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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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向社会公开《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所谓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各种所有制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凡依法成立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工作的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认真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均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

(四)开办经费应与拟办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五)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六)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冠以市、县、区、乡(镇)的名称,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七)有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医务、护理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炊事员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士);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3︰1,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最高6︰1对象的比例最高为

(八)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二、审批程序

凡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凡具备条件的,可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拟设置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必须向同意筹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否则,不得开业。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前办好下列文件:

1、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户主所有权证或有效的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申办人(法人或个人)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或合法身份证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章程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变更、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以及其它必要事项。规章制度应包括: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岗位职责,财务、人事、档案、安全、康复医疗服务、膳食管理、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等其它相关制度。.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领取《证书》之日起30日内,审查所报文件,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查、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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