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信托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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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信托制度的研究
前言
在梳理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信托行业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对各国信托业务类别和监管进行考察和分析,旨在为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和信托行业的分类监管提供参考。
国际上信托第一个普遍的分类维度是按照对信托资产是否有投资裁量权,分为管理类、非管理类。近期发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核心功能是资产管理还是受托服务的角度,将信托划分为资金类信托和服务类信托,表明信托不仅可以作为投融资中介,而且还可以为投融资本身提供服务,这无疑体现了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同时也是对信托功能认识的一大进步。
分类的第二个维度各国情况不一,美国是按照客户类型分类,日本则是按照委托资产形式分类,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仍然以资金运用方向为核心,保持目前的几个分类类别。对需要重点发展的业务,比如企业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我们在这一维度下单独出来列示,这样既能避免分类的混淆不清,又能对限制和鼓励的业务方向一目了然。
一、英国信托分类与监管
(一)英国信托发展概述
英国是信托制度的发源地,具有悠久的信托发展历史和完备的信托法律体系。11-12世纪,许多参与“十字军东征”的封建领主在出征之前将土地转移到他人名下并委托其负
责打理,东征返回后要求收回土地时,往往被受托人拒绝,并且这种拒绝常常得到法庭支持。十字军人于是向国王求情,国王专门任命大法官处理此事,并允许大法官可以不拘泥于法律条文,仅凭自己的良心(equity,常译为衡平)来裁决,当他认为让土地归属于其名义上的所有人不公正时,可以宣布其真正的所有人为另一人,大法官最终支持了十字军人的请求。所有权可以分割为名义所有权和受益权,名义所有人为真正所有人使用(uses,常译为用益)财产,这种信托关系首次得到了法律支持。随着相关案件的增加,衡平法官演变为与普通法法庭并行的衡平法庭。
在15-16世纪,为规避土地遗产税,“用益”(uses)和“信托”(trusts)快速发展。由此导致王室收入大大减少,1535年亨利八世颁布了《用益法》来阻止土地信托的使用。亨利八世去世后,对信托的限制又逐步放松,尤其是16世纪以后,新大陆的开发为王室带来了新的收入来源,使得王室对土地收入的依赖大大减少,信托在遗产和慈善领域的运用日益普遍。1873年,《最高法院法》颁布,衡平法庭与普通法庭合并,衡平和信托法的原则被整合到普通法之中,并且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衡平原则高于普通法原则。
20世纪以来,英国对信托的使用逐渐从遗产和慈善领域扩大到了商业领域。1908年,《老年养老金法案》颁布,信托被应用到企业养老金的委托管理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养老金信托快速发展。
1980年代以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经济滞涨带来的国家养老体系危机,英国在养老金领域也开始了国退民进的重大改革,作为养老第一支柱的国家养老金的作用逐渐弱化,在税收政策的倾斜下,作为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和作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养老金信托逐渐成为金融体系最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
信托另一个重要的应用领域是投资管理,1931年,英国第一家单位信托(unit trust)成立,此后单位信托逐渐成为一个流行的集合投资工具。1997年,借鉴欧洲其他国家和美国的共同基金模式,英国颁布了《开放式投资公司法》,为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确立了新的法律框架,单位信托逐渐被开放式投资公司(OEIC,Open-end Investment Company)代替。
在投资领域,信托还有一个重要的应用是离岸信托,即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信托来避税,1985年《海牙信托公约》得到了包括英国、加拿大、香港、澳大利亚等12个国家或地区的批准,离岸信托的运用也日益普遍。截至2017年9月,已有14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该公约:澳大利亚,
塞浦路斯,加拿大(仅8个省),中国香港,意大利,卢森堡,列支敦士登,马耳他,摩纳哥,荷兰(仅欧洲领土),巴拿马,圣马力诺,瑞士和英国(包括12个附属领土/王室附属物)。
随着信托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其重要性越来越高,相关的法律和监管也在跟进。越来越多的法规旨在保护受益人或规范信托关系,包括1925年《受托人法案》,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案》,1987年《信托认定法案》,2000年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年《受托人法案》,1995年《养老金法案》,2004年《养老金法案》和2011年《慈善法案》等。
(二)英国信托的分类
英国信托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并没有专营信托业务
的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工具,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及财富管理公司等均可以采用信托这种安排。如前所述,信托使用得最多的领域主要有三个: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慈善领域,其中,资产管理领域主要有单位信托和养老金信托,财富管理领域主要有离岸信托和遗产信托,慈善领域为慈善信托。
1.资产管理
(1)单位信托。单位信托是一种公募开放式集合信托投资计划,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是名义的财产持有人,受托人
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担任,投资者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单位信托的真正管理人为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人负责组织销售、投资管理(可以委托其他投资机构)以及投资者份额登记等基金事务(可进行服务外包)。受托人往往负责信托的合规监督,审计及编制财务报告,估值和净值的发布,资金结算红利支付及等事务。单位信托有申购价和赎回价,申购价高于赎回价,价差存在主要为为保护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并方便基金流动性管理。
为与欧洲其他国家和美国接轨,便于基金产品的国际销售,1997年英国引入OEIC作为公募开放式集合投资的框架,OEIC为公司型架构,其申购赎回的份额为投资公司的股票,申购和赎回价格相同且为基金净值,OEIC需指定托管人来担任类似于单位信托受托人的角色。OEIC本质上与单位信托并不存在差异,在税收待遇上也基本相同,但由于单一价格比较方便,尤其是被英国之外的投资者接受,许多unit trust 转换成了OEIC。
根据英国投资协会数据,2018年末,英国unit trust 和OEIC总规模约1.2万亿英镑,占投资管理行业总规模7.7万亿英镑的16%,其中unit trust的比例约占1/4。(2)养老金信托。养老金基金在英国投资管理行业中占有半壁江山,2018年,养老金基金资产总规模约3.5万亿英镑(剔除负债净资产约3万亿英镑),占投资管理行业总规模的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