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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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总承包方:
出租方:
安装方:
使用方: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的有
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协议。
1、出租方及拆装单位基本情况
1.1出租方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限: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1.2安装、拆卸单位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限: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2、本次出租设备的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型号设备编号生产厂家
出厂合格证号出厂日期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检证明编号
设备备案证明编号备案机关
3、总承包方权利、责任、义务
3.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合理选择起重机械型号,并与出租方协商确定合理的安装位置,组织各方签定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各方进行书面的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安全总交底。
3.2 向出租方提供协商好的安装位置及安装位置周边的地质情况,做好场地与道路的畅通及电力电源设施的配备,起重机作业范围内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的搭设。
3.3 审核出租单位营业执照、行业确认书,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明细表、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推荐证、产权备案证明,安装单位拆装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3.4审查安装、拆除单位管理人员、安拆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发现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有权利清理出场,要求安装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出租单位有权要求更换安装单位。
若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总承包单位有权清退,造成的一切的安全事故,由出租单位和安装方承担,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5根据出租方提供的基础图纸配合出租方做好起重机械基础施工,并做好设备基础周围的排水及防护。
由出租方、安装方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表方可进行整机安装。
3.6 协助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过程中设置警戒区域,配合拆装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7 整机安装检验检测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并将租赁合同、安全协议、验收资料、检测报告、机械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备案等资料存档。
3.8 指定现场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管理情况。
对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有权制止及采取强制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经济处罚或要求出租方和安装方停止作业。
3.9监督出租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3.10所租用的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30日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标志挂在设备明显处。
3.11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由于出租方、安装方设备自身原因、安全措施不力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安装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总承包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相关方索赔。
4、出租方责任
4.1严格执行陕西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出租单位必须取得建筑机械租赁行
业确认,并按期复审。
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和出具产权备案证明,保证起重机械资料齐全、技术状态良好的机械设备,并对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4.2出租的特种设备及其结构构件均应在出场5年内,结构腐蚀或磨损严重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置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在进场前进行查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3根据总承包方提供的建筑结构型式、安装位置及地质情况与投入使用日期,做好机械定位勘察与位置确定并制定进场计划,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签定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应明确告知起重机械与建筑结构的附着距离、附着方式,对附着装置标准配置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应明确经济责任,如未提前告知,所有费用由出租单位承担。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4.4出租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及时提供设备基础资料图纸、合格的预埋件,指导总承包单位起重机械基础施工,出租方与安装方验收合格后才可安装起重机械。
4.5出租单位不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由出租单位委托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出租单位必须与安装单位签定书面安装合同(安装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所有顶升、附着作业内容),同一台设备的安装,顶升和附着必须由同一安装企业来完成。
4.6安装、拆除前出租方应当书面通知总承包方,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自检合格证明)和设备安装单位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起重机性能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供总承包单位查验,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7在安拆机械前向总承包单位出具安装/拆卸合同和加盖公章的安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8机械安装完毕后,督促安装方及时自检,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整理报总承包单位存档,保证按时交付使用。
未提交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允许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的,赔偿总承包单位经济损失。
4.9 配备足够的操作司机,保证操作人员具有有效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操作证件交总承包方存档。
操作人员未持有有效资格证件的,总承包单位有权停止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造成损失的的由出租单位承担,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的,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4.10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根据现场具体环境、机械性能、吊装内容等进行书面安全使用说明,对操作人员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交底,做好作业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作业、交接班、维修保养等记录交总承包单位存档。
未按期交付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单位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4.11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4.12出租方每月要对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交总包方一份。
司机应做好起重机械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日常检查与正确使用,发现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4.13出租方应配备机械操作规程并教育司机服从总包方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到优质服务,不得故意刁难工地,严禁违章作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
4.14应对其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设备故障必须即时组织检修与排除,保证机械设备正常使用。
4.15出租方应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4.16出租方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按规定进行年检,并将经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证明报总承包单位,如遇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还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5、安装方责任
5.1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提供资质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机械出租方签定安装、拆卸合同方可承担安装、拆卸任务,安装合同中应包括顶升、附着的作业内容。
并将拆装合同及相关资料和拆装人员证件报总包方一份备案。
5.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有针对性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5.3起重机械安装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应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备案。
5.4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5.5配备足够起重能力的起重设备,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划定拆装作业区域并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全过程,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确保安装过程的安全。
由于安装单位原因造成生产事故的,经济损失由安装单位承担,对总承包造成负面影响的,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5.6负责对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拆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持由有效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5.7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作业,安装单位应有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
5.8接受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服从总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方和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事故单位进行索赔。
5.9安装单位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告知总承包方管理人员。
5.10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必须对整机质量及安全装置进行自检。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的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
5.11施工现场同一台起重机械的安装必须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
作业前,安装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将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报总包单位审核。
5.12安装、拆卸单位负责为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义务。
6、使用方责任
6.1根据作业特点、施工环境制定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并对作业人员做好有针对性的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并签字方可上岗。
严格控制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及违章作业。
6.2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6.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4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5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经济损失均由使用单位承担,对总承包造成负面影响的,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7、其他约定:
7.1 总承包单位对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的监督、管理,及对有关方案的审核,并不能减轻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如因出租单位、安装单位过错,造成安全事故,由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对总承包单位的损失包括所承担的政府部门罚款等进行赔偿。
7.2 对总承包单位而言,安装单位的行为亦代表出租单位的行为;出租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协调安装单位的行为;安装单位的行为如造成安全事故,出租单位应与安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书作为《设备租赁合同》的附件,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特种机械拆卸完成并退场后终止。
9、本协议签订后,上述四方应共同遵守,由甲方保留对协议的解释权,若此协议发生纠纷,应由甲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10、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持一份。
总包方负责人:(签字)出租方负责人(签字)
盖章盖章
安装方负责人(签字)使用方负责人(签字)
盖章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