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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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调研报告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省已初步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慈善援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广覆盖、多层次、斜坡式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系框架如下图所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正视当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社会救助工作现状与困难群众需求、社会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民生事业高度重视,保障标准不断提高,资金投入不断加大,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的关注和期待也随之越来越高。加之社会民主化进程推进,群众权利意识日益提升,权益保障诉求越来越强烈,客观上对社会救助制度的体系化、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政策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工作手段有限。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是社会救助准入的直接依据,针对当前居民收入及财产多样化、复杂化的现状,各地民政部门普遍缺少信息化、综合性的调查手段。虽然我省近年来积极推进跨部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

息比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差异性较大,且上位法对居民信息查询有所限制,实际工作中民政部门通常只能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传统方法来核定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难以保证核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是基层能力建设与工作要求不匹配。长期以来,基层民政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年龄结构不合理、知识结构老化,工作经费缺乏,工作手段落后等问题十分普遍,与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要求不相适应。虽然去年9月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通过编制内调剂、公益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了一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但是由于薪酬待遇较低而工作任务繁重,仍然面临着人员流失、岗位不稳定的现实问题。

四是经济薄弱地区资金支出压力增大。医疗救助政策要求取消起付线,对门诊和住院都进行救助,而省级资金补助办法还是延续以前突出对大病自付3000元以上部分的补助,资金补助办法和政策导向不一致。XX-XX年,医疗救助省补资金分别占全省医疗救助总支出的19.2%、13.6%、12.4%,特殊困难残疾救助省补资金分别占全省残疾救助总支出的8.3%、6.9%、5.3%,省补资金所占比例连年下降,制约了经济薄弱地区救助水平的提升。临时救助建制以来省级财政一直未安排专项补助,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苏北5

个市临时救助支出仅占全省支出的15%。

为顺应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发展要求,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丰富、拓展社会救助体系:

——注重制度衔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是注重不同救助制度之间标准的衔接,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就民政系统而言,优抚群体、特殊群体、困难群体这三类民政对象的保障水平应该体现合理的梯次。优抚群体作为共和国的功臣,其抚恤补助标准处于第一层次,保障水平应在社会平均水平以上;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孤儿等特殊群体作为财政供养对象,其供养标准处于第二层次,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处于第三层次,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二是注重社会救助标准与其他社会保障标准的衔接,综合平衡社会保障水平。就民政系统以外而言,低保标准应该与其他社会保障标准保持合理的梯次。低保标准的调整,应该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保持合理梯度,以激励就业再就业,防止滋生“救助依赖”现象。

三是注重“收入型”救助与“支出型”救助的衔接,探索建立“收入型”与“支出型”互补的社会救助体系。着重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对支出型贫困的

基础作用。一方面,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以县为单位,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困难原因、困难类型,科学制定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可采取一次性救助和按月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设定合理的最低救助标准。对于因患大重病导致支出型贫困的对象,应大幅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另一方面,做好临时救助与医疗救助的无缝衔接,对于因患大重病造成支出型贫困的家庭,在完成临时救助审批手续、发放临时救助金后,应立即将其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当年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实施相应的医疗救助,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以有效减轻其医疗支出负担。

——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支持

一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救助的投入力度,建立财政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新增财政收入优先用于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资金保障机制。

二是加大省财政补助力度。我省苏南、苏中、苏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可用财力差别较大,省级财政要充分考虑各地财力状况,继续加大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改进省级资金补助方式。大幅增加医疗救助和残疾救助省补资金总量,在此基础上,明确医疗救助和残疾救助资金按固定比例补助,以便地方在安排年度预算时预知本级

财政所要承担的资金量。设立临时救助省级补助专项,或者从低保资金预算总盘子中调剂,对经济薄弱地区临时救助资金进行补助,带动地方加大投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的基础作用。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打牢社会救助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建设。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要遵循文件规定和实际需求相结合的原则,以文件规定的人员数量为下限,以规范管理的实际需求为主导。同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二是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服务水平。按照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安排专项经费,挑选精干人员,切实做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将XX年作为全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推进年,所有地级市要全面建立跨部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明确部门职责,搭建信息共享平台;XX年底前全省各市县都要开展核对工作,把原本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自动比对,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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