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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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

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

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我们都知道只要一个人犯了罪,那么就会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发生刑事案件的话,还会有刑事责任,对于犯了罪的人肯定是要为自己辩护来减轻刑法,那么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一般包括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的案件对社会影响比较小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只要一个人犯了罪,那么就会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发生刑事案件的话,还会有刑事责任,对于犯了罪的人肯定是要为自己辩护来减轻刑法,那么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一般包括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的案件对社会影响比较小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规定和立案标准,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判断,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犯罪,且本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对案件发生所起作用较小。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案件发生第二日,在公安机关讯问案情时,立即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行为构成坦白,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6号)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进行了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作者:汪楚笑欧元雕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1期汪楚笑,欧元雕(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合肥 230036)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维持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刑事审判最根本的是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来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在刑事审判中重打击而轻预防、重惩治而轻矛盾化解。

近几年,随着司法理念的进步和刑事审判的创新,惩防并重成为刑事审判的指导思想。

在党中央“深化社会矛盾化解”思想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制定了相关文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具体的刑事审判工作。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社会矛盾;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1-0195-02一、强调刑事审判活动中社会矛盾化解的背景(一)刑事审判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审判的目的主要为两方面: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是刑事审判的直接目的和首要任务,保障人权、维持社会秩序则是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构成了刑事审判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应当把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二)社会矛盾及种类社会矛盾是一直存在的,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推进社会历史的演变。

退赃可以从宽处罚、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总结)

退赃可以从宽处罚、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总结)

退赃可以从宽处罚、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总结)1.《刑法》分则第383 条第 3 款规定退赃时贪污罪的从宽处罚,⽽第386条⼜参照第383条规定处罚。

这就意味着对于贪污罪与受贿罪⽽⾔,退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监察法》第31条,对于积极退赃的,监察机关在移送⼈民检察院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关于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第2款、第18条、第51条退赃是衡量认罪认罚的重要条件。

4.《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第8条积极退赃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5.《⼈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检发释字〔2019〕4号)第140条、第463条规定退赃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6.《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检会〔2019〕2号)第6条第3款,退赃可以从轻、免除处罚和不认为是犯罪。

7.《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络诈骗案件指引》(⾼检发侦监字〔2018〕12号)第3条和《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指引》(⾼检发侦监字〔2018〕13号)第3条,退赃是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较⼩”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

8.《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9条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11条规定,退赃是从宽处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9.《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三点“常见量刑的情节的适⽤”中明确了“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未成年⼈刑事检察⼯作指引(试⾏)》(⾼检发未检字〔2017〕1号)第160条和第181条分别规定退赃的可以不逮捕和附条件不起诉。

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立法根据

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立法根据

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立法根据摘要: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问题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热点。

该修正案确立了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这一新规定是为了适应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现实需要和与国际标准相接轨的表现,在新中国刑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本文拟从刑法的立法背景方面谈一下本人对该原则的看法。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宽严相济;从宽处罚;刑法原则;刑罚目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一立法规定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彰显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符合现代刑罚的目的。

这代表着我国的刑事立法已经重新吸收了我国古已有之的矜老制度。

对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

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正式的法律对于老年人犯罪与一般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无异,其犯罪后的刑事责任一样,对于老年人犯罪没有相应的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相关的只是两院出台的对实务操作中的一些意见。

如2010 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 21 款:“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孙中伟律师评论】期望全国法院都能把本内容落到实处,那将是全国人民的福址。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2月新闻发布会材料一关于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3年2月27日)各位记者: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一脉相承,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制度机制等各种方式,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同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千人规模的“全国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部署。

2011年3月和2012年5月,又先后组织“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培训班”和“全国法院贯彻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培训班”,对全国法院严格执行立法规定、进一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全国性、大规模的集中培训。

各地法院切实转变观念,认真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努力。

一、依法从严,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实践证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对于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008-2012年五年间,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爆炸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严重犯罪判处的重刑率始终处于高位(参见图表一:全国法院部分严重犯罪重刑率(2008-2012年))。

李华慧交通肇事罪案辩护词

李华慧交通肇事罪案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受被告人李华慧的委托,受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李华慧辩护。

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李华慧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一、被告人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的意愿。

首先,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作的笔录自始至终基本没有变化,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

其次,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事发后被告人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应当是真诚可信的。

第三,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

其理由是: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2、从被告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2010年05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这就给我们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依法从严要求。

在审判活动中这一要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新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的新期待,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严惩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内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注重依法从宽的一面,还要注重依法从严的一面。

依法从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一定程度上说,严是基础,是前提。

没有惩罚,就谈不上宽大。

正如《意见》指出的:“既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轻刑化思想影响,防止一味从宽。

”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犯罪高发期,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要遏制严重犯罪高发的势头,必须有严的一手。

该严不严,该重不重,就起不到对犯罪的震慑作用,就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就不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有对较轻犯罪和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从宽的一面,又要有对较重犯罪和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从严的一面,做到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或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情形之一,残疾程序可分为一般残疾(10-7级)、严重残疾(6-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1级)。

6级以上被视为“严重残疾”。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在实践中,死刑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而是根据伤害造成的“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判处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01.15 【实施日期】2007.01.15【法规类别】侦查监督【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7]2号)(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法学期刊7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抢劫罪及相关司法解释

抢劫罪及相关司法解释

抢劫罪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抢劫罪这种比较恶劣的暴力型犯罪而言,我国除了在《刑法》中对其进行了诸多规定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的内容。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抢劫罪刑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吧。

小编为您具体整理本篇文章。

▲一、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劫罪相关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五)抢劫罪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案情:徐某某系⼭东某⾼校在校⼤⼆学⽣。

2014年11⽉,徐某某⽗亲收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称徐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拘留。

徐某某的家属感到震惊,因为徐某某⼀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家属感到不可思议。

但此时,徐某某被羁押于看守所,家属不允许会见。

后,徐某某的⽗亲找到我所刘纯清律师,并委托刘律师为徐某某的辩护⼈。

了解基本案情后,刘律师⽴即赶往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沟通,因办案公安机关态度强硬,并称此种情况不可能办取保候审,让刘律师不要浪费时间了。

但是,在刘律师看来,徐某某涉嫌罪名虽⽐较严重,但⽆论从其主体⾝份还是其犯罪情节⽅⾯,都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遂刘律师并没有听取公安机关的建议,反⽽开始考虑从事实和法律着⼿,以此为根本,积极的寻找有利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

之后,在案件进⼊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时,刘律师⼜在第⼀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律师意见,并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积极表达律师意见。

最后,检察院认为徐某某⽆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

同⽇,徐某某被取保候审。

不料,公安机关对这种处理结果有异议,提出要求复议意见书。

检察院最终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然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但是鉴于公安机关⼀直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有异议,因此,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之后两周内,公安机关就将徐某某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公诉阶段,刘律师及时去检察院阅卷,通过阅卷,刘律师发现了案件办理的很多问题。

之后,刘律师多次找到主管该案的公诉⼈,发表律师意见,并提交多份纸质的律师意见。

案件进⼊法院阶段时,刘律师通过检索上千份案例,寻找审判的规律,及时向主审法官提交这些案例及检索的其他法律法规等资料。

在开庭当⽇,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分析:⼀、对公诉⼈指控被告⼈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被告⼈有如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被告⼈具有⾃⾸情节。

根据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因公安机关侦办陈某某被抢夺案,被告⼈于2014年11⽉6⽇中午13时许,经传唤⾄某派出所,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院刑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院刑三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来源:2010年4月14日《人民法院报》第06版(刑事行政)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

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一、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落实这个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

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

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突破法律界限。

比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理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拔高认定。

3.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辩论资料

辩论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司法政策)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1、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有一个著名的命题:“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赔钱减刑”合乎历史发展规律,合乎法律和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合理性。

“赔钱减刑”由来已久,从某种意义上说,与人类原始社会末期以赎金代替复仇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相当程度的同质性;我国封建社会历朝历代,从秦汉开始直至明清,“以金赎刑”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也曾经全面推行刑事调解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不少发达国家也存在此制度(肇端于新西兰)。

我们可以比照一下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双方通过妥协、让步、达成合意,有利于更好的实现法律的效果。

基本解读:刑法的发展潮流是消除犯罪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提倡刑事和解。

“赔钱减刑”正是刑事和解的一种方法。

长期以来,在我国很多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遭受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伤害。

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有效救助,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赔钱减刑”应运而生。

“赔钱减刑”不是免除对犯罪人的处罚,而是用经济处罚换取犯罪人、被害人与国家、社会的共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1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严打”角度的中美刑事政策分析

“严打”角度的中美刑事政策分析

“严打”角度的中美刑事政策分析公众对于“严打”一词并不陌生,自1983年党中央发起第一次“严打”以来,“严打”斗争在我国已经持续了28年,期间大小范围的“严打”不计其数。

正当“严打”这个词淡出人们的记忆之时,在2010年6月,公安部再度布置了为期7个月“2010严打整治行动”,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治安环境。

“严打”的性质如何,科学依据在哪里,内涵和外延到底如何界定,它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社会目标,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通过对中国“严打”的简单介绍来分析中国刑事政策走向,通过对美国“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的分析探讨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标签:严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轻轻重重;以重为主一、从“严打”角度分析中国的刑事政策(一)“严打”的定位通常,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案[1]。

“严打”作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一种对策,是我国执政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针对严峻的犯罪态势作出的一种策略选择,它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

然而,“严打”到底是一种独立的刑事政策,还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一部分,至今仍争议不断。

个人认为它处于发展之中,前三次“严打”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刑事政策,对于第四次“严打”,国家已有意将其纳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全过程,是司法机关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2]。

该通知是对以往“严打”错误方向的纠正,将“严打”纳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其基本要求是从重从快,前提是依法行事。

“严打”是根据社会治安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斗争需要而制定的,它是我国政法工作在一段时期内长期坚持的一项指导方针[3]。

“严打”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严打”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

老年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浅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09监狱学试点2班唐海廷学号:19号摘要: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犯罪不容忽视。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实体到程序都要求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大的老年人犯罪,处理仍要从严。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处理。

目前正在讨论的(《刑罚修正案八》草案)也提出了对老年人要减轻处罚,对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判处死刑。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社会日益关注的今天,我国的老年人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老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为什么会走向犯罪的道路,我们又应当如何对待老年人犯罪问题,结合正在讨论的《刑罚修正案八》草案谈谈在和谐社会下对老年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规定。

一、老年犯罪的概念老年犯罪,顾名思义,就是老年人实施的犯罪。

因此,“老年犯罪”与“老年人犯罪”是同义词,可以互换使用。

老年人是依据主体的年龄标准划分而形成的一种类型。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类年龄阶段划分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口就属于老年型。

虽然从各国规定看,对老年人的界定不一,但大多数国家当前都认同60岁这一年龄认定标准,我国也采用这一标准。

①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为60周岁,为老年人年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从我国的退休制度看,女55岁、男60岁为退休年龄,而退休是人们步入老年的重要标志和转折点。

因而我国采用60周岁这一年龄标准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
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落实这个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确属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应依法从严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平时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的,应依法从重判处。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杀人或伤人后有抢救被害人行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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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9号
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四、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2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34、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

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多适用假释。

五、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
39、要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案件审理机制,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通过科学、人性化的审理方式,更好地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

要积极推动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造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

对公安部门针对未成年人在缓刑、假释期间违法犯罪情况报送的拟撤销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或假释的报告,要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做出决定,以真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和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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