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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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
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21
•【字号】陕发改环资[2010]1540号
•【施行日期】201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
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10〕1540号)
各市区发改委(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6]2816号)的要求以及全省2010年节能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节能监测检查中心和陕西省节能投资公司为审计单位选择50户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期和审计范围
本次能源审计的审计期为2009年,范围为我省重点用能企业,涉及电力、水泥、钢铁、煤炭、化工、机械等行业。
二、审计要求
1、审计单位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开展审计工作。
2、审计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由陕西省节能监测检查中心负责。
3、此次审计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省节能资金中安排解决。
其中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需要对不在本次审计范围内的所属企业做能源审计或相关检测工作时,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4、审计单位必须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提交相关计划和资料,所有审计工作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相关的所有审计报告。
5、为促进企业能源管理水平,此次审计中审计单位负责协助企业完成2010年上半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合格完整的电子版本和印刷文字版本。
6、此次审计工作中,审计单位、各市区发改委(局)、被审计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节约、能源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此次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如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省发展改革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第七十五条等及其他法律法规条款追究当事方责任。
附件:2010年能源审计50户企业名单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