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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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所辖区域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工作;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料建档、归档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管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工作。
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储、管理和资金筹措。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售)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回购、收购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指定机构向社会收购、回购或租赁的住房;
(三)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出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房屋建安成本核算,并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出资在市场上收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租金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
(一)中央、省、州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部分资金;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安排资金中的部分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储、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家庭:
1、符合本县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无转让私有住房或涉及转让、转租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县《暂住证》,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含)或持本县税务部门1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本县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县无私有住房,且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无转让私有住房行为的;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三)以上申请人含企业职工及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本县非农业户籍的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如残疾证、优抚证等)。
(二)非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家庭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的《暂住证》;
3、申请人在本县缴纳的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的收入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自管公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的原住房面积;
(五)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第五章申请及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