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渝建〔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租赁市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3月3日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规范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企业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认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
其中:新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改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
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盘活存量住房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基于国家公共住房政策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对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分类和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按照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区分,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两类:一类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类为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中等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二、建设与配租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配租原则。
重庆市政府将通过购买、租赁、自建等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址在城市发展较为繁荣的区域,同时着重推进新建旧改和存量库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配租原则上采取公开透明、平等公正的方式,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
三、租金和服务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租金的确定采取市场调节价和政府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租金水平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还将为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如交通、教育、医疗等,提高住房租赁的居住环境。
四、管理和维护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户三方,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租户要按照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进行居住,同时要维护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五、监督和评估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将通过举报、巡查、检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政府还将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达到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住房进行整改。
论我国公租房的制度构建与法律保障_以重庆市公租房建设为例_刘洁
(二)申请条件设置不合理,难以发挥其保障性功能公租房申请就重庆而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这个申请条件限制了一些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人群承租。
第一,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在18岁,而一些年满16岁不满18岁的进城务工的人员被排斥在外,介于这类人群身心状况的特殊性,应该为其提供一个更安全卫生文明的住房环境,使其在城市扎根,并获得进一步学习的机会。
第二,要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使得一些打零工的群体无法得到保障,是否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不应成为公租房申请的限制之一。
第三,要求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限制许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而这部分人正是公租房需要重点保障的“夹心层”人群。
总的来说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不能只按照城市人均收入来确定,这样无法突出公租房的保障优势。
(三)居民收入不透明,承租人准入和退出机制有待调整承租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合理制定,成为了公租房制度的能否有序实施的关节环节。
实际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在于居民的个人收入情况的不透明,仅仅通过审查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现实的住房状况来确定共租的对象很容易造成管理困难,使一些不该纳入共租对象的人通过非法手段入住公租房,或是一些本应退出公租房的承租者鸠占鹊巢。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居民的隐形“收入”难以统计。
《重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就规定了承租人必须出具各类单位证明,但本文认为,各类单位证明的证明效力不高容易作假,仍然难以确定承租人的真实收入情况,极易重蹈“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的覆辙。
(四)公租房政策与限购房政策协调不能,极易造成市场混乱为抑制房价包括重庆在内的全国不少城市出台了严格的限购房细则,限购令的实施直接影响到房地产租赁市场,再加上公租房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大规模的推出公租房,导致租赁市场上租金“节节攀升”,春节后各大城市租房租金创历史新高,对租房者可谓是学生加霜,即买不起房又租不起房,有的甚至还不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这迫使一些人成为新一代的“租奴”。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市场〔2020〕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职责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充实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加强住房租赁管理的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引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管理,切实有效推进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企业管理,落实登记备案进一步加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报告。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备案或者已提交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一定标准建设或购买、经统一管理、定期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的住房。
因其一定的社会保障属性和公共资源属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运营,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资格审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各种社会保障卡、工作及经济收入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和家庭情况证明等。
资格审核采取现场核验和信息查询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因不实申报、采取欺骗手段等情况,有可能被加以警示、纠正、取消资格、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进行,并遵循需要最重要、原则最公平、结果最优的原则。
分配对象的标准主要包括住房需求、人数、收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等。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还需考虑一定的区域平衡、职业分配、优先选取异地务工人员等因素。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必须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租金按照区域、户口所在地、家庭人数、收入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不同等级收费标准之间应有一定的差距。
租金缴纳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逾期缴纳的家庭应当按照应交租金的百分之几进行罚款。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应当采取专职、兼职、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职责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维护、安全检查等;解决住户物业管理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制定住户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等。
物业管理人员必须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是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资源配置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对于已经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定期进行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包括住房帮扶效果、住房需求供给状况、住房需求满足程度等。
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
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重庆公租房可以换租吗重庆公租房换租流程怎么操作(1)公租房摇到号了是可以换地方的!换房换租规定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重庆市公租房换租政策解读(2)一、换租政策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构建了“市场供给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和“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分层次调控体系,推进公租房建设,建立打破城乡、地域和户籍差别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对象扩大到既享受不到廉租房保障又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
截至目前,全市公租房已累计入住12.9万套,主城区面向社会公开摇号分配的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城南家园、民安华福、康居西城和两江名居6个公租房小区已先后入住9.4万套,其中民心佳园小区首批入住群体已入住超过两年半,部分承租人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共同居住人员数量发生变化,原承租的房屋户型及面积不再符合配租标准,需要换租不同面积和户型的住房。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为完善换租的相关规定,加快启动换租工作,报经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3日,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1号)。
随后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据此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配套制定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换租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对换租申请情形、申请材料、申请程序、配租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并发布了《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换租的通告》,规定从11月27日起,民心佳园、康庄美地、民安华福、城南家园、康居西城、两江民居6个公租房小区开始受理换租申请。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总结
在建项目8个,37.03万平方米,5325套。
(1)华墨公寓公租房项目,2.34万平方米,456套;(2)兴涪公寓公租房项目,0.85万平方米,198套;(3)南滨公寓公租房项目,2.4万平方米,363套;(4)李渡教育公寓公租房项目,4万平方米,592套;(5)李渡杨二坪公租房项目,16.75万平方米,2309套;(6)李渡双溪2号地块公租房项目,5.75万平方米,622套;(7)李渡双溪5组团公租房项目,4万平方米,539套;(8)涪陵工业园标准化厂房B区公租房1、2号楼,0.94万平方米,246套。
2、未开工的项目6个,50万平方米,9015套。
(1)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8.64万平方米,1944套;(2)龙桥园区石沱公租房项目,2万平方米,450套;(3)龙潭镇公租房项目,1万平方米,185套;(4)李渡两桂公租房项目,7.07万平方米,1010套;(5)白涛公租房项目,8万平方米,1600套。
(6)大华公寓公租房项目,23.28万平方米,3826套。
“华墨公寓”(项目地址:洗墨路);“兴涪公寓”“(项目地址:新五中靠兴涪路一侧);“南滨公寓”(项目地址:新五中后大门右侧);“大华公寓”(项目地址:江东原大华陶瓷厂片区);“李渡杨二坪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马鞍杨二坪);"李渡双溪2号地块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新区双溪村);“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浙江工业园区);“李渡教育公寓”(项目地址:李渡职教中心旁边);“龙桥园区石沱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石沱镇团结村)。
附1:《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涪府办发〔2011〕167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xx〕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xx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1]66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1〕66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业主单位:为规范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经商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社会机构、产业园区和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金收入指承租人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住宅或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而按合同约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支付的租金,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车库及其他设施等)租金;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收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1月23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征地强制措施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79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2〕382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4]24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外城镇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56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5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46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共有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10〕91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5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16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3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8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59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办理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01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2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启用《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95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其他商务用地、生产性服务用地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9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92号25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4〕5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2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34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603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两证”遗留问题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20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5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408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21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改办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6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80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公开交易中土地使用权成本审核及成本支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9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37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考评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86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421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35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85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56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21号22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0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6号2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10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4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01号28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加强探矿权管理进一步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44号3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3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8〕517号3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530号3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作好采矿许可证统一配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86号3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3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3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3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采矿权审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79号3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9]420号3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4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7号4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33号4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4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3号4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4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4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4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34号4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4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号5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广泛听取业主和基层意见把好资质升级审批关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5号5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9号5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0号5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82号5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5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14号5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5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小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单位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1〕143号5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5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防工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7号6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6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6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7号6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7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地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11]749号6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66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地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24号6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水泥用灰岩矿山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38号6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40号6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5号7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81号7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6号7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7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55号7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7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及周边地区采(碎)石场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2号7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03号7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收取要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11号8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8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8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结束——。
重庆公共租赁房建设制度
浅析重庆公共租赁房建设制度【摘要】温总理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动了地方探索和发展公共租赁房这一住房保障的新模式来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凸显了国家保障体系同时面向“非低收入群体”着力的理念转变,标志着中国的住房保障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对公共租赁房进行了明确的定位,并探讨了公共租赁房现行管理体制的缺陷、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公共租赁房;定位;制度为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建立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市政府明确了“抓两头、稳中间”的房地产调控思路,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这项工作是重庆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惠民生的重点,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首要工作任务,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遏制部分城市商品房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促进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重庆市公租房开工建设,这标志着重庆市又一个民心工程诞生,标志着越来越多的群众能享受到重庆经济发展的成果,标志着重庆的社会保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这又是一个为人民谋利益、保障人民能住有所居,能安家乐的重大举措,它将成为“五个重庆”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促进重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一、公共租赁房的定位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企业持有一部分房源,并将这些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租给特定人群。
租金水平高于廉租房,但低于商品房。
纵观各国,政府住房保障的方式主要包括实物配租、配售,货币补贴和金融政策支持等。
其中,实物配租方式主要是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类似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基本属性特征是政府建设或筹集的房源以实物配租方式,或者采用货币补贴形式面向一定社会群体提供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是“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而非“居者有其屋”理念,提供的是过渡性保障。
此前,我市已形成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农民工公寓等5种保障方式。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参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结合五云佳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五云佳苑公租房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重庆渝欧公租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对公租房进行建设,是公租房产权人。
按建管分离的模式,公租房公司负责公租房后期具体事务管理。
后期管理应当负责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五条承租单位应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公租房公司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六条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七条申请方式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以物流园区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名义申请。
申请单位的实际住房人数与户型相一致。
申请单位在西部物流园公租房网站上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并备齐书面材料后需到公租房申请点(物流园党群服务中心)提交正式申请。
第八条申请条件(一)申请单位的条件(1)入园企业:注册地址在物流园规划范围内、自贸区西永片区、与物流园、铁路口岸签订招商入驻协议的企业(以上条件满足之一)。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南川府办〔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川府办〔2017〕1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南川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0日南川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复核及退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
第四条区国土房管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工作及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变化情况的审核及确认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格的认定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口及户籍变化情况的认定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国土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社区(居委会)参与,共同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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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2.身份证明
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
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
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
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