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检验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医临床鉴定检验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法医临床学是应用临床医学、法医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所以法医临床学鉴定人必须具备临床医学、法医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承担法医临床学鉴定任务。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应用临床医学、法医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客观、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或意见,其结论或意见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科学证据,因此,必须确保鉴定结论或意见的准确性。
下面就法医临床学鉴定检验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案情或伤情调查
事件经过及受伤情况,可通过委托机关介绍或询问被鉴定人而获得。询问时,应注意伤者伤者可能因索赔心理而夸大伤情,或行为人因逃避责任而缩小伤情的现象。鉴定时鉴定人应对委托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或调查材料仔细阅读,并对证被鉴定人的叙述,以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
被鉴定人受伤后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种检验检查报告和医疗证明都是受伤后的医学诊断与治疗的客观记录,在使用这些记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审查病历资料的合法性。能为法医鉴定所采用的病历资料,一般应是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原始病历或其复印件,其内容应当由当班的专业医护人员逐日或逐时填写并签名。同一笔迹抄写的病历、案发后补写的病历,其可靠程度应值得怀疑。②询问受害人所述的受伤时间、地点、过程及诊治细节,与病历记录是否相符;检查受害人损伤的具体部位与病历记录是否一致。③病历记录的伤情,前后记录是否一致,有无矛盾;病历记录与伤者回忆叙述,与法医检查结果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分析其原因。④对影像学诊断报告应同时复查X线片等,凡缺乏X线照片的诊断报告,在作为鉴定结论依据时应慎重。⑤对医学辅助检查报告,如CT、MRI、诱发电位、心电图、脑电图等,在鉴定时应进行复查,一方面核实原检查结果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了解伤后有无变化及目前情况。⑥受伤当时情况及伤后(诊治前)情况。注意审查病历现病史记录与询问调查笔录是否一致,如果差距很大,应分析原因,决定取舍。
二、活体检查
活体检查是法医临床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是应用临床医学的诊断技术,包括系统体查、专科检查和医学辅助检查(如影像学检查、电生理检查、病理学检查、生化检查等)。检查记录包括损伤情况、功能障碍、损伤痊愈后遗留的残疾等,是鉴定人通过自己的专业技术所获得的客
观资料,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客观事实依据。活体检查一般在法医临床学检查室或医院进行,如果被检查人因健康状况不能行动,也可在其住所进行检查。
三、鉴定诈病(伤)时应注意:①对被鉴定人不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切不可让被鉴定人觉察到对他的怀疑,以免形成心理对立;②耐心细致、科学地询问被鉴定人,密切观察其一言一行;③严格、认真审查和评价被鉴定人提供的所有病史资料,包括过去史,注意发现伪造、涂改、冒名顶替的情况,必要时反复检查某些项目,严格进行病史资料的前后对比分析,严密监视有关化验材料的提取;④对怀疑诈病(伤)者进行详细的临床生化、微生物、免疫等检验和常规检验;⑤详细了解案情,洞悉受检者的心理状态,获得“诈病(伤)”的动机、目的和企图。
四、造作病(伤)鉴定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弄清案情:造作病(伤)都有一定的目的和企图,通过案情调查,仔细了解伤害的经过,伤害发生的地点、时间,“凶手”的人数、面貌特征,双方所处的位置,“凶手”使用的凶器,“伤者”怎样逃避,有无抵抗搏斗,伤害时还有无同伴。通过反复询问,并详细记录,分析其前后是否有矛盾,是否合乎逻辑,细节是否清楚,在询问时切忌使用诱导的形式询问。②检查损伤:全面细致检查,记录损伤并照相,特别注意损伤部位是否是自己双手能够达到的部位,以及损伤的多数性、密集性、浅表性、方向一致性等自己造成的造作病(伤)的特征。③衣着检查:主要检查被鉴定人衣服掩饰处的损伤是否与衣服上的破损在部位上、形态上、特征上吻合。④勘查现场。
在法医学伤残评定中,当事人为了经济利益,在评定时可能出现诈病(伤)的情况较多,主要是缩小、隐匿原有伤病病情,故意夸大本次损伤伤情及其后果,目的是使自己的伤残等级高一点,赔偿数额大一点。随着现代科技发展和应用,各种客观检查技术的产生,过去最易诈的一些常见伤、病情况很难在伤残鉴定中过关,例如视听方面的问题。目前出现较多、问题较严重的是精神、智力、关节活动度等需要当事人充分配合的部分,往往当事人不予配合,评定人难以获得可靠的真实情况,导致鉴定结论差异较大。
五、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原则
1、原发伤或后遗症结合考虑 损伤程度鉴定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①损伤当时的情况;②损伤的后果或结局。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一般需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因此,它是根据损伤的后果或结局来确定的。
2、确定损伤和疾病的关系
3、损伤鉴定的时限问题
根据机体
损伤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结合活体损伤鉴定临案实践经验,并考虑到司法机关对案件及时处理的需要,可将活体损伤鉴定时限大体上分为以下两大类:①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在损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主要包括危及生命的损伤,或损伤致器官严重缺损,如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血胸或气胸并发呼吸困难,损伤致肢体严重缺失,损伤致眼球破裂眼内容物脱出失明,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失代偿期,损伤致肝、脾或胃肠破裂而必须经过手术治疗等);②根据损伤的后遗症及功能状况进行鉴定(肢体重要神经损伤,眼球顿挫伤致视网膜震荡,钝器或锐器致面部较大创口形成,体表损伤致大面积瘢痕形成),此类损伤在损伤当时难以确定功能障碍程度,一般应在伤后3个月以后进行。
六、分析意见
根据送检(鉴)材料和法医临床学检查结果,针对鉴定要求,逐条分析需要回答的问题。分析意见实质上是对鉴定结论或意见的说明,因此,分析内容要有的放矢,简明扼要,切忌远离委托要求夸大其词或不根据检验结果而照教科书生搬硬套。鉴定人还应兼顾未学习医学的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他们是分析意见的读者,因此,分析意见应通俗易懂,避免鉴定书使用者的误解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
七、鉴定结论或意见
鉴定结论或意见要求词意明确,文字精练。
本文摘自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网,如需转载请注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