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监理员考试复习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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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员考试复习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3、国务院规定的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制度。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容以及监理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工程监理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0、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1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4、较大事故的指标: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6、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7、自事故发生日起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

当及时补报。

18、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19、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死党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0、对伪造或者刻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

21、按照事故等级的分类,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以下罚款:

(1)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2、按照事故等级的分类,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以下罚款:(1)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30%罚款;

(2)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

(3)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60%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8%罚款。

23、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4、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限期限是3年。

2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27、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限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不可自动延期。

2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4)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30、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1、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3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3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

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34、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3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36、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37、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

38、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危害。

39、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需要由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40、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登记。

42、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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