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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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2012年起广州市开始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
继续教育年度验证是对广州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一个年度内总学时和各科目类型课程完成情况的验证制度。
一、年度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参加培训的记录在次年1月份由本人录入“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由“法人单位”在1月31日前对记录进行审核,“系统”按照年度须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要求进行自动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1)在市人社局网页左下方“业务办理直通车”,“人才工作”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板块,点击进入“系统”;(2)点击市人社局网页“网上办事大厅”的“继续教育”板块。
进入“系统”后通过“用户注册”功能注册成为系统用户后,再选择相关业务进行操作。
个人可通过系统菜单“我要报名”,搜索近期开办的培训班信息,并在系统上进行报名。
二、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每天按6学时)计算。
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天或18学时,专业课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三、2012年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1、公需科目:《创新思维与创新力开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修养与发展》、《公共危机管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基础知识》、《幸福广州·低碳广州》;
2、2012年计划开发建设的公需科目:《网络信息技术最新应用与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政策法规学习》、《岭南文化传承与文化艺术修养》和《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
3、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公需课面授培训,也可选择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的网络教育平台选择相应公需课进行学习。
课程学习安排可登陆人事局网站继续教育专栏
(/gzcee/)下载“2012年广州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课程指南”进行查询和参考。
4、市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举办的公需课,必须全部纳入“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vsgzhr/Login_JX2.aspx,以下简称“系统”)统一登记和管理。
5、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上列公需课学习但没有在“系统”中登记管理的记录,须由本人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申报,并将纸质学习证明文件作为附件扫描进入“系统”,由同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公需课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
四、2012年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
1、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所举办的与自己专业相关的专业课视为有效专业课。
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印发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的《广州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指南》查阅或通过登陆广州继续教育网(),查询市级教育基地开设的专业课程项目计划。
2、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未开设相应专业课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继续教育基地等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可视同为专业课。
3、从2010年12月1日起,当年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28学时,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14学时,以上成果当年累计最多计算28学时。
在一个验证周期内,以上成果可计算完成1门专业课。
4、学历教育可以计算学时。
若学历教育与从事专业、晋升职称密切相关的,且在验证周期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当年最多计算72个专业课学时;若学历教育与从事专业、晋升职称关联性不大,且在验证周期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当年最多计算72个其他培训学时。
五、其他培训。
单位举办的业务学习可以作为“其他培训”的学时登记,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当年最多计算12学时。
●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每个学时计算1个学分,每天计算6个学时,折合72学分,以下同),其中参加各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应不少于3天(折合18学分);当年完成培训时间(学分)累计超过规定时间(学分)的,超过的时间(学分)可转入下一年度计算,五年内有效。
一、管理人员培训分类: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五类:新进人员上岗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岗位培训、年度考核专项培训。
1、新进人员上岗培训是指对新招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折合30学分);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的内容、时间要求和方式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
2、任职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新聘任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而开展的以提升管理岗位任职能力和掌握必备知识的培训。
由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中层领导岗位管理人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天(折合72学分)。
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培训原则上不少于20天(折合120学分)。
3、专门业务培训是指针对事业单位从事专业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转换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开展专项业务需要的,以提高专业素质、适应专门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内容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由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并抄送
同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
专门业务培训要求每年不少于3天(折合18学分)。
4、在职岗位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等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
包括由各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以及自选培训等。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职岗位公共课程培训内容原则上选用当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折合18学时)。
2012年公共课培训课程为《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战略思考》,公共考核,面授培训要求学员根据授课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参加网络学习的,完成网络在线考核。
5、年度考核专项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
年度考核专项培训不少于5天(折合30学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有以下项目成果的可奖励相应学分
(一)学历学位进修。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和教育,凭当年有效学习证明,可申请当年培训学分42学分。
(二)专业资格证书考试。
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当年培训学分12学分。
(三)学术研究成果。
公开出版专著、获省市优秀调研报告、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文章(研究报告)、获得有推广价值的专利等成果的主要作者,每项成果可申请当年培训学分30学分;获得多项成果的,申请学分当年累计上限为42学分。
三、登记验印
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由施教机构在“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证书”或“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系统”上登记培训内容和学时,并送培训主管部门验印。
四、培训的考核管理
1、新进人员要在1年内完成上岗培训,聘用单位有义务告知和安排新进人员按期完成上岗培训,不履行此义务的,同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视情形责令限期完成。
2、新聘任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岗位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后1年内完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职培训,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3、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未能按要求完成每年度规定学时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未能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要求者,第二年年度考核时须补修完规定的培训学时后才予以评定等级,且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4、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严重致伤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除外)都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专项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