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080000体系法律法规识别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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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涉及条款对应因素

应用方式适用活动及岗

实施情况记录

符合性判

主导部门

1

RoHS 2002/95/EC

第4条

限值:100PPM 标准转化

限值:1000PPM 限值:1000PPM 限值:1000PPM 限值:1000PPM 限值:1000PPM 限值:1000PPM 限值:1000PPM 限值:1000PPM 限值:1000PPM

附件

豁免条款

22010/571/EU

附件豁免内容与期限

标准转化更新公司环境

管理物质标准

已更新公司环

境管理物质的

附件.■符合□不符合品质部

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3条

定义

标准转化

制订环境管理物质标准已纳入公司环境管理物质标

■符合□不符合

品质部

按照客户设计制作按照客户设计制作按照客户设计

制作■符合

□不符合

工程部

六溴十二烷邻苯二甲酸丁脂品质部

镉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合物六价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他合物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符合□不符合

图例

邻苯二甲酸二(2-脂乙基已基)脂

见2010/571/EU

邻苯二甲酸苄脂

5.3 颜色

图1所示标志建议使用绿色(C:85, M:31, Y:83, K:20), 图2所示标志建议使用橙色(C:0, M:75, Y:99, K:0),如果电子信息产品颜色与图示标志的推荐颜色相近使其显得不够清晰, 或图示标志的颜色影响产品的整体美观, 也可以使用其他适用的醒目颜色,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

(四)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1.铅2.汞3.镉

4.六价铬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第5条QC080000体系法律法规识别评价表

5.4 规格

5.4.1 图形规格

图1、图2各部分线条比例分别如下图所示,其中图2字体为Impact,数字高度与圆环内外直径之比为5:8:12.5.4.2 标志规格

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其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mm×5mm

制订环境管理物质标准

已纳入公司环境管理物质标

具体内容

4

5.2 图例

图1、图2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的图样示例,其图形释义如下:

图1: 一般为绿色,表示其环保属性,即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图形中间是一个美术体的"e",代表了电气(electrical)、电子(electronic)以及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图形外圈带有箭头的线条形成一个循环的圆,表示电子信息产品是可以回收利用的。

图2: 一般为橙色,突出其警示属性,即产品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图形中间是一个可以替换的数字,明示出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超过环保使用期限之后则应该进入回收循环系统。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标识要求

2010-571-571

Annex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涉及条款

对应因素

应用方式

适用活动及岗

实施情况记录

符合性判

主导部门

QC080000体系法律法规识别评价表

具体内容

对材料进行拆分

拆分检测

拆分检测制作表清单

■符合□不符合

品质部

第3条术语和定义

标准转化制订环境物质标准纳入公司环境管理物质标准■符合□不符合品质部第4条

要求

标准转化

XRAY检测标准拆分指引中已

要求为"均质单元"

■符合□不符合

实验室

7

关于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1条基本原则按规定实施

根据实施规则,实施我司相应产品的认

证.

实施规则暂未

出台, 需密切关注最新动态.

■符合

□不符合品质部

第2条组织实施

8REACH 1907/2006/EC 附件XIV SVHC 名称

CAN NO

可能应用的范围

标准转化

120-12-7染料、制纸浆的助剂

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101-77-9偶氮染料、橡胶和环氧树脂助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84-74-2增塑剂

氯化钴

7646-79-9气体吸收器、湿度表、用来生产维他命 B12、玻璃行业用的媒染剂、固体润滑剂、催化剂、隐形墨水、干燥剂、电镀、橡胶生产使用的添加剂、生产锰、铬和有色金属。

五氧化二砷1303-28-2防腐剂、染料特种玻璃和冶金助剂三氧化二砷1327-53-3脱色剂、氧化剂、防腐剂、半导体二水合重铬酸钠

7789-12-0染料、防腐剂、金属表面处理2,4,6-三硝基-3,3-二甲基-5-叔丁基苯(二甲苯麝香)

81-15-2

香料中定香剂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通过认证机构证明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家推行、统一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制度采用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证证规则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志的原则。

第6条

6.2.1 标识格式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标识格式见下表:

6.6.6 标识要求

标识使用的汉字和符号,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有毒有害物质或元

素标识

5

电子信息产品一般由零部件以及材料构成,其基本的构成单元则是材料。为了达到控制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首先将电子信息产品的这些组成单元按表1进行分类,当分类有重合或矛盾时,应按照EIP-A/EIP-B/EIP-C 的顺序进归类,即如果能按EIP-A 归类的则不宜归为EIP-B 或EIP-C 类。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材料或部件均必须分别符合相应的技术要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3.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hazardou substanceHS

电子信息产品有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不包括十溴二苯醚)

(1)实施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与工信部共同确定、调整、发布.

(2)国家认监委同工信部组织编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用标准、技术规范、程序和认证证书.(3)国家认监委和同工信部对具备条件的认证机构及实验室能力进行确认;国家认监委公布符合确认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其业务范围.

5.5 标识要求

5.5.1 采用图1进行标识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可以选择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产品上,也可以选择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5.5.2 采用图2进行标识的,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5×103mm 2

且形状规则,电了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以模

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 2

或形状不规则,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5.5.3 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识在产品上,则一般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如产品的正面、没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当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产品明显处标识的,应标识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其他可见部位。

6.1 总结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产品有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图1进行标识;若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图2进行标识,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按下列表格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符合□不符合

制订环境管理物质标准

已纳入公司环境管理物质标

品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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