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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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一、设立认证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认证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必须是符合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商业办公场所。住宅不能作为认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固定办公场所是将要登记在认证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该场所能够集中容纳满足认证业务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功能部门(如合同管理、审核组调配、审核决定、制发证书、人员培训、财务、人力资源等等)、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功能部门人员等等)和必备设施。认证机构的必备设施是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须的工作设施,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属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还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和检测产品的实验室。(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认证认可要求包括《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的各项规定、认证业务范围相对应的认证制度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认证机构的章程在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认证认可要求。如:组织架构应该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或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的相关要求;运作机制要符合公正性、公信力和无利益冲突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认证认可工作经历且无不良记录;出资者不能向不符合条件的他人转让出资等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及认证行为的认证机构工作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
件、作业指导书和相应的记录表格等。认证新领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认证依据、认证规则、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状等。作为拟新设立的认证机构,应该对拟开展认证的领域有完整的了解,具有进入相应领域开展认证的优势,应该具有完整的开展相应领域认证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认证机构注册资本300万的最低限额为出资者实缴的货币资本。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注册资本中的货币金额为公司实收资本并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申请设立的是中资认证机构时出资者条件: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法人出资者不应是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商贸服务业和旅游业等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自然人出资者应具有连续八年以上认证认可工作经历,并且没有在上述企业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应个人资信良好,且没有不良记录。法人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为与出资人有资金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个人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为连续存期已超过一年的不少于出资额的银行存款证明。2、申请设立的是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时出资者条件: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认证机构、外商独资或外商合资认证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必须是境外认证机构,而且在中国境外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认证领域从业经历,认证经历以取得的相应认可证书为准。外商合资认证机构的所有外方投资者都必须是境外认证机构且符合3年从业经历的要求,但是,外商合资认证机构只能使用一
个境外认证机构的品牌开展认证活动。外方投资者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外方投资者应该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这些合法登记证明应该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证明需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外方投资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违法开展认证活动并给中国境内企业颁发过认证证书的记录以及其他在中国境内违法经营记录。外方投资者作为境外认证机构,必须取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且认可的领域应该涵
盖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申请从业的认证领域。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认可机构,是指所在国家或地区直接从事认可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经过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这些认可机构应当是相应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外商投资者没有取得认可的,需要取得有关当局(政府、国际组织、行业组织)承认。中外合资认证机构的中方出资者应该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 3 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是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是指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指定资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机构或实验室、取得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查机构或实验室。作为中外合资认证机构中方出资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实验室应没有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只能申请从事一个领域的认证业务(可以申请的认证领域见附件一)。
认证机构设立并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且通过相应的认可、符合相关要求方可申请扩大认证业务范围。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在申请从事认证的领域须有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都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或产品认证检查员),专职认证人员的数量和级别要求见附件一。专职认证人员是认证机构的正式职工。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所有专职认证人员应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待申请获得批准并完成公司登记后设立的认证机构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所有专职认证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罪曾经被判处刑罚;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认证认可工作,有八年以上从事认证认可工作的经历。3、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认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且每次培训考试合格。(六)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产品认证机构应该具备的技术能力包括:1、掌握认证的产品范围的分类标准及相关的产品品质或规格标准;2、具有与认证的产品范围及产品标准要求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