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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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鲁国土资呈〔2015〕324号)收悉。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对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标准,确保征收土地补偿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今后,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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