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电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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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指令与电池指令解读

欧盟RoHS指令与电池指令解读

欧盟RoHS指令与电池指令解读王金良欧盟RoHS指令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RoHS指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企业如何应对?怎样进行R oHS符合性评价?电池生产商还应执行哪些相关指令?上下游产品标准不一致时到底按哪个标准执行?应业内骨干厂家和部分技术人员的要求,王金良先生对欧盟RoHS指令及与电池相关的环保指令作如下解读,并对其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分析。

现转发给各会员单位,请认真学习和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

1目前涉及电池和蓄电池的欧盟环保指令(主要指令,包括未来可能执行的指令)1.1 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简称RoHS指令;1.2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简称WEEE指令;1.3 废旧车辆报废指令2000/53/EC ;1.4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指令及其延展指令2004/12/EC;1.5 含某些有毒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91/157/EEC、延展指令98/101/EC,简称电池指令;1.6 含某些有毒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修改草案EEC 98号通报;1.7 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简称REACH法规。

2 RoHS指令和WEEE指令(目前已执行的主要环保指令)2.1 RoHS指令2002/95/ECRoHS指令是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 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简称。

编号为2002/95/EC。

核心内容: 2006年7月1日起,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6种有害物质的最高限量(w%)分别为:铅(Pb):0.1%;汞(Hg):0.1%;镉(Cd):0.01%;六价铬(Cr6+):0.1%;多溴联苯(PBB):0. 1% ;多溴二苯醚(PBDE):0.1%。

2006 66 EC电池指令(中文)

2006 66 EC电池指令(中文)

2006/66/EC电池指令(中文)2006-66-EC电池指令(中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9月2日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91/157/EEC的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和第9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以及协调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 协调各国家跟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措施是有利的。

这个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指令做出贡献。

立法75(1)条。

然而,采取基于第95(1)条来协调与重金属含量及电池及蓄电池标识有关的措施也是合适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顺利实施,并避免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2) 欧盟理事会通讯于1996年7月30公布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废弃物处理策略综述为欧洲共同体未来的废弃物政策确立了指导方针。

通讯强调了减少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性,指出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在产品及产品制造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规则的潜在好处。

通讯还说明既然废弃物的产生是不能避免的,那么废弃物应该在材料或能源上循环再利用。

(3) 欧洲议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关于欧洲共同体抗击由镉引起的环境污染行动计划强调,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镉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镉的使用场合和收集、回收含镉电池。

(4) 欧洲议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使一些成员国在这个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

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没有完全达到。

第1600/2002/EC号制定的第六个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决议和第2002/96/EC号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指令(WEEE)也强调91/157/EEC指令需要修改。

电池指令

电池指令
(12) 欧盟委员会还应监控提高电池及蓄电池生命周期环境表现的科技发展,包括
通过参与欧洲共同体生态管理及审查计划(EMAS),成员国也应鼓励上述行为。
(13) 为了保护环境,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应被回收。对于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应该 建立高回收率的回收计划。这意味着应该制定这样回收计划以至最终用户可以方 便、免费的丢弃所有的废旧电池及蓄电池。不同的回收计划和资金安排适用于不 同的电池及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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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欧洲议会 1988 年 1 月 25 日决议关于欧洲共同体抗击由镉引起的环境污染行 动计划强调,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镉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镉的使用场合和收 集、回收含镉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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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欧洲议会 1991 年 3 月 18 日第 91/157/EEC 号关于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及 蓄电池指令使一些成员国在这个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没 有完全达到。第 1600/2002/EC 号制定的第六个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决议和第 2002/96/EC 号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指令(WEEE)也强调 91/157/EEC 指令需要 修改。因此为了指令的清晰性,91/157/EEC 指令需要被修改和替换。
(14) 成员国达到废弃电池及蓄电池的高回收率是有利的,这样可以使整个欧洲共 同体达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材料循环再利用。因此本指令应为成员国设置最低 的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目标。基于前一年的年度平均销售额来计算回收率是可行 的,这样可以在所有成员国之间根据电池及蓄电池消费比例形成可以比较的目 标。
(15) 针对含镉和含铅电池及蓄电池应建立特殊的循环再利用要求,目的是使整个 欧洲共同体达到高水平的材料循环再利用,并防止各成员国之间形成差异。

2006-66-EC电池指令

2006-66-EC电池指令

2006-66-EC 電池指令(中文)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6 年9 月2 日第2006/66/EC 號關於電池及蓄電池、廢棄電池及蓄電池以及廢止91/157/EEC 的指令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注意到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特別是其中第175(1)條和第95(1)條,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提案,注意到歐洲經濟社會委員會的提案,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按照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51 條所制定的程式以及協調委員會2006 年6 月22 日通過的聯合文本,鑒於:(1) 協調各國家跟電池及蓄電池、廢棄電池及蓄電池有關的措施是有利的。

這個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將電池及蓄電池、廢棄電池及蓄電池對環境的影響減到最少,從而對保護、保存和改善環境指令做出貢獻。

立法依據是歐洲共同體條約第175(1)條。

然而,採取基於第95(1)條來協調與重金屬含量及電池及蓄電池標識有關的措施也是合適的,目的是確保在歐洲共同體內部市場順利實施,並避免內部的不正當競爭。

(2) 歐盟理事會通訊於1996 年7 月30 公佈的關於歐洲共同體廢棄物處理策略綜述為歐洲共同體未來的廢棄物政策確立了指導方針。

通訊強調了減少廢棄物中有害物質含量的必要性,指出在整個歐洲共同體範圍內在產品及產品製造過程中限制使用這些有害物質規則的潛在好處。

通訊還說明既然廢棄物的產生是不能避免的,那麼廢棄物應該在材料或能源上迴圈再利用。

(3) 歐洲議會1988 年1 月25 日決議關於歐洲共同體抗擊由鎘引起的環境污染行動計畫強調,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鎘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鎘的使用場合和收集、回收含鎘電池。

(4) 歐洲議會1991 年3 月18 日第91/157/EEC 號關於含有某些有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指令使一些成員國在這個領域制定了一些法律。

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沒有完全達到。

第1600/2002/EC 號制定的第六個歐洲共同體環境行動計畫決議和第2002/96/EC 號關於電子電氣設備廢棄指令(WEEE)也強調91/157/EEC 指令需要修改。

关于电池的环保指令

关于电池的环保指令

电池产品的 RoHS关于电池的环保法规1、先澄清欧盟的几个指令A、RoHS (Directive 2002/95/EC)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equipment该指令是针对电子电气设备的有害物质的使用做限制说明,该指令的主要内容体现在针对6种(铅、镉、汞、六价铬、PBB和PBDE)有害物质在电子电器设备中必须达到的含量指标作说明,同时依据目前的科技水平针对含量无法达到的一些产品做排外说明;B、W EEE (Directive 2002/96/EC)DIRECTIVE 2002/9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该指令主要说明电子电气设备在按照RoHS 指令的要求生产的同时,如何管控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寿命终止等所有过程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如何标识、处理,应由谁来承担处理的费用;C、电池的环保指令(Directive 2006/66/EC)DIRECTIVE 2006/6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6 September 2006on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and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and repealing Directive 91/157/EEC (Text with EEA relevance)该指令是针对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废弃的电池和蓄电池,同时该指令取代旧的电池环保指令91/157/EC,该指令不但说明了电池和蓄电池中的危害物质使用的限制同时也说明了如何处理废弃电池;就是说2006/66/EC 这个指令是针对电池的,相当于RoHS指令和WEEE指令加起来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的作用;2、必须能清楚的几个问题A、从法规定义的理解可以看出,法规并未要求电池按照电子电气产品的环保指令进行管控,那么是否有书面的定义说明这一点:A-1、从欧盟法规的官方网站网站可以找到2005年5月发表的一篇文章,该文章是针对RoHS和WEEE常见问题的回答,其中有明确说明这两个法规不适用于电池:但是当时关于电池的法规2006/66/EC并未出现,所以那时候应该电池的环保法规还是遵循旧版本91/157/EC;B、在欧盟的官方网站可以找到另一篇文章,发表时间是2008年4月,该文章主要是针对电池环保指令2006/66/EC的常见问题作回答,其中明确说明:RoHS 和WEEE 的指令不适用于电池,适用于的电池的指令是2006/66/EC :C、R oHS和WEEE指令不适用于电池,那么电池的外壳等元件是否适用呢?也同样是2008年4月份这篇文章中明确说明,也不适用,电池的外壳同样可以归属到电池中,所以适用电池的法规:3、其他几个问题说明A、附件中都有这些文章,这些文章虽然没有写在法规中,但是代表着欧盟官方对法规的理解;B、因为时间问题,我还没有针对2006/66/EC做完全的阅读和理解,但是我们公司已经有英文版和中文版,而且我已经让张彬彬去阅读了,同时针对法规内容整理了一份PPT出来,后面还需要召集各位再仔细讨论并制定出执行细节;C、针对每个指令,欧盟在公布以后都会做多次修正,我们讨论执行细则时,不但要参考个指令,还要参考各修正文件,这些修正文件我都有下载,但是文件较大,无法一次发出来;D、所有的法规都在附件附上了;刘建国2010-4-18。

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1999年3月26日通过的关于垃圾填埋的 1999/31/EC 指令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年 月 日通过的关于垃圾填埋的 于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垃圾焚化的 2000/76/EC 指令等需要作为共同体关 年 月 日通过的关于垃圾焚化的 于垃圾法规存在的补充。 于垃圾法规存在的补充。
(2)指令寻求改进电池和蓄电池以及相关活动者对环境的 (2)指令寻求改进电池和蓄电池以及相关活动者对环境的 影响, 影响,相关者包括那些与电池和蓄电池整个生命周期有 关的经济参与者,例如,生产商、分销商和最终使用者, 关的经济参与者,例如,生产商、分销商和最终使用者, 尤其是那些与电池和蓄电池处置和回收直接有关的操作 者。
3.在以上禁止条例 1(b)中不包括专用于以下用途的便 3.在以上禁止条例 携式电池和蓄电池: 携式电池和蓄电池: (a)紧急及警报系统,包括紧急照明灯; 紧急及警报系统,包括紧急照明灯; (b)医疗设备; 医疗设备; (c)无线动力工具。 无线动力工具。
第五章 增加环境表现
在领地范围内有生产者的成员国应许可研究并鼓励 发展电池和蓄电池在整个生命循环周期的环境影响, 发展电池和蓄电池在整个生命循环周期的环境影响 , 包括寻找在市场上的含有较小质量的或含有较少污染 的物质,尤其是铅、 的物质,尤其是铅、镉、汞的替代品。 汞的替代品。
(4)钮扣电池:任何直径大于其重量并用于助听器、手 钮扣电池:任何直径大于其重量并用于助听器、 表、小的手提式设备和动力支持设备等特殊目的的小式 圆形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 圆形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 (5)自动推进式电池或蓄电池:任何用于自动推进、照 自动推进式电池或蓄电池:任何用于自动推进、 明或点火能源的电池和蓄电池。 明或点火能源的电池和蓄电池。 (6)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任何为专用工业设计的或具有 工业电池和蓄电池: 专业用途或用于任何类型的电动机车的电池或蓄电池。 专业用途或用于任何类型的电动机车的电池或蓄电池。 (7)废电池或蓄电池:任何符合2006/12/EC指令中废品 废电池或蓄电池:任何符合2006/12/EC指令中废品 2006/12/EC 定义的电池或蓄电池。 定义的电池或蓄电池。

电池指令(中文版)

电池指令(中文版)

(10) 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包括所有出售的并且一般人可用手轻易移动的既不是自动推 进类也不是工业类电池和蓄电池,例如钮扣电池(像 AA 或 AAA 型电池)与移动 电话、手提电脑、无线动力工具、玩具和电动牙刷、剃须刀等家用设备和手提式真 空吸尘器(包括用于学校、商店、饭店、机场、办公室或医院用的类似设备)用电池 和蓄电池以及任何消费者可能用于普通家电设备的电池或蓄电池。
(29)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03 年 1 月 27 日通过的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 的限制(ROHS)2002/95/EC 指令不适用于电子电气设备中电池和蓄电池。
(30) 用于汽车的便携式和工业电池和蓄电池应遵从 2000/95/EC 指令,尤其是第 4 章节相 关内容。因此用于电车中的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中含有镉应该被禁止,除非它们能够 根据指令的附加条款Ⅱ得到豁免。
(b) 设计用于发射到太空的设备。
第 3章 定义
为明确本指令目的,特提供以下定义:
(1) 电池和蓄电池:任何从化学能直接转化产生电能的装置,包括一个或多个原电池组 (不可充电型)或由一个或多个二级电池组(可充电型)构成。
(2) 电池组:任何将电池和蓄电池连接起来并且/或者将其装入一个外壳箱子成一个整 体 单元以防止使用者有意将其分开或打开的装置。
(19) 废电池和蓄电池的财政管理原则应建立在共同体水平之上。财政方案应该能够有助 于达到高回收和再循环率并采取努力对生产商负责的原则。所有本指令中定义的生 产商都应登记。生产商应对所有收集到的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处置和再循环花费 再减去出售回收材料所得利润进行预算。不过在某些特定境况下,小生产商在一些 个别限制上可区别对待。
(18) 电池和蓄电池能够以建立在 2002/96/EC 指令基础上的内部电池收集方案或与废弃 电子电气设备一起的方式来进行个别回收。在接下来的情况里,作为一个最小的法 规处置要求,电池和蓄电池应该从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取出。当被从废弃电子 电气设备取出后,电池和蓄电池就应按照本指令要求进行管制,特别是在完成收集 目标和服从再循环要求方面。

欧盟关于电池相关指令汇集——中英文

欧盟关于电池相关指令汇集——中英文
鉴于求助于经济的手段例如一个存放系统的设置可以鼓励分开收集和循环使用用尽的电池和蓄电池
Whereas provision should be made for consumer information in this field;
鉴于确定对于在告知消费者分开收集和循环使用的信息的规定。
Whereas provision should be made for appropriate procedures to impl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Directive, particularly the making system, and to ensure that the Directive can be easily adapted to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rogress; whereas the committee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8 of Directive 75/442/EEC should be instructed to assist the Commission in these tasks,
欧盟电池指令(91/157/EC)
Council Directive 91/157/EEC of 18 March 1991 on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containing certain dangerous substances
1991年3月18日委员会《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含某些危险物质的指令(91/157/EEC)》
whereas the Commission should be informed of these programmes and of the specific measures taken;

WEEE指令与电池指令、包装指令

WEEE指令与电池指令、包装指令

RoHS/WEEE指令与电池指令、包装指令的关系1.前言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完成并批准了2002/95/EC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electronic equipment)和2002/96/EC 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简称WEEE指令,Directive 2002/9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of the council 27 January 2003 on waste electricalelectronic equipment),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官方刊物上公布生效。

欧盟这两个指令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简称EEE,ElectricalElectronic Equipment),而这些产品又不可避免会使用到包装材料,有不少产品还会使用到电池。

电池和包装材料则分别涉及到欧盟电池指令和包装指令。

本文就电池指令、包装指令以及两指令与ROHS/WEEE指令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介绍。

2.电池指令2.1 电池分类电池主要可分为如下两类:第一类为轻便式电池(portable batteries),其重量一般在1kg以下。

包括:a)不可充电的普通电池或蓄电池,如碳锌干电池(carbon-zinc dry batteries)、碱锰电池(alkaline manganese batteries);b)不可充电的钮扣电池(button cells),如锌-空气钮扣电池、氧化银钮扣电池、氧化锰钮扣电池、锂钮扣电池等;c)可充电电池,包括: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欧盟电池新指令 -回复

欧盟电池新指令 -回复

欧盟电池新指令-回复欧盟电池新指令: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存储解决方案引言:电池作为能源存储的关键技术在当今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欧洲联盟(EU)制定了一项新的电池指令。

这一指令为电池行业提供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旨在推动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

本文将从可持续能源的重要性、电池产业现状、欧盟电池新指令的背景和内容,以及影响和挑战等方面逐步展开,来详细探讨这一重要的话题。

第一部分:可持续能源的重要性在人类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能源存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可再生能源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如太阳能和风能等。

然而,由于可再生能源的间断性和不可控性,电池等储能技术变得至关重要。

这也是为什么推动可持续发展以及开展电池产业研究和发展变得至关重要的原因。

第二部分:电池产业现状目前,电池市场正在快速增长。

锂离子电池是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的主导技术。

尽管这些电池在可再生能源存储中具有巨大的潜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电池的使用寿命短、资源消耗多、回收困难等。

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以推动电池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部分:欧盟电池新指令的背景和内容为了解决电池产业面临的挑战并推进可持续发展,欧盟制定了一项新的电池指令。

这一指令旨在确保电池的生命周期内可追踪和可持续的生产、使用和回收。

指令要求电池制造商提供详细的信息,包括材料来源、生产过程和能量效率等。

此外,该指令还将规范回收利用率、环境标签、产品标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电池的可持续性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部分:影响和挑战欧盟电池新指令的实施将对电池产业和相关领域产生广泛的影响。

首先,电池制造商需要全面改进其生产和供应链流程,以满足指令中的要求。

这可能需要额外的投资和技术改革。

其次,电池回收和再利用的要求将提高回收产业的需求。

这将刺激相关的产业发展,并为欧洲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这也将面临监管和技术挑战,包括如何确保电池的有效回收和安全处理。

新电池指令解读(泰尔)

新电池指令解读(泰尔)

新电池指令解读(泰尔)新电池指令解读——继RoHS指令之后需要引起厂家重视的另一个欧盟指令中国泰尔实验室刘妍摘要:本文对欧盟即将推出的新电池指令的草案内容进行了介绍,并与旧电池指令和已实施的RoHS/WEEE指令进行了比较,从而提出了值得厂家注意的新的环保动态。

随着欧盟有害物质限用指令(RoHS指令)以及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指令(WEEE指令)的颁布,所有向欧盟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的厂家都披挂上阵,紧张应对。

从产品的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包装销售到回收利用,每个环节都受到了两个指令的重大影响。

然而作为手机、PC等电子电气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电池,却似乎成了欧盟法外施恩的安全地带。

在WEEE指令中,处理废旧电子电气时,电池则应被取出,不受WEEE指令的约束;在RoHS指令中,电池直接就列在豁免清单里面。

但是与电池有关的厂商真的可以放下心来拍额称庆了吗?还不行。

一个新的电池指令在2008年已经颁布,它值得所有有出口欧盟业务的厂商的关注。

一、旧电池指令说起电池指令,其实在欧盟很早以前就有,比如指令91/157/EEC (对于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或蓄电池的指令)、指令93/86/EEC和指令98/101/EC。

在指令91/157/EEC中,主要提出了对于含有汞、铅、镉的电池中的汞的限制要求:——长寿命的碱电池的汞含量不超过0.05wt%;——其他碱电池的汞含量不超过0.025wt%。

除此之外还有分类回收的要求,以及标识的要求,要求电池上标注以下信息:——分类回收标识;——循环利用标识;——重金属含量标注;之后,指令93/86/EEC对指令91/157/EEC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比如分类回收的标识的样子,标识大小的规定等等。

指令98/101/EC则是对于指令91/157/EEC的一次修改,其对电池中汞的含量的限制更加严格了,汞的含量不能超过0.0005%。

但这一限制要求仍然仅对于包含汞、铅、镉的电池才适用:不难看出,已往的电池指令仅仅针对的是欧盟指令中定义的危险电池,即包含铅、汞、镉的电池。

欧盟电池环保指令 EU BattEry DirEctivE 200666Ec

欧盟电池环保指令 EU BattEry DirEctivE 200666Ec

the EU’s 2006/66/Ec, a landmark for eco-friendly batteriesBattery products contain pollutants such as lead, cadmium, mercury, acids and alkali, which can be released into the environment when discarded improperly. considering their widespread use, their eventual disposal poses an eminent threat to the ecosystem and the health of people. to counter this,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nd implemented strict measures to limit the amount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found in batteries. Linked to battery recycling and reuse initiatives, these have successfully reduced environmental impacts and pushed manufacturers to reconsider the end of life part of their product cycle.tÜv rheinland’s testing services ensure that the batteries you produce or include in your products comply with the EU’s 2006/66/Ec battery directive – the highest standard in the market. Batteries that meet this norm demonstrate conformity with legally accepted thresholds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match the precise quantified content targets for collection and recycling. Our experts can help harmonise safety and accountability of your batteries through proper labelling that lists provisions for disposal and demonstrates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We contribute to making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cleaner.2006/66/EC,电池环保风向标由于电池产品含铅、镉、汞、酸、碱等污染物质,当其任意丢弃在环境中,有害物质就会慢慢溢出,直接或间接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限制电池中的有害物质。

最新电池指令解读

最新电池指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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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回收组织CROs
EPBA Model of compliance organisation
19
新电池及蓄电池指令-处理
成员国应确保生产商所设计的设备中废弃电池和蓄电池能够以较容 易的方式拆解; 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确保: A) 生产者或第三方团体应用最佳可行技术处理及循环再用废气电池 及蓄电池; B)所有电池及蓄电池的处理及循环再用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人体 健康、环境安全、废弃物处理的最低要求; 成员国应禁止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理废弃工业及自动式电池和蓄电 池。
贮备电池是为了使电池有较长的贮 存期,贮存时将电池的其它部分与 电解质分别贮存,使用时再注入电 解质活化,通常应用于军事等特殊 场合。如:镁-氯化银电池又称海 水激活电池等。
10
常用电池分类
型号
普 R03
通 锌
R1
锰 R6
电 池 R10
R14
R20
R40
碱 LR03

锌 LR6
锰 电
LR14
池 LR20
18
新电池及蓄电池指令-回收目标
在不损害2002/96/EC(WEEE)指令前提下,达到以下最 少回收率:achieve the following minimum collection rate收集率: (a) 25% by 26 September 2012; (b) 45% by 26 September 2016; 根据指令附件I,各成员国应监控年回收率; 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指定合适的回收率; 在2007年9月26日前制定计算年销售电池及蓄电池回 收率通用方法;
25
电池指令限值比较
Battery Directive 91/157/EC

电池指令

电池指令

根据欧盟废旧电气电子回收指令2002/96/EC(WEEE)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 , 凡是于 2005年 8月 13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开始要求使用回收图标:打叉的有轮垃圾箱,下有一横条。

图标的设计要求第二条中第 2款提到的辅助图标应由以下内容组成,高度为 h、宽度为 1.2a的实芯条,高度 h与宽度的关系应为 0.3a或 1mm;实芯条应与交叉线和带轮子的垃圾桶图形联用;实芯条内不能有任何文字或信息。

实芯条与交叉线和带轮子的垃圾桶图形的相互关系应符合上图规定。

一.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电气电子设备,有关设计和使用图标的 EN标准 prEN50419将电气电子设备定义为如下产品:指设计用于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 1000V交流或 1500V直流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正常工作的设备,或产生、转换、测量这类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

WEEE指令 2002/96/EC中附录IA列出了这类设备。

该标准还定义了生产者,即:指任何从事以下活动的人。

定义的生产者还包括只是出售所用的技术,包括按照欧盟议会于 1997年 5月 20日颁布的有关远程(电子)合同保护消费者指令 97/7/EC指令以远程通信方式出售技术的:a.以自己的品牌制造和销售电气电子产品设备;b.销售由其他供应商制造的、但是标以自己商标的销售商;如果产品上出现的是生产者的商标,则该销售商不能被认为是生产者。

c.在专业领域进口或出口电气电子设备到各成员国。

2006/66/EC电池和蓄电池及电池和蓄电池废弃物指令检测-Battery电池指令检测欧盟(RoHS)已於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2006/66/EC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and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Directive)「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现行之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欧盟电池新指令 -回复

欧盟电池新指令 -回复

欧盟电池新指令-回复什么是欧盟电池新指令?欧盟电池新指令是指欧洲联盟在2020年通过的一项立法,旨在统一和规范欧盟成员国内的电池市场,并提高欧盟范围内电池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能。

这一指令将取代之前的欧盟电池指令,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电动汽车和可再生能源行业。

为什么需要电池新指令?随着电动汽车的迅速发展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电池产品在欧盟市场中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各个成员国对电池的规定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电池市场的不规范和不公平竞争现象。

此外,一些低质量和不安全的电池产品的存在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欧盟电池新指令的出台旨在解决这些问题,并提供一个更加规范和安全的电池市场。

欧盟电池新指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欧盟电池新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电池的分类:新指令将电池分为可重复充电电池和一次性电池两类,根据其不同的特性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2. 材料和制造要求:电池制造商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材料和制造要求,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标签和包装要求:电池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清楚地显示其类型、容量、能量密度等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选择和使用。

4. 回收与再利用:为了促进电池的可持续发展,新指令要求电池制造商设立回收和再利用机制,确保废弃电池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回收。

5. 进口和市场监管:新指令强调了对进口电池产品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市场上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欧盟电池新指令的实施对谁有影响?欧盟电池新指令的实施对相关行业和利益相关者有重要的影响。

1. 电池制造商:欧盟电池新指令将会给电池制造商带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要求,需要他们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以满足欧盟市场的需求。

2. 消费者:欧盟电池新指令的实施将保证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符合标准和安全要求的电池产品,增加他们对电池产品的信心。

3. 环境保护:通过强调电池的回收与再利用,欧盟电池新指令有助于减少废弃电池对环境的污染,并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电池指令 新规

电池指令 新规

电池指令新规摘要:一、电池指令新规简介1.电池指令的背景和目的2.新规的主要内容二、我国对电池指令新规的应对措施1.我国对电池指令的重视程度2.我国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3.我国电池产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三、电池指令新规对我国电池产业的影响1.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2.企业应对策略及建议四、结论1.电池指令新规对我国电池产业的意义2.我国电池产业未来的展望正文:电池指令新规【提纲】一、电池指令新规简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池在人们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电池的不当处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为了加强对电池的监管,欧盟在2006 年颁布了电池指令(Battery Directive),对电池的回收、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欧盟对电池指令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规定,简称电池指令新规。

电池指令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高了电池生产商的回收责任,要求生产商确保废旧电池的回收率达到80% 以上;2.限制了有害物质的含量,如铅、汞、镉等,以降低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对电池的标识、包装、运输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便于追溯和管理;4.明确了电池回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要求,鼓励电池生产商、经销商、回收商等共同参与回收网络的建设。

二、我国对电池指令新规的应对措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池指令新规对我国电池产业的影响,积极采取措施应对:1.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如《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活动进行规范;2.加大对电池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电池产品的环保性能;3.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参与国际电池环保法规的制定,提高我国在国际电池环保领域的地位和话语权。

三、电池指令新规对我国电池产业的影响电池指令新规对我国电池产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1.机遇:电池指令新规将促使我国电池产业走向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提高电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2.挑战:电池指令新规对电池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加大投入以满足新规的要求。

电池指令解读

电池指令解读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2006/66/EC ,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

该指令将于2008年9月26日执行限制。

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z电池及电池组的定义;z修改了电池中汞和镉的使用限量;z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z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z确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z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z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z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z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

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z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2006/66/EC对电池、电池组和便携式电池的定义:电池(battery)是指任何由一个或多个初级电池(primary battery cells,不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蓄电池(accumulato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次级电池(secondary battery cells,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电池组(battery pack)是指由多个电池或蓄电池互相连接和/或压缩于外壳中形成的完整单元,并且此单元在最终使用时无需分离或打开。

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portable battery or accumulator)是指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任何电池(battery)、钮扣电池(button cell)、电池组(battery pack)和蓄电池(accumulator):1,被封装的;2,可以用手携带的;3,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2.为使所提供方案与第 1 节中所列标准相对应,成员国可: (a)要求生产商建立此方案 (b)要求其他电子操作者参与到此方案来 (c)保持推出新方案 3.成员国应确保工业电池和蓄电池生产商或其第三方利益代表 不会拒绝从最终使用者回收废弃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不管由 什么化学成分和原料组成。独立的第三方也可回收工业电池 和蓄电池。 4.成员国应确保自动电池和蓄电池生产商或其代表建立一个从 最终使用者或一个易达到的并还未按2000/53/EC指令第 5 (1)章节实施收集的邻近收集点收集废弃自动电池和 蓄电 池的收集方案。在自动电池和蓄电池用于私人用途而非商业 机车用途的情况下,方案不应要求使用者在丢弃废电池或蓄 电池时交纳相关费用,也没义务购买新电池或蓄电池。
相关链接:WEEE指令第5条(2)
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应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前: (a)建立允许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成员国 应特别考虑人口密度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的可用性和可达性。 (b)销售商在供应新产品时,应有责任确保这些废弃物能在一对一的基础 上免费返回其手中,只要设备属于同一型号和具有所提供设备的相同功。成员国 可以执行要求它们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不对最后拥有者造成更大困难和这 些系统对最后拥有者免费和条款。使用这一条款的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 (c)在不损害条款(a)和(b)的情况下,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 和/或者联合的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系统,只要此系统符合 本指令目标。 (d)考虑到各成员国和共同体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因污染而对人员的健康 和安全具有危险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根据(a)和(b)款返还时可以被拒绝。 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专门规定。 对于根据(a)和(b)款送回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中不含 有基本成分或这些设备含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制定特殊规 定。

与欧洲电池指令对应的英国法规

与欧洲电池指令对应的英国法规

与欧洲电池指令对应的英国法规英国法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引言:欧洲电池指令(Battery Directive)于2006年通过,旨在减少电池和蓄电池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在实施欧洲电池指令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即电池和蓄电池指令(Battery and Accumulator Regulations)。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规定,并解释其对英国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指令概述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是为了控制电池和蓄电池在生产、销售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而制定的。

它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在产品上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和处置电池和蓄电池。

二、指令内容1. 标识要求根据电池和蓄电池指令,生产商和销售商需要在电池和蓄电池上标识相关信息,包括化学成分、重金属含量、容量、生产日期等。

这些信息旨在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特性和环境影响,并正确使用和处置电池和蓄电池。

2. 回收要求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回收和处理电池和蓄电池的机制。

他们需要建立回收网络,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地回收废旧电池和蓄电池,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限制重金属含量电池和蓄电池指令限制了电池和蓄电池中重金属的含量,如汞、铅和镉等。

这是为了减少这些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生产商和销售商需要确保其产品符合这些限制要求。

4. 生产商责任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规定了生产商的责任。

他们需要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提供正确的标识、信息和回收机制。

如果产品未符合要求或引发环境问题,生产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英国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1. 产品合规性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对生产商和销售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限制要求。

这有助于提高市场中电池和蓄电池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要求在产品上提供详细的标识和信息,使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特性、性能和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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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指令电池指令电池由于含铅、镉、汞、酸、碱等污染物质,当其任意丢弃在环境中,随着时间推移外层金属的锈蚀,有害物质就会慢慢地从电池中溢出,进入环境,并通过生物链作用,直接或间接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长期蓄积难以排出,从而损害神经、造血功能、免疫能力下降、肾脏和骨骼受害等。

因此,对废旧电池的收集与处置非常重要,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目前,电池潜在的污染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世界上各国对电池产品采取的态度,除控制有害物质浓度外,主要以回收为主。

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行动起来,制定和实施电池有害物质限制、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以及再生利用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欧盟电池指令在欧洲,为达到更高的环保水平,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C)引用了数项安全指令,加强控制在不同产品中的化学物质含量。

1991年3月18日,欧盟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制定完成。

之后,欧盟委员会又于1999年1月5日公布了第98/101/EC号指令,该指令为第91/157/EEC号指令之修订版。

最近,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

规定欧盟各国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本指令转化为各国法律,并自2008年9月26日开始实施并同时废止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3/86/EEC和98/101/EEC),由单一项指令取代。

2006/66/EC是欧盟将推行一项与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新指令。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资讯,鼓励他们购买较长寿和环保的电池。

电池指令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甚为相似,规定生产商须在有关部门登记,分销商有责任回收旧电池,以及每节电池或蓄电池须达到很高的循环再造率等。

此外,该指令要求电器的设计应能令电池易于拆除,以便消费者随时把旧电池交到回收点。

新电池指令主要目的是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冲击、促进环保,并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最高标准。

另外,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

新电池指令扩大了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

订立了以下措施:> 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禁止将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2006/66/EC电池指令的要点如下:1.指令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及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

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线电动工具所用的电池及蓄电池除外。

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包装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相应标上如图标识,且保证其清晰可见、不易擦拭的标签。

如违反以下限值的电池,蓄电池要标注相应元素的符号(如图所示):汞重量>0.0005%;镉重量>0.002%;铅重量>0.004%。

当多项元素超标时,标识方法可参考图。

标识应至少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侧面面积的3%,最大不超过5 ×5 cm。

对于圆柱形电池,标识应至少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积的1.5%,最大不超过5 ×5 cm。

当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的面积过小,使标识小于0.5 ×0.5 cm时,则不需要在电池上进行标识,但必须在包装上标识,尺寸不得小于1 ×1 cm。

如图欧盟电池标识如图含有限制物质的标识如图含有多种限制物质的标识与之前的91/157/EC及其修订指令98/101/EC相比,2006/66/EC与其在禁用限量和标识限量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如表10.1所示。

2. 分销商有责任向消费者收回用完的电池,因此须向消费者告知这项责任。

到2012年,欧盟各成员国的最低回收率应达到25%,2016年达到45%。

3. 所有生产商必须登记。

欧盟各成员国的登记计划应该一致,令生产商难以规避责任。

4. 在上一份法规中,中小企业在回收再造方面可享有若干豁免待遇,但现在这些豁免已被大幅削减。

新法规澄清了小批量电池生产商在哪些情况下,可获豁免出资责任。

5. 循环再造率方面,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平均重量计为65%,镍镉电池为75%,其他电池为50%。

6. 生产商设计电器时,应确保电池及蓄电池容易拆除。

7. 在欧盟各成员国把该指令转化为国家法规1年后,厂商须标示电池及蓄电池的效能。

此举旨在鼓励消费者选购效能较佳、寿命较长的电池。

表2006/66/EC与91/157/EC和98/101/EC限量要求的差别2008年4月17日,欧盟委员会中针对2006/66/EC中第6(2)条款提出说明。

其内容明确地表示:> 2008 年9 月26 日后,不符合指令的电池不得投放市场;> 2008 年9 月26 日前上市售卖的电池,如不符合指令无需下架。

在3月19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针对20006/66/EC的增修指令2008/12/EC。

其内容并未影响指令执行的重大变更,主要为对2006/66/EC中部分条文加入更加详细的说明。

其中包括要求欧盟成员国管理电池制造商与进口商的注册登记内容。

2008 年9 月29日,欧盟再次公布针对20006/66/EC的修订决议2008/763/EC。

这一修订决议对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年销售额的计算方式给出了建议。

奥地利率先建立了一个由电池工业协会组建的收集回收系统“UFB”。

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54%,合平均每人160克的电池。

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在1980年初,德国开始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

从1998年10月开始,以法律形式规定对电池实行回收,但目前对一次电池的处理方法仍然是深埋。

由于《废旧电池管理法》的颁布,德国成立了多个废旧电池收集系统:1)GRS 系统由德国的多家大公司共同出资,以基金会的形式成立。

该系统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所有费用由参加该回收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承担。

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占德国市场电池总量的80%以上。

2)Vfw-REBAT回收系统由德国Vfw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

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为3000吨,回收量为1500吨,回收率50%。

3)Robert Bosch公司成立的回收系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

由参加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约为1500吨。

4)另有四家电池生产商自己建立了收集回收系统。

目前,法国、葡萄牙、捷克、波兰和匈牙利等国家都颁布了各自的法律,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

废电池回收问题已经在欧洲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请点击此处便可了解申请2006/66/EC电池指令测试的途径与步骤。

美国电池法案美国是在废电池污染管理方面立法相对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其立法主要针对镉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所有其他种类蓄电池、含汞电池等。

另外,美国不仅建立了完善的废电池回收体系,而且建立了多家废电池处理厂。

美国有关电池方面的法规如下:1. 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及无汞锌锰电池回收处理问题1989年末至1991年初,美国就通过了有关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法规,所有电池制造商都改变了电池生产工艺,减少电池中的汞含量,除了钮扣电池之外,电池中的汞含量不超过电池重量的0.025%。

1993年,美国电池制造业自愿减少电池中的汞含量,至1993年底,在美国的电池制造商在所有碱锰电池和普通锌锰电池(碳性电池)中不再添加汞。

2. 《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法》1996年颁布联邦法令《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法》(US PUBLICLAW 104-142)于1996年5月13日开始实施。

在这部法律中,对废镉镍电池、废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废充电电池的标签、生产、收集、运输、储存等作出规定,其立法原则是:>禁止在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添加汞;>分阶段禁止使用含汞电池;>生产适用于回收利用和易于处置的氢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蓄电池和其他电池;>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电池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

这部《管理法》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电池生产商必须使用统一的规定标识,对运输、收集、储存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鼓励志愿厂商投资废电池的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电池,鼓励新型电池的研究、生产。

《管理法》规定不得销售没有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电池,以及无法拆卸或不便拆卸电池的用电器具。

具体规定:(1) 禁止销售有汞碱锰电池(钮扣碱锰电池允许含汞量为每只电池不超过25mg);(2) 禁止销售含汞碳锌电池;(3) 在美国禁止使用钮扣氧化汞电池;(4) 禁止销售任何氧化汞电池,除非该电池的制造商明确标示电池回收处,电池回收点必须经联邦、州、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从事接收和回收处理废旧电池。

《管理法》还规定了标识的内容和式样。

合规格的电池、充电产品及其包装上均需要贴上国家统一使用的标签(如图10.4)。

可充电池的外表上须贴上统一规定的标签,标签上须印有“电池不得任意丢弃,须妥善处置”字样。

如图:3. 关于《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1995年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制定了《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并于1999年7月进行了修订,普通废物垃圾包括废旧电池、温度计和农药。

立法规定,所有废旧电池均需遵守《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的规定。

在此法规中,政府详细作出了有关责任、标识、储存时间、运输、出口、注册、雇员培训、货单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中有关电池的规定包括:(1) 电池的标识要求,建立镉镍电池的统一标识;任何电池产品及产品的包装材料上,以及使用充电电池的器具外表上须贴上有统一规定的标签,标签上须印有“电池不得随意丢弃,须妥善处理”的字样。

(2) 鼓励非盈利性工业计划,克服障碍,自愿收集和回收镉镍电池,建立废旧的二次电池收集、回收和处理的网络;(3) 要求环保局建立公共教育计划,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旧电池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工作,鼓励公众使用可充电池,并参与废旧电池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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