被视为工业用电池。

F009-欧盟电池指令--2006_66_EC

歐盟電池指令 91 / 157 / EEC, 98 / 101 / EEC 2006 / 66 / EC 歐盟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已於1991年3月18日制定完成。歐盟委員會又於1999年1月5日公佈第98/101/EC號指令,該指令為第91/157/EEC號指令之修訂版。最近,歐盟委員會於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並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現行之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 新電池指令主要目的為調和各會員國關於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措施,減少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衝擊,因而促進地球環境之維護。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此指令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之措施,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之最高標準。另外,此指令也規定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以及電池易於拆除之設計…等責任。歐盟各會員國應於2008 年9月26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電池指令91/157/EEC & 98/101/EC簡介 涵蓋範圍 此指令規範包含以下所列之乾電池及蓄電池: ? 自1999年1月1日起進入市場之含汞量超過0.0005%(5ppm)之電池與蓄電池。 ? 自1992年9月18日起,進入市場之電池與蓄電池包含下列: o 每個電池汞含量超過25mg (鹼錳電池除外) o 鎘含量超過0.025% o 鉛含量超過0.4% ? 於1992年9月18日起進入市場之含汞量超過0.025% (250ppm) 之鹼錳電池。 禁止銷售 根據歐盟91/157/EEC指令第三條,以及98/101/EC指令第一條與附錄(Annex)中詳加規範禁止銷售,其內容如下: ? 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0.0005%(5ppm)之乾電池與蓄電池(汞含量不超過2%之鈕扣電池除外)。 ? 前述包含1976年7月27日之76/769/EEC指令規定: 1. 自1999年1月1日起禁止再將汞含量超過0.0005%(5ppm)之乾電池與蓄電池投入市 場。 2. 自1992年9月18日起禁止再將下列乾電池與蓄電池投入市場: 汞含量超過25mg/cell(鹼錳電池除外) 鎘含量超過0.025% 鉛含量超過0.4% 3. 自1992年9月18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0.025%(250ppm)之鹼錳電池。 定義

欧盟电池环保指令 EU BattEry DirEctivE 200666Ec

the EU’s 2006/66/Ec, a landmark for eco-friendly batteries Battery products contain pollutants such as lead, cadmium, mercury, acids and alkali, which can be released into the environment when discarded improperly. considering their widespread use, their eventual disposal poses an eminent threat to the ecosystem and the health of people. to counter this,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nd implemented strict measures to limit the amount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found in batteries. Linked to battery recycling and reuse initiatives, these have successfully reduced environmental impacts and pushed manufacturers to reconsider the end of life part of their product cycle. tüv rheinland’s testing services ensure that the batteries you produce or include in your products comply with the EU’s 2006/66/Ec battery directive – the highest standard in the market. Batteries that meet this norm demonstrate conformity with legally accepted thresholds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match the precise quantified content targets for collection and recycling. Our experts can help harmonise safety and accountability of your batteries through proper labelling that lists provisions for disposal and demonstrates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We contribute to making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cleaner. 2006/66/EC,电池环保风向标 由于电池产品含铅、镉、汞、酸、碱等污染物质,当其任意丢弃在环境中,有害物质就会慢慢溢出,直接或间接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限制电池中的有害物质。电池的回收处理以及再生利用可以成功减少其对环境的负面冲击,并推动电池制造商重新考量产品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 德国莱茵tüv 根据欧盟电池环保指令2006/66/EC 为您提供专业的技术检测服务,确保电池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以及电池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废弃符合相关规定。我们的专家帮助您在电池产品上正确标示弃置的要求,不仅保障产品安全,同时展示了制造商的社会责任。 德国莱茵tüv ,您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在电池检测领域拥有超过10年的丰富经验以及专业的项目团队, 为您提供电池产品安全性和性能测试 “一套样品,一站式测试,全球销售”,为您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便捷 有力的支持 权威的检测和认证帮助您降低产品风险,更快进入市场并提升市场 竞争力 tüv rheinland is your reliable partner With over 1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field of battery testing, and professional experts with in-depth knowledge of the latest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markets, we provide you with unparalleled service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your products Our unique service of “one set of sample, one-stop test for global market access”supports you for a convenient market entry Our professional and authoritativ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help you reduce the risk, and add confidence and competitive edge to your product

2006-66-EC电池指令(中文)

2006-66-EC電池指令(中文)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9月2日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91/157/EEC的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和第9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以及协调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 协调各国家跟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措施是有利的。这个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指令做出贡献。立法依据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5(1)条。然而,采取基于第95(1)条来协调与重金属含量及电池及蓄电池标识有关的措施也是合适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顺利实施,并避免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2) 欧盟理事会通讯于1996年7月30公布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废弃物处理策略综述为欧洲共同体未来的废弃物政策确立了指导方针。通讯强调了减少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性,指出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在产品及产品制造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规则的潜在好处。通讯还说明既然废弃物的产生是不能避免的,那么废弃物应该在材料或能源上循环再利用。 (3) 欧洲议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关于欧洲共同体抗击由镉引起的环境污染行动计划强调,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镉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镉的使用场合和收集、回收含镉电池。 (4) 欧洲议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使一些成员国在这个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没有完全达到。第1600/2002/EC号制定的第六个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决议和第2002/96/EC号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指令(WEEE)也强调91/157/EEC指令需要修改。因此为了指令的清晰性,91/157/EEC指令需要被修改和替换。 (5) 为了达到环境方面的目标,本指令禁止某些含有汞和镉的电池及蓄电池投放于市场。本指令提高了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水帄,还提升了涉

欧盟电池测试与电池指令

06年5月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第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要求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 1. 指令的目的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 2. 指令的内容 (1) 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超过0.0005%(汞含量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超过0.002%(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 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 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最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 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超过0.0005%、0.002%和0.004%)。 (5)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3. 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4. 电池指令的修订 2008/12/EC指令(2008年3月11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委员会的权限进行了修订; 2008/103/EC指令(2008年11月19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 涉及的电池及蓄电池市场进行了修订; 委员会决定2008/763/EC:针对最终用户建立一个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销售的通用的计算方法。(

新电池指令解读(泰尔)

新电池指令解读 ——继RoHS指令之后需要引起厂家重视的另一个欧盟指令 中国泰尔实验室刘妍 摘要:本文对欧盟即将推出的新电池指令的草案内容进行了介绍,并与旧电池指令和已实施的RoHS/WEEE指令进行了比较,从而提出了值得厂家注意的新的环保动态。 随着欧盟有害物质限用指令(RoHS指令)以及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指令(WEEE指令)的颁布,所有向欧盟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的厂家都披挂上阵,紧张应对。从产品的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包装销售到回收利用,每个环节都受到了两个指令的重大影响。然而作为手机、PC等电子电气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电池,却似乎成了欧盟法外施恩的安全地带。在WEEE指令中,处理废旧电子电气时,电池则应被取出,不受WEEE指令的约束;在RoHS指令中,电池直接就列在豁免清单里面。但是与电池有关的厂商真的可以放下心来拍额称庆了吗?还不行。一个新的电池指令在2008年已经颁布,它值得所有有出口欧盟业务的厂商的关注。 一、旧电池指令 说起电池指令,其实在欧盟很早以前就有,比如指令91/157/EEC(对于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或蓄电池的指令)、指令93/86/EEC和指令98/101/EC。 在指令91/157/EEC中,主要提出了对于含有汞、铅、镉的电池中的汞的限制要求: ——长寿命的碱电池的汞含量不超过0.05wt%; ——其他碱电池的汞含量不超过0.025wt%。 除此之外还有分类回收的要求,以及标识的要求,要求电池上标注以下信息:——分类回收标识; ——循环利用标识; ——重金属含量标注; 之后,指令93/86/EEC对指令91/157/EEC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比如分类回收的标识的样子,标识大小的规定等等。 指令98/101/EC则是对于指令91/157/EEC的一次修改,其对电池中汞的含量的限制更加严格了,汞的含量不能超过0.0005%。但这一限制要求仍然仅对于包含汞、铅、镉的电池才适用: 不难看出,已往的电池指令仅仅针对的是欧盟指令中定义的危险电池,即包含铅、汞、镉的电池。但是正在酝酿过程中的新的电池指令则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电池,并且一旦新的电池指令正式采用,旧的电池指令将被废止,完全由新的电池指令取而代之。因此无论是用在手机里面的锂电池、装在无绳电话里面的碱性电池等等都需要满足新的电池指令的要求才能出口欧盟。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新的电池指令的内容。 二、新的电池指令 新的电池指令究竟有哪些要求,它又将如何实施?这是我们最为关心的内容,根据现有的电池指令草案的情况,让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

欧盟指令的基本内容

欧盟指令的基本内容 欧盟议会及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以下简称《WEEE指令》)和《电子电气功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以下简称《RoHS指令》) 表1 RoHS和WEEE管理的产品表

说明:(7)、(8)序号被置括号之中,表示该项目暂不受RoHS指令限制; 《RoHS指令》和《WEEE指令》规定纳入有害物质限制管理和报废回收管理的有十大类102种产品,前七类产品都是我国主要的出口电器产品。 《WEEE指令》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制造商应实现下列目标: (1)对第1类和第10类的WEEE: 回收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 元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率和再循环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75%。 (2)对第3类和第4类的WEEE: 回收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 元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率和再循环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65%。 (3)对第2、5、6、7和9类的WEEE: 回收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 元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率和再循环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50%。 (4)对于气体放电灯、元件、材料和物质的利用率和再循环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 另外,WEEE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废旧设备整机,也包括整机电器的所有元件、部件和消耗材料。 2004年8月13日前,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建立监视《WEEE》指令目标的程序细则,并将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立即通知欧盟委员会。 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生产者提供为回收各环节所需的资金。 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生产者有责任为自己产品的回收处理提供资金。 《RoHS》指令的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气电子设备产品中,禁止或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二苯醚(PBDE)和多溴联苯(PBB)等六种有害物质。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 378 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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