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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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0.13

【实施日期】1993.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1998)[失效]

【失效依据】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

93年10月1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巩固农业基础,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保障本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基本需求的农业用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在基本农田中划为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协同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保护。

第五条下列基本农田应当定为保护区: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粮、糖、油生产基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旱涝保收的中产、高产、稳产农田和鱼塘;

(三)大中城市、工矿区的基本菜地;

(四)农业、教育、科研机构所必需的科研试验和良种繁育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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