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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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人接受本案原告xxx委托,并受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指派,就与被告长沙热度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案情,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依法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1、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两个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并未如此,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不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甚至逃避责任,给原告的装修施工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被告作为法人,依法应当承担独立的责任,既然已经与原告签订了对双方具备约束力的合同,那么在没有任何法定情形或者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一旦变更或者解除,就必然会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被告向原告收取的费用,却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显然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应当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退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
二、被告依法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款项。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施工几天便失踪,根本无法联系上被告,被告明显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那么原告依法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款项。
2、本案中,被告的公司代表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退还承诺书》,承诺向原告退还款项19000元,但被告再一次没有履行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被告却一而再再而三的不守承诺,其行为已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民事活动中,民事活动的双方主体依法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被告却一次次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履行义务,并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