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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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1
【实施日期】201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37号)精神,切实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
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考评通报等机
制,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除《法律援助条例
》规定的事项外,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
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三)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
赔偿的;
(四)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第六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军人军属身份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