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传销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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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传销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近年来,传销犯罪逐渐摆脱早期模式,呈现出更具迷惑性的面目。文章以近三年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传销犯罪案件为例,管窥近年来传销犯罪的新特点,分析传销犯罪久治不绝的原因,并思考打击和预防传销犯罪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传销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2011年至2013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传销犯罪案件9件28人,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两个罪名,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亿元,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对办理案件分析发现,当前传销犯罪花样百出,手段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

一、当前传销犯罪的主要特点[1]

(一)传销手段以高额回报诱惑受害人自愿加入为主

传统的传销组织会采取将参加者关押在封闭场地,通过人身控制和反复洗脑逼迫参加者就范。而新型传销则打着国际大牌公司或部委重点课题项目等幌子,以高额返利、丰厚福利为饵“利诱”受害人自愿加入,再通过收取高昂的入会费完成对被害人的实际控制,比人身自由控制更具迷惑性。有些传销组织还设立全额退款机制,这种“进退自由”的规定很容易打消被害人的戒心。如,在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案中,被告人王某伙同其男友陈某,通过中介公司用几千元钱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之后,二人打着美国大集团公司的旗号,以产品直销为掩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5156元的高价换购2单该公司果汁产品,并通过发展下线享受高额返利和提成,非法获利50多万元。

(二)传销内容从实体产品向虚拟概念转变

新型传销除了以保健品、化妆品等实体商品为内容外,又增加了以资本游戏、虚构项目等虚拟概念进行传销的模式,犯罪成本更低,几乎就是“空手套白狼”。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传销犯罪案件中,以虚拟概念进行传销的为5件21人,分别占总数的55.6%和75%。如,在曹某、韩某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曹某和韩某在北京市注册成立一家科技公司后,由于生意不景气,遂成立某会员俱乐部,虚构“某爱心工程”的概念,以高额业务提成为诱饵招收会员,要求会员交纳3080元入会费,并按照发展会员的数量返还奖金,通过会员交费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三)组织形式上增设顶层出局、单层计酬等“保护性”措施

传销组织主要通过下线交纳的高额费用除去上线返利的差价获利。传统“金

字塔”式传销组织结构中,上线与下线层层关联,根据所辖下线的数量增加不断提高返利额度,因而一旦下线发展缓慢,就会造成传销组织的资金“高出低进”,最终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新型传销组织增加顶层出局规则(即上线到达一定级别被强制退出)或单层计酬制(即仅根据会员发展的第一层级下线数量计酬,与下线继续发展的会员数量不再关联),以此来规避资金风险。如,在刘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中,被告人刘某等人以资金游戏进行传销,按照发展下线数量的不同为会员设立不同星级,要求当某个“五星四档”会员的下线也晋级为“五星四档”后,前者将会被顶位出局,不再参与返利。

(四)涉案范围上呈现借助网络跨区域传销趋势

传统传销组织多集中在某一地区,依靠会员的“杀熟”行为不断壮大势力,新型传销组织在依靠这一传统渠道的基础上,还借助网站公开广泛宣传自身理念,吸引各地的参加者。如,在任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中,被告人任某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的暂住地内,建立“某私人会所”网站,以创业共赢为名组织资本运作传销活动,通过线上发帖和线下“杀熟”的方式,共吸引全国各地2000余人参加。此外,为躲避侦查,被告人还将网站服务器设在国外。

(五)牟利途径上增加了指定地点消费等方式

传统传销组织基本上不进行实际经营活动,完全依靠会员交纳的费用来敛财,而有的新型传销组织还另外要求会员到指定商家消费并收取提成,或诱骗会员到其自营商家消费,以此牟取更多非法利益。如,在薛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中,被告人薛某等人以中国某事业发展基金会开展“某工程”招收会员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280元成为会员,后每发展一名会员可获提成20元。经查明,该组织共发展会员1万多名,非法敛财280余万元。期间,该组织还用传销犯罪所得开设了超市,称会员购物可享受折扣,吸引会员在此进行购物消费,增加非法获利。

二、成因分析

(一)对传销犯罪的界定不够明确

我国对待“传销”的法律和政策在过去的20年中几经变化,对于传销犯罪的界定标准仍不够明确。“传销”一词正式出现于我国的法律、政策条文中,始于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现已失效),其第1条规定:“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第5条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可知,早期我国允许遵守相关规定的“多层次传销”行为。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现已失效)第2条对“传销”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传销是生产企业不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然而,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在《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提高要“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传销行为从合法转为非法。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所有的“传销”行

为在我国均被禁止。《刑法修正案(七)》之前,对于传销犯罪多以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论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比起行政法上的传销行为界定标准更加严格。[2]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由于传销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对于传销与直销的区分,传销活动与传销犯罪的界定都不够明确,影响了打击效果。(二)犯罪分子的骗术和花样繁多

如上文所述,新型的传销组织越来越注重对自身合法性的包装,极力划清自身与传销的界限。犯罪分子往往偷换传销与直销、分销、促销、加盟等概念,向参加者反复强调其行为与传销的各种不同,如以自身的单层计酬制与传销的层层关联制进行比较,消除参加者的顾虑。为了发展下线,一些上线不惜以垫付入会费为代价,这种“诚意”和“信任”也让参加者更加难以拒绝。因此,很多情况下,受害者从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己参与了传销活动。

(三)部分民众存在“一夜暴富”等错误思想

参加者求职、创业心切的思想和对高额返利和“一夜暴富”的渴求,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28名被告人中,14人为无业人员,占总数的50%,多是想通过入会获得高额返利来谋生或致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利用被害人的上述希望和贪欲,画出一个美味的“大饼”,通过反复的“洗脑”,让受害人对自身未来的亿万、百万富翁梦深信不疑。如任某等人的网络传销案中,被害人最初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创业”等关键词,即检索到了“某私人会所”网站,后一步步陷入传销的泥沼。[3]

三、对当前传销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关于传销犯罪的立法和政策规定

当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打击严重的传销行为有积极的作用,表明了我们国家整治传销犯罪的决心。但是还需要在行政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传销犯罪的规律和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政策规定,明确定性和入罪标准,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有法可依、有理可据。

(二)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的工作合力

工商部门严查委托中介公司以虚假投资注资成立公司的行为,并加强对合法注册公司是否进行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打击传销活动,并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传销犯罪线索;公、检、法机关严把传销入罪标准,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严惩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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