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陪审团》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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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失控的陪审团》有感
学院:教科院班级:1108班
学号:071122011 姓名:刘思雯
本学期,在“电影中的法律”这门公选课上,我观看了很多关于法律的电影,有《费城故事》,《杀破狼》,《杀人回忆》等等,受益良多。
《失控的陪审团》同样是一部以法律为基础的电影作品,讲的是一起状告枪支商的影片。从影片的开始,律师双方就选择陪审员展开了一场“激战”。双方都想选择倾向己方的陪审员,起码要筛去有明显偏见的陪审员候选人。在挑选过程中,双方律师采取了提问的方式选择陪审员,除此之外,让我影响深刻的是维轻公司的陪审员顾问兰金芬奇。以他为首,由各界精英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通过监控,心理分析等众多途径来了解陪审员从而达到控制他们为自己服务的目的。即便蓝金芬奇用如此多的人力和心智,他还是没有排除异己的势力,让尼克伊斯特成功成为9号陪审员。
我们从影片的最后可以知晓,尼克并不是仅仅在履行他的公民义务。由于几年前的枪支事件,尼克的女朋友失去了自己的双胞胎妹妹,而在审判中枪械公司却胜诉了。尼克和女朋友玛丽的用意很明确,他们就是要让枪支公司付出代价。而意图如此明确的人被选进陪审团,无疑是该影片名字的由来,尼克用他的智慧操控了陪审团。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我在前面叙述最多的便是“陪审团”三个字,我觉得,要深刻的了解这部影片的意义,首先要对“陪审团”这一名词有着明确的认识。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等。
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如果陪审团认定事实不合乎常理,或者有违背法官所给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一一找之申请排除陪审团的结论而迳为判决。
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陪审团的权利与法官同等,甚至高于法官。
作为陪审团组成成员的陪审员,他们的任务就是认定事实,探求被告人内心的道德内容,这不仅仅是陪审员的权利,也是他们首要的职责,判断法律是否公正,使不公正的带有压迫性的恶法失效,让陪审员们成为与政府的专政和压迫相抗争的希腊自由女神帕拉斯的象征,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实现了陪审制度的宗旨——被陪审团审判,也就意味着被国民审判。
在简单的了解了这些知识的基础上,重温《失控的陪审团》,我就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深的思考。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这是一个从英国沿袭过来的制度。哲学里面有这样一个命题,叫做“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沿用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之所以历经这么长时间而不衰,足以证明这项制度的社会价值和旺盛的生命力。
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陪审团中的一员呢?
美国法律规定,除不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外,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美国的法律还规定,刑事案件要有12名陪审员,民事案件要有6名陪审员。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只有人认为陪审员中的任何一个人的家庭背景、本人经历等有可能对公正审判有影响的,都可以提出调换,直至双方包括法官都认可了,才能做为正式的陪审员。这就是说,陪审团将凭着一个正常人的良知、基本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来判断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这就是陪审团制度存在并发展的深厚的社会基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基础。
但是,面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我们不免会心生疑问:让那些毫无法律知识基础的普通人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他们有这个能力吗?
可能有人要说,在陪审团审理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是有严格的分工,陪审员只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要是个正常的人,具有一定的常识和生活经验都可以胜任,甚至有时候比法官更加公正。其实不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只是理论上为了方便研究而作的完美假设。在实践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常常以不可分解的方式纠结在一起,难以区分。基于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相互纠缠而难以厘清,一位研究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的学者感叹: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
有学者提出,期盼未曾受过法律训练,没有法律工作经验的普通公民能够出色地完成司法审判任务,恐怕只是一种乐观的愿望。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由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从事审判活动,其所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个人的知识和观念,这不是实行法治,而是一种人治。
尽管陪审团的裁定能力广受质疑,但是无可否认,陪审团的意义还是十分重大的。
一、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如果审案由法官一锤定音,那么行贿的对象就是明确的,因为法官也是人,不能指望所有的法官都是包青天。而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只能主导法庭辩论和定案后的量刑。断案的是陪审团,法官无权干涉。那么要想行贿只能行贿于陪审员,而陪审员是从平民中随机挑选出来的,直到开庭,控辩双方才知道谁是陪审员,陪审团也才知道要开庭的是什么案子,搞清楚了陪审员的来龙去脉,案子早已审完。况且,在陪审团期间,是不可以与外界接触的。重要的案子,连离开陪审团室都要有法警陪同。可以说,司法腐败在陪审团制度下,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陪审团制度规定,陪审团员中,有一人持否定
意见,这个案子就不能判决。这样做可能带来审判效率不高,但它绝不会出现冤假错案!而一次次公正的判决,带给人们的信号就是,审判是公正的,判决结果是不容质疑的,因而极大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有助于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分析近年来我们的涉法涉诉案件,原因无非是审理不公,让当事人不服,多次不公正、不严肃的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对法官甚至对审委会失去信任。陪审团制度则可以较好地解决审判不公的问题。
四、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有人认为陪审团造成办案效率很低,象日本地铁毒气案的主谋麻原明明是罪犯还审上几年,象张子强这样的人,为什么在国内就能迅速把他崩了遏止了他继续为恶,而在香港他嚣张了这么多年?我们认为,在我国有刑事案件审判效率极高的一面,但往往是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代价,在一个文明法治社会,是不会轻易判定一个人为法律意义上的有罪,宁可漏掉一个坏人,也不枉断一个好人。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很和谐、很人性化的制度。我们不可否认的是陪审团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运行中仍有缺陷,但这一制度所体现的人民主权思想是值得我们拥护的。
经过了解与比较,我发现,虽然我国陪审制有一些不足,但也是从民主和正义的法的精神出发,倘若我们能立足我国的司法现状,吸收陪审团制度的优势,经年发展,我国的陪审制也能发挥其本来作用,充分体现司法审判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