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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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摘要:本文着重讨论了历史上各个国家都牵涉到的关乎民族存亡的问题:法律和经济。解决好了这两方面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一个国家一个朝代的兴盛,延续的问题。学界最新的许多研究表明,它们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positive correlation)关系。这一研究结果再次引发了人们关于“法律和发展”问题的辩论。然而,目前学界对这种正相关所隐含的因果关系还没有定论:到底是先有法制再有经济发展,还是正好相反?笔者赞同coffee(2001)所主张的“先发展,后规范,再发展”的思想,也就是法制与经济发展是互动的。
关键词:法律制度;经济发展;作用
中图分类号: d90-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8-0092-01
一、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特点
对比中西方法律,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司法系统并非独立于行政系统(例如,jones(2003)就此做出了精彩的论述)。至少从唐朝开始(公元618-907年),直至1911年清朝末年,中国一直就是中央集权制。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
所以那些地方官员事实上不受任何制约,唯一的制约就是未来是否可以升官发财。中国法律传统的另一特征是,强调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缺少民事责任以及程序法方面的规范。中国传统观念认为,法律是统治者用来加强其统治权力,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至今,该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因此,该法典本质上属于行政法典和刑事法典,它倾向于依赖行政和刑事处罚来调整社会关系。
近现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精神与历代王朝相比并没有很大改变。法律仍旧被看作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司法系统依然被政府行政权力牢牢控制,并没有独立有效的司法体制;政令与法院的判决经常混淆一起;“分权学说”没有被官方正式采用。
这样的法律制度下,中国的大多数钱都入了国库了,可以说是“藏富于国”,但不可回避的产生中国历史周期问题:平均四五十年农民起义一次,两三百年改朝换代一次。而每一次的农民起义不出意外的原因都是不满意政府苛捐杂税,让广大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中,说到底其实还是经济问题,老百姓口袋子的钱全进了国库了,吃不上,穿不暖,谁还肯给你干活。从负债来看,晚清的赤字没有像历史教科书说的那么可怕,关键在于当时缺乏缓和财政赤字危机的手段,问题出在国家理财策略上。清政府在当时仍然采用了“节流”手段,靠单年的加税来解决财政危机,相当于“税负休克疗法”,它无法让朝廷把一次大开支平摊到未来30、50年的财政收入上,没办法让社会大众为其每年支付一点,造成了老百姓负担过重,压力过大,不发生战乱也很难了。
二、中国法律的变革和发展
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的法律系开始发生了真正的变革,大量的新的实体法被颁布(尤其是在商事和民事法律领域),并于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但是这些实体法和程序法并没有真正的摆脱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特征。
1978年,中国开始经济改革,但是直到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改革的主要成就还只是集中在农村,做包产到户。农民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尽管如此,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还是大大提高了。农村改革的成功引发了关于如何在国家所有权(state ownership)占统治地位的工业领域进行改革的讨论。于是国有企业被引入了个人责任制模式,也就是短时间领导有创造利润的责任了,但这种短期行为,无法真正解决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人们开始意识到,如果产权不明晰,不可能有效地引导管理者进行长远规划。因此,八十年代末期,中国开始尝试“股份制”,试图将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当大量股份公司建立了,中国政府又建立起了正式的股票交易所,以便新成立的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革家出于政治考虑,把股份分成了: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三类。而且规定只有流通股才能上市,这样间接的使国家参与了控股,于是也成了证券民事诉讼困难的原因之一,因为如果民事诉讼判决向中小投资者赔偿损失,那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会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之前,中国股市还是一
片昏暗,股民更是摸不清楚方向,当时上海交易所的情形,人们疯狂的买进卖出,交易所门庭若市,股指从617点飙升到1266点,但是随后五个月连续下滑,尽管这种下滑状态没有持续再进行,可带给股民的“信托”(郎咸平教授的观点)责任也没了,直到政府介入证券市场,鼓励股票交易,重振股市。1990年初,即使有投资者想起诉要求索赔,法院也不会受理这种诉讼,在1994年股东们唯一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一法律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民事赔偿,然而,中国法院对于民事侵权诉讼尤其是对证券领域的民事侵权诉讼普遍缺乏
实践经验,这一缺憾直到今天仍然存在。造就这一现实的部分原因或许是因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文革”时期完全停止,直到1980
年才恢复。
后随着股民的利益受损,上市企业造假等等问题,市场逐渐在规范,并出台了中国证券法,但是尽管很多方面已经有了进展,法院系统在具体执行证券法方面仍需更多努力。在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之间还有很大差距,这也说明,在大陆法系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法律然后不知实施的法律传统是根深蒂固的,也往往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中国的实践进一步证明了普通法系的优势,因为在判例法下,法官们有通过实践创造法律的权力,能使法律更强劲的发展。
三、法律对经济的重要作用
在制度经济学文献中,一个基本的共识是法律与经济之间存在相关性。据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一个基本前提,即存在一
个保护产权关系的法律体系。因为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可靠的法律体系,人们无法预期从事交易的结果、无法知道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能否属于自己。
法律经济学文献普遍认为,法律对市场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当市场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时更是如此。有利于市场发展的法律(market-friendly law)固然令人渴望,但是如何才能达到这一境界?什么东西可以更好地促进法制的变革?法律如何变革才能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呢?陈志武教授认为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发展先于法律发展,然后由法律促进经济的深化。这与其他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有所不同;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通过“休克疗法”推动经济改革也不同。中国从1978年开始在农业领域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尝试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1980年初,当农业领域的改革取得成功后,中国开始了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改造,并于1990年率先在上海成立了证券交易所,让几个先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公开上市。当中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帮助老国企从公众那里筹集到资本时,其对法律变革的影响开始变得重要了。这一经验就是“先发展,后规范”。
法律秩序未必是市场发展初期的前提条件,但却是市场成熟发展的前提条件。不同的经济活动对于法律的变革会产生不同的推动力。资本市场可能是形成具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力的团体并从而对法律变革产生重大影响的最有利的力量。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这其中也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