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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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昆明市政府提出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进行介绍。

一、背景和目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购买或拨用土地供应的住房,租用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居住的一种住房形式。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的出台旨在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满足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的居住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该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政府购买的租赁住房和以其他方式供应的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具体的资格条件会根据市政府的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昆明市将建立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的管理机制。

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来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户口簿等。

在租赁住房分配时,将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分配租赁住房。

四、租赁合同和费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租赁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租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中将明确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租户和房东都需要遵守合同的规定。

在租赁费用方面,昆明市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调整,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可支付性。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使用权益,昆明市政府将加强住房维修和管理的力度。

建立健全住房维修基金和管理机制,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维修和改造,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性。

同时,通过加强执法和监督,打击违规行为,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为了让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能够更好地生活和工作,昆明市政府将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实行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民政府《关于进⼀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作的若⼲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向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规划、统⼀计划、统⼀筹集标准、统⼀对象、统⼀合同范本、统⼀价格标准、统⼀时间安排和统⼀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计⽣、统计、地税、⼯商(物价)、建筑⼯务以及⾦融办、信息办、⼈民银⾏、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作站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初审。

第⼆章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产业政策、⼈⼝政策和⼈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地供应和资⾦安排。

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眉山城区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新就业人员,是指新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眉山城区户籍,在眉山城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平衡、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行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人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由政府或用人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物价)、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国资、税务、统计、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改造)、配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开发项目面积的3%的比例和在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纳入相应招拍挂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包括配建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等。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以下简称公租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资产相关收入收缴、处置事项审核,以及组织资产报告编制、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第六条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二)公租房实际需求;(三)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四)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第七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1'J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匸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第九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用建设、购买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资产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4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6日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等方式实施。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当事先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0]3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0]3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0]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财政、税务、人事劳动、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1 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3 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通过建设(配建)和长期租赁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的具有公益和租赁性质的,并给予租住对象租金补贴的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筑府发[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0〕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向本市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成套住房、单身公寓、集体宿舍。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统筹规划,统建统管,分步实施原则。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安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回购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五)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梧政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7月31日市十三届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三章政策支持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轮候与配租第六章使用与退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相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保〔2015〕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经济和产业园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运营、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4]1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4]1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9日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逐步由差别化租金向租补分离方式过渡。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登记、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毛集实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煤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前期、建设、供应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地税、物价、审计、监察、统计、人防、行政执法、住房公积金、广电、金融、供电、首创水务、中燃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配套设施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筹集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政府采取单独选址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项目中,按照规划面积10%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各类开发园区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四)企业和其他机构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五)政府在市场上收购和长期租赁的住房;(六)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自用土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建设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七)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甬政办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政府(含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可以建立或指定相关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筑府发[2014]32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3【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4]32号 2014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各区(含管委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市级政府统筹实施管理,区级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负责各区(含管委会)范围内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5〕2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5〕2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31施行日期2015.12.31文号吉市政办发〔2015〕22号主题类别租赁合同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1]2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1]2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建管中心具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准入退出管理、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日常工作。

发改、住建、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税务、审计、物价、金融、监察、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市房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规模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市国土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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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所辖区域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工作;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料建档、归档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管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工作。

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储、管理和资金筹措。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售)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回购、收购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指定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二)政府指定机构向社会收购、回购或租赁的住房;(三)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出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房屋建安成本核算,并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政府出资在市场上收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租金使用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一)中央、省、州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部分资金;(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安排资金中的部分资金;(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储、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家庭:1、符合本县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2、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无转让私有住房或涉及转让、转租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家庭:1、申请人取得本县《暂住证》,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含)或持本县税务部门1年以上(含)完税证明;2、符合本县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3、在本县无私有住房,且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无转让私有住房行为的;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三)以上申请人含企业职工及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具有本县非农业户籍的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5、其他(如残疾证、优抚证等)。

(二)非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家庭提供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的《暂住证》;3、申请人在本县缴纳的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的收入证明材料;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一)私有住房;(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自管公房);(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的原住房面积;(五)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第五章申请及办理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将申请及相关资料报所属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第二十四条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报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户口所在社区或实际居住区进行张榜公示5日。

乡镇人民政府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及公示情况报送县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申请资料、公示等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张榜公示7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行登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七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按家庭保障人口数确定配房户型。

原则上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以一室一厅户型为主,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以二室一厅户型为主。

第二十九条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请家庭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户型面积轮候配租,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家庭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能获得配租确认的申请家庭,轮候下一期。

第三十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30日内,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指定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每三年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

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应控制在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70%以下。

第三十三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小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员。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掌握住户的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有关手续;协助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将巡查结果定期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及配套设施设备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租人可依法追缴,或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按程序申报审核租赁资格,对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继续承租。

合同期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

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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