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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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请假制度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一)病假;
(二)事假;
(三)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不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

第四条报到注册阶段,请假2周以内者,由学院副书记审核(各研究机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核,下同),研工部批准。

第五条课程学习阶段,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未定导师的由学位点负责人批准,下同);3天以上2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批准;2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审核,研工部批准。

第六条论文撰写阶段,请假2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请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批准;因公事派遣请假1个月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审核,研工
部批准。

第七条研究生请假需提前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和《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安全承诺书》,经审批后将请假单交至学院(机构)研究生辅导员处。

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研究生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

每学期病假、事假分别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连续超过1个月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研究生因公事派遣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正式通知等)。

第十条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

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成行。

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销假。

如需续假,本人在请假期满前须来函来电向导师及学院说明缘由,并明确续假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请病假需续假者,返校销假时需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

第十二条报到注册阶段,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逾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撰写阶段,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
获批准者、返校但未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旷课学时计算方法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情节严重者,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工部负责解释。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研究生请假单
研究生请假安全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学校和学院(机构)的相关研究生管理规定,并认真填写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履行了规定的外出请假手续。

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现郑重承诺:
一、本人外出期间,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注意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交通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外出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自负。

二、本人及时向所在学院(机构)、研工部提供详细准确的外出地址、联系电话(包括变动后的地址及电话),保持通信畅通,以便联系,否则责任自负。

三、本人保证返校后及时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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