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09-欧盟电池指令--2006_66_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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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定,第 2006/66/EC 號指令自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2006 年 9 月 26 日)之日起正式生 效。
• 鎳鎘電池及蓄電池(nickel-cadmium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應達成 75﹪(按平均重量計)。 • 鉛酸電池及蓄電池(lead-acid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應達成 65﹪。 • 其它廢電池及蓄電池(other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應達成 50﹪。
定義
• 電池或蓄電池- 指電能的來源是由化學能轉換而來,包括了一次電池(不可充電)與二次電池(可 充電)。
• 廢電池或廢蓄電池- 指廢電池或廢蓄電池不能再使用,需回收或廢棄者。 • 保證金系統- 指當消費者購買電池與蓄電池時,付給銷售者的一筆費用。當消費者將廢電池與
蓄電池交還 給銷售者時,銷售者需退還給消費者該筆費用。
電池指令 91/157/EEC & 98/101/EC 簡介
涵蓋範圍
此指令規範包含以下所列之乾電池及蓄電池:
•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進入市場之含汞量超過 0.0005%(5ppm)之電池與蓄電池。 • 自 1992 年 9 月 18 日起,進入市場之電池與蓄電池包含下列:
o 每個電池汞含量超過 25mg (鹼錳電池除外) o 鎘含量超過 0.025% o 鉛含量超過 0.4% • 於 1992 年 9 月 18 日起進入市場之含汞量超過 0.025% (250ppm) 之鹼錳電池。
• 應於 2012 年 9 月 26 日之前達成 25﹪(按當年度回收量除以電池過去三年之平均銷售量計)。 • 應於 2016 年 9 月 26 日之前達成 45﹪。
處理與回收
根據第十二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於 2009 年 9 月 26 日之前,生產者或第三者應以保護人類健康及地 球環境為前提,建立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處理與回收」(Treatment and Recycling)體系,關於「處 理與回收」的規範須符合此指令附件三之規定。另外,依照電池分類而言,會員國應於 2010 年 9 月 26 日之前達成下列各種類電池之「最小回收率」(minimum recycling efficiencies):
適用範圍
根據第二條規定,此指令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電池及蓄電池,無論其形狀、體積、重量、材質成分或使 用。
禁止銷售
根據第四條規定自 2008 年 9 月 26 日起,會員國應禁止下列電池置於市場銷售:
• 鎘含量超過 0.002 ﹪的攜帶式電池或蓄電池 (使用於緊急警報系統、醫療設備以及無線電動工 具者除外);
歐盟電池指令
91 / 157 / EEC, 98 / 101 / EEC 2006 / 66 / EC
歐盟第 91/157/EEC 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已於 1991 年 3 月 18 日制定完成。 歐盟委員會又於 1999 年 1 月 5 日公佈第 98/101/EC 號指令,該指令為第 91/157/EEC 號指令之修訂 版。最近,歐盟委員會於 2006 年 9 月 26 日正式公告第 2006/66/EC 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 蓄電池」指令,並自 2008 年 9 月 26 日起廢止現行之第 91/157/EEC 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 蓄電池」指令。
• 廢電池和蓄電池隨意棄置的危險性。 • 電池、蓄電池及電池和蓄電池永久合併的設備之標示。 • 電池和蓄電池永久合併的設備中,如何移除電池和蓄電池的方法。
電池指令 2006/66/EC 簡介
指令目的
根據第一條規定,此指令目的在規範並禁止含有危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置於市場銷售,並具體訂定 收集、處理、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相關規範,進而提高廢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
財務責任
根據第十六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負起廢電池回收工作之財務責任。
登記制度
根據第十七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標示
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向消費者提供易於辨識之標示,其內容如下:
• 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蓄電池及電池組適當標示此指令附件二的符號(垃圾桶畫叉) 。 • 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及蓄電池自 2009 年 9 月 26 日起提供易於辨識之「容量」標示。 • 鎘含量超過 0.002 ﹪、鉛含量超過 0.004 ﹪及汞含量超過 0.0005 ﹪的電池、蓄電池及鈕扣電
新電池指令主要目的為調和各會員國關於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措施,減少電池、蓄電 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衝擊,因而促進地球環境之維護。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此指 令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之措施,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 標之最高標準。另外,此指令也規定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以及電池易於拆除之設計…等責任。歐盟各 會員國應於 2008 年 9 月 26 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標示
會員國必須確保利用適當的方式來標示電池、蓄電池及電池與蓄電池結合的設備。標示的內容有下列 之要點:
• 分類收集。 • 適合再利用。 • 重金屬的成分。
保證金系統
會員國必須建立一個保證金系統,以確保適當的分類收集。而且會員國可以藉由推行經濟設備的措施 以鼓勵回收。
提供資訊
依照第六條的指示,會員國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可以告知消費者下列訊息:
池應標示重金屬之化學符號:Cd, Pb or Hg。化學符號應印刷於此指令附件二之垃圾桶畫叉標 示下方。
罰則
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會員國應訂定關於違反規定之罰則。
過渡
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會員國應於 2008 年 9 月 26 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廢止日期
根據第二十八條規定,第 91/157/EEC 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自 2008 年 9 月 26 日起廢止。
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銷售
根據歐盟 91/157/EEC 指令第三條,以及 98/101/EC 指令第一條與附錄(Annex)中詳加規範禁止銷售, 其內容如下:
•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 0.0005%(5ppm)之乾電池與蓄電池(汞含量不超 過 2%之鈕扣電池除外)。
• 前述包含 1976 年 7 月 27 日之 76/769/EEC 指令規定: 1.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再將汞含量超過 0.0005%(5ppm)之乾電池與蓄電池投入市 場。 2. 自 1992 年 9 月 18 日起禁止再將下列乾電池與蓄電池投入市場: 汞含量超過 25mg/cell(鹼錳電池除外) 鎘含量超過 0.025% 鉛含量超過 0.4% 3. 自 1992 年 9 月 18 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 0.025%(250ppm)之鹼錳電池。
• 汞含量超過 0.0005 ﹪的所有電池或蓄電池 (汞含量小於 2﹪的鈕扣電池除外)。
回收目標
根據第十條規定,會員國應於此指令實施後之第 5 年首次統計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回收率」(collection rate)。會員國應達成下列「最小回收率」(minimum collection 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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