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7月19日下午)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归侨、港澳台胞、孤老病残、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扶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政府住房保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可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九条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供应。
存量建设用地、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及政府收回的闲置土地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5〕5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5〕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24日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统筹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监察、审计、人防、消防、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配合、行业监管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豫政办[2003]76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调整国有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除商品住宅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均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
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土地租赁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执行。
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意见办理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四、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或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三)租赁合同;(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军队房屋租赁,按照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二号《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8日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者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住房租赁管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7号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5年4月28日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规划、税务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七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满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
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安阳市公租房办法
安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回购的;(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四)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配套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
促进出租房屋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障租房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2. 出租房屋管理要求
2.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房屋经营许可证。
2.2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和生
活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租房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3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定期进行房屋维修和保养,确保房
屋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2.4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和公共服务费用。
3. 租赁合同管理
3.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租房人员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责任。
3.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房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
房人员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3.3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租房人员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4. 违法行为处理
4.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房屋管理要求,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4.2 租房人员若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监督与投诉
5.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5.2 租房人员若发现出租房屋管理存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6. 法律效力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为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宛政[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南阳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34号)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根据不同家庭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公租房、廉租房可采用多种供应形式。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可出售,廉租房可租可售,条件成熟的地方,逐步实现公租房与廉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五条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按照“市级负总责、县区抓落实”原则,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合法的房屋连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三)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四)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或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权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五)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六)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七)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登记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证件到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三)租赁合同;(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22020年4月19日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能够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能够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 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漯河公租房买卖政策-漯河公租房管理办法
漯河公租房买卖政策-漯河公租房管理办法漯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依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漯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城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活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城市房屋租赁市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五条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规定房屋位置、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项目。
第六条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物业证明和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押金数额及其用途,出租人不得要求押金超过合同规定数额。
第八条租赁双方可以自愿约定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规定。
第三章租赁管理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卫生、完好无损,并对承租人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并保管好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并及时解决承租人提出的房屋维修和保养问题。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以任何方式拆改房屋。
第十三条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要求承租人搬离。
如出租人因变卖、自用等原因需要收回房屋的,应当提前告知承租人,并与承租人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退还房屋并缴清应付的租赁费用等费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流动性的加大,房屋租赁成为城市居民的一种主要居住方式。
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郑州市制定了《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并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
一、租赁合同与备案根据《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任何形式的房屋租赁,都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备案。
租赁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内容。
合同备案可以通过线上系统或者前往相关部门办理。
二、租金及费用《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金及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租金应当合理,并以人民币支付。
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按季度支付、按月支付等多种方式,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租赁期内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支付。
三、租赁期限根据《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期限一般按照年、月、日计算。
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续租或者解除合同。
续租的条件可以是保持原有租金不变或者按市场价重新协商;解除合同需要提前提出书面通知,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四、房屋维修及退还《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现房屋损坏或者设备故障的情况,由房屋所有人负责进行维修和维护。
租赁期满后,房屋应当保持原有的居住功能和基本安全性,并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检测验收。
如果发现问题,房屋所有人需要及时进行修复或者赔偿。
五、违约处理根据《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当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双方的权益,另一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六、纠纷解决与违法行为处理《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鼓励租赁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6〕6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6〕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8日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售的保障性住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并轨运行。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
市本级回收、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
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分析——基于河南省建设中原经济区的需要
【 中图分 类号 】 29 3 F9. 3 2【 Fra bibliotek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0426 (020— 10 0 1 —782 1)403—2 0
近年来 , 然房地产业 不断 发展 , 当其 创造 巨大经济效 直接隶属 于政 府的法定机构 , 虽 但 依照《 住宅金融公库法 》 的规 定 向 益的 同时 , 住房 作为城市 生活最基 本 的条 件 , 还不能 够完全满 自建 或购买住 宅的 国民提供长期 、 定 的低 息贷 款 , 民间住 稳 为 足不同层次 的住房需求 , 尤其是对低 收入和中低收入人群 的住 房信贷机 构提供贷款保 险, 向建造 出租用 住宅的土地所 有者 并 房保障功能还很滞后。 提供贷款 , 其对贷款利率 和额度 的控制 能够 体现政府对 中低 收 入者 的支持 。 研究公 共租赁 住房 融 资模 式 的必要 性
三、 河南 省公 共租 赁住 房发 展现 状
( ) 一 为建设中原 经济区 。 公共租赁住房是发展的要求 《 河南省人 民政府关 于加 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的意见 》 中 指 出 : 十二五 ” 间 , 省力争 开工 建设 公共租 赁住 房 5 “ 期 全 7万 套, 建立完 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 、 供应和管理制 度 , 努力 扩大保 障面 , 步解决城 市 中等偏 下收入住 房 困难 家庭 、 逐 符合 条件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 和新 就业职工 的租赁住房 困难问题。 住 房公积金 增值 收益在提取 贷款风 险准备金 和管理 费用之后 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 廉租住房建设 。从 土地出让净收益 中 安排不低 于 1%的 比例统筹 用于公共 租赁住 房和廉租 住房建 0 设 。地方政府 债券 资金优先用 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 障性住房建 设 。财政资金安排不 足的地方 , 可适 当提 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提 取 和地 方政 府债券 资金安排 比例 。 政府全额投资 的公共租赁住 房, 租金 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 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 房 的维 护 、 管理和投资补助 。 企业经批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政 府 可以采取 资金 补贴 等方式予 以支持 。 ( ) 展保 障性 住 房 将 实 施 的 融资 举 措 二 发 2 1 年河南省 政府通过省级 财政补助 2 . 0 1 37亿元 , 用于支 持 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 ; 求市 、 要 县政 府从土地 总收入 中提取 定 比例用 于保 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中央代地方发行 的地方 把 债券优 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出台关 于创新投融资机制 , 鼓 励 引导社会投资 的意见 , 要求各地畅通社会资本进入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领域 的渠道 ,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 。 ( ) 快 进 程 多模 式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三 加 河南 省住房 和城 乡建 设厅制定 了《 河南 省 2 1 0 1年保 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专 项工作方案》 政府将通 过集 中新建 、 , 商品住房 和经济 适用住房 配建 、 产业集 聚 区配 套建设 、 场租赁等 多种 市 模式筹集公共租赁住 房房源 ; 采取 土地供应 、 投资补助 、 财政贴 息或注入资本金 、 补贴租金 、 税费优 惠等政策 措施 , 鼓励 支持用 工集 中企业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集体经济组织 、 社会机构 等投 资 主体采取市场化模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行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然而,在这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租赁合同纠纷、住房安全问题等。
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旨在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内容以及意义进行阐述。
一、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根据该制度,所有在河南省范围内租赁住房的房东和房客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减少租赁风险,为房东和房客提供一个公正的交易平台。
二、租赁合同《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强调了租赁合同的必要性和严肃性。
在租赁过程中,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物业管理费、维修责任等条款。
该办法还规定了租赁合同中禁止使用违法违规条款,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租金和押金管理租金和押金是房屋租赁中的重要环节,《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合同中的租金不得违反市场价位,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其次,房东要在合同中明确押金的数额,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存储,不得挪用或强制要求增加押金。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保护了租客的合法权益。
四、住房安全与维修责任《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住房安全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房东在出租前要检查住房的安全性能,并对住房日常维修负责。
对于住房存在的安全隐患,房东应当及时整改,确保租客的生活安全。
租客在住房发生安全问题时,有权要求房东进行修缮或赔偿。
五、违约和纠纷处理租赁合同违约和纠纷是房屋租赁市场中常见的问题。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房东和房客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
该办法的出台有效提高了租赁行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六、监督和处罚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豫建住保〔2015〕1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豫建住保〔2015〕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文件精神,为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推动解决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国家要求: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5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入住;按90%计,2015年分配入住新增量在20万以上的省(区、市),80%要完成分配入住;以后年度照此类推。
各地要将省下达的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抓紧分解到市县(区),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并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加快分配入住2015年4月30日前,各市、县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已制定管理办法的应进一步完善;2015年上半年要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拓宽申请渠道,实行常态化受理,提高审核效率,建立健全轮候制度。
对已竣工交付但尚未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逐个分析原因,抓紧制定相应配租方案,尽快完成分配入住。
对未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推行预分配措施,在其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工作,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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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精品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精品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土地供应做到及时供应、应保尽保。
存量建设用地、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及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
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
第九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一条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精品(一)中央安排的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按不低于3%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资金;(四)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商业银行贷款;(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二条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要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对其它社会投资主体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政府贴息、投资补助以及奖励。
第十三条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企业经政府批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共建、开发企业配建、用工企业自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精品(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经过住房保障部门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及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统筹考虑交通、教育、医疗、通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设施等因素,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布局应与需求有效对接, 省辖市城区安排规模应不低于任务总量的40%。
第十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为主。
条件成熟的地区,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精品的基本生活需求。
精品第十八条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和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要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也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不高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或商品房,其配套商业用房或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搭配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精品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修。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突破政策界线,违规为本单位不合条件的干部职工谋取住房福利。
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准入与退出精品第二十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并由单位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精品(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五)个人居住和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有稳定职业并在当地连续就业满一定年限;(三)住房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说明材料;(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五)婚姻状况证明;(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精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精品(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五)婚姻状况证明;(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非设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程序,实行“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
初审单位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精品(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