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

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

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住有所居”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一起,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向世人展示了和谐社会的新图景。

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需要在总结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和成功做法,推进保障性住房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

从重庆实践看,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

一、住房制度由“单轨制”转变为“双轨制”的必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计划分配到市场供给的过程。

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单位公房和政府公房为主的分配体制,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造成住房供应严重短缺,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制度逐步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住房实物分配逐渐被货币化分配所代替,大量存量住房按房改价出售,同时,商品房的供应占比逐步提高,使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得以较大改善。

福利房货币化分配受益者大多是计划经济时代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出生的群体不得不在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

尽管近些年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农民工公寓等供应形式,使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有了住房保障,但保障面不到总人口的10%,事实上形成了住房供应主要靠市场来解决的“单轨制”。

新生代城市居民、大学毕业生、外来工作人员等“夹心层”则被排斥在现有体制之外,既得不到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短期内也买不起商品房,这部分群体约占住房需求总量的20%以上。

实践证明,无论完全由政府保障,还是完全由市场调节,单轨的供房体系都存在制度缺陷,难以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住房需求。

居住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住房也不同于一般商品,它兼具商品和保障的双重属性。

即使欧美发达国家也不是单纯依赖市场供应住房,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

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应该跳出单纯的市场思维,既要借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中高端商品住房的合理配置,又要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建保障性住房托底,实行城市住房供应的“双轨制”。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参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结合五云佳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五云佳苑公租房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重庆渝欧公租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对公租房进行建设,是公租房产权人。

按建管分离的模式,公租房公司负责公租房后期具体事务管理。

后期管理应当负责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五条承租单位应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公租房公司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六条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七条申请方式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以物流园区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名义申请。

申请单位的实际住房人数与户型相一致。

申请单位在西部物流园公租房网站上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并备齐书面材料后需到公租房申请点(物流园党群服务中心)提交正式申请。

第八条申请条件(一)申请单位的条件(1)入园企业:注册地址在物流园规划范围内、自贸区西永片区、与物流园、铁路口岸签订招商入驻协议的企业(以上条件满足之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渝建〔2020〕3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渝建〔2020〕3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报主体按照“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范围内投资租赁住房项目的企业为申报主体,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认定标准本次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和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

其中,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年6月底前通过新建改建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房源,且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作为租赁住房运营,租赁合同期限达到6个月以上的项目。

(二)基本条件1.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2.申报项目符合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和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规定;3.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4.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依据《重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并实行差别化保障,承租人租赁公租房5年后可购买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重庆购买公租房程序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持购买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及住房困难证明,向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提出自愿购买申请。

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直接办理购房手续;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

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时限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

重庆公租房购买方式一、可按成本价分批购买公租房保障对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共有产权;亦可一次性购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保障对象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出资额÷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10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渝建[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渝建[2011]11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参建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公共租赁房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1)要求,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

2011年,全市将建成公租房1000万平方米,并新开工1350万平方米。

当前,公租房建设工期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对我市建筑业整体水平是一次考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租房的建造质量和进度,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租房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率先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优质、高效、安全地建设好公租房项目的重大政治意义,高度重视公租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落实专人负责,组建专门班子,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充分认清当前公租房工程质量形势,妥善处理好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强化质量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公租房工程质量,将好事办好。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应科室分兵把口的工作机制,为强化公租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要加强对公租房工程质量状况的掌控,强化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在做深、做细公租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上下功夫,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

公租房退出机制的地方立法分析——以北京等11省市的政府规章为分析样本

公租房退出机制的地方立法分析——以北京等11省市的政府规章为分析样本

2012年8月函南放l£七番学报Aug.,加12 第14卷第4期J伽mal 0f Sou tl l we st UIl ive玛ity0f Politic al Science&hw V01.14 N o.4文章编号:1008—4355(2012)04—0051一07公租房退出机制的地方立法分析——以北京等11省市的政府规章为分析样本罗婷(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要:公租房准入机制保证申请人公平获得住房保障机会,实现“应保尽保”,然而,公租房制度实践是一个动态运行过程,准入之后还有日常租赁管理、定期核查、合同期满重新申请等问题,这就需要完善的退出机制予以规范。

退出机制直接关系到有限房源的充分流转使用和公租房制度有序运行。

通过分析目前各地立法文本中退出条件、退出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分别从合理过渡期的设置、动态监控平台的完善≮奖惩机制的配合,以及阶段性推进公租房可售几方面提出规范建议,以期有助于公租房立法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公租房;退出条件;退出程序;动态监控手段;地方政府规章中图分类号:D乃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07随着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入进行,为一种长效保障机制;其次,退出机制让不再具有公租房作为住房保障领域的新尝试,不管是工程建租赁资格的承租人腾退房屋,有利于防止部分承租设、立法规范,还是制度实践方面都在有条不紊地人滥用承租权利,从而使其他保障对象获得住房机推进,公租房作为政府为中低收人群体提供的公共会,实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受领政府保障给付产品,其旨在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的横向平等;再者,退出机制可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求,提高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平。

为了保证公在承租人有违法违约情形时,将其清除公租房保障租房制度的良性运行,除了严谨高效的准人渠道之体系,使公租房制度有序、有效运行。

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

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

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重庆公租房可以换租吗重庆公租房换租流程怎么操作(1)公租房摇到号了是可以换地方的!换房换租规定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重庆市公租房换租政策解读(2)一、换租政策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构建了“市场供给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和“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分层次调控体系,推进公租房建设,建立打破城乡、地域和户籍差别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对象扩大到既享受不到廉租房保障又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

截至目前,全市公租房已累计入住12.9万套,主城区面向社会公开摇号分配的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城南家园、民安华福、康居西城和两江名居6个公租房小区已先后入住9.4万套,其中民心佳园小区首批入住群体已入住超过两年半,部分承租人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共同居住人员数量发生变化,原承租的房屋户型及面积不再符合配租标准,需要换租不同面积和户型的住房。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为完善换租的相关规定,加快启动换租工作,报经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3日,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1号)。

随后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据此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配套制定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换租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对换租申请情形、申请材料、申请程序、配租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并发布了《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换租的通告》,规定从11月27日起,民心佳园、康庄美地、民安华福、城南家园、康居西城、两江民居6个公租房小区开始受理换租申请。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xx〕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xx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重庆市公租房PIPP模式研究

重庆市公租房PIPP模式研究

重庆市公租房PIPP模式研究张日芬;张斌【摘要】介绍重庆市公租房PIPP模式的基本框架与具体运作流程,探讨PIPP(政府部门—中间组织—私人机构)模式在重庆市公租房保障体系中的应用,论证公租房在建设与运营中采取PIPP模式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期刊名称】《重庆与世界(学术版)》【年(卷),期】2013(030)009【总页数】6页(P4-9)【关键词】公租房;PIPP模式;中间组织【作者】张日芬;张斌【作者单位】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广西柳州545616;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广西柳州5456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3.3近年来,部分城市房价过高,住房价格远远超出了中低收入居民的支付能力,住房市场发展存在诸多问题。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得不到重视,廉租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保障面不到应保人群的5%。

特别是,处在买不起商品房也享受不到廉租房的“夹心层”群体,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尚处于空白区。

从需求来看,到2020年,重庆市需要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为70万户,其中主城区约需提供53万套公租房,按平均建筑面积61.7平方米/套测算,未来10年主城区需要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达到3270万平方米。

截至2012年底,重庆市累计已开工建设公租房4495万平方米(69万套),其中主城区已开工建设3946万平方米(61.7万套),主要分布在一环与二环之间。

单靠政府自身的财政拨款,难以实现如此大规模的公租房建设目标。

如何引入非政府的资金支持,来拓宽公租房的融资渠道,是学者关注的焦点。

一、公租房的概念界定及特征(一)公租房的概念界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将公共租赁住房(简称为“公租房”)界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租,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乙方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五条租金缴纳时间租金按月缴纳,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含本日)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期内,不足月的承租时间按实际天数计收租金。

第六条租金缴纳方式(一)银行代收,甲方应在银行开立租金收取帐户,乙方可通过该帐户缴纳租金。

(二)房管机构收取,乙方可到房管机构缴纳租金。

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七条住房保证金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住房保证金(按三个月的租金标准交纳),具体金额为:元(大写:)。

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如不存在违约事项和其它损害事由,甲方应在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退还保证金本金。

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一)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的状态。

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及时维修确保房屋处于适用状态。

(二)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并经确认后,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经甲方确认,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装饰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四)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甲方如需要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以及造成第三人财产和人身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0•【字号】渝委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31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0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维修管理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1]66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1]66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1〕66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业主单位:为规范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经商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社会机构、产业园区和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金收入指承租人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住宅或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而按合同约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支付的租金,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车库及其他设施等)租金;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收入”)。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7
•【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1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
2018年12月27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市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69项证明事项(具体目录见附件),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和企业生产经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除国家、市级明确保留的证明事项外,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要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对有关文件和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保证平稳过渡。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附件:重庆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附件。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制定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渝府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2]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建设公租房,努力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初步建立了“市场供给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住房供应体系。

为建立健全新形势下科学有效的公租房管理机制,把公租房小区建设成为城乡融合、和谐共居的社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围绕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稳步推进以公租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全管理机制,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政策法规,完善配套设施,坚持公平分配,创新运营管理,实现住户受益、安居乐业、规范有序、社区和谐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确保公共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运营平衡和良性循环;坚持属地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专门机构职能,强化属地社会事务管理,确保条块管理无缝链接与覆盖;坚持文化引领与共建共享相结合,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强化自治管理、自我服务功能,确保住户归属感和公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公租房的管理。

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园区集中建设并出租给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的集体宿舍,作为公租房的组成部分,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的管理规定由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同步完善配套设施,夯实管理工作基础(四)落实“三同步、四配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

三是推行“净地”出让。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渝建发[2007]223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7]2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起草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07]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委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二)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1月23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征地强制措施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79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2〕382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4]24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外城镇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56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5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46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共有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10〕91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5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16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3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8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59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办理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01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2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启用《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95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其他商务用地、生产性服务用地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9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92号25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4〕5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2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34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603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两证”遗留问题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20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5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408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21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改办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6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80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公开交易中土地使用权成本审核及成本支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9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37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考评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86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421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35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85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56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21号22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0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6号2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10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4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01号28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加强探矿权管理进一步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44号3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3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8〕517号3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530号3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作好采矿许可证统一配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86号3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3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3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3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采矿权审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79号3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9]420号3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4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7号4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33号4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4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3号4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4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4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4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34号4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4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号5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广泛听取业主和基层意见把好资质升级审批关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5号5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9号5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0号5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82号5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5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14号5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5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小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单位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1〕143号5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5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防工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7号6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6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6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7号6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7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地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11]749号6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66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地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24号6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水泥用灰岩矿山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38号6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40号6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5号7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81号7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6号7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7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55号7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7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及周边地区采(碎)石场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2号7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03号7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收取要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11号8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8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8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