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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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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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本《股权质押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青岛市市北区签署:
出质人:吴艳秋
地址:
联系电话:
质押权人:青岛中策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
1、质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于2012年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人民币伍仟万元的担保,并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担该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
2、为确保质押权人对主合同担保追偿权的实现,现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质押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承担人民币
伍仟万元的反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质押股权
1.1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2340.80万
股,即1.41%的股权权益。
1.2 出质人保证对前述股权享有合法权利,并承诺承担因出质
股权权属纠纷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1.3 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即认定价值为
每股2.20元,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肆拾玖万
柒仟陆佰】元整(小写¥51497600)。双方确认:质押股权
价值的约定不构成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享有及行使质押权
利的任何限制。如处置质押财产获得的资金高于本合同项
下的质押股权价值,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资金仍应当用于
偿还质押权人因保证合同而承担的主债权,直至该主债权
被清偿完毕。如还有剩余,则质押权人应将剩余资金退还出
质人。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
2.1 本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质押权人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上述贷款事宜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含对该两份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以下合称“主合同”或单称“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2.2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同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
保证人及本合同质押权人处分质押股权的费用、诉讼费、
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
等)和所有其他的债务人及出质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费
用。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质押股权的担
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财产
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三条质押担保期限
主合同项下担保人保证期间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主合同
约定的到期日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主合同债务人按照主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完全履行
其承担
的义务之前,质押持续存续。在借款合同债务人未依据
主合同适当、全面履行其义务致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质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实现质押权。
第四条质押程序
4.1ﻩ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并将上述两份有效质押权凭证原件交由质押权人保管。
4.2 因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
出质人承担。
4.3ﻩ出质人应确保质押权人成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之质押股权唯一的质押权人。
4.4 在实业有限公司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主合同未能成立生效的情形发生后10 日内,在未发生保证合同中约定应
由保证人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情况下,双方应共同办理股权质
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5.1 如果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质押权人有权要求处置质押股权,并以处置质押股权所
得及出质期间质押股权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
5.2 因办理解除质押、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
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5.3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1)ﻩ本合同第8.2条规定的情形;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3)ﻩ借款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任何规定;
(4)借款合同债务人及其重大关联人(包括其任一持
有或被持有股份)股东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
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
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
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无论出质人
是否通知质押权人,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
权;
(5) 出现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押权人权益的
情况。
5.4ﻩ质押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采取以下方式:
(1) 将质押股权折价转让、变卖以偿付质押担保范围内
的全部债权;
(2) 依法将质押股权进行拍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5.5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时,质押人应该给予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进行干扰和影响。
5.6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处分质押股权所得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
违约金;(4)主债权;(5)其他应付款项。质押权人有权变
更上述顺序。
5.7ﻩ质押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
下全部债务的,出质人就不足部分仍对质押权人负有清偿义
务。
第六条质押股权收益
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所分配的股权收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
及其他资金收益)为出质人所有,但在该期间由质押权人代为
收取并持有,出质人为质押权人收取股权收益提供一切便利和
协助。当质押权人主张质权时,质押权人可以该收取的股权收
益优先受偿,超出部分无息返还出质人。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
未发生质押权人主张质权的情形,质权因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
消灭后,质押权人将其代为收取的股权收益全额无息返还出质
人。
第七条保证与承诺
7.1 出质人的保证与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