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法】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扶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政策体系,着力解决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持有,并代政府运营管理相应资产。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拟定、供应计划、房源筹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配建地块和土地出让方案,以及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相关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委托机构负责制订销售流程、建立申报系统、核对申请人信息等销售及后续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银行购房贷款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金融部门可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属性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规定;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出台配套的共有产权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配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条件和成本,在交通相对便捷、生活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
共有产权住房年度配建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市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本市供地计划管理。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
大连公有住房规定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房局发[2000]41号 2000年3月29日)最近以来,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
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生疏,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五、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1.承租权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公有住房租赁证>;4.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5.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
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6.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共同居住人同意其中一人可以过户的证明;7.相关的法律文书。
六、重申单位内调直管公房一律由局房地政处受理,各房地产处按<内调通知单>办理更名手续。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大政发[2004]64号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大政发[2004]64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城市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除外。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局管理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空置商品房可以办理二年期以内的短期出租。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标准版)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大连公租房 (2)
大连公租房简介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出资或组织开发建设,专门提供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的经济适用房。
大连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在积极推动公租房建设,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稳定的住房保障。
公租房政策条件限制大连市公租房政策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家庭无住房或住房严重不安全的情况;3.家庭成员在大连市常住满一年。
申请流程1.首先,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户籍管理窗口咨询并提出申请;2.根据申请人的情况,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3.审核通过后,将通知申请人前往签订租赁合同。
公租房项目大连公租房小区大连市已经建设了多个公租房小区,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近期需求。
这些小区广泛分布于大连各个区域,每个小区的租赁房源数量和户型等也有所不同。
房屋设施大连公租房的房屋设施相对较为齐全,大多数房屋都配备有基本的家居设施。
另外,小区内配有儿童游乐设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以满足住户的各种需求。
特色区域除了一般的公租房小区外,大连还有一些特色的公租房区域。
例如,位于金州区的明珠安置区是专门为金州区进行城市更新的居民提供的公租房。
公租房管理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公租房,大连市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建立了完善的租赁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了住户和政府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还加强了社区管理力量,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租金管理大连市公租房的租金是按照一定的政策标准确定的,旨在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一般情况下,低收入家庭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市场租金。
公租房的意义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使得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稳定的住房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促进社会稳定稳定的住房保障有助于减少低收入家庭的贫困现象,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语大连市公租房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稳定的住房保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大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扶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政策体系,着力解决我市“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持有。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拟定、供应计划、房源筹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配建地块和土地出让方案,以及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相关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专营机构负责制定销售流程、建立申报系统、核对申请人信息等销售及后续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大连市城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41号
大连市城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正文:---------------------------------------------------------------------------------------------------------------------------------------------------- 大连市城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41号1993年6月29日)第一条根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租住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的住户。
本办法实施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职工的现住房,暂不实行超标加租。
本办法实施后,上述人员重新调整住房时,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限额标准:(一)在职厅局级或相当于这一级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100平方米。
(二)在职县处级或相当于这一级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75平方米。
(三)一般干部、职工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60平方米。
上述住房面积限额标准,只是作为房改中衡量住户住房面积是否超标的依据,不是当前职工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也不是分配住房的标准。
第四条具体核定(一)以承租户为单位,按该户家庭成员中职级高的(以下简称定标人)标准核定,同居成员不另按职级累加住房面积;(二)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不能按独立户计算住房面积;(三)定标人的职级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确认,并由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在外地的定标人的职级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四)一户职工(含夫妻双方)在本市内四区租用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五条人口较多的住户住房面积限额标准可按家庭总人口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累计计算,以常住户口为计算依据,同时下列人员应计算在内:(一)异地工作的配偶;(二)未单独立户的现役军人、支边、出境人员(指未在境外定居者);(三)户口在幼儿园、学校的幼儿或学生;(四)劳改、劳教人员;(五)丧偶、离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家庭成员可按两回事人计算;(六)夫妇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的,可按有两个子女计算;(七)已办理独生子女手续的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业经2017年4月1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7年4月21日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于租赁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出租居住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承租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七条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鼓励租赁当事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并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办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备案。
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的,可以在线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在线即时备案。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为单位的,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布部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大开管发[1998]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局是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凡在开发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各类房屋,均可向社会公开出租;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空置商品房、未竣工商品房可向社会公开短期出租或预租;房改房(含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和安居住房)在取得合法证件后亦可向社会公开出租。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持合法证照手续,均可承租向社会公开出租的各类房屋。
第六条各类房屋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
第七条凡向社会公开出租的房屋,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议定。
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进行公开招租、拍租。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领取《房屋租赁证》。
凡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均属非法租赁。
第九条凡开发区内发生使用权转移(含借用、拔用)的各类房屋均应依法申报登记。
具体可划分为六类:(一)居住用房;(二)办公用房;(三)生产用房;(四)经营用房;(五)合作、联营用房;(六)经批准存留期限较长的临建房。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准出租。
(一)房屋所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的;(四)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违法建筑;(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有关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承租的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者自行在社会上租赁,由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的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工作。
大连租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租赁主体第五条房屋租赁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出租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二)承租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房屋租赁活动。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承担房屋租金及有关费用;(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租赁期限;(五)房屋交付和接收的时间;(六)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四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有关材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大政发[1997]8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1997年1月30日大政发〔1997〕80号)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屋的合理流通和有效利用,保护国家及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进一步放开房屋租赁市场。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开房屋租赁市场的范围(一)凡在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各类房屋,均可向社会公开出租。
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下列房屋,亦可向社会公开出租:1、空置商品房可以办理二年期以内的短期出租;2、未竣工的商品房,凡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可以办理预租登记;3、职工依照房改政策购买的住宅,凡交款50%以上的,可以出租。
(二)各类房屋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收益分配协议后,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但转租的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与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
受转租人不得再行转租。
各类房屋的承租人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既可自营也可与他人联营开展经营活动。
但凡属市政府统一规划布局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蔬菜、副食品、理发、浴池等商业网点用房,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周围环境。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持有合法证照手续,均可承租向社会公开出租的各类房屋。
(四)凡向社会公开出租、转租房屋和实行指令性租金的房屋改变使用用途,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议定。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05]2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区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除外。
下列情形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房屋为资本采取承包、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企业使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二)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使用上级单位的房屋的行为;(三)宾馆、饭店、旅馆、写字楼以营利为目的,将客房、写字间或其他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使用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办公等的行为;(五)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将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六)将建筑物的地下室、室内停车场出租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七)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行为。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大政办发 [2013] 109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3] 1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
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和终审,核算、发放廉租补贴资金,安排实物房源配租,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一)配偶是外地的;(二)现役军人;(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四)其他依法可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大公明发〔2017〕38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公明发〔2017〕383号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相关直属部门:现将《<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具体内容和标准,在罚则的运用上既要公平公正,又要规范标准,严格执法。
大连市公安局2017年7月24日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居住房屋租赁市场治安管理,有效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根据《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社区警务)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以下称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边防)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租房屋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含文职警员,下同)是辖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铁路、大连港行政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由本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在本单位行政区域或管辖范围以外的,由属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
第四条出租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标准;(三)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合法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公有住房租赁证明;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
第五条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一)属于私搭棚厦、房中房、院中院等违法违规建筑的;(二)有火、电、水、气等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的;(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是指,以原设计为居住功能的房间做为最小租赁单位, 人均实际居住使用的面积,承租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计入使用面积,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大连金州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责编:土地房屋局2011-11-09(大金管发【201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我区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金州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资金及房源筹集、准入、退出、租赁及房屋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管委会投资建设、收购或管委会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等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是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金州新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金州新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公积金中心、各功能园区、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各金融机构和企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履行其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资金来源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规模、项目安排和用地计划等内容,应纳入金州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金州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㈠管委会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㈡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㈢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㈣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㈤廉租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㈥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18•【字号】大房局发[2002]115号•【施行日期】200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房局发[2002]115号)各区、市、县房产、民政、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房产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
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对象收入情况的审核;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物价局负责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房产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解困住房管理中心为大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人的初步审核、预登记工作,同时与市廉租办共同负责对审核后的双困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进行确认和轮候排序。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机构,根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和每个阶段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资金主要来源于从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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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xx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xx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
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三)新就业职工家庭(指市内四区独立生活或新组建家庭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
3、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4、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