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这篇极具参考价值论文由778论文在线收集于网络或会员供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778论文在线坚持将免费进行到底,每日为您更新更多与《论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一样优秀的免费精品论文,请随时关注本站!你的支持就是我们最好的鼓励!本站会员原创的作品,本站及作者共同享有版权,其他网站及传统媒体如需使用,须注明出处。
该论文所属栏目导航:法律论文-商法论文
(内蒙古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10)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生产力的水准和主导性的价值信仰,决定了合同在生存条件配置中的支配性地位。合同作为形成法律关系的手段,可以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和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关键词】合同;身份;合同制度;生存逻辑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7-0050-02
合同现象是生活中最为经常的法律现象,合同制度在每一个文明社会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存手段,对合同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是改进人类生存方式的善举。合同制度是一系列具体制度的总和,对这些具体制度进行探讨有着直接的价值现实,但对合同的总体生存逻辑进行深思无疑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所要回答的是,合同制度为什么能够存在,它的根本价值是什么,它是否能被其他的制度所代替。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笔者遵循从目的到手段、从价值到技术的思维进程通过以下三个层次加以展开。
一、人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得到发展的
为了生存,人需要不断地获取物质和精神产品。获得这些产品的途径有两种,或者躬行加以创制,或者由他人进行提供。人类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哪怕在极为原始的社会,一个人所需要的东西都不是完全自我供给的。人为了生存而进行的与他人的结合,可以拓展人类的生存空间。在原初社会,分工尚没有出现,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单个的人没有能力抵御各种外来的生存威胁:食物的短缺、猛兽的侵袭、气候的无常、灾害的多发……正是人与人之间的生存互助才使得人类种的繁衍成为可能。而且,从进化论的观点来看,人类从动物界进化到人的过程是一个群体进化的过程,而不是单个猿猴向人的进化的总和。所以,人类在诞生之初就生存在社会状态之中,即每一个人也都生活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之中。在原始社会中,对犯了罪的人的最为严厉的惩罚往往不是死刑而是放逐,那是因为在那个久远的放逐和死刑没有本质性的区别,恶劣的生存环境使得脱离了群体的人根本不可能继续存活下去。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对于他人的生存依赖不是减弱而是在不断地增强。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人类出现了行业性大分工之后,每一个个人甚至团体都只能从事某方面产品的生产。而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人的需要却在不断地多元化。这就决定了人所需要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更多地只能从他人那里得到。只要看一看我们今天的生活条件一切就都明白了,试想我们吃的、穿的、住的、用的……,哪一样是我们用自己的劳动直接生产的?阿狄亚认
为,合同制度存在的根据首先就是由于劳动分工。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每一个人的需要才有了满足的可能。一个远离社会、孤芳自赏的人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这样说,人类发展到今天,整个社会离开某个个人是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某个个人离开这个社会是根本不可能的。社会的发展加强了人们之间的生存依赖。
纵观人类的历史,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想在这“一切社会关系中”,相互供给物质和精神产品的生存关系无疑应居于支配地位。虽然人与人之间的生存联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合同只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如果人可以孤立地生活,合同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源。证明人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是走向合同制度的第一步。
二、国家配给不是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
人,既是独立的个人,同时又都隶属于某个团体。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进入国家以后,每一个人还生活在一定的国家之中。所以,人从他人那里得到自身所需要的物质文化产品可以运用两种手段,即作为团体的成员,可以请求公共权力予以配给,或者作为独立的个人,可以通过私人之间的交换。
“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下把每个人只看作是由国家分配的受领人,他们的房屋、食品、衣服及享乐用品都是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取得。我们可以进一步设想,那些在受领人死亡时还没有消耗掉的东西应当归还给国家。由于不存在遗产,因此也就没有通过遗嘱对遗产进行处分的制度。我们还可以设想一种禁令,即禁止人们在活着时对国家分配的东西进行处分,如禁止用西服换取面包。这样,法律行为(其中主要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笔者注)就失去了适用的余地。换言之,这样一种制度是完全不需要法律行为的。不仅如此,这种制度将同时把每个人的行为自由,限制在是否愿意使用国家分配给他的利益之内。这么一种极端的国家分配经济制度,在世界任何国家都还未成为现实。要实现这种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包罗万象的行政体系。而其缺乏效率的工作方法以及无法估量的巨额成本,会使这一制度无法运作。”
而且,上述这种制度也有损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来源于个人意志所能得到的尊重。在这
种制度下个人的意志得不到任何尊重,人完全成为一种受制的对象,人的尊严荡然无存。让一个人的意志去完全服从另外一个意志,这是一件非常可怕和不道德的事。这种制度也有损自由发展人格的权利。每一个人均有自己的天性,自己才知道自己该如何发展,这不是他人所能决定了的。人的发展欲求具有多元性,国家不可能实现每一个人的特殊天资,这种制度造就出来的只能是千篇一律的人。
身份和契约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两种基本手段,国家分配只是身份分配的一种形式。一切通过公共权力的分配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视为是一种身份分配。产品分配方式属于人类的生存方式。生存方式的文明程度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在一个低层次的社会更多地使用的是身份的方式配给社会财富,而在一个更高级别的社会更多地使用的则是契约的手段来配给社会财富。梅因指出:“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能一见而立即同意接受的一般命题是这样一个说法,即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我们决不会毫不经心地不理会到:在无数的事例中,旧的法律是在人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他用协议的方法来为其自己创设社会地位。”于是,梅因爵士感叹道“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所以,今天我们选择了私人之间的交换这一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手段。
三、交换是人类唯一可以选择的手段
当人类抛弃了通过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这种手段配给社会财富之后,在一个人与人平等的社会里,自然状态下,除血缘关系外,人与人之间是没有其他的社会关系可以被用作分配依据的。所以,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权利向其他人索取什么,同样也没有义务向其他人交付什么。血亲之间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交流可以不采用合同的手段,但血亲关系天然地只能生存在一个狭隘的范围之内,现实的血亲共同体只能视为一个放大了的个人。在一个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社会,人可以生存在一个封闭狭隘的血亲团体内,但在一个生产力较为发达的社会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从具有亲缘关系的人那里得到生存条件不是人类社会的常态,不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我们还得继续寻找其他的分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