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如何申请设立认证机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如何申请设立认证机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何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时间:2009-12-28 作者:国家认监委来源:国家认监委信息提供:GHY-资料室
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认证机构申请书》及其附件所要求的材料。
受理
认可监管处受理岗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材料审查
受理申请后,认可处材料审查岗位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
需要委内相关部门会签的送有关部门会签。
符合要求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将申请机构相关申请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示1个月。
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评审
认可监管部材料审查岗位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选择3-5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规定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完成专家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机构审批专家评审单》交认可监管部。
认可监管部材料审查岗位结合认可部审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将申请材料送分管委领导审批;需申请机构进行补正的,认可监管部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做出审批结论
国家认监委分管认可监管部的委领导根据公示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做出准
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认可监管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审批流程图
特别提示:未经允许不能转载!。
认证机构管理规定(2023修订)
认证机构管理规定(2023修订)认证机构管理规定(2023修订)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认证机构的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章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一节认证机构的设立1. 认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2.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专业能力,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节认证机构的管理1. 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认证标准进行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结果客观、公正、可靠。
2.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与被认证单位的沟通与合作,提高认证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认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第一节监督1. 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应当受到监督,相关部门有权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认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节评估1. 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认证能力和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2.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认证机构应当积极改进不足,提高认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 认证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认证机构认证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捏造认证结果的,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二节民事责任1. 认证机构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被认证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被认证单位因认证机构的错误认证结果遭受损失的,有权向认证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Note: Above document is a fictional representation and should not be quoted as actual content.)。
认证初审及资料审查细则
认证初审及资料审查细则一、绪论认证是指根据特定的标准和程序,由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主体的资格、合格或符合某项要求进行验证和承诺的行为。
认证初审及资料审查是认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本文档旨在制定认证初审及资料审查的细则,以保证认证过程的严密性和公正性。
二、认证初审的目标认证初审的主要目标是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验证其是否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通过认证初审,可以对提交认证申请的资料进行初步筛选,将不符合标准的申请予以淘汰,以确保认证过程的高效性和质量。
2.1 认证初审的程序认证初审的程序如下: 1. 接收申请:认证机构接收到申请者提交的认证申请及相关资料。
2. 资料审查:认证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真实、完整,并验证其是否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3. 结果反馈:认证机构将初审结果及意见反馈给申请者,包括通过初审、不通过初审或需要补充提交的资料。
2.2 认证初审的内容认证初审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 申请者的身份信息:包括个人或企业的证件、身份证明等。
2. 申请者的资质证书:根据认证标准的要求,判断申请者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或执照。
3. 申请者的经营状况:通过申请者提供的经营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初步评估。
4. 申请者的产品或服务:了解申请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性能等,并判断其是否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三、资料审查的要求资料审查是认证初审的核心环节,对资料审查的要求如下:3.1 资料真实完整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情况或遗漏重要信息。
认证机构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以验证资料的真实性。
3.2 资料的时效性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尤其是相关证书、执照等,应在有效期内。
如资料过期或失效,可能会导致初审不通过。
3.3 资料的可核查性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具有可核查性,即认证机构能够通过一定方式对资料进行核实。
认证机构认可评审管理程序
认证机构认可评审管理程序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了确保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公正、开放和非歧视性的原则,保证对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有效性,特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CNAS对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包括多场所认证机构)以及境外认证机构的初次认可评审、监督、复评、扩大/缩小认可领域(包括业务领域)、扩大/缩小业务范围、多领域结合评审、增加关键场所(包括境外关键场所)以及认证机构重大变更或发现重大问题后增加的非常规监督评审等从认可申请、评审策划、评审实施到材料审查的全过程的控制。
2引用文件CNAS-RO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CO I《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无)4职责4.1认证机构处负责a)认证机构认可申请的受理和合同评审;b)与受理申请的认证机构签署认可合同;c)实施认可评审方案策划、认可评审安排以及认可评定前相关评审材料的审查;d)为认可评审的实施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e)认证机构重大变更信息的接收和处理。
f)协助财务部门做好认可费用的收缴和评审员费用的统计工作。
4.12评定处负责将在评定过程中发现的机构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它必要的信息及时传递给认证机构处。
4.3督察处负责将非例行监督评审、专项评审时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认证机构申投诉的信息传递给认证机构处。
4.4必要时,相关处参与合同评审。
4.5在跨国认可时,由认证机构处通知国际合作处负责告知该认证机构所在地IAFM1.A签约认可机构CNAS将实施认可;在得到申请方的允许后,由认证机构处通知国际合作处将认可活动的相关信息通报给本地IAFM1.A签约认可机构;4.6认证机构处处长负责在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等合法证明文件时的受理申请的批准并签署认可合同;认证机构年度监督评审延期超过1个月申请的批准;负责认证机构不具备申请认可条件时的不受理申请的审核。
认证审核管理制度是什么
认证审核管理制度是什么一、总则为规范认证审核工作,提高认证审核质量,保障认证审核公正、客观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进行的所有认证审核活动。
三、认证审核组织1.公司设立认证审核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由公司领导任命审核委员会成员,并设立审核小组2.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资格和经验,并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3.审核小组成员应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小组成员应接受公司定期的专业培训,提高审核能力和水平四、审核流程1.审核前准备(1)明确审核的目的、范围和要求(2)编制审核计划,确定审核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3)准备审核文档和资料,包括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和审核记录表2.审核活动(1)审核活动应按照审核计划进行,确保审核的全面、系统和客观(2)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不得有偏颇和主观性(3)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应与受审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合作,确保审核的顺利进行3.审核结果(1)审核人员应据实填写审核记录表,记录审核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2)审核结果经审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应及时向受审方通报审核结论和意见五、审核标准1.审核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要求2.审核标准应根据受审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确保符合实际情况3.审核标准应周期性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与国际发展趋势和最新规定相符六、审核记录1.审核记录包括审核过程中的所有文档和资料,应保存完整、清晰和可追溯2.审核记录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3.审核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确保审核结果能够被查询和调阅七、审核结果的处理1.审核结果应经审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领导批准2.审核结果应及时向受审方通报,确保受审方了解审核结论和意见3.审核结果应及时公布于外部,确保公众了解审核结论和意见八、审核改进1.审核工作结束后,应对审核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2.根据评估和总结结果,应及时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3.改进措施应经审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领导批准九、审核管理制度的认证和审核1.公司设立审核委员会,相关成员应具有一定的资格和经验2.公司应对审核委员会进行定期的审核,确保审核体系的有效运行3.公司应接受外部的认证和审核,确保认证审核管理制度的合规和可行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并重新发布以上制度内容如有不明之处,请与公司领导联系。
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细则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文件UI认审制[2012] 113 号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细则1.目的为明确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各环节工作要求,规范审核人员按确定或调整的审核任务安排有效计划与实施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活动,提高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现场审核工作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为认证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2.原则2.1客观公正的原则: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要求为基础,按实际情况策划与实施认证审核,不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平等、公平、正直、不偏不倚的对待相关各方;2.2有法必依、防微杜渐的原则:指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公司提出的要求,严格执行,并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和修改;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思路、事宜或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刚萌发时,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其发展下去的原则。
2.3 合理计划、精准有效的原则:按审核任务的安排准确而合理的计划审核活动,确保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项目审核高质进行,有效控制审核过程的原则。
2.4严格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指要按照既定的制度、标准要求认真仔细地加以管束,并从严负责落实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过程的控制工作,消除、降低风险,保护审核过程免受风险影响的原则。
2.5耐心慎言、客户致上的原则: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过程中对客户的需求和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谨慎言词,以客户为关注焦点的原则。
3.适用范围适用于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初次审核(包括一阶段、二阶段),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的计划与审核过程的控制。
4.概念4.1初次审核: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4.1.1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对于大多数管理体系而言,建议至少部分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在客户的场所进行,应实现如下目标:(1)审核客户的管理体系文件;(2)评价客户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客户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3)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的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4)收集关于客户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如客户运作中的质量、环境、法律因素,相关的风险等);(5)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6)结合可能的重要因素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7)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细则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文件UI认审制[2012] 113 号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细则1.目的为明确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各环节工作要求,规范审核人员按确定或调整的审核任务安排有效计划与实施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活动,提高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现场审核工作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为认证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2.原则2.1客观公正的原则: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要求为基础,按实际情况策划与实施认证审核,不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平等、公平、正直、不偏不倚的对待相关各方;2.2有法必依、防微杜渐的原则:指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公司提出的要求,严格执行,并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和修改;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思路、事宜或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刚萌发时,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其发展下去的原则。
2.3 合理计划、精准有效的原则:按审核任务的安排准确而合理的计划审核活动,确保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项目审核高质进行,有效控制审核过程的原则。
2.4严格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指要按照既定的制度、标准要求认真仔细地加以管束,并从严负责落实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过程的控制工作,消除、降低风险,保护审核过程免受风险影响的原则。
2.5耐心慎言、客户致上的原则: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过程中对客户的需求和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谨慎言词,以客户为关注焦点的原则。
3.适用范围适用于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初次审核(包括一阶段、二阶段),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的计划与审核过程的控制。
4.概念4.1初次审核: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4.1.1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对于大多数管理体系而言,建议至少部分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在客户的场所进行,应实现如下目标:(1)审核客户的管理体系文件;(2)评价客户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客户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3)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的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4)收集关于客户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如客户运作中的质量、环境、法律因素,相关的风险等);(5)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6)结合可能的重要因素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7)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附件2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一、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的审批条件(一)通用条件1. 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
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
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
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
3.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性质,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 9 —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
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4.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承诺已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含认证流程/程序、专业划分等)、认证依据/标准/规范、认证人员能力要求、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准则、认证人员能力评价方法”等认证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该系列标准项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名称: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22二、审查过程(一)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二)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办理流程图(附件4)涉及国家认监委内部办理的具体岗位如下:表1: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受理审查表表5: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会签表(适用时)表6: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审批表三、审查方式(一)网上审查:认证机构的行政审批一般使用网上审查形式,审查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二)网上公示:在向申请者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主要信息材料办理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15天,与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三)专家评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
根据现行认证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以下两种情况启动专家评审程序:a)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争议、投诉、举报,需要借助专家对申请者在申请的相关认证领域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及认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时;b) 涉及认证机构新领域认证制度的审批,需要专家提供认证依据及认证管理可行性、符合性的专业支持的。
四、监督检查要求为了严格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附件2:《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附件3:《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附件1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具体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附件2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一、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的审批条件(一)通用条件1. 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
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
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
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
3.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性质,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 9 —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
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4.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承诺已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含认证流程/程序、专业划分等)、认证依据/标准/规范、认证人员能力要求、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准则、认证人员能力评价方法”等认证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该系列标准项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
认证机构内部审核方案
认证机构内部审核方案1. 引言认证机构内部审核是确保机构顺利运行并保持其认证能力的重要步骤。
内部审核可以帮助机构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提高组织运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本文档将介绍认证机构内部审核方案的目的、范围、目标和步骤。
2. 目的认证机构内部审核的目的是评估机构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并确定其有效性。
通过这些审核,认证机构可以发现任何潜在的问题或改进机会,以提高自身的运作效率和质量。
3. 范围认证机构内部审核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认证机构的各个部门和工作流程•认证机构的文件和记录管理•认证机构的培训和发展计划•认证机构的内部沟通和合作4. 目标认证机构内部审核的目标是验证认证机构是否遵循相关认证标准、法规和行业最佳实践。
以下是具体的目标:•评估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是否有效并符合规定要求•确保认证机构的文件和记录管理系统完善且有效•评估认证机构的培训和发展计划是否满足员工的需求•促进认证机构内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信息传递和问题解决效率高效5. 步骤认证机构内部审核的步骤如下:5.1 确定审核计划在开始内部审核之前,认证机构应该确定审核的范围、目标、时间安排和审核人员的分配。
审核计划应该尽可能详细,确保能够全面和有效地评估机构的管理体系。
5.2 进行审核准备工作审核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收集和审查与内部审核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安排和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参与审核•为审核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确保他们了解审核流程和标准要求5.3 进行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应该根据事先确定的计划进行,包括对文件、记录、流程和工作现场的实地检查。
审核人员应该按照认证标准的要求评估机构的管理体系,并记录发现的任何不合规项或改进机会。
5.4 汇总和分析审核结果审核人员应该汇总和分析审核结果,包括确定任何不合规项的严重程度和紧迫性,以及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
该分析报告应提交给认证机构的管理层,以便作出相应的决策和行动计划。
国家认监委-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认可监管处处长
职责和权限
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及符合性,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填报格式是否规范
3、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1、受理审查岗人员负责签收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岗人员审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填写规范,内容符合要求
根据现行认证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以下两种情况启动专家评审程序:
a)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争议、投诉、举报,需要借助专家对申请者在申请的相关认证领域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及认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时;
b)涉及认证机构新领域认证制度的审批,需要专家提供认证依据及认证管理可行性、符合性的专业支持的。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严格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附件2:《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附件3:《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附件1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同意复核意见、不同意复核意见。
审查期限
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间,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
表6: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审批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许可审批
审查部门
分管委领导(授权认可部负责同志)
责任人
分管委领、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0•【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
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
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
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
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二、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扩项和分支机构备案问题1.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此前经过国家认监委审批,有效期在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和须经审批扩大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认证咨询机构,按《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认证审核工作规定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文件UI认审制[2012] 106 号认证审核工作规定1.目的为明确认证审核各环节工作要求,规范审核人员按确定或调整的审核任务安排有效计划与实施认证审核活动,提高现场审核工作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为认证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2.原则2.1客观公正的原则:认证审核工作必须以公司制度、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为基础,按实际情况策划与实施认证审核,不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平等、公平、正直、不偏不倚的对待相关各方;2.2 法必依、防微杜渐的原则:指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公司提出的要求,严格执行,并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和修改;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思路、事宜或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刚萌发时,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其发展下去的原则。
2.3合理计划、精准有效的原则:按审核任务的安排准确而合理的计划审核活动,确保认证项目审核高质进行,有效控制审核过程的原则。
2.4 严格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指要按照既定的制度、标准要求认真仔细地加以管束,并从严负责落实审核过程的控制工作,消除、降低风险,保护审核过程免受风险的影响的原则。
2.5耐心慎言、客户致上的原则:认证审核过程中对客户的需求和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谨慎言词,以客户为关注焦点的原则。
3.适用范围适用于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初次审核(包括一阶段、二阶段),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的计划与审核过程的控制。
4.定义4.1不合格(不符合):没有满足要求。
4.2不符合项:某项活动不符合审核准则规定的要求。
4.3纠正: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不符合)所采取的措施。
4.4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不符合)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而采取的措施。
4.5预防措施:为消除潜在不合格(不符合)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4.6关闭不符合项:指审核组在完成受审核方为纠正和分析不符合原因所采取的措施、行动及客观证据(包括支持性文件)评定后对组织能防止不符合再次发生的认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
名称: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22
二、审查过程
(一)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二)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办理流程图(附件4)涉及国家认监委内部办理的具体岗位如下:
表1: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受理审查表
表5: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会签表(适用时)
表6: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审批表
三、审查方式
(一)网上审查:认证机构的行政审批一般使用网上审查形式,审查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二)网上公示:在向申请者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主要信息材料办理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15天,与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三)专家评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
根据现行认证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以下两种情况启动专家评审程序:
a)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争议、投诉、举报,需要借助专家对申请者在申请的相关认证领域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及认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时;
b) 涉及认证机构新领域认证制度的审批,需要专家提供认证依据及认证管理可行性、符合性的专业支持的。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严格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附件2:《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附件3:《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附件1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具体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认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申投诉事项由法律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处理。
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
二、认监委举报投诉途径应在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满意度评价表等文件中公开,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悉。
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举报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举报投诉涉及本制度第三条第7项、第12项内容的,法律部接收后,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认机党【2014】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事项由法律部参照《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认监委2011年1号公告)规定的受理条件、受理程序、调查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延期处理、处理结果告知等规定进行受理及处理工作。
五、认监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附件2
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
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监委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要求具体审批经办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审批事项。
二、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法律部负责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的记录进行查看,对内部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认监委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并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记录。
三、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情况,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填写《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记录表》)。
四、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记录表》,具体经办人员填写《记录表》后,应密封交本部门专门保管人员。
审批事项办结后由审批部门统一交法律部备查。
五、法律部及时对《记录表》进行拆封查看,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流水号(同审批事项受理单)(必填)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组织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满意度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评价表交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并告知反馈方式。
二、评价表应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审批项目名称、评价内容、抽查回访记录等内容。
三、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回访。
五、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并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申请人评议会,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人评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情况下也可以临时组织召开。
七、对评议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
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部对行政审批部门的整改落实和反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4: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工作流程图。