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罪 名” 研 究(2)刑法论文(1)模板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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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分析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量刑等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法律规定的研究,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故意杀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量刑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刑法的规定往往难以直接适用。

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所启示。

二、案件事实(简要描述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 犯罪客体:分析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如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

4.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四、刑事责任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五、量刑分析1. 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

2. 酌定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是否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六、结论通过对某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七、建议1. 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严格执法,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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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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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虽被我国刑法分则进行了区别的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当中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对二者的界定也就成为了一项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本文将以一件刑事申诉案件为例,谈谈如何界定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界限论文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法律界限刑事申诉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确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比较复杂,二者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如果故意伤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

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某区某镇某村中心街“欢乐有约”卡拉OK厅喝酒消费时,在卡拉OK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的同伴邓_、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和解。

其后,得知此情况的被害人江某某不顾劝阻上前抓住被告人刘某某的头发并往下按,被告人刘某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腹部两刀,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江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

同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被锐器作用右侧腹部致肝右叶、肝门静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6月11日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09年2月26日,被害人江某某的父亲江某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其认为法院错误将故意杀人罪定为故意伤害罪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轻。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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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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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一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案情」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

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

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

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

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

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

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

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

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

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

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

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

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

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审判」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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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作为连接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纽带,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篇1试析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完善研究论文摘要腐败犯罪是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问题,在设置其刑罚时应当将资格刑的设置作为其基础性刑罚。

资格刑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刑罚,而应当是具有一定梯度的刑罚,其内容也应当包含单纯的剥夺、永久的剥夺以及复权等多项内容。

论文关键词腐败犯罪资格刑梯度腐败犯罪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本身则来源于社会公众这一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国家公权力是公正与正义的,而当其出现不公正或者不正义的情形,并不是由于公权力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权力的执行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而导致这种不当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腐败。

从这个层面上看,要消除国家公权力执行不当状态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剥夺不当执行者的公权力,也就是剥夺其拥有公权力的资格。

但是就是这最为直接的方法,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因此,加强我国腐败犯罪的资格刑的设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

资格刑是针对利用某种职务或者业务上的条件来实施相应的犯罪的刑罚方式。

资格刑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对腐败犯罪的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罚,同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的再次产生。

一、资格刑设置的立法缺陷腐败犯罪是最为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同时这种职务型犯罪的所利用的资格是具有国家公权力特征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赋予与否直接决定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资格刑设置在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中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

就我国的资格刑的现状来看,我国腐败犯罪并没有单独设立相应的资格刑,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罪 名” 研 究(2)刑法论文(1)

“罪 名” 研 究(2)刑法论文(1)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罪名” 研究(2)刑法论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了410余个具体罪名。

我们平时所说的某人犯了什么罪,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种罪名是介于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

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罪下面有设了好几节,概括出好几个种罪名。

就客体而言,种罪名中体现的客体不能认为是直接客体,而类似于同类客体,但范围又小于法定的同类客体。

鉴于此,为了容易区分,就暂用“种客体”界定(理论上它仍旧是同类客体)。

按照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可以将依此确定的罪名分为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概括罪名。

确定这样的罪名是在具体的范围内选择罪名成分的,因此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工具、特定对象的不同都可以使罪名不同。

这一点尤其表现在选择罪名上,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就可以根据对象的不同分解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行为不同可以分解为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还有就是根据对象加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可以分解成“5 =15”种罪名。

与此相比,单一罪名则显得简单,唯一的行为或者唯一的对象,可以说它是绝对确定的。

而概括罪名则是,虽然在表现上具有不同的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利用不同的工具,但实质仍旧是一种概括的行为。

因此概括罪名不能分解,在使用上也是唯一的。

可见,这种分类法具有实践的特点,即具体案件具体适用。

将罪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目的不仅仅在于分类本身,更主要的是分类可以使我们更加理解、把握各罪的特征和性质,从而能更好的作用于实践。

二、罪名的结构分析罪名的结构分析,在这里主要的指分析罪名的文字构成,而不涉及内容。

谈及文字就不得不说词性与语法。

因此这里的分析就是语词分析。

一般而言,在语言上,我们把不同的词语的常见词性归纳为如下几种:名词、动词、副词、形容词、介词、连词等。

【精品作文】刑法论文

【精品作文】刑法论文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性取证的禁止,“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确实有些‘崇高’”。李教授的观点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在于宣示”,“让我们的立法摆脱那些过于‘理想’,过于‘崇高’的口号宣示吧。” 〔4 〕这些学者是直接否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予以架空,是指虽然不直接否定它,但是却隐晦地使之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中央政法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后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的欺骗性取证所得言词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其实是对这些证据持绝对容许的态度。这导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欺骗性取证的禁止成为一句空话。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吕广伦、罗国良等法官指出其中的缘由:“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问题的确不好界定,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和策略很难与之区分开来,如果这些讯问方法都被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对此问题不必苛求严格,暂不作出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第50条并没有被直接否定,只是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了。〔5 〕
在我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及其“前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一种通行应对方式,是直接否定或者通过“无视”而予以间接地架空。比如,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何家弘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徒有虚名。坦白地说,我们连刑讯逼供都禁而不止,还说什么要严禁威胁、引诱、欺骗!” 〔2 〕龙宗智教授认为:“既然一定限度的欺骗具有实践必要性及法律许容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禁止以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3 〕李奋飞教授认为,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欺骗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剖析,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法律适用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三是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1.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了犯罪的目的。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

2.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

罪名适用调研报告

罪名适用调研报告

罪名适用调研报告罪名适用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在刑法适用中,罪名的适用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

合理适用罪名不仅涉及到案件的审理和定性,更关乎到被告人的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探究我国罪名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进行了一次调研。

二、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我国刑事案件中罪名的适用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以提高罪名的适用水平,维护司法公正。

三、调研方法本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文献资料收集等方法。

四、调研结果与问题分析1. 罪名适用的现状根据调研结果分析,我国刑事案件中罪名适用的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罪名的适用存在不一致。

由于个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对案情的认识不同,同一案件被不同法官适用的罪名可能存在差异。

(2)罪名选择上简单机械,缺乏具体分析。

有些法官在罪名选择上只是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而不去深入分析案情和背后的动机和目的。

这导致一些案件罪名的适用并不恰当,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公正性。

(3)一些罪名适用存在盲区。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对于这些新型犯罪,一些法官对于罪名的适用并不明确或存在盲区,导致一些案件的罪名选择不当。

2. 存在问题的原因(1)法官的专业素养不足。

一些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深入,对案情的把握也有偏差,导致罪名的适用存在问题。

(2)法官之间的交流不畅。

由于庭审工作量大,法官之间的交流相对较少,缺乏及时的研讨和讨论,导致罪名的适用缺乏一致性。

(3)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

一些法律条文在具体的罪名选择上存在模糊和不明确之处,给罪名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五、改进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水平。

(2)建立法官交流平台,增加法官之间的交流与讨论,形成一致的罪名适用标准。

(3)完善法律条文,在罪名选择上做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减少罪名适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六、结论本调研对我国罪名适用情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2)刑法论文(1)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2)刑法论文(1)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2)刑法论文(1) 其一,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而言,如前所述,尽管79刑法以后的补充刑事立法对其所奉行的“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甚至表现出对死刑有所强化的崇尚死刑和死刑扩大化的倾向,97刑法对死刑罪名的设置也未完全体现出这一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即“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在现行刑事立法中尽管没有得到充分的强调和切实的执行,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是,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多次讲话和中共中央的一系列文件中,我们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所实行的仍然是“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没有任何一个人强调我国要大开杀戒、重用死刑,也没有任何一个文件指出我国要多适用死刑,把可杀可不杀的杀掉,相反,我们都说要限制死刑、减少死刑。

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即使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在对刑法的修改酝酿过程中也是主张限制死刑和减少死刑罪名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88年《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中就曾指出,我国刑法同世界各国刑法相比,死刑较多,死刑条文当时占有处刑规定条文总数的29%,这在世界各国刑法中的比例是最高的。

因此,今后对死刑应尽量不再增加,并适当减少一些死刑。

3可惜的是,这一立法设想并未成为当时的立法现实,以后也未得到一贯的切实执行。

但从上我们至少可以看出,我国一贯坚持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仍然对死刑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具有至高无上的指导作用,这一点是必须予以肯定的,死刑罪名的设置亦应以此为基本,动摇、弱化甚至否定这一基本就是对现行的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背叛。

其二,从刑罚的理论根据而言,报应论要求罪刑等质、罪刑等价,刑罚的性质与数量尽量与犯罪的性质和数量相称,刑罚的内容和程度与犯罪的内容和罪责程度成正比。

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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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论文范文刑法论文范文3000字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之一,性犯罪作为一类有伤风化及妨碍社会秩序的一类刑事犯罪,无论古今中外,在刑法典中都始终存在着,区别仅在于规定处罚的范围及程度不同。

下文是WTT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类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类论文范文篇1试论中国食品监管的得失与破局《食品安全法》出台已过三年,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它确定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各自职能,并着力通过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以协调各监管部门监管缺位与越位的问题,从理论上构建了一套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监管体系。

然而该法实施后,“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乃至“沈阳毒豆芽”事件相继发生,一而再/再而三得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使群众不禁对此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众多学者也纷纷呼吁改革现有制度,建立垂直统一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填补监管空白,实现真正严密的无缝监管。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选择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采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其中,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议事机构,协调食品卫生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六项职责,农业行政、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分别则对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能。

正如政治学家所说的那样,一项制度的出现并非是凭空产生的,其自有社会环境、经济条件以及人事变迁的基础。

我国目前采取此项制度同样有其原因。

(一)历史惯性长期以来,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便一直采取类似分段监管的模式,利用一个部门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的一项环节。

譬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各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已有多年经验积累和技术沉淀,处理相关问题专业能力驾轻就熟。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从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

二、案例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李某于2019年3月23日,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某小区,先后进入5户居民家中,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58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被告人李某,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体的规定。

3.犯罪主观方面: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规定。

四、刑事责任分析1.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00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入户盗窃,属于严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犯罪后果: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犯罪后果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结论通过对某盗窃案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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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推荐文章刑法学年论文范文热度:关于坚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毛概论文热度:有关大专法学毕业论文热度:浅谈公共关系学课程论文范文热度:有关财务论文精选热度:刑法是与人的性命深切相关的唯一法律,它对于正义的渴求相对于其他法律自然更加强烈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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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篇一论文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在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从三方面分析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取得的突破性进步。

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完善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在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两种理解:一种仅指排除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实物证据;另一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不限于对“物”的排除,还包括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的排除,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都应加以排除。

这可称之为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自1996年刑讼法修改后,为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刑事犯罪方面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罪 名” 研 究刑法论文(1)_“罪 名” 研 究刑法论文(1)

“罪 名” 研 究刑法论文(1)_“罪 名” 研 究刑法论文(1)

刑法分则是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应该处以何种刑罚以及处多少刑量的体系。

它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行为符合分则条文的规定,必然是犯罪,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接受刑罚的惩罚。

一条关于罪的规定的经典分则条文一般包括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则是罪犯应受的刑种和刑度。

在1997年刑法典(以下简称新刑法)中除个别条款具有“…….,为…罪。

”表述外,绝大多数条文基本上没有规定出具体的罪名。

罪名是对罪状的简化、概括、抽象,但又能恰当好处的表明行为的基本情况。

因此,罪名的文字概括就必定是对罪状文字表述中的关键词的绝对中和。

故而,罪名中就无法直接的表明法定刑,但是刑罚的动用是根据犯罪行为实现的。

并且在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具体的罪名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定刑。

那么,罪名的确定就意味着法定刑选择范围的确定。

虽然我国新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罪名,但是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gt;确定罪名的规定》。

这样就为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定罪名提供了现实的规定,也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权威的资料对象。

一、罪名简释罪名,顾名思义,罪之名也,即犯罪的名称,就像人的名字一样,具有表意的作用。

对某种犯罪规定罪名并不能凭空臆造,它应该具备特定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罪状。

罪名的确定是建立在罪状的基础上的。

罪状是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

因此,罪状相对而言是具体的,详明的,也就是直观的。

罪名则不同,罪名用少量的文字来提炼罪状,尽可能的简练但不失准确性。

它不是直观化的,容易使我们望文生义。

由此可见,罪名实际上就是简化、概括、抽象后的罪状。

在内容上,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或特征的描述,而罪名是对罪状的文字表述中的关键词的绝对中和,因此,罪名的最终归结点仍然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所以罪名和罪状没有本质的区别。

【刑法参考论文】刑法论文参考文献

【刑法参考论文】刑法论文参考文献

【刑法参考论文】刑法论文参考文献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

下文是本文库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参考论文篇1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一)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我过刑法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行为人在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观上明显是故意,但其对发生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险的后果应当是持一种放任的心态。

如果其主观上主动追究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则应当根据其行为手段的不同,以危害公共安全按罪中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在这点上容易引起争议的是醉酒驾驶的主观认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说明我国采用的是"原因行为自由理论",就行为人知晓其行为将造成自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下降,仍然实施该行为,其应当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后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负责,这也符合刑法中的"可期待性理论",这一处罚原则将行为人喝酒前至案发时的主观看做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过程。

从这一理论来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明显对其醉酒后造成的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险状态的状况持一种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认定1.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性质认定。

关于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还是程度犯,抑或是行为犯,在刑法界存在较大争议,该认定影响到该罪的认定问题。

是只要出现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还是借助其他情节、案发现场情况来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使公共安全陷入到危险状态才认定够罪。

笔者认为,从该罪的立法愿意上来看,由于此前的醉酒驾驶与驾驶竞逐行为未造成后果即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后果便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行政处罚难以遏制这两类行为的频繁出现,处于预防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人们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才设定此罪,该罪的设置也是公共安全这一法益在未遭到实际侵害之前就对可能对其造成危害的行为予以规制,用刑罚的手段来避免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属于法益保护的提前,是因为这类行为具有高度和极为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一旦该行为发生极易造成危害后果同时造成的后果往往极为惨烈,所以刑法将这类未遂或预备行为作为既遂行为对待,直接规定为独立的构成要件。

刑法总论论文(2)

刑法总论论文(2)

刑法总论论文(2)刑法总论论文篇2论我国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取向引言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针对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问题,掀起了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

各国逐渐纠正刑法万能、迷信刑法的倾向,不再把刑法视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最后手段,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等反映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措施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主题与新內容。

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刑罚有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认识,刑法谦抑性的意义得到充分彰显。

随着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的完善,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我国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的趋于理性化,比如近些年,严峻的犯罪形势使重刑和死刑广泛适用,国家也一再“严打”,但是,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到遏制,一定程度上反而陷入了罪刑对抗的局面。

而要化解这种对抗与冲突,必须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引导进行法制的改革。

刑法的谦抑性也越来越受到中国法学家的重视和倡导。

近几年,刑法理论界对谦抑性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是还有许多有关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究。

在我国,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内容、根据、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仍在研究中,培植该价值的实践土壤也并不深厚。

笔者拟在探究刑法谦抑主义思想历史嬗变的基础上,试图廓清刑法谦抑性的本质与价值取向,寻求刑法谦抑性存续的法理和社会根基。

1.刑法谦抑性的内涵界定刑法的谦抑性不是刑法典中的概念,而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

从哲学的角度说,概念既是人类思维的语言形式,又是认识事物本质的成果。

人类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以概念内涵和外延相统一的方式构成主体对客体的规定性把握;以概念的方式,将缤纷具象的世界摄入大脑,实现在思想中对世界的高度而抽象地囊括与分析。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谦抑性”概念进行历史性探源以及现实性的界定,以此作为探寻刑法谦抑性价值取向的出发点。

1.1观点综述谦抑,即有谦和、抑制之意。

法律案例分析征文范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征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罪名之一,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分析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探讨了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探讨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5月,张某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客观要件: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 客观要件:伤害行为具有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

3. 客观要件:伤害行为具有非法性。

4.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损,仍然实施该行为。

5.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

四、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问题在“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1. 客观要件: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具有严重后果。

2. 客观要件:张某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3. 主观要件: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损,仍然实施该行为,具有故意。

4. 主观要件:张某某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

五、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在“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量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1. 伤害后果:李某因张某某的伤害行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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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研究(2)刑法论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了410余个具体罪名。

我们平时所说的某人犯了什么罪,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种罪名是介于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

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罪下面有设了好几节,概括出好几个种罪名。

就客体而言,种罪名中体现的客体不能认为是直接客体,而类似于同类客体,但范围又小于法定的同类客体。

鉴于此,为了容易区分,就暂用“种客体”界定(理论上它仍旧是同类客体)。

按照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可以将依此确定的罪名分为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概括罪名。

确定这样的罪名是在具体的范围内选择罪名成分的,因此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工具、特定对象的不同都可以使罪名不同。

这一点尤其表现在选择罪名上,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就可以根据对象的不同分解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行为不同可以分解为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还有就是根据对象加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可以分解成“5^3=15”种罪名。

与此相比,单一罪名则显得简单,唯一的行为或者唯一的对象,可以说它是绝对确定的。

而概括罪名则是,虽然在表现上具有不同的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利用不同的工具,但实质仍旧是一种概括的行为。

因此概括罪名不能分解,在使用上也是唯一的。

可见,这种分类法具有实践的特点,即具体案件具体适用。

将罪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目的不仅仅在于分类本身,更主要的是分类可以使我们更加理解、把握各罪的特征和性质,从而能更好的作用于实践。

二、罪名的结构分析罪名的结构分析,在这里主要的指分析罪名的文字构成,而不涉及内容。

谈及文字就不得不说词性与语法。

因此这里的分析就是语词分析。

一般而言,在语言上,我们把不同的词语的常见词性归纳为如下几种:名词、动词、副词、形容词、介词、连词等。

但词性可能具有不固定性,即是说某词语的词性可能有好几种,在不同的场合,其词性是不一样的。

因此确定词性就应该根据具体的语境。

由于词性一般地影响着该词的意思,所以判断一词的词性就很有必要。

语法是句子的构成结构,它是正确理解句子的基本前提。

一般我们将句子中的成分区分为:主语、谓语、宾语、补语、状语、定语等。

对于词语而言,句子就是词语的具体语境,确定该词的词性就必须明确它在该句中的位子或者作用。

反过来讲,某词的词性确定也就能判断出该词在句子中可能成分。

因为词性一般与词语在句子中的成分对应,如名词一般作主语或宾语,动词一般作谓语,形容词一般作定语,副词、介词和名词组合一般作补语或状语。

一个经典的句子包括主、谓、宾。

至于其他成分都是在不同程度的限定、说明、解释它们。

当然这是就单句而言,然而由于复句是由多个单句组成的,因此实际上具有等同的效果。

罪名相对简单,有的是某个词语,有的是词组,有的则是残缺的句子,因此分析罪名的结构,运用一般的语词分析方
法就足够矣。

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所有罪名中,在词性上,动词的使用将近100%,名词的使用也在90%以上,其他的各种词性也占相当的比例;在语法上,谓语将近100%,宾语80%以上,主语不多,其他成分也有一部分。

很明显,在罪名的确定上,使用动词和名词(绝大多数是宾语)是绝对的。

相应地,谓语和宾语自然就多。

这或许是因为犯罪首先是种行为,而行为的最好文字表述就是使用动词;其次,犯罪是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具有指向,作为宾语的名词最能体现这一点;再次,罪名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绝对概括,因此需要其他成分体现犯罪的时间、手段、地点等等。

下面就以语法为主,词性为辅将罪名的结构分为如下几类:1、动(谓)宾结构。

即只有动词和作为宾语的名词组成的形式。

这类结构在所有的罪名中是最多见的。

新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罪中就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七大类属于这类结构。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的种罪名绝大多数亦是这种结构。

如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在410余个具体罪名中那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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